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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66起案件、7省47城:哈轴"零容忍"维权2026年上半年,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哈轴集团")以"零容忍"态度推进品牌维权工作,依托"源头防控+技术赋能+司法协同"三维保护体系,实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经营的战略转型。作为拥有75年历史的"中国轴承工业摇篮",公司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企业发展生命线,上半年通过精准打击侵权行为、深化政企协同、强化技术防伪,为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净化市场环境贡献"哈轴力量"。FIRST上半年维权成效数据01整体数据同比显著增长66起维权案件1473种查处侵权型号522万元涉案金额7省覆盖区域47城走访城市4.99万套查扣侵权产品5起刑事案件6人公安拘捕+50%维权额度同比上半年完成维权案件66起,覆盖7省47城,查处侵权型号1473种、4.99万套,涉案金额522万元,还查扣了多台制假设备和假包装物。其中刑事案件5起,公安机关拘捕6人。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5%,维权额度同比上升50%,打击精度与维权效能持续提升。02打击重点:从"扫门店"到"清主机"上半年维权工作打破"面上全覆盖"的传统模式,转向"摸透分布,走一地清一地"的精准打击策略。聚焦渠道治理核心痛点,线索来源分布如下:终端 30%主机 30%经销商 20%源头 20%主机线索占比达30%,成为主要线索来源。公司通过主机用户线索反馈、库存核查等技术手段锁定证据,联合执法部门实施"人、货、渠道"同步查处。查处型号中前20%型号贡献了70%的涉案金额,精准锁定高频假冒型号集中打击。同时,上半年对多地五金市场开展全摸排,实施重点城市市场净化行动,走一地、清一地,逐省逐市净化市场环境。03闭环零容忍与终端溯源坚持红线原则+公平理念+诉讼索赔闭环,对每一起案件一追到底。2023—2025年共立案191起,已全部提起诉讼,已完结130起。同时,维权工作深入主机用户工厂、工程机械维修点等终端场景。依托"消费者扫码验真+系统自动预警"机制,用户扫码发现假货后即时反馈,公司24小时内响应,前方维权专员现场行动联动后方质量鉴定,实现"扫码-举报-查处"快速响应。每一位用户都是"维权监督员"。依托防伪系统大数据平台,每一次扫码验真数据均实时汇聚分析。系统通过扫码地理位置、频次异常等维度,自动识别假货流通区域并发出假货扫码预警,为精准打击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从被动受理到主动监控的升级。SECOND行业担当以维权实践反哺行业从企业品牌保护走向行业生态共建THIRD法律警示:侵权行为必受法律制裁民事责任需赔偿权利人损失,包括侵权获利、维权成本等,最高可判赔500万元。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视销售金额处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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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虹口法院:原告N公司与被告T某、H某、Z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原告N公司与被告T某、H某、Z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高频案件类型,其中尤以客户名单类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侵权判断最为复杂。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前员工与在职员工相互配合,利用各自任职期间掌握的经营信息,通过设立同业竞争公司,借原公司供应商渠道向原公司长期客户供货,从而绕开原公司完成交易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以及二者之间的匹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前员工及在职员工利用上述信息促成案外人之间交易的行为,如何定性及责任如何分担。法院在从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长期稳定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保护标准予以区分,并认定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匹配关系作为整体信息具有新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本案对同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经营信息的认定标准、共同侵权的认定以及停止侵害期限的确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基本案情原告N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及配件等,其《员工手册(2020年7月版)》中包含保密义务规定。被告T某曾在N公司采购部任职,双方约定有保密义务条款,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保密义务。被告H某曾在N公司销售部任职,N公司因H某存在违反保密义务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并未产生劳动争议纠纷。被告Z公司注册成立于2024年2月26日,T某担任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H某担任公司监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零售等。N公司调查发现,T某、H某通过分别掌握的N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和客户信息,以Z公司的名义与前述供应商、客户接洽并且完成采购、报价等。N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N公司商业秘密的共同侵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N公司与J公司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合作关系,在多次合作中掌握其需求情况等信息,属于客户信息,依法构成N公司的商业秘密。供应产品的信息更倾向于向公众公开,故对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审查应相较于客户信息更为严格,法院审查认定案涉供应商信息不符合秘密性要件,不能单独构成商业秘密。N公司主张的供应商信息虽非其商业秘密,但N公司在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的过程中能够快速形成客户与供应商之间的匹配,故相关信息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新信息,且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亦不易获取,属于N公司的商业秘密。T某、H某原负保密义务,但二人分别利用掌握的供应商信息和客户信息,通过Z公司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实施相同行为,另向N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裁判要旨法院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审查遵循递进式判断标准:秘密性方面,需区分长期稳定交易客户与一般性洽谈客户,前者承载的需求情况等信息具备非公知性,后者因未形成稳定交易关系而不予认定;价值性方面,客户信息及客户与供应商匹配的整体信息能够提升交易效率、带来竞争优势即可认定,不以已发生实际交易为前提;保密性方面,不要求达到使其他无关人员绝对隔离的程度,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方式,并通过制度或协议告知员工保密义务,即可认定符合保密性要件。供应商信息与匹配信息的区分保护:供应商信息因供应商通常面向不特定市场主体,且N公司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直供或专供关系,不单独构成商业秘密。但权利人将供应商信息与特定客户需求进行整合,形成的客户与供应商匹配的整体信息,系区别于公知信息的新信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难以从公开渠道获知,仍可认定具有秘密性而予以保护。