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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海淀法院:判赔700万!多渠道销售盗版图书构成故意侵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案围绕盗版图书销售行为的侵权认定及惩罚性赔偿适用展开。法院在确认涉案图书发行权及起诉资格后,通过正版图书与被诉图书比对,并结合销售渠道、合法来源抗辩等情况,认定未经许可销售被诉图书的行为侵害发行权。对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法院重点考量涉案图书知名度、经营主体行业属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定价、持续销售及多渠道销售等因素,认定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在赔偿数额上,法院综合成交单数、每单成交金额、单本价格等证据酌定销售数量,以单价和利润率计算经济损失作为赔偿基数,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因计算结果超过诉讼请求,最终在请求范围内确定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规则认定连带责任。基本案情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愚公司)经剑桥大学出版社授权,享有涉案《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系列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圈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和微店店铺中,以明显低于正版定价的价格销售盗版涉案图书。相关平台数据显示,被诉图书销售金额超150万元,成交单数在5万单以上。大愚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鸭圈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7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愚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图书发行权,有权提起诉讼。鸭圈公司作为专业留学培训机构,理应知晓涉案图书正版价格,却以明显低价持续销售盗版图书,主观故意明显;且其通过多渠道销售、销售金额和成交单数较高,并对正版图书销售形成替代,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法院综合考虑销售数据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图书销量为10万册,以单价128元、利润率20%计算,确认经济损失256万元作为赔偿基数,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鸭圈公司赔偿700万元,王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裁判要旨一、关于"故意侵权"的认定销售者系涉案图书相关领域的专业经营主体,理应知晓涉案图书的业内知名度、正版价格及合法采购渠道,仍以明显低于正版定价的价格持续销售盗版图书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侵害著作权的故意。本案中,鸭圈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雅思培训的机构,对《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系列图书的知名度及正版价格应有充分认知,但其所售被诉图书价格不足正版定价一折。法院综合其专业身份、价格异常及持续销售行为,认定其明知被诉图书为盗版仍予销售,主观故意明显。二、关于"赔偿基数"的确定侵权图书销售数量无法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在案证据酌定合理数量,并以销售数量、正版单价及合理利润率计算权利人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中,原告以销售金额倒推销量的方式,因各链接对应图书册数不同,未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结合两个店铺销售金额超150万元、成交单数在5万单以上、单本价格及每单成交金额等因素,酌定销售数量为10万册,并按单价128元、利润率20%计算损失:100000册×128元/册×20%=2560000元。法院据此确定赔偿基数为256万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计算总额为768万元;因超过原告主张的700万元,最终全额支持其赔偿请求。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34495号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李莉莎审判员 李思頔审判员 张筠曼书记员德 文当事人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一审裁判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被告王某某就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2026-07-09 -
中安德通 | 7-11起诉耐克:鞋子配色侵权,刻意将发售日期定在7-11年度品牌日继奢侈品品牌LV起诉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后知名品牌侵权纠纷再续新篇7月2日,全球连锁零售巨头7-Eleven(7-11)向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提交诉状,指控美国运动品牌Nike耐克新款Air Max 95运动鞋采用与7-11标志性橙、绿、红三色条纹高度相似的配色设计,并刻意将发售日期定在7月11日(7-11年度品牌日),涉嫌商标侵权与恶意营销,请求法院叫停产品发售、召回相关货品并追索经济赔偿。截至目前,耐克尚未针对本次诉讼发布任何官方回应。根据7-11提交的诉状内容,耐克即将推出的Air Max 95运动鞋采用的配色与7-11品牌商标配色极易混淆。此外,耐克将该运动鞋的发售日期定为7月11日,这一天恰逢该零售商一年一度的促销活动,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蹭流量行为。诉状中还提到,在正式提起诉讼前,7-11已就配色及营销节点纠纷与耐克多次沟通,试图协商解决争议,但耐克明确表示将继续推进该款运动鞋的宣传与发售计划,对7-11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冷酷且恶意的漠视”态度。基于此,7-11正式提请法院出具禁令,禁止涉事鞋款全渠道销售、召回已流通产品,并要求耐克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开资料显示,Nike Air Max 95是耐克1995年推出的经典复古鞋款,凭借全掌外露气垫、分层式前卫设计成为品牌标杆产品线,国内官方定价区间为899-1299元。本次被指控侵权的三色条纹版本目前尚未正式上架,但该配色已在海外社交媒体有所传播,有网友留言表示“误以为是7-11与耐克官方联名”,直观佐证了该配色可能造成消费者认知混淆,一定程度印证了7-11关于视觉混淆的核心主张。值得注意的是,近日奢侈品品牌LV起诉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茉莉奶白侵犯LV持有的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赔偿1030万元;其涉案加盟门店在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创下国内新茶饮行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新高,成为品牌维权的标杆案例,而商标侵权纠纷也从传统logo延伸至图形标识、色彩组合、视觉体系等细分领域。两起接连发生的维权案件,让“图形、配色能否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网友热议焦点。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即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完善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从全球司法规则来看,商标保护遵循“不垄断单色、只保护专属色彩组合体系”的核心原则,单一颜色无法被独占,但经过固定顺序、固定比例搭配形成的专属色彩组合,以及长期使用形成独特辨识度的视觉元素,均受法律明确保护。