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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数据产品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全国首例!缪某某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89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行终862号裁判要旨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中的“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且针对限定范围用户公开,不属于公众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获取,其内容实时变更、算法并未公开,向限定范围的用户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应认定“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推荐理由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依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情介绍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裁判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是最为关键的要件。“不为公众知悉”的判断又包括“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这三个关键方面。第一,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数据是“生意参谋”产品中的商业信息,“生意参谋”是某软件公司开发和运营的一款电商领域数据产品,“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只要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人员均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即应被视为非公知信息。第二,“普遍知悉”,是指信息事实上已被该领域多数相关人员普遍了解或掌握,或者处于所属领域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取的状态。这不仅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客观上应当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还应从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上进行界定。本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从未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过,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仅向特定而且限定范围的自身平台商家公开,并限于所属经营领域,其他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没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数据信息,知悉范围仅为相关人员中的一部分,尚达不到普遍程度。第三,“容易获得”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不能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轻易获取。“生意参谋”数据服务有特定对象,仅仅是某宝、某猫平台的商家,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商家均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即便是某宝、某猫商家获取数据仍需要满足一定订购条件、付出一定对价;由于“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具有衍生数据属性,内容实时变更,某软件公司从未公开过其算法模型,在原始数据的非公知性与算法非公知性同时符合的情况下,“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也自然处于非公知状态,第三方无法通过直接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准确预估“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的实时变更趋势和完整内容。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杭州中院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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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央企商标保卫战:"中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01案件核心:建筑央企遭遇商标侵权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股份)与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的商标权纠纷,历经商标评审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最终以204万元判赔金额尘埃落定。 此案不仅揭示了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引发了社会对国企商号权保护的关注。02商标博弈全景呈现 中建股份,作为“中建”商标的权利人,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活跃在建筑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等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而环球公司,成立于2008年,业务范围同样涉及房地产建筑施工领域,却在其企业名称、网站等方面使用了“中建”字样,引发了与中建股份的商标权冲突。 本案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及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环球公司使用“LIIDC中建环球”商标是否侵害了中建股份的商标专用权;二是该使用行为是否损害了中建股份的在先商号权。本案所涉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简表03司法裁判智慧1、商标侵权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初裁定争议商标与中建股份的“中国建筑”系列商标不存在混淆性近似,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环球公司的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建环球”完整包含了中建股份的引证商标“中建”,且两者在音、形上相近,容易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2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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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绿色通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了“绿色通道”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小额诉讼”方式妥善化解。从立案到开庭审结仅用7天,以最快速度满足当事人的解纷需求,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的核心要素,其司法保护面临着前所 未有的挑战。尤其知识产权案件固定证据难、涉外案件占比高、案件审理周期长、技术类案件查明难等问题困扰着权利人。为破解这一难题,我国各地法院通过机制创新,构建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绿色通道”,在批量案件快审、跨境纠纷速裁、程序整合优化等领域形成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实现了从机制创新到个案实践的全流程提速。繁简分流 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提升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绕不开“案多人少”的老问题。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从2016年的17万件上升至2024年的近53万件,年均增速28.9%。与此同时,因为员额制改革,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人数,相较8年前不增反减。面对迅猛增长的案件与审判队伍精英化之间的矛盾,推行诉讼程序的繁简分流、强化程序的多元供给成为必然要求。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并据此制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此为起点,各地法院开始探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一场轰轰烈烈的知识产权审判提速改革拉开序幕。南京法院率先结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特点作出尝试和探索。南京中院专门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案件类型、案件事实、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为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在明确案件繁简类型的基础上,由法院的立案部门根据诉讼标的、案件事实等特征,通过分案系统的技术性设置,分别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我们的繁简分流改革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除了关注基层法院的快审机制以外,也充分考虑到南京中院审理的大量简单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如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已经经过示范性诉讼的部分类型化维权一、二审案件等,都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适应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快审机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志坚介绍道。统计数字显示,近三年(2022-2024)南京两级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0.2天、49.3天和144.7天,相比改革前同期分别缩短了21.2天、7.5天和66.6天,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效率得到有效提升。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创新推行的知识产权小额诉讼审判模式,是司法系统针对长期困扰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痼疾,所给出的一份系统性解决方案。该模式聚焦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托重庆法院“易诉、易审、易解、易达”的“四易”智能云平台,深度融合“自助式证据交换”“一站式网上办案”“要素式审判”等工作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司法效能飞跃。