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14738号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审判员徐丹阳书记员许思奇当事人原告:N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北京市某某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某某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T某被告:H某被告:Z公司法定代表人:T某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T某、H某、Z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与J公司进行交易的侵害原告N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实施相同行为;二、被告T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N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万元;三、被告H某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中被告T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Z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中被告T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N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2026-08-19 -
中安德通 | 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近日,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对李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总额30万元的罚金。#案情回顾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共同出资,合伙销售假冒“南孚”牌电池。李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记账和销售,刘某负责销售及后期联系上家进货,陈某负责取货、送货和销售,黄某帮忙记账和送货。至2025年6月案发,四人在明知所进购的“南孚”牌电池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多人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5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存放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南孚”电池105箱,共计12.9万余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电池均系侵犯该公司“南孚”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发后,李某、黄某被抓获归案;刘某、陈某经李某规劝后主动投案。四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对南孚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陈某、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坦白、立功、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共计三十万元的罚金,同时,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南孚”电池12.9万余粒,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上缴国库。#法官说法一罚金从重,不敢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的不仅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罚金过低,犯罪成本不高,不法分子极易“重操旧业”。本案处以较重罚金,让违法分子“痛”到不敢再犯。二共同犯罪,帮忙也难逃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虽仅负责记账和送货,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也受到了刑事处罚。这也提醒广大群众,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三提醒注意,别贪便宜吃大亏假冒电池不仅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存在安全隐患。劣质电池可能存在漏液、短路、起火等风险,严重时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结 语●●○本案再次敲响警钟:知识产权不是“软柿子”,制假售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贪便宜、不买假货、不留隐患,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08-18 -
中安德通 | 原创女装遭系统性仿冒,诉讼期仍顶风作案!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64万在服饰行业,部分商家为牟取暴利,惯用抄“大牌”板式设计、用品牌货号引流、用低价吸引消费等手段“搭便车”。近日,南湖法院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恶意傍名牌、系统性仿冒原创,且在诉讼期间仍顶风作案的,不仅难逃法网,更将被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案情回顾本案原告为国内知名原创都市女装品牌“某播”的运营方。该品牌创立至今已逾二十载,斩获多项行业荣誉,其专属的产品款号及色彩编码,已成为区分正品、保障原创权益的核心商业标识。然而,被告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操控由唐某、杨某分别注册的两家网络店铺,长期对原告实施“流水线式”侵权:不仅擅自使用“某播衣”“某播衣衣”等近似标识,大肆抄袭原告原创服装款式,还直接套用原告专属商品编码与款名,通过线上店铺、社交软件等多渠道大规模销售高仿产品。即便在原告起诉立案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仅对商品标题尾号进行微调,核心款式与编码均未整改。不仅如此,被告还通过店铺客服向消费者透露“衣服要下架了”、“这个店可能过不了多久就要被关了”等信息,暗中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转至朋友圈等私域渠道继续销售,持续抢占着原告的市场份额。▲图为涉案侵权服装(左)与正品(右)对比图法院判决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同时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侵权情节恶劣。一方面,被告刻意傍名牌,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商品标题、详情页及服装领标、吊牌上频繁使用“某播衣”“某播”等标识,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该类标识与原告核心商标“某播”构成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另一方面,被告仿制原告同款服装并使用完整涵盖原告款号的货号销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服装原创款式款号,是长期研发形成的专属商业资源。被告未经授权大批量仿制,并直接套用核心商品款号,导致消费者在搜索正品款号时一并检索到同款低价的侵权商品。该行为直接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扰乱了服饰行业原创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法院认定被告主观恶意明确且侵权情节严重。经查明,被告何某某早在2016年便刻意注册近似商标并用于销售同款服装,攀附意图明显,且在被诉后明知侵权始终不收敛,证明其对商标侵权行为系明知而故意为之。同时,何某某通过两家淘宝网店、微信及线下门店构建起多渠道侵权网络,经核算,仅案涉两家淘宝网店获利数额合计已达182万余元。综合其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及获利规模,法院认定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原告以182万元侵权获利为基数,主张额外1倍(即基数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判令何某某承担全部364万元赔偿责任。此外,名义店主唐某、杨某自愿出借身份证注册侵权店铺,属于共同侵权。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二人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系基于明确“故意”,故法院判决其分别在各自店铺侵权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部分。宣判后,被告何某某、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来源:南湖法院2026-08-17 -
