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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案件!近日,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再次破获一起特大跨省制售假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捣毁制售假窝点6处,摧毁了一条产、供、销一体的假酒产业链,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今年6月,武都区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城区有人大量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高档白酒,且假酒来源可能来自外省犯罪团伙的线索,随即办案民警展开调查,最终锁定了林某某、靳某某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掌握基本案情后,抽调多警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对案件实施进一步侦办,力求对案件实施全链条精准打击。在市区两级的部门的支撑配合下,专案组人员经过多月的连续作战,终于查清了一条由湖北专人负责生产制造假酒,专人负责网络联络面向全国销售假酒的产业链,为了一举捣毁这个跨省制售假酒特大团伙,专案组制定了周密、详细的抓捕计划。10月22日,在局党委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计划统一进行收网行动。专案组先后前往陕西、湖北等地开展侦查、抓捕工作,成功在湖北省孝昌县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丹、张某如、陈某花、饶某刚,捣毁张某如制造假酒窝点一处,现场查获假酒150余件、半成品假酒227瓶、包材及工具若干,同时查处位于武都区的下线窝点,现场查获假酒220余件。专案组接着在湖北省东西湖区捣毁丁某群制造假酒窝点一处,查获包装材料及工具若干。同时专案组民警成功查处位于武都辖区的另一窝点,现场抓获武都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靳某某夫妇,查获假酒500余件;抓获湖北籍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尹某兵、谈某刚,查获假酒200余件;抓获武都籍下线销售人员唐某平、马某丽。至此,一起面向全国进行产、供、销制售假酒的重大案件成功告破,全链条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涉案价值高达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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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4000万,法院判了因为一篇博士论文的出版,博士生导师起诉博士,索赔四千多万元——师生之间打起了著作权官司。公开出版的张术丹博士论文一书。此案的原告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张术丹当年读博时,肖海林是她的导师。博士毕业两年后,张术丹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肖海林得知后提起诉讼,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肖海林说。他起诉索赔的金额总计4814万余元,被告除张术丹外,还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张术丹则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其并未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3年6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一审判决书(部分)双方上诉后,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并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部分)起诉:博士毕业两年后出版论文,导师诉称其侵权索赔四千万读博之前,张术丹是内蒙古财经大学讲师。2012年,她考取了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师从博士生导师肖海林。肖海林是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战略系教授。2012年,他以“变轨型高技术企业创业”的相关选题申请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于次年获批。此后几年,他连续以“绿色变轨技术创新”的相关选题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并在2017年获批。读博期间,张术丹参与了肖海林主持的相关课题研究。肖海林称,2012年他曾以电子邮件向张术丹发送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其中第七条规定:“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或导师指导下形成的、或导师修改形成的成果,属于师生共享成果,不能独自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他将其制定的《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条规定:因导师投入了巨大精力、发挥了关键作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属于师生共享成果,导师和研究生都不能独自出版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称“将切实遵守”。“这是他(肖海林)的问题。”对于当年的“师生约定”,张术丹向澎湃新闻回应称,“他违规跟学生签定一些霸王条款。”据肖海林介绍,当年正是有“师生共享成果”等约定,他才向张术丹提供未公开发表的课题申请书等研究成果,并同意她将相关成果作为博士论文内容申请学位。2016年6月,张术丹提交的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通过答辩,获得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张术丹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交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申请将其博士论文保密(保密级别为内部,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理由处载明:“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博士毕业后,张术丹回到内蒙古财经大学任教。2018年8月,张术丹的博士论文原文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封面署名“张术丹 著”,并标注“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术文库”。该书的出版得到内蒙古财经大学的经费资助。全书约20万字,定价40元。