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暗访化妆品“地下工厂”:冒牌SK-II、赫莲娜制作窝点藏匿民宅,有人打电话冒充派出所人员威胁记者9月7日,汕头潮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 9月7日上午,媒体曝光我区和平镇存在化妆品制假售假问题。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区政府牵头,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和平镇政府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组,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目前,已查封涉嫌造假场所、查扣涉嫌造假物品,并对涉事相关人员进行停职调查,后续查办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我区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规范有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感谢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支持。此前报道:据新京报,近日,有消费者反映,使用多款网购化妆品后皮肤红肿溃烂,就医诊断为接触性皮炎,疑似遭遇假货。记者在多个平台网店购买六份化妆品,与商场专柜同款正品进行红外光谱分析,检测结果显示,网购六份化妆品送检疑为假货。记者从购买渠道溯源,最终在广东省汕头市和平镇找到了多名冒牌化妆品批发商。他们称,无须实名认证可发帖为冒牌化妆品打广告,一天发货几百单,经销商售假渠道遍及多家电商平台。记者前往当地暗访取证,发现造假已形成完整闭环:原料分散运入民房、成品夜投快递车发货、线上高频换店销售。现场报警后,中间人“龙哥”打来电话要求“私了”,不法分子冒充公职人员进行威胁,还有社区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来源 | 潮阳发布、新京报2026-09-08 -
中安德通 | 上海知产法院:剧本杀擅用“芒果TV”“明星大侦探”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万元——上诉人上海新某1公司、上海瑞某1公司、上海瑞某2公司、上海新某2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快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剧本杀业态与综艺IP跨界融合的背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如何划定?当四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剧本杀门店及招商加盟中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对外宣称系“官方合作伙伴”时,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被告曾与权利人存在其他业务合作的情况下,侵权主观恶意又当如何认定?本案围绕“芒果TV”“明星大侦探”等知名综艺节目展开,法院从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服务类别的类似性判断、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等角度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对于厘清指示性使用的抗辩边界,以及明确恶意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基本案情快某公司系“芒果TV”“明星大侦探”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线上视频平台及线下剧本杀领域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快某公司发现,新某1公司、瑞某1公司、瑞某2公司、新某2公司(以下简称四被告)共同经营“芒果探案馆”剧本杀业务,在招商、经营及宣传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芒果TV”等字样,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线上平台、线下门店及招商加盟模式大规模扩张。此外,四被告宣称与“芒果TV”“明星大侦探”存在合作关系,构成虚假宣传。快某公司认为四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在剧本杀经营及特许活动中使用的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其使用“芒果TV”“明星大侦探”等标识与权利商标相同,“芒果探案馆”等含“芒果”的标识与权利商标近似,且属商标性使用,易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四被告宣称与“芒果TV”“明星大侦探”存在合作,但瑞某2公司与原告过往合作内容与剧本杀无关,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四被告系高度关联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关于赔偿,四被告明知原告商标知名度,经原告多次提示及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仍未全面停止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20家加盟店、平均授权费5万元计算侵权获利100万元为基数,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计200万元;综合直营店收入、商标贡献率等因素酌定法定赔偿80万元,另支持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合计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四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赔偿数额亦属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是否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审查侵权人是否构成恶意侵权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若侵权人明知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权利人多次警告或提示后仍未停止侵权,甚至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仍未及时、全面停止被诉行为,可认定其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人通过招商加盟大规模扩张、在多个主流自媒体平台广泛宣传、侵权地域涉及国内多个省份的,可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2.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多个主体之间如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合交叉、企业通讯地址相同等高度关联关系,且分别直接实施了线上宣传、线下经营、申请注册商标、招商加盟等不同环节的侵权行为,可认定其共同经营被诉业务,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就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3.虚假宣传的审查边界:经营者曾与权利人存在其他业务合作的,并不意味着其有权在合作范围外使用权利人商业标识。如经营者超出实际合作内容,宣称与权利人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且该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应认定构成虚假宣传。