美国商标法保护经长期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颜色组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判例明确,固定配比、固定排布的专属色彩组合,可独立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注册商标。7-11自1987年起使用橙、绿、红三色条纹,2009年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完成商标注册,合法取得该色彩组合的专有商标权,受美国商标法完整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亦规定,颜色组合属于法定可注册的商标客体,受法律专属保护。结合LV诉茉莉奶白案的判决逻辑可知,现行法规对高知名度品牌的经典视觉元素、图形标识采取严格保护标准,即便跨品类使用,也可依据商标权的跨类保护规则认定侵权成立。从LV重磅维权获千万赔偿,到7-11起诉耐克配色侵权,两起标杆案件串联起当下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趋势:知名品牌的商标维权力度持续加强,保护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品牌logo,产品专属配色、定型视觉组合、经典图形标识、专属营销节点等元素,均被纳入法定保护范畴。而我国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体现了对商标的严保护态势。流量红利永远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才是品牌长期发展的核心逻辑。来源:上海广播新闻、南方都市报2026-07-08 -
中安德通 | 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100万元赔偿维持不变据米哈游7月3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米哈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作出裁定,依法驳回拼多多的再审申请。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拼多多构成虚假宣传及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拼多多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被驳回。(拼多多此前已按二审判决履行了赔偿及登报义务)案件回顾此前,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拼多多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视频平台发布《原神》游戏主题推广任务,招募博主制作视频,并要求在视频中或评论区挂载“1元抢一万原石”活动链接,引导用户点击后下载拼多多App。但实际上,拼多多无法提供《原神》游戏内的道具货币“原石”,用户点击后仅能参与拼多多平台内部的抽奖活动。该行为同时导致大量玩家误以为米哈游与拼多多之间存在官方合作关系,对米哈游的商誉造成损害。米哈游随即依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拼多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35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维持一审关于虚假宣传及登报消除影响的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拼多多对“原神”“原石”及相关游戏角色等标识的整体使用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将赔偿金额提升至100万元。拼多多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拼多多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并就二审判决涉及的核心争议作出认定:关于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品链接中“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与真实情况相违背,从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二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关于仿冒混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神》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石”作为游戏中的货币,其名称、标识以及其他相关游戏角色、素材伴随游戏的持续宣传和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二审法院认定拼多多被诉行为导致混淆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拼多多的主观故意、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100万元赔偿额亦并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依法驳回拼多多的再审申请。米哈游法务部表态“1元抢一万原石”的虚假承诺,利用的正是玩家对《原神》的热爱和信任。每一位因此点击链接的玩家,对游戏的期待都不应被这样消费。让玩家不被误导、不被利用,是我们坚持追责到底的根本原因。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拼多多未经授权借用游戏IP元素、虚假宣传引流的行为均被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受到司法的严格保护,“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米哈游将持续依法维护玩家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未经授权利用游戏IP元素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用户的行为,我们将坚决追责到底,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026-07-07 -
中安德通 | 迪卡侬假货风波:为什么连直营模式也挡不住仿冒品?迪卡侬,全球知名的大众运动零售品牌。在我国它一直坚持全渠道直营DTC模式——线下近200家门店、4家自有工厂、400多家合作代工厂,线上只通过官方旗舰店和品牌APP销售,超过90%的商品本土生产,从原料到质检全程自控。按理说,这种封闭体系应该是最不容易出现假货的。但2026年6月,一场规模不小的假货风波把迪卡侬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打假博主曝光,电商平台上有大量非授权店铺在售卖质量低劣的仿冒迪卡侬产品。调查发现,河北南宫存在一条生产、销售、储存一体化的假货产业链。仿冒的冲锋衣防水不达标、运动鞋材质做工全是瑕疵,商家甚至真货假货混着发,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分辨。这件事给所有坚持“自营”“直营”的企业敲了一记警钟:渠道封闭不等于假货免疫。品牌保护,远不止管好品牌自身渠道那么简单。1直营模式天然防假?这个认知该刷新了只要把生产、仓储、销售全链条握在自己手里,假货就进不来吗?从法律和商业视角来看,这个逻辑在自有体系内成立,但问题在于——假货不在体系里流通,却会在品牌方控制不了的第三方电商平台、社群团购、线下批发市场里流通。这次曝光的造假链条完整而成熟:黑工厂在县域乡镇生产,到河北南宫中转仓储,再通过电商店铺一件代发销往全国。不法商家利用平台入驻审核宽松的漏洞,用“迪小侬”“迪卡同款”等擦边词规避筛查,盗用正品图片进行虚假引流。店铺被封了,换个马甲立刻重开。各个平台之间数据不互通,跨平台协同打假难上加难。仿冒冲锋衣、运动鞋的生产成本不到30元,却以正品3到5折的价格售卖,单件利润远超正品,头部售假店铺一天能发上千单。更棘手的是,造假链条的仓储、生产、销售环节完全隔离,单个节点被查处,整体运转不受影响。直营管住了自己能控制的部分,但控制不了平台上的灰色商家,也控制不了黑工厂的生产线,更控制不了消费者对低价的追逐。2该补上的三块“品牌保护短板”迪卡侬的遭遇,对所有有品牌、有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企业来说,三块短板需要引起重视。