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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假冒“九牧”、“科勒”、“小米”等,有卫浴商家被索赔3000万元近日,卫浴行业再发生多起假冒知名品牌案件,被侵权的品牌包括九牧、科勒、小米等。其中,潮州查获案值超116万元假冒“JOMOO”坐便器,案件已移送潮州市公安局办理;杭州一商家销售假冒“科勒”坐便器被罚款4万元;一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小米”智能马桶被小米公司索赔3000万元,法院全额支持小米诉请。潮州:查获货值超116万元假冒“JOMOO”坐便器6月6日,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4起智能卫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嫌假冒“JOMOO”(九牧)品牌产品。据通报,5月26日,潮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陈某凯经营的卫浴加工场实施检查,现场发现标注“JOMOO”注册商标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成品712套,半成品78套以及相关包装物、标识、打标机等物品一批,涉案侵权产品货值超116万元。该工场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许可手续,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经“JOMOO”注册商标权利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JOMOO”注册商标产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件已移送潮州市公安局办理。潮州:山寨智能马桶被检出“输入功率与电流”不合格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智能卫浴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涉嫌生产冒充注册商标智能坐便器。据通报,5月26日,潮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广东某某盾卫浴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发现智能坐便器产品一批。经检查,当事人在智能坐便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当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2款售价为270元、280元的智能坐便器进行质量抽检,经潮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上述2个型号的智能坐便器产品“输入功率与电流”“标志与说明”项目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目前,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杭州:一商家销售假冒”科勒“坐便器被罚款4万元据萧山广播电视台报道,近期,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四中队接到举报,反映在宁围街道某项目中,有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涉嫌侵犯“科勒/KOHLER”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立刻来到现场,依法对该线索开展核实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项目中安装有多款“科勒/KOHLER”牌卫浴产品,包括马桶、台盆、花洒、拖把池、水龙头等。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这些印有“KOHLER”商标的卫浴产品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明,印有“KOHLER”商标的水龙头是当事人从一家淘宝店铺购买,仅向卖家索取了检测报告,未索取证照及授权证明等。除水龙头外的卫浴产品,是当事人在微信向个人购买,其在购入时亦未索证索票,无法查明实际经营主体。经查看其工程报价单,上述侵权卫浴产品的销售额为41712.08元,违法所得为10843.73元。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43.7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处罚决定。电商平台:一商家销售假冒“小米”智能马桶被索赔3千万今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该案侵权商品销售额高达1.3亿元。据法院查明,自2022年11月起,“小米零度”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马桶及花洒,商品使用“小米零度”字样及与小米商标近似的“M”形标识,并以“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指令,与小米旗下语音助手“小爱同学”高度相似。小米公司主张,“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而“小爱小爱”语音指令模仿“小爱同学”,属于不正当竞争。因此,小米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虽然被告“小米零度”辩称无侵权,但法院认定,“小米”商标在智能硬件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使用近似标识及语音指令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法院将语音指令纳入保护范围。经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约2700万元,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小米3000万元诉请,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消除影响。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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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保护“老板”商标,严厉打击全链条假冒商标侵权行为!全额判赔500万!——原告杭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某陶瓷厂、潮州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吕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器公司系“老板”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涉案五被告通过某陶瓷厂(陈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吕某某和吴某某夫妻二人)及其个人名义,以及诉讼中被陈某某和吕某某简易注销的广东某厨卫公司、吕某某作为唯 一董事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某厨卫公司等名义,在生产、销售的坐便器、花洒、水槽等卫浴产品上使用“老板”“老板卫浴”“www.老板卫浴.net”等标志,同时在企业名称、个人或公司账号名称、店铺名称中使用“老板”字样。