中安德通 | 中山中院:二审改判!生产商对经销商独立宣传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无锡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倪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生产商是否需要为经销商的独立宣传行为“买单”?本案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中山咀香园公司与无锡咀香园公司,两家企业因“咀香园”字号与商标的纠葛,已共存三十余年。涉案商品本身并未使用侵权标识,但经销商在电商平台销售时,却在商品链接中擅自突出使用“咀香园”字样进行宣传。权利人据此主张,生产商对经销商负有监管义务,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并未简单以商品来源混淆作为归责依据,而是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出发,严格审查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监管关系,最终对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行为边界和责任范围作出了清晰界定。本案为厘清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边界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基本案情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咀香园公司)系“咀香园”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月饼、糕点等第30类商品,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无锡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咀香园公司)成立于1992年,与中山咀香园公司因历史渊源共存三十余年。无锡咀香园公司委托中山市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园公司)生产“澳香”品牌月饼,产品包装上未使用“咀香园”标识,但授权多家经销商在拼多多等平台销售时,经销商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中突出使用“咀香园”字样进行宣传。中山咀香园公司据此主张无锡咀香园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无锡咀香园公司作为生产商对经销商负有监管义务,明知其“咀香园”商标未获注册仍放任经销商侵权宣传,存在过错,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3万元,原审被告倪某某在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无锡咀香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包装并未使用侵权标识,无锡咀香园公司与经销商之间除购销关系外无隶属或管理关系,且授权书明确限定使用“澳香”品牌,无证据证明生产商与经销商就侵权宣传存在意思联络或监管义务,故改判无锡咀香园公司不构成侵权,由经销商倪某某赔偿1万元。裁判要旨1. 共同侵权中“意思联络”与“监管义务”的认定标准: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生产商与销售商系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若无证据证明二者就侵权行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且生产商对销售商在网络平台上的具体宣传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监管义务,则销售商自行实施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应由销售商独立承担,不应将生产商的生产行为与销售商的宣传行为作侵权一体性评价。2. “先用权”抗辩与企业字号正当使用的边界: 企业字号本身受法律保护,但字号的使用应以区分商品来源为限,不得超出正当范围。若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对方企业成立时间,且双方因历史渊源长期共存、各自发展,在对方未突出使用字号、未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侵权标识的情况下,其使用自身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合理基础,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后受让的商标权,而禁止他人在原有范围内对自身字号进行正当使用。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2072民初22101号二审法院/案号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20民终2652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焦凤迎审判员 王小红审判员 蔡惠群法官助理廖建锋书记员董洁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飞,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原审被告:倪某某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一审裁判结果一、无锡咀香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中山咀香园公司第715987号“”、第604249号“”、第691675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停止宣传、销售侵犯中山咀香园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无锡咀香园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咀香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13万元;三、倪某某在1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中山咀香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5)粤2072民初22101号民事判决;二、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三、驳回中山市咀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6-08-14 -
中安德通 | 贵阳市破获特大制售伪劣酱香白酒案2026年7月1日,随着法槌落下,一场历时近两年、横跨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深度参与的特大制售伪劣酱香型白酒案件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迎来终审。主犯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7万元;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26万元;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全案共查扣假冒伪劣产品近2万件,涉案货值约800万元,销售网络覆盖广东、天津、浙江、上海等15个省市。酱香型白酒是贵州特色产业的重要名片,凝聚着产业发展的积淀、企业品牌的信誉和消费者长期形成的信任。然而,个别不法分子却打起了“名酒”的主意,企图通过制售伪劣产品牟取非法利益。韩某等人以20元至30元一件的低端酒精“串酒”,冒充正品系列酱香型白酒,在直播间以399元的价格销售。巨额利润的背后,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损害,更是对贵州酱香白酒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该案件的判决,是一场从直播间到生产窝点、从销售终端到源头生产的全链条追查,也是一次省、市、区三级协作发力,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检验。一条线索牵出“直播售假”黑链条“贵州蓝茅酒”“贵州30酒”,直播间里,这些打着“名牌酱酒”旗号的产品一度销售火热。