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张术丹出版博士论文一事。此外他还发现,早在2016年7月,张术丹以《绿色导向变轨型新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模型研究》为项目名称,申请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017年,张术丹还发表了2篇关于新产品购买意向模型的论文。肖海林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基金项目课题申请书以及发表的2篇论文,其核心内容均来自他的独创性研究成果——相关的课题申请书;张术丹违反此前约定,擅自出版论文等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这对我来说是灭顶之灾。”肖海林说,张术丹将课题研究成果“据为己有”出版、发表后,让他2012年以来的研究成果变成了是对张术丹的“剽窃”,“全部成果失去合法性”。2021年6月,肖海林向法院起诉张术丹,同时将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列为被告。他要求张术丹等被告登报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填平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共计4814.9875万元。一审:导师被认定并非合作作者,博士侵权被判赔22万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告肖海林诉称:涉案博士论文是他主创的课题成果,核心内容由其独创,包括未公开发表的两项重要成果;张术丹曾作出承诺却擅自以个人名义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张术丹的相关课题申请书和发表的两篇论文亦构成侵权。被告张术丹辩称并未侵权。她认为,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于学生。她的博士论文系其独立完成,不属于师生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其本人;肖海林在其论文写作过程中进行指导,系履行导师的教学职责。张术丹还认为,肖海林要求其承诺遵守的“师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协议”,是对学生的不合理约束性条款,违背现代学术自由的教育理念,存在明显个人目的,“这些约定是无效的”。对于另外二名被告,肖海林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将涉案博士论文——中央财经大学的博士论文,纳入“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术文库”并资助出版,而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也未尽到审查义务,“这两个单位与张术丹共同实施侵权”。内蒙古财经大学认为,张术丹读博系其委托中央财经大学培养,她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应归属于内蒙古财经大学,或经其同意归属张术丹本人;本案被告方并未侵权。经济科学出版社辩称,其在出版过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涉案博士论文仅印刷了1000本,销售403本,回款8000多元,未售书籍在本案发生后已经下架。涉案博士论文一书的目录(部分)经过审理,海淀区法院认定张术丹是其博士论文的作者,而肖海林并非合作作者。一审判决书显示,海淀区法院认为,博士论文是张术丹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独立创作完成的,肖海林负有指导其研究创作的导师职责。因此,不能因为张术丹参与肖海林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亦不能因为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论文中使用他的课题申请书内容,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尽管肖海林并非张术丹博士论文的合作作者,但张术丹使用肖海林课题申请书内容并出版发行博士论文,构成侵权。“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博士论文中使用其申请书内容时,附加了使用条件,即不得对外公开以影响其课题项目申报。张术丹亦对此明确知晓并承诺遵守。”法院认为,张术丹出版的博士论文,前三章使用了肖海林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且未添加任何标注,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对于张术丹申请内蒙古科学基金项目的课题申请书,以及2017年发表的2篇论文,一审法院亦认定构成侵权。海淀区法院认为,另外两名被告——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不具备侵害肖海林著作权的主观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经济赔偿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赔偿诉求达四千多万元,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还涉及“被张术丹占有2项特别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他十余年课题研究成果被“清零”并变成“剽窃”、相关课题项目被“闷杀”、出版专著流产、基金项目投标失败、因精神崩溃导致面瘫、未来预期收入减少等。不过,他的巨额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海淀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肖海林课题项目无法结项等损失已实际发生,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高额损失与本案被诉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将肖海林的损失“酌定为20万元”,将其合理开支酌定为2万元。2023年6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术丹就出版博士论文的行为向肖海林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二审:涉案论文系师生合作作品,一审存部分瑕疵仍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肖海林、张术丹均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肖海林仍称原审三名被告均构成侵权。他认为,内蒙古财经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学校25000名师生”向张术丹表示“慰问”,这是为学术不端“背书”。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科学出版社和张术丹均称未侵权,请求驳回肖海林全部诉求。作为此案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焦点。