原告某电器公司认为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老板”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9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诉讼期间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且在注销时作出相应承诺的,对于注销前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承诺的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在夫妻之间没有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公司股权主体具有实质单一性,进而按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具有夫妻关系的股东对侵权之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在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上,通过穿透式裁判思维,通过股东责任穿透、连带责任扩张等制度“组合拳”,大幅提高商标侵权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权主体不当利用法律制度设置侵权责任“防火墙”的隐蔽性、逃遁性全链条侵权行为。一是通过股东责任穿透机制,破解“借壳侵权”的责任追究难题。公司法的基本理论认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包括商标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越来越多的侵权主体将公司法的上述基本理论作为规避侵权责任承担的盾牌,通过成立公司,甚至通过跨境、跨域成立公司的形式,为实际侵权人免除侵权责任提供“合法外壳”。本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股东在诉讼期间未经清算简易注销公司后的责任承担边界。广东某厨卫公司的股东陈某某、吕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实施简易注销,虽在形式上消灭了公司的主体资格,但判决通过上述二股东承诺书签署行为与债务承担承诺的关联性,穿透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有效遏制了实际侵权人通过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业乱象,有效惩治利用设立公司并违法违规注销公司后实现“金蝉脱壳”的侵权行为。二是明确夫妻公司视为一人公司的认定标准,完善财产混同的举证规则。在认定某科技公司的责任时,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的字面解释,基于夫妻共同持股,且夫妻双方并不存在财产分割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进而将该公司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根据财产混同原则判令夫妻关系的二股东就涉案侵权行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所体现的通过股权同源推定财产混同的司法审查标准,能够有效打击通过复杂股权架构逃避责任承担的侵权行为。 三是构建关联主体共同侵权判定体系,精准打击产业化侵权链条。针对五被告跨地域、跨主体的协同侵权行为,该案采用“行为关联性+意思联络”的综合认定方法,既考察涉案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商标共用等事实,又通过被告之间的商标许可关系、线上线下联动销售等证据链条锁定共同侵权故意,判决思路对有效破解“生产-销售-品牌运营”全链条、分离式的共同侵权认定难题具有指引作用。 本案判决通过体系化运用公司法、商标法、民法典等多 维制度工具,在商标侵权主体认定领域实现三大突破,即从单一主体向关联主体审查转 变、从形式合规向实质违法判断升级、从独立责任向连带责任规制演进。这种裁判理念的革新,不仅强化了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对构建知识产权从严保护工作格局具有示范意义。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73民初4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4)京民终602号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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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周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宣判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六福珠宝”)与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周六福”)、广东丰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弘艺珠宝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日前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赔偿金额由一审的3000万元,改判为500万元。“周六福”被攀附572家加盟店使用2004年4月,周六福珠宝在深圳成立,其对“周六福”“周六福 ZHOU LIU FU”等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类别为首饰珠宝类。2015年、2018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两次推荐“周六福”为中国驰名商标,作为全国珠宝行业的知名品牌,其3500余家门店遍布全国。被告香港周六福于2008年7月在中国香港注册。该公司以“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文字为基础,分一行和两行进行变形呈现(以下分别简称“一行体香港周六福”和“两行体香港周六福”商标),分别注册商标。其中,“一行体香港周六福”商标注册类别为首饰珠宝类,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两行体香港周六福”商标注册类别为文秘、会计、医疗用品、人事咨询管理服务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的上述类别予以认可,但对其用于首饰珠宝类不予注册。这意味着,“两行体香港周六福”商标虽被成功注册,但并不能用于首饰珠宝类业务。在此背景下,香港周六福仍将上述两个商标授权给被告丰隆公司,作为全国总代理使用。被告弘艺珠宝商行则是香港周六福在湖北的省级代理商。香港周六福微信公众号推文显示,该公司在全国共有572家加盟店,开展首饰珠宝类业务。各加盟店铺将“周六福”字样用于店面门头及店内装潢。“一行体香港周六福”和“两行体香港周六福”商标也存在混淆使用情形。此后,周六福珠宝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香港周六福、丰隆公司、弘艺珠宝商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周六福珠宝的权利商标及其中的“周六福”文字具有显著识别性;而丰隆公司、弘艺珠宝商行招揽加盟商的行为,是在明知香港周六福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涉嫌攀附知名商标的前提下进行的。综合商标注册类别、许可范围,以及香港周六福及其代理商、加盟商对“周六福”字样的使用方式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香港周六福、丰隆公司、弘艺珠宝商行构成商标侵权,且三被告之间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系列诉讼已判赔4000万元须避免重复按照572家加盟店、每店6万元加盟费的标准,一审法院判决香港周六福、丰隆公司连带赔偿周六福珠宝3000万元,弘艺珠宝商行在10万元范围内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湖北高院维持了一审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但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纠正。“本案系全国首例周六福珠宝起诉侵权源头的案件。”本案二审审判员、湖北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叶宇介绍,此前,周六福珠宝作为原告,已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大规模、高数额的商业维权诉讼,共有322家香港周六福的加盟店坐上被告席。两年时间内,周六福珠宝已通过系列维权诉讼获判赔近4000万元,而一审按照572家加盟店、每店6万元加盟费计算侵权获利约为3000万元,显然未考虑572家加盟店中已有322家被判赔偿的情节。