每件以399元的价格,看似“优惠”,实则暴利,且发货地址并非正规厂家,而是指向一处物流集配站的隐蔽仓库......2024年9月,一条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件线索进入了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的视线。线索背后,直播销售、名酒包装、物流仓储等多个高风险环节交织。办案人员研判,这并非简单的虚假宣传,背后很有可能隐藏着一条利用网络直播渠道制售伪劣白酒的完整犯罪链条。酱香型白酒产业关系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更关系贵州酱香白酒这一品牌价值。面对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产业形象的违法行为,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一场围绕“贵州酱香”品牌保护的执法行动随即展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抽调执法骨干组成核查组,对涉案主体、销售渠道、仓储地点等开展全面调查。同时,将案件情况上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报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白酒检测机构,搭建“商标鉴定+质量检测”双线技术支撑体系,形成省局统筹协调、市局指挥调度、经开区分局具体落实的三级联动办案格局。以质量检测突破案件关键瓶颈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仓库内成箱的“贵州茅香酒”等产品堆积如山,其外包装与正品高度近似,初步清点即达2333件。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发现,涉案产品可能并非简单假冒包装、虚假宣传,如果仅围绕包装标识开展调查,容易陷入商标侵权行政案件范畴,难以彻底打掉背后的制假售假链条。执法人员需要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终决定从酒体本身来进行突破。一场从一开始就锚定“以质破局”的双线取证策略同步展开。贵州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承担商标鉴定技术支持,白酒检测机构开展酒体质量检测。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围绕案件定性、证据固定、技术支撑等环节同步推进。最终,商标鉴定结果显示,涉案产品相关标识构成近似,存在行政违法情形。但由于刑事案件认定标准要求更高,仅凭商标侵权证据难以实现刑事追责。关键时刻,质量检测报告成为案件突破的重要支撑。经检测,涉案酒体并非经过固态发酵工艺生产,而是通过食用酒精和香料直接勾调而成的“串酒”,均不符合《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检测报告的出炉,让案件迎来关键转折。质量检测结果不仅证实了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更成为推动案件由行政查处向刑事打击转化的关键证据。“这才是能够撬动刑事立案的‘硬证据’!”办案人员思路随之清晰起来。依据检测结果及前期调查掌握的线索,案件已具备进一步追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基础。办案方向也随之调整:由查“假包装”转向查“假产品”,由查处单一违法行为转向追溯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一个隐藏在假冒包装背后的制假售假网络逐渐浮出水面。全链条追击斩断制假售假利益链案件突破关键证据瓶颈后,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沟通会商,对案件证据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对取证程序、证据效力、鉴定结论等重点环节逐项研判,确保证据链合法、完整、坚固。2024年12月13日,在完成全部证据固定后,该案正式移交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开展刑事侦查。一场由市场监管、公安机关联合推进的打假行动,进入全面收网阶段。随着侦查深入,一条覆盖“产、供、销”全环节的犯罪链条逐渐浮出水面。主犯韩某,自2024年6月起,以每件(6瓶)二三十元的价格购入低端酒精“串酒”,同时组织人员设计仿冒正品的包材,并批量印制、灌装生产。生产完成后的成品,被存放于贵阳市多个物流仓库,随后通过网络直播渠道进行销售。在销售端,韩某注册多家公司,在多个直播平台开设店铺,以399元的价格,通过主播话术、摆拍引流等方式,将这些劣质“串酒”包装成正品酱香白酒疯狂叫卖。数据显示,相关直播间单场累计观看高达2万人次,累计销售金额超过500万元。2024年12月19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将韩某抓获,现场查扣涉案产品1.2万余件。专案组顺藤摸瓜,很快锁定并抓获了为韩某充当“中间商”赚取差价的胡某,以及在安顺市平坝区为其生产伪劣基酒并提供涉嫌侵权包装服务的彭某,现场查获大量成品、包材及生产设备。至此,一条从酒精原料勾调、侵权包装生产,到直播间虚假售卖的完整黑灰产业链被彻底斩断。标准监管协同发力守护“贵州酱香”金字招牌案件查办的背后,是监管标准不断完善、执法手段持续升级的缩影。2025年6月1日,最新国家标准《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GB/T 10781.4-2024)正式实施,新国标清晰界定了酱香型白酒必须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陈酿、勾调而成,严禁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从标准源头上将“串酒”彻底逐出酱香型白酒行列。与此同时,新的国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酱香型白酒中掺杂食用酒精的筛查》也于今年获批实施,为精准识别“串酒”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撑。从标准完善到技术赋能,从行政执法到刑事打击,此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运用质量监管手段破解新型违法案件的实践探索。案件的成功查处,不仅打掉了一条制售伪劣酱香型白酒的违法链条,更释放出鲜明信号:任何妄图用食用酒精勾调冒充酱香型白酒、损害消费者权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无论销售手段如何翻新,都将在全链条监管和联合执法下无处遁形。来源:贵阳市场监管2026-08-12 -
中安德通 | 广东高院:判赔500万!“百度”商标跨类保护案终审落槌,境内境外获利均属侵权所得——上诉人深圳市某得电子有限公司、黄某A、黄某C、揭某某与被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驰名商标能否在充电器、数据线等不相类似商品上获得跨类保护,其保护边界何在?本案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原告主张其“百度”及“baidu”商标在搜索引擎服务上已达驰名状态,而被告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工厂、线上店铺及生产的充电器等产品上突出使用“百度”“百度电子”“BADU”等标识。法院从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侵权获利的计算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角度进行审查,最终认定被告构成对驰名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并基于电商平台调取的销售数据精细计算出侵权获利,适用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成本。本案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电商侵权获利计算以及股东、员工连带责任的认定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回应。基本案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络公司)系第1579950号“百度”、第4096733号“百度baidu及图”及第5916520号“baidu”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计算机信息”“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深圳市某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电子公司)于2005年成立,将“百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其工厂、线下门店、阿里巴巴国内站及国际站等线上店铺中,于充电器、数据线、耳机等产品及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百度”“百度电子”“BADU”等标识。