2020年11月,某知名动画形象“贝肯熊”的著作权人发现,一款安装量高达295万次的App未经授权提供了大量“贝肯熊”系列图片的搜索和下载服务。原告随即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由于当事人分处异地,法院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并引导双方使用“自助式在线证据交换平台”,在非同步、非实时的情况下完成举证质证。审判人员依托“易诉”平台居中调解,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原告仅承担20元诉讼费,不仅高效维护了著作权人 权益,更显著降低了跨地域维权成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既是司法改革的产物,又肩负着推进司法改革、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中国样本”的重要使命。立足改革法院定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不久就开始探索构建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司法服务。2016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在立案庭设立速审组,对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快速审理。2021年8月,逐步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案件等简单案件通过适用简易程序、要素式审判等方式集中快速审理。一系列数字见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真正实现了商标行政案件的快慢分道、繁简分流,推动商标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截至2024年9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简案快审方式审结各类简单案件77357件。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用全院17%的审判力量高效审结了超过46%的相对简单案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同比缩短29.44%,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平均审理时长为87.59天,同比缩短36.48%,审判效率显著提升。武汉法院系统推行的“繁简分流”机制,是应对“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质效的又一项系统性改革。2024年4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市实行推广。法院将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且标的额在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旨在通过简化流程实现简案快审,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而对于专利技术类等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则归入“繁案”审理体系,由专业审判庭精细化审理,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类案专办”的资源优化目标。这一改革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深度融合科技赋能与程序创新,显著提升了司法效率与群众获得感。2024年,武汉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调撤率超过66%,平均审理时间同比下降22.32天,服判息诉率同比上升1.97%。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仅是审判流程的优化,更是司法理念的升级。各地法院以繁简分流为起点,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效率提升明显,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绿色通道”的同时,也让公平正义跑出“加速度”,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力司法保障。先行判决 避免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常常在与时间赛跑。许多企业的创新成果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就已经被侵权产品凭借低价优势迅速抢占市场。即便这些企业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赢得诉讼,也失去了原有的市场领 先地位。如何帮助企业高效解决纠纷?占据京津冀这一地域优势的天津三中院给出的答案是,适用先行判决。这还要从该院审理的一款净水器产品专利侵权纠纷案说起。原告是某净水器系统的专利权人,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大规模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专利,于是将销售公司一并起诉至天津三中院,要求停止侵权,并综合考量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主张几百万元的赔偿。考虑到案涉的这两家净水器公司都是行业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占据了净水器市场的“半壁江山”。案件受理后,合议庭的态度非常审慎,仔细研判后认定该案是非常典型的技术类案件,遂引入技术调查官。最终,法院认定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此时,另一个难题摆在面前。由于侵权时间较长,被诉侵权产品的产销量较大,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及相关证据,比如销售数量、利润率、专利贡献比例等,都需要花时间查明。时间不等人,当时又恰逢“双11”电商节,产品进入销售旺季,如果等所有事实都查清后再判决,权利人的损失必然会进一步扩大。合议庭经过反复研究、认真合议,决定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合议庭仍继续审理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补偿,被告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能够利用原有的生产线继续生产和销售已有的产品。“结局”皆大欢喜。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先行判决”,天津三中院不是第一个。早在2018年3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搜狗诉百度输入法”系列专利侵权纠纷三案中,首 次适用我国民事讼诉法第156条,仅对“侵权成立与否”这部分事实进行审理,作出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瓦莱奥发明专利侵权案。本案一审是原告瓦莱奥公司起诉卢卡斯公司等三被告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并就确认侵权及停止侵害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后两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提出的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在部分判决的上诉审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当庭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被告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在审理周期较长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在已经查明的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基础上,作出让被告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避免被侵权者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受损继续扩大。但是,长期办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张律师认为,“先行判决”还未能达到让权利人及时止损的目的。“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即使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并对其作出停止侵害的先行判决,但由于被告上诉,先行判决进入非确定、未生效状态,实际上没有产生强制执行力,被告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她说,“这也是我国适用先行判决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我国一审先行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充分发挥先行判决的实际功效,使其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如何使“先行判决”及时止损?在这方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先行一步创新审判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2020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大疆公司诉飞米公司、九天纵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就已经查明的专利侵权事实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创造性地首 次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使一审先行判决赋予执行力,以达到及时止损目的。联合审理 开启知识产权审判“快车道”一直以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侵权与无效宣告分属司法与行政两条线,存在交流壁垒,是制约知识产权“快保护”的一大掣肘。如何帮助企业摆脱这一羁绊,实现高效维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协调审理模式,力图稳定权利状态,提高司法保护效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复审无效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保护中心”)深度合作,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特区特色的联合审理之路。被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首吃螃蟹”的是一起名为“扩展坞”的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时间回拨到今年4月,该扩展坞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害其专利权。法院受理案件后,涉诉产品即被电商平台下架,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被告心急如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希望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研判发现,案涉专利存在权利稳定性存疑且被告已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复审无效部选择在深圳进行巡回口头审理,符合联合审理的适用情形。承办法官于是启动协同程序,并与深圳保护中心和复审无效部建立“双向沟通”:一方面就案涉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判断标准与复审无效部对接,对案涉专利内容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围绕侵权判定中的技术争议、侵权认定等问题,向复审无效部专业团队咨询,提前形成案件技术事实争议焦点的分析判断。