湖北高院认为,香港周六福等被告侵权行为的责任,已在另案中由其加盟商初步承担。为避免同一行为被重复判赔,二审将判赔金额由3000万元改为500万元。“结合本案的情形和背景,500万元已是顶格赔偿金额。”武汉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告诉记者,我国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宁立志介绍,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批量式商业维权诉讼”逐年增长,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人民法院既要支持原告合法合理的维权诉求,也要谨遵司法为权利人提供救济的初心,防止商标权利人以批量式商业维权方式牟利。湖北高院的二审判决,亮明了这种态度。”来源:湖北日报附判决书: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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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警方成功破获3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达百万余万元!1. “假切换”——停电时纹丝不动,后备电源成摆设! 医院手术中断、数据中心宕机、消防系统瘫痪…后果你敢想? 2. “真放火”——劣质触点打火,秒变“电弧喷射器”!短路起火只需3秒,你的厂房、仓库、配电房够烧几分钟? 3. “偷电狂魔”——漏电不保护,电费暴涨还电人! 摸下设备就被电?每月电费莫名其妙翻倍?可能是假ATS在“偷电”!近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青白石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三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假冒知名品牌电气设备900余台,涉案金额高达百万余万元。5月21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一面印有“护商安企显担当、忠诚护航保繁荣”的锦旗送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青白石派出所,以表达对办案民警的感谢。2024年8月27日,青白石派出所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的某居住区内,发现大量假冒的浙江正泰品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和隔离开关。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实地查看,发现200余台产品。经鉴定,确认系假冒产品,涉案金额约二十余万元。随后办案民警顺势对销售渠道进行顺线排摸,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最终在分局侦查中心、治安管理一大队的大力支撑下,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为获取非法利润,销售假冒产品的事实。该案件侦破后,青白石派出所经过不断排摸,分别于2024年10月、2025年5月又先后破获刘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李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捣毁售假窝点两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累计查获假冒浙江正泰品牌多种型号产品共计685台,涉案金额约七十余万元。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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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小米马桶”侵权小米,爆卖1.3亿,法院:停止侵权,赔偿3000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起诉山寨厂商“小米零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获赔3000万元。据了解,这款马桶用“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指令,产品上还使用了“小米零度”字样以及和小米商标近似的“M”形标识。售卖这款马桶的店家叫做“小米零度”,自2022年11月起“小米零度”在各电商平台销售马桶及花洒,销售量巨大,引起了小米公司的注意,小米公司调取平台数据发现,“小米零度”马桶及花洒的销售金额达1.3亿。小米公司认为,小米是驰名商标,被公众熟知,“小米零度”在商品及销售页面广告宣传中使用与“小米”品牌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指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小米公司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米零度”消除影响,并赔偿3000万元。被告“小米零度”则表示,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与小米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小爱小爱”与“小爱同学”存在差异,无法唤醒小米设备,故不构成侵权。其律师还指出,小米的文字商标并未注册在马桶品类上,且他们的商标经过国家商标总局认证,不应认定为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马桶、花洒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使用和小米公司类似的语音指令,被认为是一种“其他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被告的获利金额达2700余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由于赔偿金额超过小米公司诉请的金额,法院全额支持小米公司诉请的3000万元。本案并非小米首 次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山寨行为。2022年,小米曾起诉某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小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某小米恶意侵权,需赔偿小米科技3000万元。早在2019年时,因在电磁炉、电饭煲等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某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被小米科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判定,某奔腾公司等赔偿小米科技经济损失5000万元。综上所述,此次案件也为“傍名牌”行为敲响警钟,同时,企业更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在于法律保护,更在于其商业化运用能力。企业若忽视IP管理,可能面临侵权风险、品牌贬值或技术流失;反之,有效的IP战略可成为核心竞争力,甚至决定行业话语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从“法律权利”升级为“商业核心资产”,其价值管理将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而对消费者而言,本案也是一次品牌认知教育:价格低廉的“山寨”产品背后,可能隐藏着质量隐患和售后风险。支持正版、尊重创新,终将获得更可靠的产品体验和更健康的市场生态。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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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真假“好太太”案,法院判了!赔偿1000万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近日对涉及“好太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驰名商标“好太太”遭遇“Haotaitai”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初主要从事生产晾衣架业务。