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5126号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912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合议庭审 判 长 刘亚玲审 判 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季忠华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陈慧敏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叶菊芬书记员倪文惠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某1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执行董事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快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滢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新某1公司、瑞某1公司、瑞某2公司、新某2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湖南快某公司第14919320号“”、第14919205号“”、第195478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新某1公司、瑞某1公司、瑞某2公司、新某2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在招商加盟活动中以及在其宣传推广中使用“明星大侦探同款VR剧本”“芒果TV合作品牌”“芒果TV明星大侦探的官方伙伴”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新某1公司、瑞某1公司、瑞某2公司、新某2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快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00元;四、新某1公司、瑞某1公司、瑞某2公司、新某2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五、驳回湖南快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26-09-07 -
中安德通 | 警方侦破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2400余万!作为全国知名的“眼镜之乡”,鹰潭眼镜产业是地方特色支柱产业,更是一张张亮眼的城市名片。但少数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大肆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品牌权益、坑害消费者利益。对此,鹰潭公安坚决亮剑、从严整治!近日,鹰潭警方依托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重拳打掉盘踞在余江区的非法制假窝点,斩断一条覆盖生产、加工、贴牌、全国销售的完整假冒眼镜黑色产业链,全力护航本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雷霆出击!千万余元制假黑窝点被一锅端近期,鹰潭公安依托警企联动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线索摸排机制,精准捕捉到辖区园区存在假冒知名品牌眼镜生产加工的违法线索,针对这一线索,市公安局迅速统筹部署,由市局环食药侦支队牵头,联合市场监管、余江公安分局组建专项专案组,开展深挖彻查。办案民警循线追踪、精准取证、全域排查,仅用两天时间就成功侦破该案,并一举捣毁一条集生产、加工、销售于一体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假冒各类知名品牌成品眼镜6000余副、品牌眼镜框架及镜片30万余件、品牌商标标识8万余个,查获制假专用打标模具、生产设备44台,涉案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经查,该窝点无任何生产资质、无品牌官方授权,长期非法承接假冒知名品牌眼镜订单,私自贴牌加工生产,再通过物流渠道将假冒眼镜销往全国各地,牟取暴利。假冒伪劣眼镜不仅做工粗糙、参数不达标,极易影响视力健康、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侵权正规品牌知识产权,扰乱鹰潭眼镜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眼镜之乡”的良好口碑。警企联动!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屏障重拳破案是震慑,源头共治才是长效。针对鹰潭眼镜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特点,鹰潭公安持续深入推进“昆仑”“安芯”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依托“行政+司法”联合保护工作站创新机制,前移保护关口、深耕产业一线,打通公安、市场监管、行业协会、属地企业联动通道,实现违法线索互通、风险信息共享、案件快速处置,打破部门监管壁垒,构建起“公安主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企业参与”的全方位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从源头挤压侵权假冒违法生存空间。同时,警方以本次千万级制假大案为典型案例,深入眼镜园区及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讲、上门助企。民警与企业代表、工作站负责人座谈交流,围绕商标侵权、假冒注册、维权取证、风险防控等企业高频关切问题,现场答疑解惑,普及相关法律条文与立案后果,引导企业健全合规风控体系,筑牢守法经营底线,实现“打击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共治成效。2026-09-04 -
中安德通 | 福建高院:判赔800万!“家族式”商标侵权案落槌,店铺反复变更经营主体仍难逃连带责任——上诉人陈某A、陈某B、卓某某、郑某某、陈某C、莆田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在当前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环境下,商标侵权纠纷的认定已不再局限于标识本身的简单比对,而是更加注重标识的实际使用方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侵权行为的整体链条。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族式”商标侵权案件,侵权人为规避法律责任,通过频繁变更网店经营主体、借助亲属关系实际控制关联公司等手段,持续、重复地实施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拘泥于形式上的经营主体变更,而是综合考量各主体间的亲属关系、股权结构、经营行为的连贯性及规避法律责任的共同行为,综合认定各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本案充分展现了司法裁判在面对隐蔽化、链条化的侵权行为时,通过酌定赔偿方式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救济,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基本案情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系第5942394号“”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6日。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经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并就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陈某A、陈某B、卓某某、郑某某、陈某C、莆田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等主体,先后经营淘宝店铺“新百伦正品折扣商城”和“新百伦官方网店”,销售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运动鞋。