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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以案释法 真假“海霸王”近日,福建高院、省广播电视台联合打造的《热案大家谈》节目以《真假“海霸王”》为题,播出了泉州中院审理的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都说商场如战场,一场没有硝烟的商标之争,在冷柜与货架之间悄然打响。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海霸王”,一家是广东汕头30多年专门生产速冻食品的知名食品企业,另一家是福建晋江成立仅数年的饮料公司。凭借“海霸王”的金字招牌,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是火爆,这究竟是巧合,还是有意而为之呢?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海霸王”?深耕行业三十多年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已成为了速冻食品行业的老牌巨头然而,树大招风随着产品销售的日益火爆市场上开始出现了一些“傍名牌”的产品在调查中销售人员发现这些产品来自海霸王晋江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不仅登记使用了与海霸王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还以此名称销售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霸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但是对于这样的质疑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并不认可表示自己使用类别为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而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从未在方便面、速食米饭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其商标利益不具有受损的可能为维护“海霸王”的商标权益2023年5月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决定对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从事食品行业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明知涉案“海霸王”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然以“海霸王”注册企业名称进行相关宣传而这个“复制、摹仿”的商标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为无效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泉州中院依法判决海霸王晋江某公司须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海霸王”字号并赔偿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福建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一场商标“拉锯战”终于落下帷幕2025-11-26 -
中安德通 | 喀什中院:新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生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以喀检分刑诉字(202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要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该行为在民事上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因该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市场份额丧失等实际经济损失,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失”,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契合“刑民协同”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升审判效率。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知识产权领域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核心构成要件上高度重合,不构成责任竞合,司法实践中可并行适用。在被告人已履行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裁量罚金时,可结合其责任承担情况、悔罪表现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从宽确定罚金数额,以实现刑民责任有机衔接、罚当其罪与实质公正的法治目标。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刑初24号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议庭审判长 陶 冶审判员 苗艳红审判员 阿卜杜外力·克热木法官助理田超书记员古力胡马尔·尔肯当事人公诉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赛禹,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赛禹,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男。辩护人米热阿依·木合塔尔,新疆依孜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辩护人薛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某,男。辩护人姚小军,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包含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6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000元,共计人民币274,000元;五、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920元,共计人民币241,920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2025-11-24 -
视觉中国官网发布“关于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等三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消除影响声明”11月22日,视觉中国官网发布“关于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等三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消除影响声明”。11月20日,摄影师戴建峰称,视觉中国侵权案历时两年终于判决,视觉中国等三家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并公开道歉。案情要追溯到2023年: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误会?近日,天津和平区法院作出(2023)津0101民初12261号一审判决。关于2023年视觉中国通过邮件和电话向摄影师戴建峰提出照片侵权,并要求赔偿其8万多元一事,法院判决认为视觉中国该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其行为缺乏审慎审查,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侧重业务推广,忽视权属风险排查的经营风险。关于视觉中国公开销售涉案照片《银河下的村庄》,视觉中国辩称通过案外人周峰获得了照片《银河下的村庄》授权,并在其官网上进行销售。在视觉中国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涉案照片以2400元的价格销售,视觉中国称其拥有照片著作权。法院判决认定视觉中国侵犯了戴建峰对该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同时要求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及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VCG.COM"网站首页位置连续48小时刊载声明,用以消除影响。法院判决要求视觉中国三公司连带赔偿15000元,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148张照片构成侵权。双方均未上诉,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2025-11-22 -