5月27日上午,复审无效部合议组在深圳保护中心审理庭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开展巡回口头审理,承办法官全程旁听,同步记录双方观点、捕捉双方分歧;下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审理,依托上午的确权结论当庭宣判,作出侵权纠纷裁判。深圳保护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审理模式,将以往需要数月的程序周期压缩至1个工作日,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与民事侵权诉讼程序的高效衔接,明显加快了专利侵权纠纷的化解进程。与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采取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和民事上诉案件的“二合一”协同审理模式,实现了确权行政案件与侵权民事案件的同步审理、协调对接、高效解纷。据媒体报道,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一起棘手的“大案”。该案由5件“案子”组成:4件是专利权侵权纠纷。A公司认为G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G公司赔偿2.67亿元。一审法院判决G公司向A公司赔偿合计约2.2亿元;另外1件是发明专利无效纠纷,G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部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无效决定后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决定中关于继续维持权利要求有效的内容,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G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由于专利民事侵权判定要以无效行政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于是我们安排这5件案子同一天开庭。上午审理行政案件,下午审理民事案件,争取一天内把案子的脉络理清楚。”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了协同审理的思路。2023年4月23日,按照合议庭安排,两家头部电器公司的专利之争拉开帷幕。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来说,由同一个合议庭审理多起专利的侵权民事和确权行政程序交叉案件并不是第一次,而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长期坚持的做法。有评论表示,“二合一”审判模式是实现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确权行政诉讼协同审理和标准对接的有益探索,可以有效缓解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等诉讼程序瓶颈问题,是国家层面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显著优势。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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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上海警方捣毁一侵犯知名积木著作权犯罪团伙、涉案金额超2亿元!近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破一起侵犯《知名积木著作权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处犯罪窝点10处、查扣涉案物品2万余件、涉案销售金额超2亿元。今年3月,金山警方走访辖区某知名积木公司时获悉线索称:有人在某网络平台上对销售复刻该公司积木玩具,经鉴定,平台上销售的积木玩具与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玩具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警方循线侦查,迅速锁定涉及四省市“产供销”侵权知名积木产品的犯罪网络,2025年6月25日警方开展集中收网抓捕,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纪某、董某等25人,现场查获制假模具100余套,侵权商品2万余盒,以及大量待组装的散装积木组装说明书等。经查,自2022年以来,以杨某为首的生产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知名积木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积木产品,并销售给以纪某为首的批发团伙,再由纪某等人转销给以董某为首的终端销售团伙,最后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对外销售牟利,累计销售金额达2亿余元。据嫌疑人杨某交代,其经营玩具代加工多年,由于自有品牌销路不佳便萌生仿制知名品牌积木获利的想法,其自购多款深受消费者喜爱的正品品牌积木,通过模具打造包材设计等方式,将正品积木玩具进行一比一复制,再通过批发终端销售等多途径对外销售。目前杨某、纪某、董某等2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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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假冒泡泡玛特手办 男子获刑四年7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玩具产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朱某委托玩具工厂生产假冒泡泡玛特“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并转卖给他人在直播间售卖。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基本案情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委托宁某、彭某某在某动漫公司内,未经著作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生产、销售假冒泡泡玛特公司“温度”系列、“夜之城”系列玩具产品,被告人朱某向宁某支付货款60余万元,经查部分产品进入廖某某、李某某等人经营的直播间向全国进行销售。民警在某动漫公司起获假冒的泡泡玛特公司玩具产品8万余件,价值共计4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宁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经营额达100余万元,系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朱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悉,被告人宁某、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廖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在另案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某当庭表示不上诉。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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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河南高院:全国首例!阿那亚礼堂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法院判决拆除侵权建筑——再审申请人河南经开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介绍阿那亚礼堂位于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的阿那亚社区内,也是中国近年来极 具影响力的建筑与文化地标之一,以其极简主义的设计风格、独特的海边景观和深厚的精神内涵迅速走红,成为备受追捧的“网红打卡地”。2024年3月,阿那亚公司发现小红书平台有众多用户发布位于新乡市某商业区的礼堂打卡照片,而该礼堂建筑(以下称被诉侵权建筑)几乎一比一复刻了阿那亚礼堂,侵害了阿那亚公司建筑作品著作权。在阿那亚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拆除被诉侵权建筑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一审判决被告合理期限内修整被诉侵权建筑,二审判决拆除被诉侵权建筑,再审予以维持。根据公开渠道检索,本案为首例判决拆除侵权建筑的建筑作品侵权案。裁判要旨争议焦点:二审判决经开里公司拆除被诉侵权建筑物是否适当?本院认为,首先,经开里公司主张在一审判决后,其已对案涉建筑动工改建,但其改建前并未与阿那亚公司沟通、协商,改建方案亦未经过阿那亚公司的认可;且从经开里公司提供的改建照片看,也仅是通过在建筑底部加装透明玻璃等细节调整,并没有对建筑主体结构进行改建,未能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进行修改。其次,经开里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设计效果图,显示仍然未对建筑物主体顶部位置进行修改,该改建方案仍与阿那亚礼堂构成实质性相似。从一审判决作出至本案再审审查阶段超半年的时间中,经开里公司并未对改建被诉侵权建筑物做出了积极反馈。最后,经开里公司认可被诉侵权建筑物没有规划实际用途、建造成本为6万元左右,再审审查期间,经开里公司称其为改建已经花费了2万多元,但仍未获得阿亚那公司的认可。本院认为如继续进行改建,势必将在设计、材料、人力等方面造成更多的花费,况且侵权行为若不及时制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综合考虑改建的可行性、成本和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等因素,二审法院判令经开里公司拆除被诉侵权建筑物并无明显不当。裁判文书摘要二审法院/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知民终44号再审法院/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知民申5号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审判员马晓怡法官助理李思书记员齐盈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 冯童审判员 赵筝审判员 孙明法官助理张楠书记员王蒙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经开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路路,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笑,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鸽,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4)豫0703知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二、河南经开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涉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建筑图片的宣传等传播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被诉侵权建筑物;三、河南经开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四、驳回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裁判结果驳回河南经开里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三款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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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2025年2月8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能。