第一块短板:把“渠道管控”等同于“品牌保护”渠道管控只是品牌保护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品牌保护策略止步于“管好授权渠道”,那非授权渠道上的假货就会一点一点侵蚀你的品牌价值——消费者买到假货后不会去区分“这是不是授权店”,只会认为“这个牌子质量真差”。从法律上,品牌方对第三方平台上的售假行为,可以依据《电子商务法》向平台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实践中,打地鼠式的维权耗费大量精力,且效果有限。✦•✦第二块短板:产品本身没有让假货“造不起”的技术门槛目前,迪卡侬全系列平价爆款只能靠商标、面料、做工这些外观特征来分辨真伪。对消费者来说,这些特征太专业了,根本不具备日常辨别的可操作性。而造假者只需要复刻外观就能批量生产高仿品,复刻难度很低。反观一些同行,高端款配备芯片溯源,平价款也设置了隐形防伪工艺。防伪体系的价值不只是“让消费者能辨别真假”,更是“抬高造假的门槛”——当造假者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去攻克防伪技术时,低端仿冒品的利润空间就会被大幅压缩。✦•✦第三块短板:供应链上游的物料管控存在盲区迪卡侬在国内有400多家合作代工厂。如果代工厂的面料、版型、工艺流入外部黑工厂,仿冒品的“还原度”就会大幅提升。品牌方不仅要管好自己的生产线,还要管控好合作方的物料出库、废料销毁环节,防止物料外流成为造假的源头。3维权不只是“打官司”,更要建立品牌保护“防火墙”品牌保护不只是是发现假货后去起诉。这个认识需要系统升级。一个完整的品牌保护体系,应当同时覆盖法律端、供应链端、市场监测端三个维度。在法律端,商标注册是基础,但不够。核心商标要覆盖主要销售品类和关联类别,还要提前注册可能的“擦边词”变体,让造假者无机可乘。此外,建议建立分级维权机制:对恶意造假团伙坚决走刑事报案路线,追求刑事追诉以形成强大威慑;对非恶意的小规模侵权,优先采取平台投诉、律师函警告等方式,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供应链端,与代工厂的协议中应包含严格的物料管控条款——明确约定物料出库登记、废料销毁流程、物料外流的违约责任,从源头切断造假原料。这意味着法律风控需要从办公室延伸到生产线旁。在市场监测端,应该有专门的团队或外包服务对全网进行常态化的侵权监测,而不是等问题爆发了才去补救。定期在全平台巡检,发现侵权链接第一时间通过平台机制投诉下架,提高造假者的运营成本。同时,关注造假链条的仓储、生产、销售分离趋势,这意味着打击必须跨环节协同,不能仅盯着销售终端。品牌的价值,在于让消费者每一次购买都能放心。这份放心,需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主动去守护。2026-07-06 -
中安德通 | 广东高院:认定涉案电源与照明产品构成类似商品,“茂硕”商标及企业字号获司法保护——上诉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国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企图“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何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准确评价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合理界定类似商品的范围,并给予知名品牌与其市场声誉相匹配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围绕“茂硕”系列商标与企业字号的保护展开,法院在类似商品判断标准、企业名称冲突规制及赔偿数额确定等争议焦点上作出具体认定,对于打击恶意攀附行为、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基本案情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第5283710号“”、第5999811号“”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稳压电源、太阳能电池等商品。该公司自2006年起持续使用“茂硕”字号,在电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MOSO”“茂硕”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晚于原告成立,其将“茂硕”登记为企业字号,经营范围涵盖电源及照明产品,并在产品、宣传册、网站及域名中突出使用“MAOSHUO”“茂硕”等标识。原审被告深圳国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标注有上述标识的电源产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并赔偿1000万元,国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电源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注册使用“茂硕”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认为电源与照明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亦未支持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判决被告停止在电源产品上的侵权行为、赔偿500万元,国纯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广东高院认为,电源与照明灯具在功能上为上下游配套关系,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高度重叠,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被告成立时即明知原告字号知名度,仍将“茂硕”作为企业名称注册使用,攀附意图明显,且侵权行为持续十余年,主观恶意显著。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被告立即停止在电源及照明产品上使用侵权标识,并全面停止使用“茂硕”企业字号,同时维持500万元赔偿数额。裁判要旨1. 将他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权利人,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字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应结合字号持续使用时间、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后经营者,尤其是同业或关联行业经营者,应当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得攀附他人商誉。2. 认定类似商品应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主要功能在于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并非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当然依据。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为基础,综合考量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因素。即使商品在《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类别,若其在功能上构成直接上下游配套关系,销售渠道、消费对象高度关联,相关公众容易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应认定为类似商品。3. 