中安德通 | 被告人销售假冒开关,两小区189台,被告人提出“我来换”图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杰健(右)和检察官一起监督更换假冒双电源开关。 管国珺 摄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杰健在芜湖市某小区监督完最后一台假冒双电源开关更换结束,已是晚上9点多,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握着吴杰健的手连声表示感谢。今年2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孙某从浙江某商户处购买假冒某品牌的双电源开关189台,与其他元器件组合组装在配电箱内对外销售,分别安装在芜湖市某小区、马鞍山市某小区部分楼栋的楼道间、楼顶及地下室的配电房内,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收到案件后,吴杰健仔细阅读了卷宗,考虑到案涉假冒双电源开关均安装于居民小区内,是保障电梯、照明、消防、监控等正常使用的重要设备,涉及千家万户,若仅对孙某判处刑罚,远远没有消除孙某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他打算联合芜湖经开区检察院,责令孙某立即购买正品双电源开关,并全程监督其对案涉假冒双电源开关予以更换。他的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孙某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为弥补自己的过错,第一时间购买正品开关,将购买清单及付款记录及时发给法官并提出申请,希望由他自己来更换全部开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吴杰健和检察官王晓美决定先到马鞍山市某小区现场监督其更换正品开关。据孙某陈述,更换部分开关,需要打开配电房的门锁,钥匙在物业公司处。吴杰健和王晓美一大早便赶到该小区物业服务大厅。说明缘由后,物业公司负责人连连说好,表示愿意配合开锁。更换前,吴杰健与王晓美逐一核对开关的溯源和防伪标识,确保正品,再核查型号是否相同,保证功能一致。更换完成顺利通电使用后,现场拍照留存,再制作勘验笔录,全体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经过一天的忙碌,该小区内67台开关全部更换完毕。第二天一大早,吴杰健又和书记员驱车来到芜湖市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提出,该小区内122台开关分布在13栋楼的楼道间、楼顶及地下室的配电房,一天肯定无法更换完成。他试探性地建议:“这么多的地方,尤其是地下室潮湿不透气,吴法官你们不如等开关全部更换完再进行抽查,不然太浪费你们时间了。”吴杰健严肃说道:“这事关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亲眼看着每个假冒双电源开关被更换下来。”在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按照每栋楼从地下室往楼道间,最后上楼顶的顺序依次更换。当天,空气闷热,刚跑完两栋楼,吴杰健和书记员的衣服就已经被汗水湿透。傍晚,吴杰健与书记员盘点了一天更换的数量,还剩59台未更换。第三天一早,吴杰健与书记员再次准时到达该小区。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感慨道:“吴法官,你们办事真是靠谱,我原以为你们第一天现场看看就算了,没想到第二天还是逐个检查,真辛苦你们了。”“这可是事关居民用电安全的大事,不能有一丝马虎啊。”吴杰健说。经过整整三天的加班加点,案涉两个小区的189台假冒双电源开关全部更换完毕。为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吴杰健和书记员在对被更换下来的假冒双电源开关的数量和型号进行登记、拍照后,要求孙某联系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销毁处理。鉴于孙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我们更要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化解,防患于未然。从‘审理一案’迈向‘守护一方’,这让群众真切的感受到司法的保护力量,也是群众看得见的司法为民。”吴杰健如是说。2025-11-21 -
中安德通 | 丰台法院:药品同名侵权,“法兰琳卡”维权胜诉——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名越辛辰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无效宣告后,商标自始无效,原有效注册期间的侵权责任无法免除。2.法兰琳卡化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医用减肥茶在生产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接近,两者构成类似商品。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6民初2027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员徐斯博书记员高云鹏当事人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鸿,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耀,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名越辛辰广告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25-11-20 -
中安德通 | 公安部公布两起假冒卫浴典型案件、涉案金额合共超9100万元!近日,公安部公布打击网上侵权假冒犯罪8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2起假冒卫浴案件,涉案金额分别达到2100万元和7000余万元,为近年涉案金额较大的卫浴产品制假售假案件。除公安部通报的2起案件外,2025年以来卫浴行业也有多起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被披露,被侵权品牌包括九牧、浪鲸、美标、马可波罗、小米等,有企业主动出击联手公安机关合力打假。公安部公布8起典型案件,2起涉及假冒卫浴产品据人民日报报道,“双11”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打击网上侵权假冒犯罪8起典型案例。本次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包含2起假冒卫浴案件:安徽亳州公安机关侦破陆某飞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案、陕西渭南公安机关侦破巫某炉等人销售假冒品牌智能马桶案,合共涉案金额超9100万元。安徽亳州公安机关侦破陆某飞等人制售假冒品牌卫浴产品案:2025年4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安徽省亳州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生产、仓储窝点4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卫浴产品2万余件、包材10万余件,涉案金额2100万元。经查,2023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陆某飞等人设立制假窝点,购买无任何标识的白版卫浴产品及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随后组织人员打标、包装成假冒品牌卫浴产品,通过多家电商店铺向外销售。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陕西渭南公安机关侦破巫某炉等人销售假冒品牌智能马桶案:2025年4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陕西省渭南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生产、销售窝点3处、打掉售假团伙1个,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经查,2017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巫某炉设立陶瓷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长期贴标生产假冒品牌智能马桶,通过电商店铺和线下门店方式向外销售。