2017年,企业登陆A股上市,有“晾衣架第一股”之称。2000年6月,广东好太太公司获核准注册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05年以来,该商标多次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4月,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木制品、家居装饰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的销售,以及装饰工程施工。2014年7月,该公司注册12068437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光板、非金属注模、发光辅助材料。除此之外,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还接连注册“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智慧好太太家居馆”等商标,使用类型包括兽医用制剂的销售、混凝土建筑构件,以及可视电话、电锁、电子监控、电门铃等装置。经查实,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的登记监事为丁某娟。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江苏好太太投资公司、江苏好太太科技公司、苏州好太太公司相继成立。三家公司成立后,先后获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授权,使用含有“Haotaitai”“好太太”文字的商标。而丁某娟同时担任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登记监事。2022年12月,广东好太太公司委托取证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家居批发城内的店铺内,购买了一把价格为1600元的智能门锁。其包装盒上标有“Haotaitai”“智慧家居我有好太太”等字样,以及江苏好太太公司的企业名称。该门锁及所附门卡上均有“Haotaitai”标识。而在登记主办单位为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中,大量使用了“好太太”和“Haotaitai”标识。该网站首页顶部位置则标有“20年专业致力于智能门锁行业”文字。此外,网站的品牌荣誉栏目中,则出现了“好太太在家居建材市场十多年的耕耘……这一切都让好太太无论推出晾衣架,还是……”等表述。据此,广东好太太公司认为,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江苏好太太”故意与“广东好太太”相关联一审中,广东好太太公司主张被告赔偿1000万元。但一审法院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条款,判决江苏好太太方面赔偿400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原告广东“好太太”认为一审法院判赔400万元过低;被告江苏好太太方面则坚持否认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好太太”方面提出,智能锁与晾衣架并非类似商品,购买案涉智能锁的消费者不会将其与广东好太太生产公司及其晾衣架产品混淆。对此,湖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指出,智能锁和晾衣架均属于家居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此外,种种证据显示,无论是在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各关联公司网站的宣传语中,江苏好太太方面都存在将自身与驰名商标广东好太太相关联的故意。二审法院查明,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注册的“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等商标,均已在电锁等相对应的产品类型上,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于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包含“Haotaitai”“好家好太太”诉争商标在内的305件商标,其中包含“法拉蒂”“得力”“史丹利”“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高科”“清华紫光”“方太”“北大方正”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这一现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指出,对于攀附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予以坚决打击。二审全额支持原告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二审期间,广东好太太公司主张有关赔偿的证据,来源于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销售任务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和发票显示销售金额一年累计超过5000万元。按销售额的20%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其一年内的侵权获利赔偿基数至少为1000万元。而江苏好太太方面的侵权行为,已持续多年。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广东好太太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此外,湖北高院判决江苏好太太方面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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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最高法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惩罚性判赔5300余万元!2025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其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对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与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合议庭当庭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简要阐述了裁判意见,随后宣布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金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354.7万余元,并明确了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以及迟延履行金等。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品种权人为法国企业利马格兰欧洲(Limagrain Europe)。