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应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应综合考虑权利标识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持续时间与规模、侵权形式多样性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侵权人曾多次被认定存在恶意注册行为、在权利人发函警告后仍持续侵权、侵权行为覆盖产品、网站、宣传册、企业名称等多个场景的,可以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并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裁判文书摘要二审法院/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终83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郑 颖审判员 王碧玉审判员 张胤岩法官助理黄慧懿书记员梁淑娴简紫君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莹,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原审被告:深圳国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裁判结果一、茂硕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茂硕公司第5283710号、第5999811号、第95730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电源产品或宣传该产品的网站、微信朋友圈、宣传册上使用“”、“茂硕”标识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在销售电源产品时使用含有moso字样域名的行为;二、茂硕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电源产品或宣传该产品的网站、微信朋友圈、宣传册上使用茂硕企业字号的行为;三、茂硕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连续刊登三期致歉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为茂硕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根据茂硕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茂硕科技公司负担);四、茂硕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茂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五、驳回茂硕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5283710号、第5999811号、第957307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电源产品及照明产品或宣传上述产品的网站、微信朋友圈、宣传册上使用“”“茂硕”标识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在销售电源产品时使用含有moso字样域名的行为;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茂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茂硕”企业字号的行为;五、驳回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6-07-02 -
中安德通 | 伊利诉蒙牛判赔500万,最高再审来了伊利诉蒙牛包装装潢案,江苏高院维持南京中院一审判赔500万。伊利诉蒙牛包装案判赔500万|判决书蒙牛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6年6月,最高法院作出(2026)最高法民申1294号裁定书,驳回蒙牛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法院认为:首先,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由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形成的文字图案类装潢。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审查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某一商业标识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主要考察其能否发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乳制品的包装、装潢中,采用奶牛、牧场、花草、绿色等设计元素虽较为常见,但只要该包装、装潢并未呈现出仅用于描述商品原料等特点的特征,也无证据证明该包装、装潢是相关商品领域常见的、通用的图案,即不能仅因为包装、装潢中含有常见的设计元素,就否定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结合伊利公司主张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的具体表现方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结论并无不当。其次,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伊利公司主张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明确针对的商品是“金典”纯牛奶中的苗条砖款(砖包装)和利乐钻款(钻包装)。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在2023年12月蒙牛公司的被诉侵权商品上市以前,伊利公司涉案商品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商品销售额、广告宣传投入巨大。一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2023年蒙牛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市之前,经过伊利公司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无不当。蒙牛公司提及的部分代言广告未包含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不影响前述认定结论。最后,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与伊利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主视图均以奶白色为底色,其余部分均为墨绿色色调,选择的主题、元素及其安排等较为接近,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二者共同使用在奶制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蒙牛公司提交的社会调查证据不足以推翻前述认定。此外,虽然被诉权商品包装、装潢的个别元素如商标样式及文字排列,与蒙牛公司提供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相似之处,但装潢中的图案、排列布局及整体风格不同,蒙牛公司关于被诉包装装潢具有在先独立设计来源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2026-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6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 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七章 商标管理 第八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 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第三条 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第五条 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第六条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第七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九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执法,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十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第十四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十五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一)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九)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八条 