两家涉案店铺在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分别达1963万余元及5899万余元,合计超过78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各上诉人虽频繁变更经营主体,但基于亲属关系、股权结构、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及共同规避法律责任等事实,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侵权、共同赔偿800万元并在网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各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标识完全包含权利商标最具识别性的设计特征,二者构成近似;陈某A系侵权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各上诉人分工协作,共同侵权事实清楚;一审酌定赔偿数额在侵权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基础上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以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完全包含权利商标中具有较高识别度的显著性设计特征,是认定二者是否构成近似的关键。即便被诉标识在轮廓内添加了其他细节设计,亦不影响该近似性的认定。2.在认定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应当综合审查各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股权结构、经营行为的延续性与关联性,以及是否存在共同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数个经营主体虽形式上独立,但若网店的发货地址、联系电话、产品详情页等经营信息完全一致,且经营主体变更前后所售商品链接相同,则可以认定各主体在客观上存在分工协作,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3.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在权利人已积极举证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及平台调取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侵权产品销售总量、金额、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进行酌定。侵权人虽主张调低赔偿金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审酌定的数额明显不当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5民初1151号二审法院/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429号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杨 扬审判员 贾晓燕审判员 许舒可书记员蔡文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A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B上诉人(原审被告):卓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C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NGLECKMENG(WANGLIEMI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梅,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陈某A、陈某B、陈某C、某某公司、卓某某、郑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新百伦公司第59423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陈某A、陈某B、陈某C、某某公司、卓某某、郑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800万元;三、陈某A、陈某B、陈某C、某某公司、卓某某、郑某某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所开设店铺“新百伦正品折扣商城”“新百伦官方网店”的主页刊登声明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新百伦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陈某A、陈某B、陈某C、某某公司、卓某某、郑某某负担);四、驳回新百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陈某A、陈某B、卓某某、郑某某、陈某C、莆田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26-09-02 -
中安德通 | 警方成功捣毁一个制假窝点 , 涉案金额2400多万元!近期,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联合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捣毁一个制假窝点、查处制假工厂一个,藏假仓库三个,抓获犯罪嫌疑人八名,2万余双成品、半成品运动鞋在简陋的仓库里堆成一座座小山,做工一般却标榜名牌儿,一条集“生产-仓储-销售”于一体的犯罪链条被余江公安彻底斩断。2026年5月8日,余江公安环食药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辖区春涛镇邬桥村一仓库内藏有大量疑似假冒名牌运动鞋。接到报警后,环食药侦大队立即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联合执法队赶赴现场。然而,当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仓库大门紧锁,敲门无人应答。为避免打草惊蛇,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蹲守的方式,守在仓库周边。几个小时后,两名男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进入仓库卸货。执法人员迅速控制现场,打开仓库内堆放的编织袋,发现里面的球鞋做工一般却赫然印着“阿迪达斯”“耐克”“HOKA”等知名品牌LOGO。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展开调查,一边联系品牌方验证球鞋真伪,一边对现场两名男子进行调查。经查,两名男子是仓库搬运工和管理员,仓库管理员王某松负责将运动鞋运到春涛镇邬桥村,再由搬运工进行分装处理。环食药侦大队根据仓管员王某松行驶轨迹,发现除已查获的邬桥仓库外,王某松还开着货车频繁进出另外三处地方。环食药侦大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三处地方开展突击检查,查实一处为制作假鞋工厂,另外两处为存放假鞋仓库。工厂、仓库条件简陋,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成品鞋子被随意丢弃在地上,堆成一座座“小山”,现场凌乱不堪。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环食药侦大队逐渐摸清该犯罪团伙脉络。工厂老板王某春从事制鞋生意多年,2024年12月,在余江注册成立公司。2025年3月,公司生产线在虎山工业园区正式投产,王某春也根据客户需求不断调整生产线。2025年8月,王某春接到部分仿冒品牌运动鞋的订单,于是,在没有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聘请技术顾问,私自仿冒斯凯奇、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由于销量不大,生产规模比较小。2025年11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春结识了福建籍销售商赵某,赵某听说王某春能仿制品牌运动鞋,双方便达成合作协议,长期供货。随着假鞋销量的增加,两人各自在余江租下仓库,扩大生产,聘请工作人员管理,直至案发。余江公安在三个仓库中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6万余双,涉案金额高达2400多万元。目前,八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6-09-01 -