恒某公司为利马格兰欧洲的关联企业,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NP01154”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金苑玉304”“金苑玉171”“郑品玉597”“金苑玉181”“郑原玉777”“郑原玉887”等七个通过审定的玉米杂交品种均系未经许可使用“NP01154”品种作为亲本生产而来,请求判令其停止侵害,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6亿元并赔付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程序中,恒某公司提交四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差异位点数为1,为侵权品种;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并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两者为不同品种,故其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定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授权品种“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决驳回恒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争议焦点是金某公司是否侵害“NP01154”品种权和侵权责任的确定,其中主要涉及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NP01154”是否具备同一性,特别是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及加测结果的证明力问题是本案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2994号测试报告所涉加测的5个位点属于被普遍认可、可区分不同品种的特异位点,该报告有关扩大位点加测程序的启动及加测位点的选取均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植物新品种分子标法检测标准的要求,不具有证明力;金某公司关于其被诉侵权品种为“糯质型”玉米,授权品种“NP01154”为“普通玉米”,二者系不同品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金某公司系故意侵权,且侵权产品涉及7个审定杂交品种、侵权时间长达五年、侵权生产面积高达8243.4亩,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进而确定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即5334.7万余元。鉴于案情复杂、事实繁多,恒基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检测费、差旅费等多项费用均有合理性,对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本案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合计53547163.1元。本案曾于去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时隔一年整得以公开宣判。期间,二审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严格质证,对有争议的2994号测试报告要求检测机构作出补充说明并赴该检测机构当面调查核实。同时,依职权调取包括品种权审查档案、行政执法记录等大量证据,还就玉米分子鉴定加测位点的专业事实召开专家论证,精准认定技术事实,组织当事人就被诉侵权种子种植面积进行核对,通过多 维度查明了包括“YZ320”与“NP01154”品种同一性以及侵权赔偿计算等关键事实,充分体现了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本案是我国目前判赔金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通过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鲜明司法导向;同时,判决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让当事人既能打得赢官司,又能有效实现胜诉利益,实现对权利人的有力保护。本案判决明确了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对如何审查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加测位点的科学性作出了探索,对于解决类似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本案判决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体现了对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彰显中国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有关行业代表、北京市有关公用企业员工、媒体记者和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等近30人现场旁听宣判。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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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惩罚性赔偿6000万元!恶意使用胰岛素药品商标侵权案判了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给予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甲药业公司诉被告乙药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认定被告恶意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公司驰名商标“长秀霖”高度近似的“长舒霖”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由于被告侵权获利已远高于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规模、主观恶意及行业特殊性,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等因素,确定本案的损害赔偿金额为6000万元,创下全省药品商标侵权领域的最高判赔金额。甲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 先地位。该公司于2002年研制出首 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国企业对中国第三代胰岛素市场的垄断。2003年,甲药业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长秀霖”商标,并于2006年2月获核准注册。此后长达十多年时间里,“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一直是中国市场上唯 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销售区域覆盖几乎所有省份,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 一的国产品牌。乙药业曾作为甲药业的股东,是生产中成药、西成药和生物药品的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原告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一系列“长秀霖”“速秀霖”“锐秀霖”商标后,乙药业随即在相关商品类别上注册“长舒霖”“速舒霖”“锐舒霖”商标。2020年2月,乙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并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包装装潢,向全国销售。2021年年底,甲药业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万元。苏州中院首先认为,“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的商标、包装、装潢和商品名称,经甲药业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原告使用“长秀霖”商标胰岛素注射液的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纳税、净利润、销售量、销售范围和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事实,足以认定“长秀霖”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长舒霖”商标之前,已在中国境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驰名条件,属于驰名商标。