为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锻造过硬队伍,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审判机关落实机制,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证党中央关于审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人民法院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二)加强审判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思想理论武装,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人民法院理论教育、政治轮训的常态化必修课程。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底气和定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政治标准作为选配领导干部的第一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落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尊重司法权威。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带头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四)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暴力恐怖、邪教犯罪、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故意杀人、制毒贩毒、个人极端等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完善各类案件中涉职务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移送、办理和反馈机制,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五)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严惩各类经济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腐 败犯罪,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适用财产保全和司法强制措施,避免对合法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完善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产品缺陷、环境污染等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依法审理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六)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贷款诈骗、洗钱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加强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协同治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完善数字货币、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跨境金融资产交易等新兴领域金融纠纷审理规则。健全金融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大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治理。(八)加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健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综合补偿。加强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理程序和规则。推动跨部门协调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九)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加强家事、医疗、养老、就业、消费等民生领域司法保护,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判后回访帮扶等家事审判方式,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形成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探索推进涉老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平等就业和劳动权利,严惩恶意欠薪,及时兑现农民工胜诉权益,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司法裁判规则。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十)加强未成年人 权益司法保护。加强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综合性建设。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帮扶。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协同开展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对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坚决依法惩治。深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调查、社会观护等工作。完善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联动协同机制。(十一)加强涉外和涉港澳台审判工作。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重点地区国际商事审判工作,完善与国际商事调解、仲裁的衔接机制,促进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优选地,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加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准确适用工作,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外国法律查明工作体系。完善海事审判工作,合理布局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加强我国海洋权益司法保护。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司法措施。完善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加强侨益司法保护工作。加强司法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网络空间等领域国际规则制定。健全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系。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交流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加强涉台司法工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四、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十二)推进解纷力量资源整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的协调联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协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支持律师、调解组织等发挥前端解纷作用,加强和规范委托调解、先行调解。(十三)加强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强化司法审判对依法行政的支持、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做好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十四)加强诉讼服务工作。完善诉讼服务平台,构建高效便民、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司法文书标准化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诉讼指引和便利。积极推进在线法庭、共享法庭建设,方便当事人异地参与调解、司法确认和诉讼。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推动审判重 心下沉,发挥巡回法庭便民诉讼、息诉解纷功能。健全就地审理案件工作机制。(十五)加强涉诉信访化解工作。严格执行《信访工作条例》,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推动调解工作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深化推进“有信必复”工作,推动接访办信与审级监督、巡回审判等工作有机结合。完善涉诉信访终结报备审查标准,健全终结移交程序。完善涉诉信访统一平台,推动跨单位信访数据互联互通。健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申诉。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六)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细化完善审判组织办案权责和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和规范院庭长办案工作,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审判监督管理,推动院庭长依法定职责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把关。加强法官惩戒委员会建设,完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十七)优化审判质效评价体系。尊重司法规律,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完善审判质效管理指标体系,统筹推进案件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严格控制面向基层的考核数量,改进考核方式,减轻考核负担和指标压力。(十八)完善审级监督、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制度,发挥较高层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防止地方保护的职能作用。健全上下贯通、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优化民事、行政再审申请审查程序,探索推进繁简分流,提升再审申请审查质效。完善指导性案例制度,高质量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十九)构建高效协同的审判机构职能体系。优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规范专门人民法院设置。深化铁路、林区、垦区等法院改革。优化人民法庭功能定位、总体布局。(二十)完善人 权司法保障机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自愿性。深化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推动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修改国家赔偿法。