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创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合作作者需要参与创作,主观上有共同创作的合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创作的行为。二审法官剖析了涉案博士论文的形成过程:论文选题是肖海林作为导师为张术丹指定,该论文的研究方向是肖海林历年研究课题一部分,论文初稿、修改、定稿的过程均有肖海林直接参与,“且这种参与并不仅仅是作为导师的学术性指导,肖海林将自己的多份课题申请书发送给张术丹以在论文中直接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术丹对于肖海林参与论文创作以及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是知晓且同意的,双方就共同创作、共享成果达成主观上的合意,客观上亦进行了共同创作,“该博士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二审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关于博士论文属于张术丹个人作品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张术丹未经肖海林同意出版博士论文,且署名为她个人,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侵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应予以维持”。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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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主持公开开庭审理药物发明专利权属案2024年12月4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市臻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一审第三人胡某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该案核心争议在于名称为“一种mRNA(信使核糖核酸)剂型的骨关节炎药物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原告臻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瑞某公司。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原告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臻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臻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本案的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双方还有其他两起关联诉讼案件:一起是臻某公司诉瑞某公司、胡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审理中;另一起是臻某公司的投资人诉胡某合同纠纷案,目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进行审查中。合议庭在查明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当庭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全面和解,一揽子解决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诉讼,而且避免了后续可能形成的更多纠纷,更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次庭审前,合议庭到各方当事人所在的广东省深圳市进行巡回审判,调查核实情况“找症结”,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解心结”,为妥善化解各方矛盾和实质解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涉案专利涉及的mRNA技术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涉及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商业秘密保护、高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的实质化解,进一步释放了人民法院鼓励创新、弘扬诚信、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鲜明导向,有利于科研人员勇于创新、安心创业,更好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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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商标维权成功,获赔近百万元OPPO法务部官微近日发文称:“近期又一深圳科技公司被判侵犯我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我司70万元。”据介绍,该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OPPO标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严重损害OPPO品牌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对此坚决予以打击。OPPO强调将坚定不移地持续采取法律手段,坚决打击各类网络侵权行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值得注意的是,OPPO在上个月也公布了一起类似事件。当时官方发文称,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我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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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700余万元!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近日,兰州公安七里河分局小西湖派出所充分发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作用,在市局和分局相关警种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的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捣毁存储窝点1个,查获各类假香烟2700余条。2024年5月11日,小西湖派出所接到一条销售假冒香烟案件线索,经初步研判系多人团伙作案。七里河分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抽调小西湖派出所、治安管理一大队、网安大队警力组成专案组,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办案民警通过对案件线索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掌握了以浙江省宁波市李某某为代表,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发布香烟图文信息进行宣传,与关注、跟帖人员点对点联系,以低价、免税、口感好等理由贩售假冒伪劣香烟的犯罪团伙。