中安德通 | 扫描全能王告赢山寨App!两审全胜判赔110万,工具类App维权有了新范本2026年7月,A股上市公司合合信息(688615)发布公告:旗下国民级扫描工具"扫描全能王"起诉山寨仿冒者的不正当竞争案迎来终审判决,两审全胜,判赔110万元,被告还要连续5天登报澄清。这一纸判决,给所有做App、做软件的开发者上了生动一课:你的产品被山寨,到底能不能告、怎么告、告了能赢多少?一、案情回放:山寨App照搬到什么程度?这场维权战始于2024年10月。合合信息联合全资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正式起诉合肥抖屏科技、合肥莫寒科技两家企业——它们运营着多款仿冒的扫描类应用。经司法核查,这些山寨App的操作堪称"教科书级碰瓷":▶ 刻意照搬核心功能与品牌标识,把"扫描全能王"的招牌能力原样复制;▶ 外观高度相似,靠"撞脸"误导普通用户下错App;▶ 运行卡顿、擅自设置收费项目,用劣质体验消耗正版口碑;▶ 暗藏隐私风险,存在窃取用户文档、通讯录等隐私数据的隐患。一句话总结:披着"扫描工具"的皮,干的是"搭便车+割韭菜+偷数据"的活。既分流了正版用户,又把数据安全的黑锅甩给原创品牌。二、两审全胜:法院怎么判、判多少?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涉案两家企业立即停止侵权,合计赔偿合合信息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0万元,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梳理全部证据、核查案件细节后,认定被告恶意仿冒、借助原创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充分,维持核心裁决。最终,被告需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5日刊登声明,澄清山寨软件与"扫描全能王"不存在任何关联。值得一提的是,"扫描全能王"自2010年推出以来深耕智能扫描赛道,依托多模态智能文本识别等核心技术,服务全球数亿用户;2026年一季度合合信息收入达5.04亿元。品牌价值越高,山寨的动机越强,维权的必要性也越大。三、关键法律逻辑:为什么走"不正当竞争"而不是软著侵权?很多开发者会疑惑:App被抄,不是该告"软件著作权侵权"吗?为什么这里告的是"不正当竞争"?这正是本案最值得学习的地方——维权要打准"命门"。???? 软著侵权,护的是"代码本身"。如果对方直接复制你的源代码/目标程序,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山寨者往往是重新写一套代码、只模仿功能和外观,代码比对不一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正当竞争,护的是"市场识别+商誉"。当对方照搬你的产品名称、图标、界面这些商业标识,足以让用户混淆误认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构成"仿冒混淆"和"搭便车"。所以对App开发者而言,软著(护代码)+ 商标(护名称图标)+ 反不正当竞争(护整体商业外观)是一套组合拳。本案选择反不正当竞争路径,正是因为山寨货主打"外观撞脸、功能照搬",这一路径打击面更广、更精准。2026-08-31 -
中安德通 | 公安侦破19起农资犯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国计民生。从四川省公安厅获悉:为助力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四川全省公安环食药侦部门统筹推动“守护天府粮仓2026”专项打击,严打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套牌侵权等犯罪。截至目前,四川公安共侦破案件1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四川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之一,守护粮食安全责任重大。”四川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食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李成飞介绍,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危害较大,可能影响农作物产量,对此类犯罪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化肥扣押劣质化肥1800吨,涉案金额超5500万元近期,泸州、绵阳公安环食药侦部门连续侦破两起制售伪劣化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5处,扣押劣质化肥1800余吨,涉案金额5500余万元。在泸州“3·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减少高价钾肥原料,大量掺入廉价钙粉,还用刺激性氯化铵冒充优质尿素,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当初贪便宜拉了一车化肥下地,结果稻穗又小又瘪,一亩地少收百十来斤,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受害农户李大爷说。办案民警介绍,这类黑作坊大多藏在城郊偏僻厂房、闲置库房内,生产环境隐蔽,涉案产品外包装仿真度较高,普通消费者和农户仅凭肉眼较难分辨真伪优劣。专案组通过深挖拓线、循线追踪,逐步摸清相关犯罪链路后,组织集中收网,打掉相关犯罪网络。饲料造假,假冒某品牌销售,现场查获麦麸皮20余吨,除了化肥,饲料领域同样存在制假售假问题。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期间,雅安公安环食药侦部门侦破“5·26”假冒注册商标案,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麦麸皮20余吨。此前,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购买的麸皮与此前使用的产品存在差异,“里面感觉有很多杂质”,对比正品后怀疑买到了假货。雅安公安环食药侦部门经过一个月侦查,摸清该犯罪团伙的作案规律和窝点位置。随后,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查获相关假冒产品。办案民警介绍,为加强对饲料市场的排查,公安机关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走访辖区饲料批发市场、乡村代销点,核查进货票据、品牌授权资质,同时持续筛查跨区域流通线索。网络宣传菌种高产“包回收”哄骗超百位农户签合同在种子领域,一些不法分子则利用农户急于增收的心理设置骗局。今年4月,广安公安环食药侦部门侦破一起涉种子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凌某注册空壳农业公司,在没有成熟种植技术、稳定销路和回收资金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鹿茸菌高产,刻意隐瞒种植难度,并承诺高价收购。随后,凌某以“包回收”等方式,哄骗100余名农户签订合同,高价兜售劣质菌种,涉案金额90余万元。广安公安环食药侦部门办案民警介绍,此类涉农诈骗具有较强迷惑性,不法分子精准利用农户急于增收的心理,通过虚构收益、隐瞒风险等方式获取信任,最终导致农户购买劣质菌种。四川公安表示,将持续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涉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和农资市场秩序。2026-08-28 -
中安德通 | 家庭作坊式制假团伙“炒”出名牌火锅底料1000余箱,4人获刑购入廉价原料和印有知名商标的包装袋,将食品加工厂房“变身”为名牌火锅底料的“生产车间”。赵某等人组建家庭作坊式制假团伙,从包材采购、生产炒制到财务管理形成分工闭环,非法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火锅底料1000余箱。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1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赵某等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赵某等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2021年9月,赵某盘下一家食品公司,自产自销火锅底料,可是市场反应冷淡,生意始终不温不火。2024年12月,有客户向他推荐某品牌火锅底料,称该火锅底料风味出众,建议其进行仿制。赵某动了歪念,次月便在没有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印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箱、打包带、围裙等包材,组织人员在租赁的厂房内进行生产。他组织赵某园、徐某利等人分工协作:赵某园统管原料采购与生产调度,徐某利负责设备调试和底料炒制。为了让仿冒品以假乱真,他们每炒制一锅假冒火锅底料都会掺入两箱正品调味,成品则由赵某统一销往李某(另案处理)等处。2025年2月,冯某参与该公司生产经营,为生产、销售假冒火锅底料提供资金支持,包括支付购买原材料、生产工具的费用以及工人工资等,并安排妻子周某在公司担任财务。