百度网络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其驰名商标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百度”商标在深圳某电子公司成立前已达驰名状态,被诉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及不正当竞争;黄某A、黄某C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经营提供场地和商标授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揭某某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构成帮助侵权。经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线上销售额合计6891万余元,按33%利润率及相应贡献率计算,商标侵权获利134万余元、字号侵权获利227万余元,对商标侵权部分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连同线下法定赔偿30万元,合计超出500万元诉请,一审全额支持。深圳某电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认定: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主张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应审查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品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进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本案中,被诉标识“百度”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BADU”与“baidu”仅一个字母之差,被诉商品虽与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但使用方式与计算机、互联网密切相关,消费群体重合,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与百度网络公司案涉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关联,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以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为要件。本案中,被告在权利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大肆使用侵权标识,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获利巨大,符合上述要件。关于基数计算,法院以电商平台调取的销售数据为基础,扣减相关成本后确定侵权获利数额,对《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因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已作相应规定。3.股东及员工连带责任的认定:公司股东虽与公司系独立民事主体,但若其为侵权行为提供场地、商标授权等实质性帮助,且其个人意志主导了侵权行为,应就公司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员工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大额销售货款且未证明款项已转入公司账户的,构成帮助侵权,应就其参与部分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6275号二审法院/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终887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郑 颖审判员 王碧玉审判员 张胤岩书记员谢宜桐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得电子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A,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A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C上诉人(原审被告):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平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琪,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深圳某电子公司、黄某A、黄某C立即停止侵犯百度网络公司第1579950号“百度”、第4096733号“”和第5916520号“baid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去除库存产品上的侵权标识;二、深圳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百度”字号的企业名称;三、深圳某电子公司、黄某A、黄某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百度网络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4457.38元,共计人民币5054457.38元,揭某某对上述赔偿债务中的人民币2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百度网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2026-08-11 -
中安德通 | 广州知产法院:车贴“谐音梗”傍名牌,“顺丰速孕”摹仿“顺丰速运”驰名商标构成侵权——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是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惩治低俗营销、强化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聚焦谐音恶搞知名商标这一新型侵权热点,严格遵循《商标法》立法精神与驰名商标保护原则,明确裁判规则: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行为,即便跨类使用,只要弱化其显著性、损害品牌声誉,即构成商标侵权;以谐音恶搞攀附知名品牌的行为,既侵害商标专用权,又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规制。本案精准平衡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市场经营自由与公序良俗维护的关系,强化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对谐音恶搞类低俗营销作出否定性评价,维护公序良俗,清晰划清创意合法表达与商标侵权的法律边界,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案情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作为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连续四年跻身《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其核心注册商标经多年持续使用与全国性广泛宣传,在运输、快递物流服务领域积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店小二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对外销售的车贴产品上,使用与顺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易引发市场混淆。顺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依法认定其涉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店小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消除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顺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在快递、物流运输服务领域经长期推广使用,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件,依法应获得跨类保护。