(二十一)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度,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完善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联动运行、协调衔接机制。(二十二)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持续做好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等司法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发布司法审判数据,进一步丰富公开形式,提升公开质量,完善公开体系。健全司法公开中有效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六、加强审判工作支撑保障(二十三)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建立四级法院司法大数据资源自动同步、汇聚、融合和综合应用机制。推进中央政法单位“总对总”数据汇聚共享工作,实现相关数据融通共用。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司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实施司法数据流通和公开全过程动态管理。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二十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一体推进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着力提升过硬政治能力、公正司法能力、依法履职能力、审判管理能力、狠抓落实能力。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压实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从严管党治院责任,以严的基调持续正风肃纪反腐,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 败。完善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制度,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加强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健全法官职业培训体系,加大金融、涉外、破产、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培养力度。(二十五)健全司法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完善法官遴选委员会设置。优化法官逐级遴选机制,畅通优秀法官助理入额渠道。优化法官助理分层培养和履职管理,健全符合司法职业规律的法官培养体系。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科学确定、严格控制聘用制书记员的配置模式和数量规模。加强审判人员履职风险防范,完善法院人员伤亡抚恤政策。鼓励支持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等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推进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编辑:段茜茜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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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不正当竞争判赔3000万!——“小旺神”侵权案一审生效——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李**、林*、广东****有限公司、梅州******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淘*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本院认为,首先,“生意参谋”系淘软公司开发的衍生数据产品,给淘软公司带来了巨大商业利益。“生意参谋”是淘软公司在获得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授权,在海量淘天平台数据集合、经营数据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算法,经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以及匿名化脱敏处理后而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的衍生数据产品。该数据产品呈现数据内容的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图形,提供的是可视化的数据内容。该数据产品在平衡数据安全性、数据可用性,平衡消费者信息、商家信息的基础上,将海量的平台数据通过算法过滤,整合成适应市场需求的大数据分析服务,为商家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可定制的商务决策,公开数据显示其标准版、专业版、旗舰版的销售量已经达到38.4万、3.9万、1000+,已成为知名的网络大数据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其次,“小旺神”插件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颠覆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该功能逆向破坏“生意参谋”的指数化数据,获得接近淘天平台的真实数据并几乎不受限制的向本不应该获取上述信息的商户提供。根据“小旺神”插件转化的数据与淘宝平台后台真实数据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比例确实较高。根据本院调取的“小旺神”源代码文件显示,其与“紫衫表格”指数还原功能的区分区间、数据范围、时间周期等并不一致,且源代码与表格公式不能一一对应,故即便淘*公司获取了“紫衫表格”“阿明查查”等破解工具,其也在“小旺神”插件中进行了公式的代码化或二次开发完善。同时,淘*公司还与淘天平台进行了多次技术攻防。因此,淘*公司利用了相关技术手段获得了与淘天平台真实数据高度近似的数据。该功能将平台用户的真实数据隐私、平台的真实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完整地甚至超过“生意参谋”查询次数及数量的限制对外披露,突破了“生意参谋”的数据安全底线,颠覆了“生意参谋”的商业模式,破坏了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的平衡,直接损害了淘天平台利益及用户权益。再次,“小旺神”插件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起到了实质引流的作用。虽然,该功能系淘*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用户可通过该功能获知与真实数据几乎一致的数据建立不当的竞争优势,将用户实质引流至淘*公司经营的“小旺神”商品上,破坏和替代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此外,淘*公司将使用不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从而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明显属于不劳而获,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如不加禁止将严重挫伤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对淘*公司认为“指数一键还原”功能系免费向用户提供,提高了“生意参谋”的竞争优势及用户使用感受,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意见,本院认为,免费并不意味着不侵权、不造成损害,该功能以免费引流破坏“生意参谋”商业模式的代价提升了“小旺神”的不当竞争优势,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小旺神”插件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侵害了三原告的经营秘密。(二)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数据权益本院认为,第一,被诉侵权行为均利用了技术手段。首先,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设置了反数据爬取的技术措施。淘天平台设置了robots协议,明确表明了其保护数据不受非法爬取的意愿;设置了登录验证机制、异常IP/频率限制、滑块验证机制等防爬验证机制,对非法获取平台数据行为进行技术防范、监测、处置,客观上采取了技术防护手段。“小旺神”用户在浏览器访问淘天平台商品详情页前,需经过用户登录、账号检测和证件验证等多个步骤,当频繁重复同一操作行为时,平台会弹出“滑块验证”等异常验证步骤。如果不完成上述验证,浏览器无法将用户指令发送给服务器,并从服务器获取数据。其次,淘*公司必然利用了技术手段才能实现“小旺神”网站的“竞品监控”功能、“小旺神”插件的“素材下载”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其一,“小旺神”的“竞品监控”功能可以实现对商品小时级的动态监控,最高监控数量可以达到300个,监控数据包括最 低SKU促销价、收藏人数、销售额、月销、收藏、评价等多类型;“竞品监控”企业版、尊享版具有的API接口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可以将商品、店铺的“基础信息、销量信息、优惠券信息、活动信息、淘宝客信息、监控列表、信息变更、监控添加/停止、发现竞品”及二级信息(商业网页可视信息及非可视信息)海量获取,且调用时间极短,以“竞品监控”收入测算其每日监控商品约260万次。“小旺神”的“素材下载”功能可以将商品的详情信息甚至买家秀和评价一键下载,为“一键搬家”提供了便利及可能性。上述数据的获取,必然需要突破淘天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以API接口精准获取数据才能实现。该种获取数据的方式及数量与人工打开浏览器进行数据保存具有本质区别,若非绕过淘天平台的反爬措施,以一般的或手动的非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对于淘*公司辩称“竞品监控”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使用的是RPA技术的意见,一方面,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面,与其庭审中关于“素材下载”功能是通过数据爬虫爬取的陈述,以及上述功能展示的“API”信息相互矛盾,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二,被诉侵权行为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天*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小旺神”“多多查”“旺参谋”产品使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淘宝网、1688网、拼多多等相关网络平台爬取的数据量高达3143万条,其爬取的数据规模超出合理范畴。而且,被诉侵权行为提供的数据功能与淘软公司“生意参谋”提供的服务具有高度同质性,并非数据再创新产品,即便提供了部分不同的功能,也是建立在利用技术手段突破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其三,三原告在2023年7月发现被诉爬取数据的侵权行为后,持续采取了多轮技术反制手段,双方进行了多轮技术攻防,但并未能有效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因此,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小旺神”的上述功能系利用技术手段予以实现。第二,被诉侵权行为妨碍、破坏了三原告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首先,“小旺神”的“竞品监控”功能、“素材下载”功能可导致“生意参谋”数据产品被实质性替代,甚至导致平台商家被实质性替代。涉案数据是淘天平台的重要基础资源和核心竞争要素,“小旺神”上述功能可实现其自述的“不限类目,全面覆盖淘系各类宝贝。竞品销量、改价改图、营销活动,一键透视。全方位、小时级,捕捉竞品每一个改变”,可实现淘天平台数据和淘*公司服务器的快速对接及出售数据,可实现任意商品的全部素材一键下载。