2025年7月,注册商标权利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他人报案,称在洛阳发现假冒其品牌的火锅底料。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赵某的生产厂房内查扣假冒火锅底料470箱(每箱40袋),经鉴别,这些火锅底料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2025年1月至6月,赵某向李某等人销售假冒品牌火锅底料共计1802箱(每箱40袋),因包装及防伪二维码不能识别等原因被退货776箱零7袋。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老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时,办案检察官发现犯罪数额认定存在疑点——公安机关按400元/箱计算,但该价格来自终端零售环节,并非生产者赵某的出货价。该院遂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调取赵某销售价格的核心证据。侦查人员依法提取赵某被扣押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对账单清晰显示赵某向李某的出货价为每箱210元,且销售数量和时间能够与送货情况相对应。最终,该院以210元/箱认定赵某园、赵某、徐某利的涉案金额为31万余元,冯某的涉案金额为18万余元。办案检察官在开庭前仔细审查案件卷宗与证据材料,对关键证据逐一核实,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充分准备。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开始抵触情绪很大,拒不认罪。办案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多次释法说理,最终,4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与此同时,该院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经过持续教育疏导,4名犯罪嫌疑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侵权单位赔付了40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谅解。今年4月,老城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赵某等4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2026-08-27
-
中安德通 | 德国化工巨头赢创在沪维权胜诉:跨类蹭商标,100 万赔偿全支持2026 年 8 月上海知产法院最新宣判:全球化工巨头赢创驰名商标遭国内企业跨类蹭热度,法院全额支持 100 万元顶格判赔2026 年 8 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德国赢创工业股份公司(Evonik Industries AG)诉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告 "赢创""EVONIK" 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企业字号及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原告 100 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上海知产法院近期又一起彰显驰名商标强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判决书长达 60 页、3 万余字,对化工行业及知识产权从业者均有重要参考价值。一、案件背景:百年化工巨头遇上 "搭便车"(一)原告:全球特种化工领域的隐形冠军赢创工业是总部位于德国埃森的全球性特种化工企业,业务遍及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2025 年全球销售额达 141 亿欧元,员工约 3.1 万人。在亚太地区,赢创拥有约 5000 名员工及 50 多个生产基地,2025 年区域销售额 32.13 亿欧元,是中国化工市场举足轻重的外资品牌。"赢创" 与 "EVONIK" 是赢创工业的核心品牌标识,早在 2007 年就已在中国市场持续使用并布局商标注册,经过近二十年的经营投入,在特种化工领域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商誉。(二)被告:企业字号 + 产品商标双重攀附被告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实施了两项关键的 "蹭热度" 行为:企业字号攀附将 "赢创未来" 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英文对应 "EVONIK FUTURE",完整包含了原告的中文、英文核心识别部分;产品商标抢注在与原告产品同类的化工产品类别上,注册并使用包含 "赢创""EVONIK" 元素的商标,直接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赢创工业认为,自身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告行为属于典型的 "傍名牌、搭便车",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0 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二、法院审理:12 册证据、60 页判决,层层拆解侵权逻辑本案由审判员何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盈喆、人民陪审员吴慧丽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证据量极大 —— 原告提交的商标使用、宣传推广、行业排名等证据材料多达 12 册,使用时间跨度可追溯至 2007 年。合议庭多次组织庭前会议梳理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裁判逻辑。(一)核心认定一:"赢创""EVONIK" 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是 "评" 出来的,而是在具体案件中 "按需认定" 的。法院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使用持续时间:原告自 2007 年起在中国持续使用涉案商标,近二十年的持续使用积累了深厚商誉;市场知名度:赢创作为全球特种化工龙头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认知度,产品覆盖工业用化学品、高性能材料等多个高端领域;宣传与覆盖范围:通过行业展会、专业媒体、技术论坛等渠道长期宣传,销售网络覆盖全国主要工业区域;受保护记录:涉案商标曾多次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稳定的权利基础。据此,法院认定 "赢创""EVONIK" 注册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二)核心认定二: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 + 不正当竞争很多人会问:被告也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为什么还侵权?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商标获得注册,如果是故意复制、摹仿他人在先驰名商标,依然构成侵权。这不是简单的商标权利冲突,而是典型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具体而言:商标侵权:被告在同类化工产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产品来源于赢创工业或与其存在授权、关联关系;不正当竞争:被告将 "赢创未来" 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三)核心认定三:全额支持 100 万元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 100 万元赔偿,法院予以全额支持,主要考量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知名度高:驰名商标本身承载的商业价值巨大;被告主观恶意明显:明知原告品牌知名度,仍刻意复制摹仿,属于故意侵权;侵权行为多重:同时涉及企业字号使用、商标使用等多种侵权形态;原告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均属合理范畴。