店小二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在文字、构图等核心构成要素上对该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摹仿,使用场景与传播方式高度重合,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直接弱化了驰名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特征。同时,该被诉侵权标识以谐音恶搞的方式,将生育相关话题低俗化表达,违背公序良俗,进一步贬损了驰名商标的品牌形象,损害了其市场声誉,已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店小二公司已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综合考量商标驰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店小二公司赔偿顺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并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裁判要旨1.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及跨类保护的适用前提: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若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权利人主张跨类保护的,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是否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本案中,被诉侵权车贴属第16类“汽车用装饰贴纸”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的第39类快递等服务类别不构成类似,确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减弱显著性、贬损声誉的认定标准:复制、摹仿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标识通过谐音篡改驰名商标核心文字要素,将其与低俗恶搞内容关联,打破了驰名商标与特定服务来源之间的固有对应关系,构成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减弱及市场声誉的贬损。3.商标侵权赔偿及责任承担方式:在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对商誉的负面影响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商誉贬损的,还可主张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初632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韦晓云审判员 刘小鹏审判员 张 姝法官助理林新宇书记员林巧薇方咏怡当事人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二、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执行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执行法院将根据原告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广州店小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三、驳回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2026-08-10 -
中安德通 | 重金属超标的“FARMER BOB”“泡泡玛特”手办从何而来?9人获刑“FARMER BOB”“泡泡玛特”等知名潮玩品牌遭仿冒,“黑工厂”内查获仿冒品及半成品3400余件,上色所用劣质涂料重金属铬、铅含量严重超标……7月27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吴某甲等9人作出一审判决。吴某甲等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吕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均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从转卖假货到自办“黑工厂”制假链条逐步成形2023年3月,潮玩品牌“FARMER BOB”的权利人深圳寻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发现,多家电商直播店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其公司旗下的爆款手办,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直播线索展开侦查,于2024年1月9日将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抓获归案。经查,吴某甲等三人均为“90后”,初中学历,无固定职业。2022年4月起,三人先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手办成品进行转卖,后被相关品牌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但三人并未就此收手,反而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以更为隐蔽的方式自行开办制假工厂。2023年7月起,三人开始销售未粘贴商标的仿冒潮玩手办,并先后聘用管理人员、主播、助播、油漆工及数名临时工共计十余人,陆续开设十余家网络店铺进行直播销售。涉案仿冒产品涉及“FARMER BOB”和“泡泡玛特”两个品牌的近30种手办,其中包含网红IP“Labubu”。短短一年多时间,该团伙从最初的小作坊发展为拥有独立仓库、两层厂房及十余名员工的制假窝点。2024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甲等人的“黑工厂”内查获仿冒“FARMER BOB”系列手办1500余个、“泡泡玛特”系列手办900个,以及待加工的白坯半成品手办1000余个,共计3400余件。白坯供应商被追诉构成共同犯罪据浦东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李捷介绍,该案除制作和销售环节外,还涉及采购半成品白坯的情况。2024年7月23日,向吴某甲等人提供半成品白坯的吕某、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自2023年9月起,吴某甲为降低成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经营树脂工艺品工厂的吕某、朱某。吴某甲提供相关品牌的复刻手办模具,吕某、朱某按要求定制为未上色的白坯半成品,再运回制假工厂后自行上色加工为成品。吴某甲供述,其明知该行为构成侵权,但认为制作时不贴商标就相对隐蔽。白坯半成品中,最大型号的进价不足100元,而其上色加工后的成品售价为240元。为了明确认定侵权,浦东新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统一鉴别标准,对涉案手办与正品手办进行全方位细节比对,从整体造型、头身比例、面部特征、色彩运用、动作姿态等方面综合判断,证实涉案产品已构成对正品的复制发行。而尚未着色的白坯半成品是否构成侵权呢?对此,“FARMER BOB”权利人深圳寻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和“泡泡玛特”权利人北京泡泡玛特创意文化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对后认定,案涉白坯半成品与正品白坯模型构成复制关系。逐笔厘清刷单乱账177万非法经营额被认定由于吴某甲等人开设的店铺数量多、经营混乱、账目不全,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是个难题。审查批捕阶段,浦东新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以“销售带标假货、销售无标假货、自行生产假货”三个经营阶段为脉络,结合不同电商平台的店铺流水,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详细审计。经逐条梳理店铺交易记录并扣除刷单金额,最终认定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及员工在全部电商平台店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77万余元。吕某、朱某向吴某甲提供其订购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白坯,构成共同犯罪,二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47万余元、54万余元。仿冒手办涂料重金属含量超标长期接触危害健康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吴某甲等人采购白坯后由工人喷漆涂绘所使用的颜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该涂料中可迁移元素铬(Cr)含量为114.8mg/kg、铅(Pb)含量为539.5mg/kg,根据国家标准《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上述两种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分别为60mg/kg、90mg/kg。这样的手办长期接触皮肤或放在室内,可能对使用者的身体造成损害。目前,除已获刑的9人外,该案另有白坯提供人员、侵权产品提供人员、受雇佣网络主播等涉案人员被依法追诉。检察官提醒正品潮玩手办有统一售价和防伪标识,切勿轻信“工厂尾单”等话术,劣质仿冒手办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更可能重金属超标,有害身体健康。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2026-08-07 -