有了上述功能,“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原有用户完全可以放弃“生意参谋”,直接夺取替代了“生意参谋”应有的关注度和交易机会,减损了淘软公司的竞争优势;同时,素材的一键下载功能确实可被利用于搬运他人店铺的侵权使用,导致平台商家被实质性替代,会催生多种知识产权纠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其次,上述功能利用爬虫技术绕过平台安全措施抓取涉案数据,爬取速度及数据量远非人力所及,容易导致淘天平台内不正常流量的激增,导致平台服务器高负荷运行,影响服务器访问效率,妨碍平台正常服务,影响用户访问体验。当正常流量中掺入大量异常访问,还将导致淘天平台基于流量检测的数据分析失真,从而影响商品推荐机制的正常运作,基于正常数据决策带来的增量收益必然受损。三原告即便持续采取了多轮技术反制,进行了多轮技术攻防,但依然未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第三,被诉侵权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API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评价行为正当与否的关键在于如何运用技术,是否用于实施侵权的不正当用途。然而,淘*公司先以“小旺神”“指数一键还原”功能寄生于“生意参谋”,对“生意参谋”进行破坏性使用,实现将“生意参谋”用户精准引流至“小旺神”,再以爬虫技术通过“竞品监控”功能、“素材下载”功能获取海量经营数据和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一方面体现了侵权主体具有明知侵权仍予以实施的主观故意,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侵权行为目的、侵权行为手段、侵权行为结果均具有不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与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第四,被诉侵权行为损害了相关方合法权益。如前所述,该行为严重破坏了淘天平台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同时也必然损害了平台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部分平台商家的可视及非可视数据被实时监控提供给不当利用者,带来正常经营商家竞争优势的削弱,也会向消费者传递错误的信息,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因此,被诉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电子商务服务领域的竞争秩序,导致该领域经营秩序混乱。综上,“小旺神”网站的“竞品监控”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小旺神”插件的“素材下载”功能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三原告主张淘*公司还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淘*公司对“小旺神”插件“指数一键还原”功能进行了“准确率99.99%”的宣传,无法证明淘*公司对“竞品监控”功能进行了“准确率极高”的宣传,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本案责任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小旺神”商品中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竞品监控”功能、“素材下载”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侵害了三原告的商业秘密及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证据显示,“小旺神”商品及侵权功能系由淘*公司、梅州天*公司开发、运营,故两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责任。关于三原告还主张泰*公司、广州天勤公司、李**、林*构成侵权,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四被告直接参与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一是,被诉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就商业秘密侵权而言,“小旺神”插件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以引流为目的,寄生于“生意参谋”并逆向破坏其指数化数据,获得无限接近的平台真实数据并向本不应该获取上述信息的商户提供,颠覆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造成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的破坏。就数据权益侵权而言,“小旺神”商品的“竞品监控”功能、“素材下载”功能、“数小易”网站的API功能不当利用了技术手段,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平台、商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被诉行为侵权情节严重。仅以获利来看,仅计算淘*公司、泰*公司、李**支付宝流水中“小旺神”功能收入(剔除“京东”“JD”字样收费,排除计算“收款码收款”“商品收款”费用,扣除“退费”)已经达到11480297.04元,结合“竞品监控”功能4个版本收费标准(598元/年-5998元/年),推测微信支付收入与支付宝收入相当较为合理,故“小旺神”侵权功能收入可达约2296万元,获利巨大。“小旺神”产品功能有3个免费、6个收费功能,排除“(JD)京东工具”功能,其他功能均依托于淘天平台。其中,“生意参谋指数还原(独家免费)”功能作为免费项寄生于“生意参谋”,具有巨大的客户引流作用;“竞品监控(不限类目)”拥有强大的数据爬取功能,且基本涵盖其他功能项,对“生意参谋”起到实质性的替代,故本院认定两者在收入中的占比应达到50%以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计算。本院认为,可以“小旺神”侵权功能获利2296万元×50%=1148万元为基数计算,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2倍:1.涉案数据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涉案数据是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资源,也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2.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商业秘密、数据权益,泄露了平台及商家的真实数据,颠覆了淘软公司“生意参谋”衍生数据产品,破坏了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合法提供的电子商务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淘*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4.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小旺神”自2019年1月即上线运行,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各被告对“小旺神”均进行了多渠道推广、宣传,获利已超千万,数额极大;侵权行为采取技术手段不当获取的数据量极大,且对淘天平台的技术反制持续进行技术攻防。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已经超过了三原告3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据此,本院全额支持三原告的3000万元损害赔偿。对于三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25万元,虽然合理且必要,但仅提交了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故本院仅支持合理开支10万元。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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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知名动漫手办涉案3000余万元!是“二创”还是侵权?店铺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售卖知名动漫手办销售额高达上百万元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挖出了一条盗版手办的完整产业链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侵权称自己是二次设计、创作……手办,是一种以漫画或动画角色为原型的玩偶,深受“二次元”爱好者喜爱。借助于网络时代的新形式、新技术、新包装,以手办为例的一系列动漫衍生品热度持续走高。然而,当大大小小的电商平台出现低质盗版的手办时,IP价值或正被侵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近期,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案3000余万元的侵犯知名动漫手办形象著作权案,揭开了以“二创”之名行复制之实的侵权黑幕。上下游“一锅端”境内外制假产业链被捣毁2023年1月,周女士在某电商店铺购买了两款号称限量预售的圣斗士星矢手办。但收到货后,周女士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我咨询过相关正版权利人,他们说没有授权过这个店铺销售和设计该产品。”周女士报警时说。警方接到报案后,通过周女士提供的线索摸排到案涉电商店铺,发现店铺在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售卖知名动漫手办,销售额高达上百万元,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同年3月正式立案侦查。由于该案销售数额大、涉案人员多,静安区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以周女士提供的报警线索为突破口,逐层核实上下游犯罪事实,补充调取涉案电商店铺后台收发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著作权权属证明等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以正品价的60%至80%销售手办,并以此取得了较好销量。”承办检察官武晶表示。公安机关以此为线索,发现售卖盗版手办的网店背后有稳定的进货渠道,顺藤摸瓜,挖出了一条以王某、韩某为制造方,吴某、包某为代理分销方的横跨设计、生产、销售动漫手办的完整产业链。2024年2月至5月,王某、韩某、吴某、包某4人陆续到案。2024年8月,该案被移送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查阅卷宗后发现,王某、韩某生产制造的盗版手办非法经营数额较高,且通过吴某、包某销售,产品分销海内外。其中,吴某的销售对象是国内买家,而包某主要负责境外代理,通过设立海外网站展示手办图片并标明单价,在海外App群组内销售牟利。“虽然包某的销售路径是在境外,但是其实施销售的行为均在境内,所以我们认定对其有管辖权。但该案所涉及的发货单据、销售记录繁杂,如何准确认定境内外非法经营的数额成了难题。”承办检察官介绍。静安区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基础上,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在海量数据中条分缕析,明确涉案手办代理价、销售价、发货数量及实际销售数量。由于境外网站已经注销,检察机关恢复了上游供货方王某的电脑数据和发货单据,并与包某口供、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固定境外销售记录并计算金额。“二创”还是侵权?独创性表达是关键到案后,王某矢口否认侵权:“我是根据圣斗士星矢动画造型进行修改,二次设计、创作后,委托工厂生产再销售的……”“现在网上确实有很多‘为爱发电’的粉丝,他们会基于漫画原型进行二次改编和创作,但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关键在于作品是否在原作的基础上具有独创性表达。”