值得注意的是,100 万元在商标侵权法定赔偿(500 万元上限)中属于较高额度,体现了法院对恶意攀附驰名商标行为的惩戒态度。三、案件启示:驰名商标保护的 3 个关键认知1. 驰名商标保护:不止 "跨类",同类保护力度更强很多人只知道驰名商标可以 "跨类保护"(不同行业也不能蹭),但容易忽略:同类保护是驰名商标的应有之义,跨类保护只是延伸。本案中被告就是在同类化工产品上侵权,法院同样适用驰名商标规则进行强保护。简单理解:普通商标只保护注册的那一个类别;驰名商标不仅在注册类别保护力更强,还能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类别,防止他人 "蹭热度" 稀释品牌价值。2. 企业字号 "傍名牌" 同样违法不少企业存在误区:以为把知名品牌名注册成自己的公司名就没事。实际上,将他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使不突出使用商标,只要主观上有攀附意图、客观上容易造成混淆,就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可以判令变更企业名称、限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 证据是驰名商标认定的核心本案原告准备了 12 册证据,时间跨度近二十年,这是胜诉的关键。企业要打造驰名商标的保护壁垒,平时就要注意留存:商标使用证据(合同、发票、产品包装);宣传推广证据(广告投放、展会、媒体报道);市场地位证据(行业排名、市场份额、获奖情况);维权记录(行政查处、在先判决等)。2026-08-26 -
中安德通 | 广东高院:改判3倍惩罚性赔偿500万!——再审申请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路某某、刘某、佛山市固思特家居有限公司、汪某、陈某某、一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全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当商标权人苦心经营的驰名商标遭遇同业经营者蓄意攀附,面对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册、以侵权为业的恶劣情节,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如何精准发力?本案中,东泰公司的“DTC”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为东泰公司经销商的被申请人路某某,在接触“DTC”驰名商标后,刻意申请近似商标并授权同地域同业经营者固思特公司大规模生产、销售拉篮及水槽产品,形成覆盖全国数十家经销网络的侵权体系。诉讼中,固思特公司及陈某某经法院责令仍拒不提交账册、隐匿收款记录,构成举证妨碍。本案争议聚焦于:在侵权获利可大致推算、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如何依据在案证据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以及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厘清了“以侵权为业”的认定标准与举证妨碍规则下赔偿基数的计算路径,为同类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提供了典型范例。基本案情再审申请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系第1184891号、第1185901号“DTC”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家具金属部件、第20类家具等商品,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路某某曾为东泰公司经销商,其在接触“DTC”商标后,于第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DTC”商标,并授权同地域同业经营者佛山市固思特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思特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拉篮、水槽等产品上使用。固思特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自次月起即开始实施被诉侵权行为,通过发展全国40余家经销商形成庞大销售网络,销售范围覆盖多个省市,路某某之妻刘某某亦参与销售。汪某作为固思特公司唯一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陈某某作为固思特公司员工,亦提供个人账户收款并深度参与经营。东泰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拉篮”“水槽”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各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含填平部分),判令路某某、固思特公司、刘某某、汪某共同赔偿519万元,陈某某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改判适用法定赔偿,将赔偿金额降至120万元。东泰公司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固思特公司拥有40家以上经销商、侵权持续时间至少一年半,各被告拒不提交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再审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裁判要旨1.惩罚性赔偿中“故意侵权”与“情节严重”的认定路径:曾与权利人存在经销关系的经营者,在接触权利人驰名商标后,于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经授权链条在类似商品上大规模生产、销售,并利用权利人原有经销网络推广被诉侵权产品,可认定其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生产者明知他人商标存在,仍寻求近似商标授权并以侵权为业,结合其在全国范围发展经销商、多平台多渠道铺货、侵权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半等事实,足以认定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2.举证妨碍规则下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的情况下,侵权人经法院责令仍拒不提供经销合同、财务账册等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账簿资料,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参考权利人主张及在案证据,综合侵权人自行披露的经销商数量、经销合同约定的最低进货额或年销售额、同业平均利润率、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合理推定侵权获利数额,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2026-08-25 -
中安德通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现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徐某、官某作为安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徐某、官某于2015年从权利人处离职并成立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景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岚纹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当事人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二)法律适用及处罚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某、官某违反了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危害性、持续时间及损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800元,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00元,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三)案件评析徐某、官某利用离职前掌握的技术秘密信息创办企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模式。