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今年以来多起重大案件被侦破有企业获赔3000万元进入2025年,卫浴行业有多起较重大的制假售假案件被公开,涉案金额均在百万元甚至千万元以上。一案件中,某知名企业更获得3000万元赔偿。今年4月,美标透露收到连云港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的判决。案情指,罪犯余某棠、温某某于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在广东开平组装假冒产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查扣1849盒假冒美标卫浴产品及材料,案值共计336,715.09元,余某榆同期网售假货536,441元。法院判决余某棠获刑4年6个月、罚款158万元;余某榆获刑3年6个月、罚款30万元;温某某获刑2年(缓刑3年)、罚款5万元。骊住在本案中获得了共计1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赔偿。5月,潮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位于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陈某凯经营的卫浴加工场实施检查,现场发现标注“JOMOO”注册商标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成品712套,半成品78套以及相关包装物、标识、打标机等物品一批,涉案侵权产品货值超116万元。经“JOMOO”注册商标权利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JOMOO”注册商标产品。该案件已移送潮州市公安局办理。8月,浪鲸卫浴透露重庆市一起重大假冒“浪鲸”注册商标案件尘埃落定。涉案主犯张某、欧某等人在2020年至2023年3月期间,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品牌零售商信息,大肆兜售假冒浪鲸产品,涉案金额超千万元。主犯二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赔偿超百万元;其余八名分销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相应刑罚及罚金。此外,今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小米零度”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马桶及花洒,商品使用“小米零度”字样及与小米商标近似的“M”形标识,并以“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指令,与小米旗下语音助手“小爱同学”高度相似。经计算,被告侵权获利约2700万元,法院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小米3000万元诉请,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消除影响。推出防伪识别系统、悬赏制假线索政企各方加大打击力度近年来,多个头部企业、知名品牌均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商标仿冒与攀附,并因此投入了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进行维权,品牌维权已成为卫浴企业重点关注和投入的工作。例如汉斯格雅近期上线全新定制的“防伪识别系统”,涵盖所有通过正规渠道销售的正品,消费者只需通过扫码查询,就能立即分辨产品真伪。有企业以悬赏方式打击假冒行为。悍高集团近日发文称,为彻底铲除假冒伪劣生存土壤,悍高现重奖征集制假工厂线索,查证属实,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最高奖励10万元,并承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政策层面,政府部门持续推行各项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近期又出台了相关新规。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办法》提出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严格处置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同时强调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拓展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2025-11-20 -
中安德通 | 警方破获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600余万元近日,南湖警方成功侦破“061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举摧毁一个长期从事走私、销售伪劣香烟及雪茄的犯罪网络,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名,查获大量涉案烟草制品,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这条潜伏在正常市场秩序下的灰色链条被彻底斩断。一条线索,牵出暗流涌动的销售链今年6月16日,南湖警方接到一条线索:市区某酒吧内,有人正在销售来路不明的外烟和假烟,该情况立即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南湖警方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南湖区公安分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朱利鹏从这间小小的酒吧入手,顺藤摸瓜进行侦查。很快,酒吧经营者吴某某进入了他的视线。侦查发现,自今年年初开始,吴某某便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走私入境的外烟与假冒香烟混合,一并销售给不明真相的顾客。一条售价千元的走私烟,其利润竟可高达400元,暴利驱使之下,他疯狂地从多个上线处进货。深挖扩线 ,揭开横跨多省的犯罪网络随着侦查的深入,警方发现,吴某某仅仅是一个庞大销售网络的末端环节。在他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专案组没有满足于打击一个销售点,而是决心要揪出整个链条的幕后黑手。在嘉兴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网安支队的大力支持下,犯罪网络逐渐清晰。自2024年以来,以岳某某、王某某为首的核心团伙,为牟取非法暴利,招募了同乡姜某某、雷某某等人,形成了集走私、仓储、分销于一体的犯罪组织。“该团伙极具反侦查意识,为了隐匿行踪,他们将主要的仓储窝点设在了数千公里之外的西部地区。”朱利鹏介绍,该团伙成员则不定期、分批次地前往该窝点,负责接货、打包,再以“线上联系、快递发货”的模式,将货物销往嘉兴乃至全国多个城市。而吴某某不仅从该核心团伙拿货,还同时从外地的吴某等处交叉进货,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供应关系,进一步增加了侦查难度。同步收网,犯罪链条被一网打尽经过近4个月的缜密摸排,收网时机已然成熟。10月13日至16日,南湖警方在外地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展开了统一收网行动。各行动组如利剑出鞘,同步出击。仓储窝点被一举端掉,团伙核心成员在老家落网,广东等地的分销人员也被抓获。行动中,警方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大量涉嫌伪劣的国内品牌香烟和走私的境外品牌卷烟、雪茄,成功斩断了这条“边境囤货—网络销售—终端酒吧”的灰色产业链。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岳某某、王某某等10名主要成员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南湖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的成功告破,是嘉兴公安深化“护航”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民生领域犯罪的又一重大战果。不仅震慑了不法分子,也维护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正常的市场秩序。警方借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假冒伪劣香烟质量低劣、生产环境污秽不堪,对身体健康危害极大。请务必通过正规烟草零售店购买卷烟,不要贪图便宜或猎奇心理,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草制品。同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5-11-17 -