中安德通 | 《繁花》等4000余部作品遭跨境盗播,境内“推手”获刑四年六个月未经授权传播国内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单部点击量超800万次……《繁花》剧照 来源:剧集《繁花》官方微博账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涉及某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软件(下称涉案平台)的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撤销其此前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百万元。上海三中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盗版被追刑责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涉案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我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并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商业广告等方式牟利。王某负责涉案平台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并通过在境内设立公司的方式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经查明,涉案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达到4000余部,其中热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人讯问了王某,出示、宣读了同案关系人员的供述、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的涉案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公诉机关于2025年3月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有异议,认为指控事实与其无关,其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6年3月27日,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的被指控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 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或者收取广告费、会员费,且侵权视频网站普遍存在人为设置较高的原始点击数现象,不能排除人为刷单虚增点击数的可能。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即使认定其构成犯罪,也因其仅参与技术支持,并不参与涉案平台的运营,不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从犯。依法予以严惩 2026年4月15日,上海三中院受理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7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案件宣判现场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部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出具的版权声明、未授权声明反映,涉案平台未经授权传播的视听作品已超过4000部,而涉案平台运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一直无法提供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人或者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材料或具体信息,据此,对王某所提4000余部视听作品均需经相似性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案证据表明,涉案平台上安卓客户端文件代码与王某创立的公司代码库中安卓端的源代码属同一套代码。王某负责涉案平台境内技术业务,通过招募、管理员工编写代码、修改界面及测试、完善功能,为涉案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向员工下达具体业务指令,与境外人员对接解决技术问题,参与业务决策及执行;同时通过邀请博主入驻,宣传推广涉案平台。 据此,上海三中院认定,在涉案平台通过网络传播侵权视听作品过程中,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决策、组织、指挥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上海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尊重和保护创新 该案是一起境内外人员合谋通过境外网站侵犯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对于此类跨境分工协作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予以惩处。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该案二审审判长吴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被点击数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而涉案平台上传播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仅《繁花》一部剧的点击量就超过800万次。况且,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一罪名,因此,法律对此决不宽宥。 吴波介绍,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合议庭在二审审理期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王某的从业经历、联络内容、实施行为等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王某具有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故意。合议庭在二审宣判时做了全面评判和释明,在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面前,拒不供述不等于能够逃脱法网。 “每一部优秀视听作品的背后,都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盗版行为不仅损害创作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文化创作动力。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是对个案的公正裁决,更是向社会传递一个坚定的信念——创新应当被尊重和保护。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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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近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作出终审宣判,7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刑。这起横跨川、粤、赣、滇四省,涉案金额高达1200余万元的制售伪劣电子烟案件尘埃落定。该案是内江近年来侦办的链条最完整、跨区域范围最广、涉案金额最大的伪劣电子烟案件。