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第十九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 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二十一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十二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二十三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第二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合法权益,也不得故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二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二十七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八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四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三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审查决定。第三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八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二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前款规定的事宜可以申请撤回。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在商标异议审查、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审理程序。第四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注销第四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第四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六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七条 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第四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的,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第六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五十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五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五十二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的决定、裁定生效。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许可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七章 商标管理第五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第五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也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不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许可人有权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六条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第六十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怠于行使商标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二)集体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准许其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 (三)违反本法、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在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在商标民事案件、商标行政案件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商标驰名情况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商标驰名情况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特别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委托人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26-06-30 -
中安德通 | “美的”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中维权成功!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根基,而商标,则是企业闪亮的“金字招牌”。近年来,一些“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窃取了知名品牌的商誉,更扰乱了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近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美的”的商标侵权纠纷,通过清晰的裁判,向社会传递了司法坚决保护创新、守护制造业企业知识产权的明确信号。美的集团是家喻户晓的家电制造龙头,其“美的”商标在空调、风扇等产品上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品牌价值。然而,一家名为讯某的公司,在电商平台上批发销售壁挂风扇时,却在商品图中醒目地打上了“美的挂壁风扇”的字样,销量可观。然而,这些风扇并非来自美的集团生产或授权。美的集团遂诉至法院,要求讯某公司赔偿损失。面对美的集团的诉讼,讯某公司竟狡辩称“美的”只是形容词,用于形容风扇外观好看。法庭在审理中指出,讯某公司在涉案店铺展示图中使用“美的挂壁风扇”字样,其抗辩主张其使用“美的”字样在于形容商品“美丽的”“美好的”“完美的”等意思,但此类修饰词语通常并不用于修饰空调、风扇等商品,其难以让消费者联想到空调、风扇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即便用于修饰,讯某公司可直接完整使用“美丽的”“美好的”等表述,而非省略直接使用“美的”,显然讯某公司该抗辩主张与常理不符,故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讯某公司赔偿美的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和解。这起案件反映出当前市场中“搭便车”“傍名牌”现象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法院的裁判,是对创新成果和品牌价值的有力保护,向市场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企图通过商标攀附、制造混淆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商标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资产,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要积极创造品牌,及早布局商标注册;另一方面要建立日常监测与维权机制,面对侵权行为,善于运用行政、司法等多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6-06-29 -