执法部门对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及徐某、官某的全链条追责模式,既打击了侵权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又切断了个人或企业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利益链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本案中,执法部门并未局限于单一行政处罚,而是积极推动双方和解与行政处罚并行。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开展十轮谈判,最终达成包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在内的和解协议。这一执法实践表明,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也是优化商业秘密维权生态的有效途径。二、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重型装备制造领域中,设备核心技术图纸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资产,属于典型的技术类商业秘密。溧阳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生产的PGS辊式破碎机、B系列板式喂料机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2019年至2021年,谢某开设公司从事重型装备制造,在自身缺乏对应技术研发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多条渠道非法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一是向权利人原技术员王某购买设备技术图纸;二是借助外协合作便利,要求权利人外协单位精工车间生产负责人陈某提供权利人的设备技术图纸;三是招揽权利人原装配工杜某入职担任车间主任,通过杜某获取相关图纸资料。其中杜某提供的仅为设备外壳图纸,不涉及核心密点。谢某利用非法获取的核心技术图纸,生产并销售同类机械设备5台。案发后,谢某已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3800000元,陈某和杜某也分别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50000元。(二)法律适用及处罚谢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谢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经调查和鉴定,因杜某提供的图纸不在权利人申请鉴定的密点范围内,对杜某不予行政处罚。王某已被刑事处罚。(三)案件评析本案是典型的多主体复合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突破了单一主体侵权的常规办案模式。执法部门厘清了“外部经营者拉拢——外协人员披露——离职人员输送”多链路泄密的责任边界,精准区分核心秘密点与非核心信息,按侵权情节对不同主体分别量罚,实现过罚相当,为同类多主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提供了执法参考。本案也为制造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引。企业须建立全维度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保密范围与管控措施,既要与内部核心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也要将外协合作单位、离职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完善涉密资料全流程管控机制,从源头筑牢防护屏障,助力装备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三、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人工智能大模型高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业秘密形式对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等新类型技术信息进行保护。2011年7月,孙某入职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以下称权利人),任资深算法专家,直至2025年7月离职,其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其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原公司)。2024年6月,孙某向法原公司研发人员发送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用于法原公司研发权利人同类AI模型。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二)法律适用及处罚孙某身为算法核心涉密员工,2011年7月入职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其私自披露权利人核心涉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并处罚款350000元。法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案处理。(三)案件评析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突破AI行业传统执法局限。过往AI知识产权维权多局限于源代码确权,本案破除行业“代码情结”,使执法视角更适配AI行业特性,明确认定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非标运营规则均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本案的查办探索了人工智能非标集成技术商业秘密的认定路径,填补了国内人工智能行业商业秘密执法空白,为算法人才流动、同业AI研发、科创企业涉密数据管理划定合规红线,助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创新发展。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纳米合金粉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等领域,高温纳米合金粉末成型制造技术涉及工艺设计、材料学、高温流场布局、双头冷却技术等大量技术信息,浙江某材料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经过长期技术开发,在国际相关领域内具有优势。2014年,谢某入职权利人公司并签署保密协议,在职期间接触了涉案技术信息。2017年,谢某离职。2019年11月,谢某设立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并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该公司用于规模化生产。2022年3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谢某及新川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鉴定,两公司部分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当事人提出涉案技术属公知常识,并提交域外过期专利等证据,但无法提交其相关技术研发过程材料。办案机关开展跨区域协查,并委托专家多次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相关技术涉及多个学科,十分复杂,非公知性的认定,专家意见不统一,行政认定商业秘密较为困难。对此,办案机构建议权利人利用民事诉讼举证倒置的优势,采取民事诉讼维权。民事诉讼中,法院调取了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两审均认定谢某与新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法律适用及处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研判,认定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新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谢某违反保密义务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违反该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3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责令谢某、新川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各处罚款300000元。