武晶介绍,为进一步确认涉案手办形象,静安区检察院在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买家证言、购买记录、实物图片的基础上,让鉴定机构对涉案形象开展同一性鉴定。最终,鉴定机构判定王某等人设计、生产、销售的动漫手办均为侵权产品。而王某口中所谓的“设计”和“创作”,只不过是从原版动漫画和正版手办中提取细节,利用3D打印技术生成高精度模型,以此降低仿制门槛。为提升仿真度,王某还会让吴某、包某定期在客户群内征求客户对手办细节的意见。“盗版团伙生产销售的手办,在线条、色彩、特征组合等方面均与原版动漫人物形象或正品手办构成实质性相似,未在原形象基础上增加自身独创性表达,且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在看完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后,武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王某的做法恰恰印证了其在生产制造时追求与原版动漫形象的高度相似,他的辩解不攻自破。”行刑无缝衔接对擦边“软色 情”的广告说“不”经查,自2020年起,王某伙同韩某等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圣斗士星矢》等作品的美术形象设计手办,委托工厂开模生产,并通过吴某、包某代理销售。经查,王某、韩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吴某违法所得30万余元,包某违法所得80余万元。今年1月,静安区检察院以王某、韩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吴某、包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静安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6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研判侵权作品是否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复制关系。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时发现,在吴某为网店引流设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内,部分手办图片衣着暴露,并配以暗示性的文字表述,具有“软色 情”倾向。“手办市场覆盖的是全年龄层,这类低俗的宣传导向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2月,静安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移送该线索,认为该类广告为博取眼球,发布低级庸俗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根据广告法,该院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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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黄浦出台首例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指南老字号蕴藏百年匠心工艺,其核心技艺、配方传承多依赖“口传心授”,师傅带徒弟,可一旦出现人员流动,老字号的核心技艺、配方极易“外流”。这样的情况如何避免?7月3日,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和创新能力提升指南》,从制度建设、技术防护等维度为老字号企业提供标准化保护方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瑾告诉记者,有别于传统企业,老字号企业的商业秘密目前更依赖于“人”的传承。大量核心技艺多以经验、诀窍形式存在于少数关键技术人员或传承人头脑中,极易因核心人员流失、管理不善或意识薄弱而泄密。而一旦出现商业秘密泄露,老字号极高的品牌声誉将受到严重冲击,有损于历经百年积淀的品牌价值。近年,商业秘密侵害案件屡见不鲜,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某省日前审理了一桩商业秘密侵害案件,三名企业高管从公司离职后,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原公司类似的产品,给原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当地中院审理认为,三人涉案商业秘密,应赔偿原企业220多万元。“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和创新能力提升指南》发布,旨在帮助企业从制度建设、技术防护等维度建立起一道‘护城河’。”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娄卫介绍,黄浦区作为老字号资源高度集聚区和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拥有“中华老字号”品牌96个,“上海老字号”品牌25个,帮助老字号维护好老品牌、老技艺,任重而道远。此次,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困境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与创新发展指南》。《指南》立足法律根本,旨在从实务的视角,帮助老字号企业理解商业秘密基本概念、识别商业秘密应用场景、构筑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晰维权救济路径以及厘清商业秘密保护与非遗传承的关系,努力为老字号企业提升创新发展能级、焕发新生提供“最 优解”。“比如,《指南》根据老字号的特点,明确了哪些可能成为老字号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特别是帮助我们理清了非遗传承与商业秘密内容区别,并指导企业制定非遗商业秘密的分层保护策略。这是非常有指导意义的一本指南。我们要根据《指南》,好好梳理一下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补上不足之处。”王瑾说。在当天活动上,黄浦区还推出了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险和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联盟,进一步为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赋能。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险,将为老字号企业提供商业秘密全生命周期保护。“一方面,通过保险风险管理的机制,在投保前帮助完成商业秘密内部机制‘体检’,通过区块链技术和专家智库支持,完善商业秘密制度体系建设以及制度的执行;另一方面,用保险为企业创新产能托底,形成‘保险+维权’互补联动,为开展商业秘密维权提供经济补偿和法律援助。”娄卫说。全市首 个老字号商业秘密保护联盟,首批成员由上海中华老字号企业协会、上海老字号企业代表组成,联盟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探索解决老字号在工艺传承、数字化转型、跨界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难题。黄浦区领导说,下一步,黄浦区将深化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成果,持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优化服务供给,努力将重视、尊重、保护商业秘密打造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亮丽“新名片”。来源:解放日报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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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保护!假耐克窝点被端现场、斩断一条侵害知识产权、威胁消费安全的制假暗流日前,湖北省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端掉一个藏匿于乡村、大肆生产假冒国际知名品牌耐克运动鞋的非法窝点,现场查扣假冒成品鞋逾1500双,斩断一条侵害知识产权、威胁消费安全的制假暗流。据了解,接到精准线报后,武穴市市场监管局火速组建执法专班。依托高效的信息研判与周密的统筹部署,行动方案迅速敲定,涉假窝点位置被精准锁定。执法利刃,悄然直指制假核心。武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突入窝点,眼前景象触目惊心:昏暗拥挤的空间内,刺鼻的胶水味弥漫,劣质原料与废料遍地狼藉。工人正埋头赶工,对执法突袭毫无防备。这肮脏简陋的环境,与正品耐克鞋严苛的生产标准形成强烈对比。现场迅疾清点,标注“耐克”商标的假冒成品运动鞋1500余双。所有涉案假冒产品及制假设备被当场控制、依法查扣。案件调查旋即深入展开,一旦查实涉刑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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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品牌价值纳入央企负责人业绩考核7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品牌战略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全面加强品牌目标管理,锻造品牌价值提升核心能力;全面加强品牌过程管理,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制度保障;全面加强品牌资产管理,系统提升整体品牌价值;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增强品牌全球影响力;将品牌价值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考核体系等。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质量推进品牌建设的意见为推动新时代中央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打造卓 著品牌,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软实力,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推进中央企业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强全员、全流程、全要素、国内国际全覆盖的全面品牌管理,以高质量品牌建设、高价值品牌资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推动企业加快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将政治优势转化为品牌发展优势。坚持价值导向,突出内在价值、长期价值,促进各类品牌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全面融合,将品牌建设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统筹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品牌与业务深度融合、相互赋能。坚持创护结合,注重品牌创建和声誉维护协同推进,促进企业和国家整体形象不断提升。到2030年,中央企业品牌引领意识明显增强,品牌强企战略普遍实施,品牌价值大幅提升,不断涌现管理科学、贡献突出、要素鲜明、价值彰显的知名品牌。到2035年,中央企业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引领力显著提升,形成一批管理先进、贡献卓 越、价值引领、享誉全球的卓 著品牌。二、全面加强品牌战略管理,推进品牌深度融入企业发展(一)加强品牌战略制定。充分认识品牌战略是企业核心竞争战略,把品牌建设作为长期性、战略性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品牌强企。顺应产业升级、消费升级、市场升级趋势,聚焦企业核心价值定位、自身资源禀赋和行业竞争态势,科学制定品牌战略,明确发展方向、任务目标、创建路径。(二)加强品牌战略实施。推动品牌战略与企业发展战略一体部署、同步实施。发挥集团整体优势,整合内外部品牌资源,将品牌战略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层面、全过程,破解品牌工作的“孤岛现象”。根据品牌战略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推进计划和责任分工,确保实施落地。