中安德通 | 四川首例!涉“青花郎”驰名商标认定侵权纠纷案判了涉“青花郎”驰名商标认定侵权纠纷案 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某神酒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古蔺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系第5197213号、第29172469号青花郎商标的权利人,授权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前述两枚商标。2023年6月起,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先后在拼多多平台发现“青花粮·醉研”、“青花粮·小白瓶”酒等系列青花粮产品销售。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为“泸州某神酒公司”,产品显著位置使用了“青花粮”标识。法院审理查明,青某粮酒业集团公司申请注册“青花粮”商标时,第5197213号“青花郎”注册商标已经处于驰名状态。“青花粮·醉研”酒、“青花粮·小白瓶”酒上使用的“青花粮”商标标识构成对第5197213号“青花郎”驰名商标的侵害,故判令四川省泸州某神酒厂有限公司、青某粮酒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典型意义】该案系我省首例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对涉酒商标进行同类认驰并判令禁止使用已注册侵权商标的案例。法院通过适用“同类认驰禁用”规则,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并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及相关企业名称,承担赔偿及消除影响责任,实现了“权利确认+行为禁令+损害赔偿”三合一救济。通过对涉酒驰名商标的强力保护,精准打击了“搭便车”“傍名牌”等恶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四川高院2026-06-26 -
中安德通 | 江西宜春警方捣毁一假冒电动牙刷头窝点 , 涉案金额110余万元!一家销售假冒电动牙刷替换刷头的网店刚被封,另一家就以新面孔迅速上线;发货地址同为宜春,而店铺注册人却散布全国各地。这种此消彼长的“幽灵网店”背后,竟是一个藏身于居民小区车库的制假窝点。6月11日,记者从宜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获悉,该支队日前捣毁了一处假冒知名品牌电动牙刷替换刷头生产窝点,抓获核心制售假人员韩某等4人,现场查扣假冒刷头成品9000余个、包装盒6000余件及打标机等制假设备,涉案价值110余万元。▲现场查获的牙刷头(图/受访单位提供)品牌方巡查发现异常窝点藏身小区车库4月9日,一家电动牙刷品牌的相关负责人向宜春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报案。据办案民警回忆,该品牌法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多个网购平台出现多家未经授权的店铺,销售该品牌替换刷头,发货地址均指向江西宜春。接到线索后,警方迅速启动研判。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网店页面公示的发货地址成为突破口,“结合相关轨迹信息,我们很快锁定了宜阳新区一处居民小区的车库。”4月23日,警方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展开收网行动。当执法人员进入车库时,现场状况令人触目。“韩某和女朋友、母亲都在现场,就在那组装、包装。”据办案民警描述,车库内灯光昏暗,刷头组件随意散落地面,半成品与包装材料混作一团,没有任何卫生防护措施。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成品刷头9661个、包装盒6025个、白板刷头及配件若干,还有一台用于印制商标的激光打标机。从“白板”到“正品” 组装打标即成假货记者了解到,韩某的制假手法并不复杂,却足以以假乱真。他从不同渠道采购不带任何商标标识的白板牙刷头,同时向印刷厂定制印有品牌商标的包装盒与套盒,再用激光打标机将商标直接打印在刷头表面,最后组装封装。“从外观上看,和正品几乎没有差别。”办案民警向记者展示了现场查获的实物照片,包装盒的配色、字体、排版均与正品高度相似。经查,韩某组装加工的刷头两只装的刷头成本约12元,售价18-19元不等,利润5至6元,四只装的利润更高。自2025年9月起,韩某开始批量生产假冒品牌刷头,至案发时已持续约七个月。店铺“此消彼长” “一件代发”织成销售网随着调查深入,一条以“一件代发”模式串联起的销售网络逐渐清晰。“他自己生产自己卖,又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去注册店铺一起卖。”办案民警介绍,韩某不仅自营网店,还让分散在各地的亲友以各自名义开设店铺,所有订单统一从宜春车库发出,代销者完全不接触货物。“比如代销者在浙江、广州注册一个店,有人下单,货从宜春发过去,他们从头到尾都见不到实物。”这一模式使得售假网络的辐射范围被进一步放大。办案民警解释,一家店铺因投诉或平台巡查被封禁后,很快会以他人名义重新注册上线,“就像幽灵一样,刚消失又冒出来。”韩某团伙曾多次被平台封店,但随即利用家人、朋友的身份信息再次注册,店铺名称也频繁更换。警方梳理发现,涉案店铺涉及韩某的父亲、邻居、同学、朋友、亲戚堂弟女友等多重关系人,共有十余家店铺在抖音、拼多多、闲鱼等平台同步销售假冒刷头。▲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图/受访单位提供)仅韩某自营的一家店铺,后台成交记录即显示1.8万至1.9万单。截至案发,已售假冒刷头总销售额80余万元,加上现场查扣货品(鉴定价值约35万元),案值合计110余万元,韩某等涉案人员从中获利20余万元。记者了解到,韩某还引入直播带货引流。“他会找专门搞引流、搞直播的人帮他卖,按成交量返佣金。”办案民警表示,对消费者而言,直播间里的“正品低价”促销,正是假刷头进入市场的重要通道。低价背后的健康隐忧案件告破后,假刷头的质量安全问题引发关注。据品牌方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假冒刷头为压缩成本,刷毛顶端往往未经磨圆处理、呈尖锐切面,容易划伤牙龈、磨损牙釉质;部分劣质产品为追求外观使用工业级染色剂,长期接触口腔黏膜存在安全隐患。此外,假刷头与正品电动牙刷的震频和摆幅不匹配,可能导致刷头在使用过程中断裂、脱落,造成机械性损伤。然而记者注意到,正品刷头两只装的售价六七十元,而假刷头两只装仅十几元,价格落差催生了可观的市场需求。在涉事网店的评价页面中,既有“质量差”“和正品不一样”的差评,也有大量默认接受的消费者。办案民警提醒,消费者应通过官方授权渠道购买日用品,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保持警惕。目前,韩某等4名涉案人员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即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的十余家网店已停止发货。办案民警向记者表示,此类假冒日用品案件涉及民生领域,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打击态势。消费者若发现疑似假冒产品,可通过电商平台投诉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来源:宜春公安 转自新法治报2026-06-24 -
中安德通 |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产销变频器攀附“台达”品牌,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赔421万!——再审申请人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邦电气有限公司、樊某军、樊某声、徐某某与被申请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喻汇百货店、董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法院首先审查涉案标识的使用性质,认定在相同商品及相关宣传、销售场景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继而结合涉案商标在先注册、持续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等因素,认定将相关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混淆行为。