内江烟草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历时数月攻坚,成功摧毁了一条集非法生产、仓储转运、线下分销于一体的伪劣电子烟黑色产业链,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线索浮现 循疑深挖 2024年1月,内江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通过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的投诉举报,反映在城区一家电子烟门店购买到疑似假冒伪劣电子烟。接到举报后,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稽查人员前往涉事门店开展核查工作。 经过实地排查发现,涉事门店地处市中心繁华商圈,公然售卖伪劣电子烟,店内客流密集,具有一定销售规模。办案人员进一步摸排发现,该门店店主臧某某在内江、乐山等地开设多家电子烟经营门店。 伪劣电子烟生产现场。 结合货品来源、销售模式综合研判,执法人员判定,这并非个体商户零散的违法经营行为,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一个组织严密、跨区域作案的制售伪劣电子烟犯罪团伙。 为彻底斩断犯罪链条,市中区烟草专卖局立即向内江市烟草专卖局汇报,由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科牵头,积极对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三方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联合专案组,正式启动“1·10”专案侦办工作。专案组快速梳理前期摸排的线索,精准锁定臧某某及同伙陈某某分布在内江、乐山两地的线下销售网点,组织开展首轮集中查处行动,现场查获伪劣电子烟烟弹5.2万余个,初步核算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专案组以涉事零售门店为突破口,通过梳理门店经营者社会关系、通话记录、物流信息等,查实臧某某、陈某某资金流水300多万元。顺着脉络追查,办案人员锁定二人上游供货商为四川德阳的黄某某、李某某夫妇。经查,李某某此前因违法经营伪劣电子烟被羁押,但其妻子黄某某心存侥幸,并未停止违法活动,依旧暗中承接货源、分销货品,且频繁驾车往返四川与广东中山等地,种种迹象指向该案源头藏匿于广东。数据引路 跨省侦办 掌握上下游关联线索后,专案组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要求,对案件开展深度挖掘。烟草、公安部门强化数据研判、技术侦查,同时开展实地摸排,依托海量数据开展交叉分析、层层溯源。 专案组围绕黄某某的出行轨迹、往来密切人员持续深挖,线索指向广东东莞、中山两地,袁某某、袁某父子两名关键人员进入侦查视线。经核实,袁某某2020年前后任职于广东惠州一家电子烟生产企业,担任技术总监。自2022年后,其伙同鲁某某、刘某某等人,私自组织人员违法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该团伙分工明确,鲁某某负责出资,刘某某负责厂区日常管理,袁某某负责生产技术,三人各自搭建独立分销渠道。 现场查获的伪劣电子烟。 案件侦办期间恰逢春节,人流、物流迎来高峰。为了查清事实,专案组组建多支外勤小组,采取“大数据研判+传统侦查”的模式,奔赴川、粤、赣、滇四省多地同步开展工作。一方面运用大数据实时追踪人员动态、货物流向;另一方面采取定点蹲守、外围摸排、实地核查等方式,逐一核实生产车间、仓储库房、零售网点具体位置。 历经两个多月连续奋战,专案组厘清了该团伙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的生产窝点、出货方式、销售模式及全部涉案窝点信息。 该团伙自2022年以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袁某某在中山工业园区搭建地下非法生产线,然后将生产出来的伪劣电子烟转移至东莞的仓储窝点,其子袁某日常负责仓储管理与运输发货,卖给四川籍李某某、黄某某夫妻,李某某、黄某某再运至乐山卖给臧某某、陈某某,再由臧某某、陈某某组织人员在乐山、内江、眉山等地的店铺内进行销售。 至此,全案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晰,所有涉案人员身份、活动轨迹、窝点位置全部精准锁定,开展跨区域同步收网的时机全面成熟。雷霆出击 全链收网 为确保实现生产、仓储、销售全环节打击,做到涉案人员、违法窝点、伪劣产品无一遗漏,专案组结合各地侦查情况,周密制定多区域同步抓捕方案,分批次开展集中收网行动。 2024年2月20日,内江烟草、公安部门联合抓捕组在东莞、云南瑞丽、江西黎川三地区同步开展抓捕行动,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6名。执法人员在中山市捣毁1条完整生产线,现场查扣伪劣电子烟烟弹4.9万余个,以及其他大量原辅材料和半成品,案值140余万元。现场查获的伪劣电子烟。 本次行动累计捣毁非法电子烟生产线1条,查封隐蔽仓储窝点5个,关停非法销售点位8个,现场查获伪劣电子烟烟弹共计99456个,实物货值298.37万元,全案累计查证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 历经一审、二审审理,近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臧某某、陈某某等7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刑并处罚金,现场查扣的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将追缴的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对涉烟违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2026-08-03 -
中安德通 | 看懂老字号商标维权底层逻辑,按摩店跨界侵权牟利64万,双倍重罚150万!三百余年风雨沉淀,从清宫御药到国民老字号,“同仁堂”三个字早已不是简单的品牌名称,而是中医药品质、信誉与匠心的代名词。但正因为品牌知名度高、口碑过硬,不少投机分子动了歪心思,妄图“搭便车”蹭流量、赚快钱,肆意侵权牟利。2026年冒用同仁堂商标的侵权商家被判全额赔偿150万惩罚性赔偿金,老字号的品牌红利,从来不是不法分子的“摇钱树”,蹭牌侵权必重罚!01 按摩店冒用同仁堂招牌,非法获利超64万本次涉案的侵权主体,是一家普通按摩理疗门店,和中医药制药、康养行业毫无正规关联,却明目张胆打起了同仁堂的主意。为了提升门店档次、吸引消费者、抬高收费价格,这家按摩店在门店招牌、线上团购页面、宣传海报、店内物料等全部宣传场景中,突出使用“同仁堂”字样,刻意绑定百年老字号品牌形象。普通消费者看到“同仁堂”三个字,天然会联想到正规、专业、安全的中医药康养服务,纷纷进店消费。靠着这份虚假品牌背书,这家小小按摩店疯狂牟利,侵权获利金额远超64万元。看似是简单的“蹭名牌”行为,实则隐患重重:一方面,非正规康养门店冒用中医药老字号名号,服务质量、卫生条件、专业资质均无法保障,极易误导、欺骗消费者,甚至可能因不专业操作损害用户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劣质服务绑定同仁堂金字招牌,严重透支百年老字号的品牌信誉,混淆公众认知,给同仁堂多年积累的口碑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发现侵权行为后,北京同仁堂集团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商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02 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维权诉求在以往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商家因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小,屡罚屡犯、肆意侵权。但本案的判决结果,彻底打破了这种侥幸心理。法院经全面审理查明,涉案按摩店主观侵权恶意极其明显,属于刻意攀附老字号商誉、故意侵权牟利,且侵权时间长、传播范围广、获利金额高,侵权情节十分严重。为精准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创新性结合行业线上化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品牌贡献度多重维度,精准核算侵权获利,最终认定商家侵权获利不低于64万元。基于被告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事实,法院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标准,最终全额支持北京同仁堂150万元的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方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足额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绝非简单的经济处罚,更释放出三大强烈信号:1. 老字号商标权受顶级保护,驰名商标、百年品牌的商誉价值不容随意践踏;2. 恶意蹭牌、搭便车不再低成本,获利越高、处罚越重,惩罚性赔偿精准打击恶意侵权;3. 跨行业商标侵权同样追责,哪怕不是同类药品生产销售,跨界冒用品牌依旧构成严重侵权。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