综合研判强打击。民警围绕掌握的李某某犯罪团伙涉诈资金、“货源”等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分析,逐步摸清了为李某某犯罪团伙提供假冒伪劣香烟的上线——广东省湛江市以郭某某为代表的犯罪团伙和广东省广州市以吕某某为代表的犯罪团伙。为确保“全链条”打掉上述犯罪团伙,分局抽调精干警力,联合市局、七里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兵分三路前往浙江宁波、广东广州、湛江开展抓捕工作,在当地警方和分局侦查中心、出入境管理大队的配合下,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郭某某、吕某某等11人全部抓获。同时,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广东省湛江市一库房查获假冒伪劣香烟2700余条。经审讯,上述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目前均已被七里河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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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公安破获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12月2日,新余市公安局破获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涉案价值800余万元,通过安检了解,该商家未获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正式授权,擅自采取非法手段,利用空白U盘大量复制并发行众多音乐作品,进而在网络平台上贩卖。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音乐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11月22日,记者从新余市公安局独家获悉一起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系列案,该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县分局知识产权犯罪打击部门,于近期成功将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价值800余万元。转行倒卖车载音乐U盘2019年,分宜籍一男子丁某见电商平台逐渐兴起,便也开始发展起了电商业务,他进购了一批空U盘在电商平台销售。那时候,一个空U盘售价为10元至20元不等,单个U盘虽盈利较少,但需求量大,丁某的电商业务销售总额还算不错。直至近几年,网盘储存模式兴起后,群众对实体U盘的使用率也逐渐降低。这一变化,导致丁某的电商业务量下降,购买U盘的群众越来越少,丁某的电商店铺即将面临闭店风险。2023年的一天,丁某在网上突然看到了有卖车载音乐U盘的商家,车载音乐U盘因其便利、实用、存储量大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各大网购平台均有销售车载音乐U盘的店铺,且一个音乐U盘单价可卖100元至200元不等,相较于空U盘,获利空间更大,于是丁某便萌生了卖音乐U盘赚钱的想法。丁某并未购买音乐版权,而是在网络平台下载大量音乐后,再用电脑将音乐导入空U盘中制作成为不同类型的车载音乐U盘,随后通过电商店铺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销售,以此牟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丁某这一音乐“搬运工”的非法牟利行为,最终还是东窗事发。 销售侵权音乐U盘2万余个 今年下半年,新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丁某未经过版权许可,没有获得音著协授权,便擅自使用空U盘复制发行相关音乐作品,在网络上贩卖,且涉案金额较大。随后,该执法支队将线索移送至新余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办理。 此类车载音乐U盘系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制品,为此,该局食药环侦支队于今年9月正式立案调查,并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 “经研判,丁某的电商店铺涉案金额较大,我们便立即前往其涉案地,成功查获到一批待销售的车载音乐U盘。”该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戴广告诉记者,在丁某的店铺中,民警现场查获到一堆车载音乐U盘,此类U盘封面显示的音乐类型各式各样。 “公开制作发行的出版物必须先申报正规出版,申请通过后会印有公开出版物专用号(即ISBN),而我们在现场查获的车载音乐U盘上,均未印制该专用号,所以丁某贩卖的车载音乐U盘是侵犯了著作权的。”戴广说。 在现场,丁某对其非法贩卖侵犯著作权的车载音乐U盘供认不讳。“丁某通过网络平台下载音乐资源后,在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情况下,私自下载音乐到U盘中,制作成各种不同音乐类型的车载音乐U盘进行售卖,其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销售侵权音乐U盘2万余个。”戴广介绍,不仅如此,办案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除丁某外,新余市渝水区、分宜县其他辖区也有贩卖此类车载音乐U盘的嫌疑人。 连破多起侵犯著作权案 为严厉打击侵权盗版出版物,确保文化市场平稳有序,该支队迅速行动,分别指导分宜县公安局、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各对两起非法贩卖侵犯著作权的车载音乐U盘案进行调查。 获得线索后,各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分析研判和多日蹲守,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情况。11月4日,分宜县公安局民警开展收网行动,在分宜籍犯罪嫌疑人谢小某、谢玉某两兄弟的涉案地点将两人成功抓获。经查,两人在网络平台购买歌曲和U盘后,在家中私自刻录,随后以正版音乐U盘名义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各类侵权U盘70余万元。另一起案件嫌疑人詹某于11月19日落网。 与此同时,11月11日,渝水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在站前西路一出租屋内成功捣毁一个制售盗版音乐U盘制品窝点,破获侵犯著作权案2起,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涉案电脑3台,拷贝设备1台,盗版音乐U盘制品300余盒及大量外包装封面等。 值得一提的是,民警对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发现,他们彼此之间互相认识,且是老乡。 “这几个人都是新余的老电商,发现可以利用车载音乐U盘牟利后,彼此信息共享,最终都走上了贩卖侵犯著作权音乐U盘的不法道路。”戴广告诉记者。 经初步查明,该系列案件涉案价值800余万元。