在责任承担上,法院结合相关主体之间的人员、经营、销售渠道及生产仓储关联,认定共同实施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依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的事实,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关键资料的情况下,综合销售数据、持续时间、主观故意、侵权规模及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并在认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基础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享有“台达”“台達”注册商标使用权,两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变频器,经长期使用和推广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邦电气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樊某军、樊某声、徐某某分别为三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台频达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台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达公司发现上述被告在淘宝、拼多多、京东等平台开设多家网店,销售变频器产品,在网页宣传、店铺名称及商品包装、说明书、产品本身等处突出使用“台达”“深圳台达”字样,台频邦公司曾申请注册与“DELTA”近似的“TAIDA”商标被驳回,此外线下生产存储场所亦查获大量侵权商品。中达公司遂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名被告停止侵权、台频达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83.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台达”“深圳台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台频达公司将“台达”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侵权规模、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等因素酌定赔偿基数200万元,并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连同合理开支共计判赔421.5万余元,相关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喻汇百货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六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六被告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裁判要旨(一)商标侵权认定被告在变频器及其包装、说明书、电商页面、短视频推广中使用“台达”“深圳台达”等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291202号、第9907639号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同或近似,且双方商品均涉及变频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依法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以其享有企业字号权为由抗辩,不能对抗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不正当竞争认定原告“台达”商标注册在先,经长期使用在变频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将“台达”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足以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被告事后虽变更企业名称,但仍持续使用原字号宣传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仍在延续。(三)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三公司在人员、股东、经营场所交叉或邻近、仓储及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关联,分工配合实施生产、推广、销售等环节,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樊某军系台控公司侵权期间的一人股东,樊某声、徐某某先后系台频达公司侵权期间的一人股东,均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相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变更不免除持股期间形成的责任。董某某仅为非控股股东,无证据证明存在混同情形,不承担连带责任;喻汇百货未证明合法来源,应就其自身销售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被告曾申请注册“TAIDA”商标被驳回,应知原告商标在先,且诉讼及更名后仍未停止侵权,并在宣传中混用原告正品图片,足以认定其具有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四年以上,覆盖淘宝、拼多多、京东等主要平台,调取的两家平台销售数据即超6200万元,结合被告自述“累计销量50万台”及线下仓储事实,应认定情节严重。在原告已尽力举证而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的情况下,法院酌定赔偿基数200万元,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加计维权合理开支215,520元,共计判赔4,215,520元。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1民初1304号二审法院/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民终1480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373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李政谦审判员 金明月法官助理勾雪峰书记员刘 琦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贺立春审判员 冯万平审判员 王珊珊法官助理刘书斌书记员刘 莹再审合议庭审判长 晏 景审判员 戴怡婷审判员 江建中法官助理孙冠华书记员丁 烨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台频邦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某军,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某声,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建勋,辽宁阅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喻汇百货店。经营者:杜某某。一审被告:董某某,女。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台频邦电气(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291202号“”和第99076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商品销售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二、被告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台频邦电气(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深圳台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停止销售标有前述企业名称的变频器;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喻汇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291202号“”和第99076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并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台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频器;四、被告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台频邦电气(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惩罚性赔偿200万元(200万元×1倍)和维权合理支出215,520元,共计4,215,520元;五、被告樊某军对被告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樊某声、徐某某对被告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喻汇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八、驳回原告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判结果驳回浙江台控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台频邦电气有限公司、樊某军、樊某声、徐某某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26-06-23 -