中安德通 | 浦东法院:商家智能体首案!用户恶意诱导造成大模型幻觉,平台不构成侵权——原告浙江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B(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介绍原告分别于2024年5月25日以及5月29日在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APP中搜索原告酒店品牌加盟,搜索结果页中显示了被告某(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的推广链接,点击链接后进入了被告一的智能体客服对话框。随即,在该界面中用户输入部分自动将原告检索内容自动带入至智能体对话中,智能体进行回复后,原告又与该智能体进行了多轮对话。在原告与被告一智能体对话过程中,该界面始终显示了AI标识、被告一公司名称以及相应品牌信息。原告认为,二被告使用推广方式链接至被告一智能体,并在智能体中自动弹出原告品牌酒店加盟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被告一构成共同故意,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四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裁判要旨1.二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智能体对话框中已经明确表明被告一相关的咨询范围,引述时也并未单独突出使用原告商标字样,且自动弹出原告搜索关键词是为便于用户咨询,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2.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的被诉行为是发生在被告一智能体的“一对一”场景中,针对原告代理人反复询问有关原告加盟内容的自动回复,作为用户理应知晓签署咨询对话的场景以及意图,故而无法证明在消费者因客服回复几倍误导或欺骗的损害结果,在综合考虑具体场景、用户历史询问情况以及AI技术所处阶段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被告行为违背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故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3.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AI标识、服务协议免责条款、干预设置功能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并未对涉案被诉行为向二被告进行过投诉,因此智能体向原告委托代理人回复行为不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9582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判长 倪红霞审判员 曹闻佳审判员 刘 畅书记员王佳其吴怡静当事人原告:浙江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某,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浙江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2025-11-15 -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国务院总理李强11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深入实施“两重”建设有关工作,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政策措施,听取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建设教育强国情况的汇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要把“两重”建设放在“十五五”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牢牢把握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要求,强化部门协同,注重软硬结合,推动国家重大战略深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稳步提升。要优化项目审核,更加注重创新要素投入、无形资产投资,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健全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同步做好资产管理、后续运维等工作。要合理安排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节奏,强化项目和资金匹配,积极撬动超长期贷款、政策性金融等资金,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放大“两重”建设效应。会议指出,增强供需适配性是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畅通经济循环的有效举措。要以消费升级引领产业升级,以优质供给更好满足多元需求,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要加快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强化人工智能融合赋能,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发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持续拓展新的消费增量。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特色、高品质消费品供给,加快安全、性能、绿色等标准更新升级,完善认证体系。要围绕细分市场精准匹配不同人群需求,发展一批柔性制造工厂,推动生产高效响应消费者个性化需要。要培育消费新场景新业态,丰富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有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要接续奋进,久久为功,建立健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的协调机制,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培养更多国家急需的创新人才。要着力解决教育领域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适应学龄人口变化,统筹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优化布局,不断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依法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商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2025-11-12 -