截至目前,已有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因涉嫌侵犯著作权,6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从正规渠道获取音乐资源音乐不仅是艺术的结晶,也是创作者智慧与心血的体现。然而,近年来,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办理这一侵犯音乐著作权案件,戴广表示:“犯罪嫌疑人贩卖的车载音乐U盘均为网络购物平台销售,他们利用了网络购物平台便利性,且具有跨区域性强、客户分散等特点,不易被察觉。”同时,嫌疑人制作车载音乐U盘大都为自行制造,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下载音乐资源后,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便私自复制到空U盘内进行售卖,侵犯了音乐著作权。 此外,制作该类侵权车载音乐U盘技术含量低,只需将音乐资源下载到空白U盘内即可制作完成,制作门槛几乎为零,容易成为监管漏洞,引起不法人员效仿。因此,警方提醒,相关部门需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创建长效机制,保证行业清源,规范有序。同时,广大群众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法律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音乐资源,拒绝非法下载、复制、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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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呼玛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公安局持续加大对食药环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涉案金额60余万元。呼玛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年初自己在新疆购买了37吨亚麻种子,种植后发现亚麻种子出芽率低,怀疑自己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种子。为挽回农户的损失,呼玛县公安局高度重视,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办案民警通过分析研判和线索摸排,锁定了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动轨迹,立即开展抓捕工作,辗转4000余公里,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最终在新疆伊犁自治州新源县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成功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收购的亚麻籽进行筛选充当亚麻种子对外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呼玛公安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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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百余万!池州假冒润滑油案宣判,“长城”“昆仑”等品牌中招!近日,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中的8名犯罪嫌疑人均被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2022年3月,曾做过润滑油生意的高某某得知做运输生意的吴某有一艘船正在池州市贵池区一家船舶修造公司建造,需要大量船用润滑油。高某某于是联系吴某,商定好型号和价格后,以个人名义与吴某签订了采购合同,将90桶总价21.4万余元的“长城”系列润滑油卖给吴某。但验货时,发现随货而来的油品检验报告单信息与该批润滑油的批号不一致,对这批润滑油的真伪产生怀疑,随后报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民警侦查发现,高某某卖出的这批润滑油是从商某某处购入,商某某则是在王某某与宋某某二人合伙经营的郑州某润滑油公司购入,而该润滑油公司的油品,则是在实际控制人为张某的另一家润滑油公司灌装、贴牌的。2023年8月25日起,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陆续将涉案的10余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贵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这是很典型的上下游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王某某与宋某某的公司主要负责对外销售,其线上有17家店铺,线下也有门店,接单后,他们就派人提供印刷好的桶去张某公司。张某公司负责灌装、贴标,直接联系物流发货,两家公司关系很紧密。”负责办理该案的贵池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智光分析说,为了掩人耳目,他们都是下午至半夜时分,在一个叫“北六”的市场里进行灌装运送。两家公司对外销售的大部分都是假冒润滑油。通过对账单、签收单等客观证据的梳理,朱智光发现,两家涉案企业共假冒了“长城”“昆仑”等5个润滑油品牌,并在全国多个省份销售,分别涉案180余万元、120余万元。张某、王某某、宋某某、商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有两名涉案人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在企业中做客服和记账等工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向部分被害企业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更好保护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将案件起诉意见告知5家被害企业,并介绍池州市“检察护企”相关机制,被害企业均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起诉意见。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支持,并采纳全部量刑建议。来源:安徽检察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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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假羽绒服”7万余件,涉案价值700余万元近日,浙江湖州织里警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当地一家服装厂直播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甩卖”儿童羽绒服,疑似造假。警方遂立案调查。警方供图经过前期多日的调查摸排,织里公安分局刑侦二大队精确掌握了制假窝点、人员构成等情况并制定了抓捕方案。