(三)案件评析本案系高温合金粉末行业前员工泄密与企业非法使用的双主体侵权典型案例。涉案技术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权利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使用了行民衔接等多元手段,利用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结合民事诉讼的举证倒置,成功地进行了维权,为类似定性复杂的案件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样板。五、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侵权人窃取企业核心技术,违规申报专利以谋私利,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公开流失,损失巨大。季某某原系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员工,在职期间深度参与权利人某核心研发项目的技术攻关。2024年8月7日,季某某在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擅自将该项目技术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同年9月12日,季某某以其子女名义将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得知权利人亦准备就该技术申请专利,于当年11月22日撤回专利申请。权利人于2024年12月提交专利申请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技术信息曾被申请专利而公开,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再次正常申请专利,权利人随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涉案技术信息在被申请专利前具备非公知性,权利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70000元,并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后经办案机构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二)法律适用及处罚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鉴于季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9日责令季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三)案件评析本案系涉密技术被窃取后违规申报专利致使商业秘密灭失的典型案件。与常规侵权不同,专利公告导致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秘密性”造成根本性、不可逆的灭失,损害后果具有终局性。本案突破“重侵权惩处、轻权属修复”的传统执法惯性,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在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实现涉案技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实质复原,有效阻断了核心技术流失,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损失,为处理涉密技术恶意抢注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六、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禹某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一)案件介绍当前数字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短剧、网文、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兴起,创意剧本是文创企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命脉,是创作者心血凝结的创新成果。但新业态催生新风险,剧本泄密、创意盗取等侵权行为,正在不断侵蚀产业创新根基。2023年5月,禹某入职重庆某传媒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担任制片助理,负责统筹制片。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权利人独立创作《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短剧剧本,并拟拍成短剧上映。为保护上述经营信息,权利人将该短剧剧本上传至公司“飞书”办公系统,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并记录访问、下载情况。2024年1月20日,禹某利用其有权登录、接触公司“飞书”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从“飞书”办公系统下载上述短剧剧本,储存在U盘中。2024年1月底,禹某利用工作机会将该短剧剧本提供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不知情),后该剧本被拍摄成短剧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造成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000元。(二)法律适用及处罚禹某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披露公司具备商业秘密属性的短剧剧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禹某案后主动退赔损失等因素,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三)案件评析本案的查办实现了三重突破:一是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全周期,填补了数字文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二是厘清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边界。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三是保护产业创新生态。执法部门打击泄密侵权行为,震慑不正当竞争,引导经营主体守底线、讲诚信、重创新,护航文创产业创新发展。2026-08-24 -
中安德通 | 中山警方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神湾分局成功破获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涉案人员7名,查获假冒伪劣化妆品6万余支,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 近期,神湾警方工作中发现辖区存在制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线索,随即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专案组开展侦查。 在充分掌握团伙犯罪事实后,专案组实施精准布控,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于中山市神湾镇宥源街一举查获该团伙生产及仓储窝点,在生产窝点抓获嫌疑人6名、仓储窝点抓获嫌疑人1名,现场起获假冒化妆品成品6万余瓶。 警方还在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化妆品外包装、瓶子、瓶盖、原液,涉案假冒品牌雅**黛、海**谜、兰*等知名美妆品牌。 据嫌疑人供述,该团伙负责化妆品灌装、封膜、打标、包装等工序,加工完成后整车转运至某港口,每瓶收取2-3.5元加工费;瓶子、瓶盖、外包装、原液等全部原材料,均由第三方发货至神湾本地进行组装生产。 目前,犯罪嫌疑人景某、武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