(三)加强品牌战略优化。完善品牌战略闭环管理,识别影响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动态监测实施过程,定期评估重点任务推进成效。结合外部发展态势和评估结果,适时适度调整战略实施举措,确保战略执行科学有效,战略目标稳步实现。(四)加强品牌战略认同。强化品牌战略内部宣贯,加强专题会议部署、专项业务培训,增强全员品牌意识,形成品牌共识,提升全员战略执行力。强化品牌战略利益相关方沟通,加强品牌战略发布、特色活动推广,传递品牌核心理念和价值主张,赢得更广泛认同。三、全面加强品牌目标管理,锻造品牌价值提升核心能力(一)强化创新赋能,打造一 流品牌。把自主创新作为品牌创建内核,大力提升品牌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品牌集聚要素、整合资源作用,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品牌焕新发展,加快提高产品附加值,迈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推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品牌创新的有效联动,围绕战新产业探索打造系列新品牌,增强新技术新产品市场吸引力、号召力。(二)筑牢质量基石,培育优质品牌。把高品质作为品牌发展基石,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理念,深入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聚焦消费需求变化,不断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让央企品牌更好回馈社会、服务人民。(三)厚植文化底蕴,建设特色品牌。把优秀文化作为品牌底色,凝练弘扬具有行业特点、企业特色的“精神谱系”,着力构建主题突出、个性鲜明、奋发向上的品牌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融入企业品牌,对内凝聚爱国爱企的价值共识,对外营造共创共享的良好氛围,厚植企业品牌发展底蕴。(四)强化履责担当,创建责任品牌。把社会责任作为品牌基因,增强责任担当,深化履责实践。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应急保障、乡村振兴,塑造可信赖、受尊敬的责任央企品牌形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打造绿色品牌。(五)坚守诚信底线,擦亮金字招牌。把诚信作为品牌命脉,严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操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运营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行业和政府监督,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树立诚信经营典范,提高品牌认可度、忠诚度。四、全面加强品牌过程管理,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制度保障(一)加强品牌理念管理。聚焦品牌战略和目标受众,提炼品牌核心价值,打造包容性、协同性、延展性的品牌理念,树立清晰一致品牌主张,对外塑造统一品牌形象。结合企业发展需求、时代审美变迁,优化品牌识别体系,明确品牌口号,建立品牌烙印。(二)加强品牌架构管理。结合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突出差异化竞争优势,科学确定各类品牌定位。基于品牌战略,统筹考虑单一品牌、主副品牌、背书品牌、混合品牌等品牌架构模式,明晰品牌架构体系。规范各类品牌市场布局、层级结构,增强母 子品牌价值关联度,积极发挥母品牌增值带动、子品牌提质反哺作用,做强做优做大集团母品牌,做深做实做精核心子品牌,凝聚品牌发展合力。(三)加强品牌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品牌授权准入、动态审核、清查退出机制,加大对擅用、滥用品牌行为的监测、识别和处罚力度,加强违规挂靠、假冒国企问题的梳理排查和证据收集,确保品牌使用规范。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自有品牌商标注册,预防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常态化开展商标侵权监测,完善商标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综合运用协商沟通、舆 论维权、法律诉讼等打击侵权行为。(四)加强品牌声誉管理。将品牌声誉管理融入企业风险内控体系,建立健全事前防控部署、事中妥善应对、事后评估修复的品牌危机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好企业品牌资产权益。注重品牌“共生共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带动目标受众和企业共同创建品牌。完善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塑造真实立体、勇于担当的品牌形象。(五)加强品牌传播管理。聚焦目标受众,增强议题设置能力,做精做优传播内容,引发品牌共鸣,带动共同传播。整合传播资源,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资源集约、结构合理、协同高效的品牌传播体系。强化借势传播,紧抓国内外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机遇,有效借助行业知名展会、国际主流论坛等平台,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围绕品牌理念,立足基层一线,讲好品牌故事,推进品牌深入人心。(六)加强品牌体验管理。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全流程品牌体验管理。洞察客户需求和个性偏好,运用工业旅游、公众开放、博物馆展示等方式,精准设计产品、服务、环境体验,逐步推进情景体验、社群体验。围绕利益相关方关切,结合企业资源,整合优化各类品牌接触点,实现品牌与目标受众的紧密连接,增进情感认同。五、全面加强品牌资产管理,系统提升整体品牌价值(一)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加强品牌盘点,定期梳理、精准掌握集团品牌、所属企业品牌、产品品牌、服务品牌、技术品牌、要素品牌等各类品牌。从市场表现、财务贡献、行业影响等分析各类品牌,有效识别品牌资产,建立品牌资产目录,夯实品牌资产管理信息基础数据。(二)科学评估品牌资产。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价相结合,从管理水平、生态关系、国际经营等不同维度科学评估各类品牌资产,更加全面、深入了解市场、客户对品牌的认知认可。以评促建推动品牌资产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营,提升品牌附加值和价值创造内驱力,有力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三)梯次培育优质品牌资产。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子品牌特点,制定差异化培育和精细化管理策略,加强对核心子品牌的资源投入和培养力度。结合品牌战略、品牌架构、品牌资产评估状况,建立品牌资产增补退出机制,以注销、转让、出售等方式,逐步淘汰主责不符、形象不佳、价值不高、潜力不大的不良品牌资产。注重并购重组企业优质品牌资产的继承维护,形成整体优势。六、全面提升品牌国际化水平,增强品牌全球影响力(一)明确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有梯度、有层次推进品牌国际化布局,推动品牌建设与国际化经营一体推进、同频共振。针对目标市场经济、社会、文化差异,把握不同市场的品牌定位,因地制宜制定品牌国际化发展策略和行动指引,将其纳入企业品牌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二)增强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建立健全品牌国际化管理体系,明确集团总部、驻外机构等各层级管理职责。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境外商标规范管理、品牌风险评估和品牌资产保护制度。立足优势产业加快向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发展,高水平开展并购重组,引入全球优质品牌资产,增强品牌张力和全球竞争力。积极推进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提升央企品牌认知认可。(三)提升品牌国际认知认同。构建融通中外的品牌文化价值体系,立足区域文化特征和受众需求,探索“一国一策”差异化、精准化传播模式。围绕海外业务发展和品牌布局,适应国际传播新趋势,打造特色鲜明、用户喜欢、影响广泛的外文网站和海外媒体账号矩阵,广泛举办符合当地国情、社情、民情的品牌传播活动,加快形成多渠道、立体式对外传播格局。加强海外媒体沟通合作,借助大国外交及重大国际项目、活动等放大品牌声量,提高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四)强化品牌跨文化融合。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ESG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规范要求,强化ESG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结合属地宗教信仰、风土民情、消费习惯等,按需提供产品、服务,更好融入属地生产生活。深化与国际知名高校、智库、企业、非政府组织等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国际“朋友圈”,提升当地重点群体、关键圈层和周边社群好感度,塑造“有责任、有温度”的国际品牌形象。七、全面加强组织保障,筑牢新时代品牌发展坚实根基(一)加强组织推动。国务院国资委设立中央企业品牌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组织推进中央企业品牌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责任局,负责具体组织动员、指导督促和成效评估。中央企业要将品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品牌引领、部门协同、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品牌建设专门机构、专职部门,推进品牌建设专业化、体系化发展。(二)加强品牌投入。国务院国资委加强资源统筹,建立中央企业品牌实验室,形成一支品牌理论深厚、熟悉中央企业情况的高水平品牌专家队伍。中央企业要加大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投入,探索建立品牌投入与企业经营收入、利润水平相关联的投入机制。加强品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品牌人才引进、培养、考评、晋升机制。探索搭建品牌管控一体化的数智系统,动态反映品牌管理水平和品牌价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品牌研究机构,为企业品牌建设创新、理论成果转化应用提供智力支撑。(三)培育品牌标杆。国务院国资委分行业、分领域总结品牌创新发展模式,选树不同类型优秀品牌创建成果,梯次培育优秀品牌。探索构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联合体,鼓励企业在品牌推广、品牌保护、品牌走出去等方面创新合作,加强聚力协同、资源互通、共享共赢。深化品牌建设交流互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调研、专题讲座、专门培训。中央企业要围绕主责主业和战略布局分批选树各类优秀品牌,发挥先行探路、引领带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四)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品牌价值考核引导和正向激励,构建中央企业品牌价值评价人工智能大模型,强化目标管理,实现品牌价值提升可衡量、可实现、有成果、有时限。将品牌价值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央企业要建立长效品牌考核监督机制,强化品牌建设责任意识,制定品牌工作评价体系,将品牌建设纳入企业考核体系,推进品牌长效发展;强化激励机制,对提升品牌价值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予以适当激励,增强全员参与品牌建设工作的事业心和荣誉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