对该企业涉案羽绒服抽样检测 警方供图11月7日,织里公安分局联合市场监管局,出动警力50余人开展收网行动,抓捕犯罪嫌疑人3人,现场查获“假羽绒服”7万余件,涉案价值700余万元。办案民警表示,涉案羽绒服的吊牌上标着70%绒,然而通过专业检测显示,该批服装羽绒绒子含量基本为0%,均系伪劣羽绒服。据该公司负责人交代,他们7月就开始做羽绒服,用“粉碎毛”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价。目前,该企业3名主管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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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12人,涉案500余万!巴州公安破获一起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近日,巴州公安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以“昆仑2024”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履行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监管职责,坚决打击“食药环”领域的重点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3月1日,食药环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市场上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售卖,且部分辖区居民通过网购渠道也购买到相同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此,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3·0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展开全面侦查。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锁定了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进假冒的品牌卫生巾,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30日,专案组在某省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成功捣毁仓储窝点3处、网络销售窝点100余处。在现场,民警查获了大量假冒知名品牌卫生巾,共计1万余包,同时扣押了包装箱等包材1000余个、涉案电脑3台。经查,自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姜某某、毛某某、韩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从栾某某、李某某处低价进购假冒的品牌卫生巾。后高某某四人共同出资租赁商铺和民房作为仓储窝点,同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了“棉某某柔”“七度某化”“某折扣店”等店铺。他们还发展多名亲属及朋友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100余家,用于销售假冒的品牌卫生巾。这些假冒产品被统一上架、定价、管理,并销售到全国部分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目前,我局已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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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600余万!重庆高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正版宝典秘籍”“秘籍+视频+习题+笔记”“全新升级”拼多多、淘宝网等教辅网络营销店,打出的醒目宣传标语引人注目,谁也不承想教辅资料也有人盗版。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市版权局指导下,高新警方深入开展“昆仑行动”“剑网行动”,成功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彻底铲除了一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网络平台大肆销售牟利的犯罪团伙。大数据异常,初见网店端倪网络销售受众面广泛,噱头十足的标题,精美的宣传视图,再加上优惠的商品价格,让熟知“某伴匠”系列教育学习资料的家长尝到了实惠的甜头。众多的店铺中,“某水教育”平台显示的每月上万单的交易量和好评如潮的评价,这也引起了权利人北京某教育机构的注意,意识到有人盗版自己的著作权。2024年1月初,高新警方收到北京某教育机构的举报信,反映注册地在重庆市大学城“某水教育”网络店铺,存在侵犯权利人著作权销售盗版教育视频和图书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新警方经对举报店铺和关联网络店铺的大数据比对,发现数十家网络店铺销售类似盗版商品的网店,同时指向重庆市大学城地区。全环节侦查,犯罪一目了然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缜密调查,调取大量网络销售平台数据,分析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经筛选上万件的销售数,数十万元的销售额,数以百万的信息记录,明确指向以李某为首一伙隐藏在重庆市大学城区域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嫌疑人家中查获部分侵犯著作权商品侦查中,警方发现李某尽管反侦察意识不强,但活动轨迹毫无规律性,一直未发现制作窝点。多次通过不断深入侦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次蹲点摸排中发现李某制作侵权视频和突出的犯罪窝点,就是一家不起眼的图文印刷店,网络销售的快递也是从这里发出,一条产、运、销环节齐全的犯罪团伙出现在侦查员的面前。网络化销售,坐上致富快车高新警方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李某开展系统性研判侦查,并结合李某的人际关系、从业经历以及日常活动轨迹分析。最终,民警在大学城一小区将犯罪人李某等人抓获,另一组民警在主城区一图文印刷店将相关涉案人员控制,现场查获大量侵犯“某伴匠”系列著作权教育和图书。▲民警前往图文印刷店经审讯,李某曾是一名资 深课外辅导班教师,敏锐地发现销售“盗版”教辅牟利生财之道,李某“精挑细选”将目标锁定炙手可热的“某伴匠”系列教辅视频,通过网络购进盗版视频,购置专门电脑、批量发送快递设备,在自己的家中的“工作室”,通过高清录屏,并别出心裁编写侵权的《某学宝典》图书,通过刘某的文印店制作图书并代发快递,采取售书附视频的方式,迅速在网络上打开一条销售局面,为进一步扩大销售额,采取各种方式在拼多多、淘宝网等平台上注册网店进行宣传兜售。▲查获大批侵权图书随着销售火热,竟然出现《某学宝典》图书也被“他人”抄袭模仿,给权利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在短短不到3年时间里,李某销售上百万件,涉案价值高达600余万元,牟利200余万元,直到被高新警方抓获前,李某还以为找到生财之道,坐上了致富“快车”。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案件进一步办理中。