中安德通 | 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品牌假鞋案件 涉案金额高达170万元,一男子获刑!四双鞋子只要五百元!独家品牌福利机制!走过路过不要错过!”案情回顾2023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肖某为牟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假鞋。2023年9月初,肖某租用萍乡某小区商品房为工作室,聘请孙某、张某等人在微信上销售假鞋,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70万元,违法所得约65万元。2024年4月28日,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70万元,违法所得达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肖某认罪、悔罪态度和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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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当“工业名片”遭遇“李鬼”“虽然这次涉案金额不大,但在我们企业中的影响力却是极大的。对我们企业来说,产品创新是无价的,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假冒商标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检察院还帮我们完善了内部商标保护措施,让我们更加有信心抓创新抓发展!”日前,山东某知名材料制造公司董事长特意来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下称“高新区检察院”),详细介绍了企业整改情况。 上述材料制造公司是一家上市企业,产品应用到建筑保温、汽车工业、环保涂料、鞋材服装、医疗健康等多个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淄博市该行业的“工业名片”,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首位。2024年4月,鞠某承揽了某学校操场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该材料制造公司的产品。为降低成本,鞠某伪造该公司的商标和产品合格证,利用异地企业材料冒充该公司产品,并将伪造的合格证贴附于产品包装,用于工程招揽和施工。同年5月,该公司在考察项目现场时发现了该批假冒材料,随后报案。 “这批假冒产品造假过程和手段比较隐蔽,如果不仔细看商标印刷清晰度等细节的话,很难辨别真假,这对我们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该企业项目经理表示。 2024年9月,高新区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依法介入,提出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赴深圳、浙江等地跨区域取证,对涉案固化剂、混合料及面漆进行质量鉴定,进一步补强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由于案发时涉案产品的市场价格已经发生了变化,被害公司的损失是按市场中间价计算,还是在承包总额中扣除人工费按比例确定?为此,办案检察官深入研究各地办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联合公安机关、价格认证专家开展专题论证、深入分析研判,最后决定以被害公司产品的市场指导价计算出经济损失。 “在办案中,被害企业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该院积极向省市两级检察院汇报,依托“调诉结合”机制,充分与被害单位沟通,积极帮助被害企业追回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促成民事赔偿在刑事诉讼中一体解决。 最终,鞠某自愿认罪认罚,得到了被害企业的谅解。2024年12月,经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走访调研发现被侵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完善,缺乏商标保护意识,且缺少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培训,对企业经济效益、形象信誉和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此,高新区检察院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从设置防伪标识、建立售后跟踪机制以及增强证据固定等方面,建议企业强化完善商标保护措施,助力守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来源:检察日报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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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江苏高院:5890万!新百伦New Balance 诉“新百伦领跑”侵权案件终审生效——上诉人江西轻跑贸易有限公司(原名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某与被上诉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曾某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和机会,造成了消费者误认误购,严重损害了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赔偿责任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采用主观“推算”“酌定”的方法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被控侵权期间内的销售额、利润率、侵权占比不当,亦未考虑被诉侵权产品上存在“N”“新百伦”“新百伦领跑”等多个标识对交易成交均有贡献度,且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错误。对此本院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考虑侵权人的获利、本案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首先,关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被控侵权期间的销售额。本案中,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为2018年9月7日-2023年3月23日。其中,第一,关于2018年、2019年的销售额。一审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生效判决确定的2018年“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年销售额7.857亿元,并基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品牌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处于扩张期,确定2018年4个月的销售额为2.619亿元(7.857亿元÷12×4)、2019年的销售额至少为7.857亿元并无不当。第二,关于2020年的销售额。一审法院结合(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7557号公证书及新百伦领跑集团2020年度大会关于“2020年实现销售流水28亿元”“‘新百伦领跑’和‘新百伦’品牌线上线下合计24亿元”以及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关于新百伦领跑集团2020年度年销售额为终端零售额且为出厂价2.2倍的相关内容,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新百伦领跑”和“新百伦”品牌的年销售额为10.9亿元(24亿元÷2.2)亦无不当。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称,招商现场的两份不同年度的录音资料指向的并非其公司,且企业为了吸引客户都会对自身实力进行夸大宣传,一审判决依据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夸大宣传就推断其销售规模错误。但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仅简单否认前述宣传内容,并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判决将相关宣传内容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并无不当。第三,关于2021年-2023年的销售额。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的年销售额超20亿元,但无直接证据证明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在此期间关于“新百伦领跑”和“新百伦”品牌的销售额,故一审判决基于前述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2020年实现销售流水28亿元”“‘新百伦领跑’和‘新百伦’品牌线上线下合计24亿元”“年销售额为终端零售额且为出厂价2.2倍”,并考虑2021年、2022年的疫情情况,计算2021年、2022年的销售额各为5.454亿元[20亿元×(24÷28)÷2.2×0.7]、2023年3个月的销售额为1.948亿元[20亿元×(24÷28)÷2.2÷12×3]均无不当。