法院进一步指出,胰岛素属于典型易混淆药物,被多国纳入高警示药品目录,其用法用量特殊复杂,药剂量或血药浓度有微小差异就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不同厂家生产的胰岛素产品在成分、剂型和规格、配套用法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本案中经比对显示,“长舒霖”与“长秀霖”仅一字之差,且商品包装均以蓝色色块为主视觉要素,整体构成高度近似。被告企业作为同业竞争者及原告公司前股东,明知“长秀霖”知名度仍注册近似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药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药品商标与包装的清晰严格区分是防范用药错误的关键。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在商标标志、包装盒外观上均与原告“长秀霖”产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混淆,如因混淆发生用药错误可能导致药物使用失能,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健康。且在案证据显示,已经有部分患者及医生对“长舒霖”与“长秀霖”两产品产生混淆。于是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作为胰岛素产品的同行业经营者,其必然了解胰岛素属于A 级高危药品以及胰岛素用药错误的后果,亦早已知晓原告企业“长秀霖”胰岛素的存在及其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损失,法院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根据乙药业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进行计算。在案证据显示,上述销售收入为4.1亿元,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率为不低于48.51%。至于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法院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具体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角度、胰岛素行业的特殊性、仿制药的特点以及企业字号等其他影响产品利润的因素等方面,确定涉案标识的贡献率为不超过20%。同时,被告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在裁量确定的基数基础上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乙药业赔偿甲药业经济损失6000万元。漫画:穆依法官说法恪守商业道德 维护公众生命健康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尤其是胰岛素这一类高危且极易混淆的药品,更应严格把握相关品牌的商业标识,防止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本案作为江苏药品商标侵权领域判赔最高的案件,是贯彻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加大对药品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推动我国医药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本案在药品领域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第一,首 次对药品领域商标侵权案件的标识贡献率进行了精细化裁量。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视角、进入该药品行业的特定门槛、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技术区分以及药企本身的知名度等方面,合理确定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从而精准厘定案件的损害赔偿金额,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第二,对曾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理应知晓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但未予避让,反而注册近似商标使用在相同药品上的行为,认定具有主观恶意,并且基于所涉药品属于高警示、易混淆药物,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故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规制力度。高额判赔一方面彰显人民法院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警示医药企业需恪守商业道德,避免利用历史关联或近似标识不当牟利,有助于净化医药领域竞争环境,依法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来源:苏州中院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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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格力交打假“成绩单”:5人获刑,判赔超千万!4月22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知识产权维权进展通报,通报显示,针对“假冒格力商标”“假冒格力售后”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格力电器坚决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果。针对“假冒格力商标”“假冒格力售后”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格力电器坚决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刑事案件结案4起,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不等、罚金总计20万元;民事案件结案356起,判赔金额总计1607.62万元;行政案件结案结案4起,处以罚款总计71814元。其中,2025年1月至3月,已结案2起“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50起“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相关侵权主体已依法受到有期徒刑等惩处。通报表示,格力将继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维护消费者和自身权益。同时正告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附表:2025年1月至3月典型案例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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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楼盘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300万原告1993年起开发仁恒系列楼盘,被告2002年成立仁恒房地产公司;2003年5月原告第37类仁恒商标核准注册,2005年6月,原告第36类仁恒商标核准注册,原告2016年起诉被告2002.11-2016.5期间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1亿元等。2023年,甘肃高院作出(2020)甘民初1号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2002.11--2016.5期间,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428068743.05元(净利润)×3%(商标净利润贡献率)+563930元(合理开支)=13405992.3元。