来源:重庆公安打假总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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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广州本地品牌将告结束?“本地虎”遭“过江龙”诉侵权有着37年历史的广州东方眼镜根植广州,因服务过无数街坊而广为熟悉。然而,近日,来自上海的东方眼镜将广州东方眼镜告上法院,起诉对方商标侵权并禁止使用“东方”字样的标识。对此,广州东方眼镜表示,“东方眼镜”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使用“东方”“东方眼镜”标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恶意。上海东方维权起诉广州东方虽然都叫“东方眼镜”,但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前者成立于1988年,创始人为广州早期验光师宋宁,目前在广州和周边地区有25家门店;而后者成立于1984年,法定代表人是李定法。广州东方眼镜有着37年历史事实上,早于2010年,两家公司就为“东方”这一商标展开争夺。2010年4月6日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213953号“东方”商标被初审公告,遭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异议,最终双方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广州东方眼镜对“东方”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最终不予广州东方眼镜核准注册“东方”商标。目前,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是“东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该商标在合法有效期内。同时,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2023年也被商务部等5部门复核为中华老字号。不过,广州东方眼镜的开店步伐没有受到商标争夺战的影响,2021年其在白云区继续新开连锁店,并且继续沿用其原有的“东方眼镜”标识。上海东方眼镜也没有停止维权行动。“我们有注册商标,广州东方眼镜是侵权。”近日,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查询时如是说。由于手执“东方”注册商标和中华老字号两大“撒手锏”,今年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白云区法院将广州东方眼镜的白云新店、创始人和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对方不得再在招牌、广告牌等使用含有“东方”的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30万元。记者查询法院各大公告发现,事实上,上海东方眼镜的维权行动并不只针对广州东方眼镜一家,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取得“东方”商标注册以后,紧接着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批量维权诉讼,一年间提起37起诉讼,起诉目标遍布全国。不过,各案件均暂未有公开判决结果。30年广州本地品牌会“毁于一旦”?面对侵权起诉,广州东方眼镜一方表示会积极应诉,并且维权到底。创始人宋宁表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自身在上海的加盟店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授权使用“东方”字号来开设经营的,工商登记的经营执照和实际门店使用的字号不同,与广州东方眼镜的白云区新店情况一致,该店是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加盟店,其使用“东方”“东方眼镜”标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恶意。有法律界人士则指出,对于字号权的保护边界,未必能跨地域主张字号权。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尤其是在广州区域其“东方眼镜”字号已经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和标识,因此,根本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先字号权的情况,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广州区域主张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加盟店侵害其在先字号权,属于对其在先字号权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大。由于“东方”一词较为大众化,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全国各地有上百家标识“东方眼镜”的商铺或者实体。那“东方”注册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其加盟店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东方”“东方眼镜”等标识的行为?对此,法律人士指出,在后注册的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加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要考虑在先成立企业原来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地域和影响力范围。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教授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加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同时也要考虑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和对应性,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她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及其加盟店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物料上的带有“东方眼镜”的标识,涉案标识已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足以让消费者辨认其产品或服务是来自广州东方眼镜公司,而非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因此,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较高,并与在先成立企业形成紧密的关联和对应性,则其原来使用的相关标识可继续一直使用,不受在后注册商标的约束和规制。还有业界人士担忧,一旦广州东方眼镜在此次侵权诉讼中败诉,那这个30多年历史、深受市民喜欢的本地品牌将“毁于一旦”,“这将是让人十分可惜的事情。”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