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判赔1340万!八年“傍名牌”纠葛终落幕
更新时间:2025-05-23 关注:33
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随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上海、南京、深圳、海口等多个城市先后成立了上海仁某、南京仁某、成都仁某等企业。
在这些城市中,仁某置地打造了一系列高端项目,像“仁某滨江园”“仁某公寓”“仁某置地广场”“仁某河滨城”等。还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勘测中心评定为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五十强。
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6日,虽然相比新加坡仁某置地进入市场的时间稍晚,但在兰州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中也逐渐崭露头角。公司以“生活方式运营商”为经营宗旨,先后开发建设完成了“仁某・国际”“仁某・晶城”两大项目。
2015年,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旗下的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发现,兰州仁某公司在当地开发的一系列楼盘,如“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等,使用了“仁某”字样,这一行为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2016年5月,它联合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将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兰州仁某公司辩称自己将企业字号结合其他要素为楼盘命名,这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做法,属于非商标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兰州仁某公司还指出,在自己被核准使用“仁某”字号时,四家仁某公司的“仁某”标识尚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不为兰州市相关公众熟知。自己使用“仁某”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并没有“搭便车”的故意。
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法院认定兰州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方面,兰州仁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相关宣传中突出使用“仁某”标志,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兰州仁某公司明知原告在先使用“仁某”字号并具有较高商誉和市场影响力,却仍然将“仁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这种“搭便车”的故意十分明显。
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意味着兰州仁某公司不能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仁某”相关的侵权标识,必须停止对“仁某”商标和字号的不正当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40万余元。
兰州仁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