2024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附二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民终4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某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魏某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钟某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君,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勇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仁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仁恒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仁恒公司)、南京仁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仁恒公司)、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仁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仁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1.兰州仁恒公司将自己的“仁恒”字号与“国际”“晶城”“美林郡”文字组合使用在项目名称上,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做法,属于非商标性使用,兰州仁恒公司对“仁恒”文字的使用是正当使用。兰州仁恒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上使用了多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未利用四被上诉人“仁恒”商标的知名度。2.商品房具有特殊性和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兰州仁恒公司依靠自身多年的奋斗和努力,在兰州甚至甘肃地区的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形象和美誉,并无攀附意图。4.一审判决关于兰州仁恒公司主张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的认定显失公平,不应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还应考虑抗辩人的主观状态,一审判决片面理解上述法律规定,相关认定错误。(二)兰州仁恒公司使用“仁恒”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兰州仁恒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注册,其与被上诉人在不同行政区域内各自经营,应合法共存。2.被上诉人新加坡仁恒公司成立时间晚于上诉人兰州仁恒公司,新加坡仁恒公司不享有在先企业名称权益,不应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保护。3.南京仁恒公司、上海仁恒公司以及成都仁恒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兰州仁恒公司被核准使用“仁恒”字号时,其“仁恒”标识具有市场知名度,为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知悉。四被上诉人在2002年仅涉足上海、南京个别楼盘,市场份额有限,兰州仁恒公司所在的兰州市及全国绝大多数地域的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的“仁恒”标识和商品并不熟悉。因此,上述被上诉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保护的企业名称权益。4.兰州仁恒公司的“仁恒”字号核准登记时,被上诉人并无核准注册的“仁恒”商标,也无相关未注册驰名商标,因此,兰州仁恒公司登记注册“仁恒”字号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本案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该法未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同时,四被上诉人未提出以“仁恒”商标作为权利基础,主张兰州仁恒公司登记注册“仁恒”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一审法院将被上诉人的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予以保护错误,且属于超范围审查。(三)一审判决关于“仁恒”标识对兰州仁恒公司的获利具有贡献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与事实不符。1.兰州仁恒公司与被上诉人从未在同一区域开发与经营,未形成行业、产品、服务等竞争,被诉侵权行为未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2.涉案“仁恒”商标在兰州鲜为人知,对兰州仁恒公司的利润并无贡献,一审判决认定3%的品牌贡献率错误。3.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其为维权支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4.根据兰州仁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各大媒体自兰州仁恒公司成立时就对其经营进行了持续报道,被上诉人作为同业经营者应知晓。一审判决以2002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作为损害赔偿计算期间,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向前推算三年的规定。5.一审法院对系列“仁恒”商标相关证据的认定,及对《关于“仁恒”中文标识对兰州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收入、利润贡献率评估项目执行商定程序的追溯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涉案评估报告)的采信均有不当。成都仁恒公司、南京仁恒公司、上海仁恒公司及新加坡仁恒公司辩称:(一)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兰州仁恒公司使用“仁恒”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使用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兰州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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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跨三省伪劣化肥案告破!涉案资金达1100余万元2024年5月,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破获全省首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在湖北随州成功捣毁一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生产基地。该案件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依法判决2人,行政处罚6人,查扣残留劣质化肥160余吨,涉案资金1100余万元,严厉打击了涉农违法犯罪,守护了粮食生产安全防线。深挖线索,农资大案渐显全貌2024年4月,屈原管理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屈原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称辖区居民购买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化肥。正值春耕时期,伪劣化肥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粮食安全及农户的经济效益。