中安德通 | 多个制售假冒陶瓷卫浴案件被查,美标、箭牌、东鹏、蒙娜丽莎…,涉案金额近800万元近日,连云港法院宣判一起案值超300万元的重大制售假冒美标卫浴案,不法分子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劣质仿品,现场查扣大量待售假冒产品,涉案团伙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金。此外,近期卫浴、陶瓷行业还发生多起制假售假案件,涉及箭牌、东鹏、蒙娜丽莎、斯米克等品牌,加上假冒美标的这起案件,涉案金额近800万元。案值超300万生产销售假冒美标产品案件结案4月10日,美标中国公众号透露,美标近日收到连云港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的判决,经过一年半的侦查和审理,又一起重大生产销售假冒美标产品的案件予以结案,案值超三百万。经公安机关侦查,罪犯余某棠和温某某于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期间在广东开平一仓库内组装假冒卫浴产品,公安机关在现场查扣发现了1849盒假冒美标卫浴产品、以及大量的假冒品牌标识和材料。根据比对,公安机关认定被扣押的假冒产品美标品牌共计336,715.09元。同时,公安机关查明,罪犯余某榆于2021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通过其经营的两家电商店铺销售假冒美标卫浴产品、及其他卫浴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6,441元。法院判决,余某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8万元;余某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温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商品、假冒标识以及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和材料,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此外,骊住在本案中还获得了共计1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赔偿。对于本起案件,美标严正声明:任何仿冒、抄袭、侵权品牌专利技术及设计的行为,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坚决追究责任,维护市场公平与消费者利益。同时,美标呼吁全体合作伙伴:认准官方授权渠道拒绝来路不明货源;携手打击售假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纯净;以正品服务客户,共享品牌长期价值红利。假冒箭牌、东鹏、蒙娜丽莎、斯米克...涉案金额近500万元除了美标外,因涉嫌品牌侵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近期有多个公司被立案、判赔,涉及金额近500万元 。随州一店铺127台“ARRCVV”坐便器被查封据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管局通报,近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内某建材市场经营户存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接到举报后,该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所展示的部分卫浴产品商标标识为“ARRCVV”,其中“CVV”刻意模仿“OW”,与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商标“ARROW”高度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经查,该门店现场摆放有标识为“ARRCVV”坐便器样品5台,在其仓库内查获标有“ARRCVV”坐便器122台,包括9099#、8315#、8310#和8542#四种型号。经商标持有人代理人现场辨认,并未取得有效授权。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涉嫌侵权的127台坐便器予以查封,货值金额2万余元,并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7850余箱假冒“东鹏”瓷砖被查获,涉案金额超百万2025年初,东鹏法务稽察部门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南庄镇市场出现一批仿冒“东鹏”品牌的产品,该批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正品高度相似,但在实际使用中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经暗访摸排,确认该批货物是从南庄某仓库流出。近日,东鹏联合禅城区市监局南庄所,对目标区域展开布控,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假冒“东鹏”品牌瓷砖产品7000余箱,涉案金额预估近百万元。目前,该案件正针对全产业链条不法行为实施进一步打击。而在3月15日,东鹏与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在台州某项目工地现场成功查获假冒“东鹏”品牌瓷砖产品共计850余箱,涉案金额高达近20万元。假冒“蒙娜丽莎”承揽工程,涉案金额达275万元近日,浙江丽水市场监管公布了2024年度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涉及假冒知名陶企。2024年4月3日,根据举报线索,丽水市市场监管局突击检查后查获印有“蒙娜丽莎”标识瓷砖1802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瓷砖为假冒“蒙娜丽莎”瓷砖。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以包工包料方式取得当地一精装修工程后,向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蒙娜丽莎”品牌瓷砖,用于其承揽的上述工程1-7号楼住宅装修。截至2024年4月3日案发,除了尚未用完的1802片瓷砖被依法查获外,其余瓷砖已全部铺设,涉案金额共计275万元。该公司销售假冒“蒙娜丽莎”瓷砖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4年6月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斯米克磁砖被恶意侵权,获赔100万元近期,上海瓷砖品牌“斯米克”与广东一品牌侵权案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广东斯米克”刻意攀附上海斯米克公司的品牌和商誉,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侵权时间长达两年以上,并在广东佛山华厦陶瓷城设有展厅,在恩平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产品销售范围广,据终审裁决书,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计100万元,同时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等判决。202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