其次,关于利润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的利润率作为计算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侵权获利的依据并无不当。新百伦公司2016年及2017年的审计报告载明其在该两年度内平均营业利润率为9.24%,虽然新百伦公司2019年至2020年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两年度内营业利润率分别为0.74%、3.06%,但一审法院考虑新百伦公司2019年至2020年的营业利润率明显异常,远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生效判决确定“新百伦领跑”品牌的利润率为9.24%,以9.24%作为计算本案赔偿额的利润率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再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占比。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主张其经营的品牌较多,相关销售额并不均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对其上述主张,一审法院已经注意到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提交的诸多公证书中“新百伦领跑”的店铺内,除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还销售服饰、箱包、袜子、帽子及不带有“N”标识的运动鞋等并非本案被诉的侵权产品,线上店铺亦非均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酌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新百伦领跑”和“新百伦”品牌的销售占比为15%并无不当。最后,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故在确定赔偿额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第一,认定是否属于故意。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主张其使用商标系基于对商标注册制度、行政机关认定的信赖,但信赖利益获得保护通常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存在信赖的基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合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均可能成为信赖的基础;二是产生了信赖行为,即行为人基于信赖基础实施了信赖行为;三是信赖利益应受保护。信赖利益应否受到保护通常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般而言,善意的信赖利益才能够受到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信赖基础不合法或者明显违法仍实施相应行为,其主观态度难谓善意,其所谓的信赖利益不应给予保护。本案中,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理应知晓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及字号,但仍模仿其商标,并注册使用“新百伦”字号,攫取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的市场利益,应当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并不具有善意,不存在应予保护的信赖利益。考虑到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在辽宁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仍继续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以辽宁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的时间开始计算本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期间并无不当。第二,认定侵权情节是否严重,一般可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手段、性质、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一审判决考虑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持续侵权期间、侵权行为覆盖地域范围及销售渠道、侵权规模、侵权获利巨大等因素,认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亦无不当。综上,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商誉的损害极大,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体现严厉打击严重恶意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前述确定的销售额、利润率、侵权产品占比,并考虑被诉侵权的“N”标识系侵权产品中最为突出及显著的标识,计算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的赔偿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同时,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提供了公证费用等相关票据,且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持,法院鼓励并肯定律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故一审判决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对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适当考虑,最终确定江西新百伦领跑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870万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曾某的赔偿责任曾某上诉称其利润微薄,且已经履行了对被诉侵权商品的审查义务,但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曾某未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难谓善意,且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及利润情况,故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曾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曾某赔偿新平衡公司、新百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414号二审法院/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53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徐飞云审判员 严常海审判员 王小丰书记员李林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张长琦书记员董星仪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轻跑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腾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新百伦”字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870万元;四、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五、被告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六、驳回原告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