为此,办案民警立即对屈原、湘阴等地农户手中的劣质化肥及时进行扣押送检。经检验,农户家中收到的复合肥竟全部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化肥,不仅无法发挥复合肥应用功效,甚至可能对农作物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火线出击,犯罪人员无所遁逃案件重大,屈原区局迅速将案情上报食药环支队,并牵头成立专案组。经情报研判,一起涉案价值逾千万元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团伙也浮出水面。经缜密调查,专案组民警掌握了犯罪团伙黎某的行动轨迹。面对可能成为案件突破口的黎某,民警火速出击将其抓获。随后,专案组民警赶赴湖北随州,将该案企业法人代表杨某抓获,并在杨某的公司仓库内,现场查扣送检涉案企业残留的160余吨劣质化肥。循线追查,案件侦办不留死角在之后的审讯中,专案组民警一鼓作气,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攻破。经查,黎某于2022年开始与杨某所在的涉案企业进行原材料及化肥的合作,其后因为疫情及生意低迷,二人则商量将化肥原材料少添加一部分以节省成本。2022年3月至案发,涉案资金达1100余万元,销售网络涉及湖南、湖北、河南三省,生产的假化肥逾万吨。至此,该案中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组织架构黎某亮、杨某洪及销售网络逐渐清晰,黎某亮、杨某洪对其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来源:屈原警方在线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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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北京知产法院认定AI模型结构和参数受反法保护,两案判赔30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亿睿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亿睿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抖音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简介抖音公司认为亿睿科公司在B612咔叽APP中推出的“少女漫画特效”及衍生特效侵犯了其“变身漫画特效”的著作权;亿睿科公司使用的模型抄袭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使得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高度近似,该行为攫取了属于抖音公司的用户流量和影响力,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1.著作权侵权不成立。变身漫画成像的生成过程(风格设定、风格化量产、模型训练、用户生成)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风格化量产阶段的漫画绘制是模型训练的数据准备,模型训练阶段的参数优化是生成工具的开发,均非独创性创作;用户启动特效后生成的图像,因真人与成像存在唯 一或有限对应关系,无法体现自然人的思想、情感和个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2.不正当竞争成立。首先,双方均为动漫特效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变身漫画特效通过吸引用户、提升使用粘性和流量,构成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其次,变身漫画特效发布时间早于少女漫画特效,亿睿科公司有接触可能;双方模型结构、参数相似度达91.7%,差异对成像效果影响微小,且亿睿科未提交独立研发证据,认定其抄袭模型核心部分。再次,亿睿科直接使用他人投入成本研发的模型,违反商业道德,损害抖音公司竞争优势。最后,少女漫画特效与变身漫画特效功能高度相似,具有替代作用,对抖音公司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损害。一审法院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赔偿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抖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注:抖音公司分别对亿睿科公司在安卓端和苹果端上线“少女漫画特效”的行为提起诉讼,两案合计判决亿睿科公司赔偿抖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二审判决抖音公司、亿睿科公司均未针对著作权侵权问题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2.被诉行为是否构成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构成,一审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是否明显过高。一、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亿睿科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延长举证期限、逾期采纳证据构成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明确限定举证期限,且抖音公司提交补充证据时庭审尚未终结,亿睿科公司已获合理质证时间并提交反驳证据,故其程序违法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抖音公司是否享有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抖音公司通过风格设定、数据训练、算法优化等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形成独特的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亿睿科公司主张抖音数据获取非法,但未证明其与模型结构参数选择直接相关,该抗辩不成立。(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首先,变身漫画特效上线时间早于少女漫画特效,且模型可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亿睿科公司存在接触可能。其次,双方模型整体结构、卷积层数据(33/36一致,相似度91.7%)、分辨率等关键技术参数高度同一,差异对效果影响微小,构成实质相似。最后,亿睿科公司未合理解释高相似性,亦未提交独立研发证据,认定其直接使用抖音模型核心部分。因此,亿睿科公司的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三)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抖音公司的合法权益少女漫画特效与变身漫画特效功能高度替代,分流用户流量,对于抖音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四)被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被诉行为直接扭曲了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正常供求机制,间接阻碍了抖音公司通过变身漫画特效模型获得竞争收益,收回创新投资,造成了该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此外,被诉行为如不被制止,会影响到数字技术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品推出,影响消费者未来的选择空间,并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一审综合考虑研发成本(手绘师费用171万元、研发人员工资175万元)、用户规模(1717.6万人使用、2.9亿次播放)、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1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二审认为该认定具有事实依据,且亿睿科公司未提交反证,故维持原判。综上所述,亿睿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