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安德通 | 广州花都检察推进全链条治理,破解“皮具之都”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被称为“中国皮具之都”。自改革开放初期起步以来,这里已建成5大专业批发市场、7大工业园区,拥有皮革皮具箱包生产经营企业超5000家,年产箱包皮具超7亿只,占全国皮具年产量约50%,其中60%以上出口,产品辐射142个国家和地区,年交易额超500亿元。产业规模稳居全国三大箱包基地之首。狮岭镇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整,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尤为迫切。花都区检察院紧紧围绕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主线,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狮岭镇书写着检察履职的生动答卷。近日,由最高检组织开展的“新媒体走基层看检察”采访团走进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实地探访了这座“中国皮具之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犯罪溯源“全闭环”花都区检察院一位多年承办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狮岭镇作为“中国皮具之都”,产业集聚度高、产业链完整,保护行业知识产权需要从成品到配件全链条溯源护航。本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大部分是制假售假类型的案件,为规避打击,生产窝点分散、库存零散,线上交易居多,涉案线索发现、取证和打击难度较大,既扰乱整个皮具产业秩序,也严重损害区域产业口碑。检察官介绍,近年来花都区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成立专责办案团队,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及时介入引导侦查,靠前开展追赃挽损等工作。主动构建知识产权“一案四查”机制,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多向发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个案背后的“全链追诉”采访中,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洪炳坤向记者讲述了一起让他印象深刻的案件。“这是一起跨区域的假冒知名品牌箱包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给我们审查起诉时,我们都以为只是一起普通的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件。”洪炳坤回忆,“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所销售箱包的来源未查清。通过梳理嫌疑人的资金流水、物流记录等证据,核实到李某和王某所销售的箱包工艺、型号、销售价格等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高度一致。”“花都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检察异地协作机制,向海珠区检察院移送线索。”洪炳坤说,最终查明李某和王某在得知上游制假者王某光被广州市海珠区公安机关刑拘后,将王某光存放于仓库内未被查获的假冒品牌箱包转移存放,并通过网络销售获利。“我们以该案为切入点,延伸检察职能推动源头治理,针对电商售假行为,联合海珠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洪炳坤介绍。洪炳坤告诉记者,这类案子最难的,就是找到生产源头、打掉整个链条。为此,花都区检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建立了公安机关通报机制,确保办案团队从侦查阶段就能介入,引导取证、追赃挽损。同时,细化补充侦查提纲,动态跟踪取证进展,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此外,还会同公安机关逐案分析难点疑点,推动制定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明确核心证据要素、规范取证流程,帮一线侦查人员破解取证难题。采访现场,检察官还介绍了一起近期审结的跨省假冒防水材料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单位犯罪与团伙式犯罪交织的案件,涉案链条长、人员多。”“涉案被告单位为一家省外的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某知名防水品牌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由家族成员分工把控全环节实施侵权犯罪。”检察官介绍,该团伙的核心人员均为亲属,其中张某鹏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父张某华是公司董事长,堂兄弟张某贤为核心管理层,掌控着生产决策和资金调配。其余亲属成员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工厂生产、仓库仓储管理、财务出纳、贴标制假、伪造检测证明等,形成了“省外工厂生产、广州花都仓库存放销售”的跨区域完整侵权黑链。经查,该团伙非法经营数额高达600余万元,涉案人员20余人。“侵权商品不仅给品牌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质量品质参差不齐也损害了该品牌的商业信誉。”检察官称,花都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把生产、仓储、销售、资金往来、伪造资质等全链条证据一一固定。在花都仓库和外省工厂,当场查获大量假冒防水卷材、涂料,还有假合格证、假公章、假包装材料。通过对犯罪证据的全面挖掘,最终成功查实并斩断了这条盘踞近四年的侵权黑链。检察官介绍,嫌疑人到案后,一方面我们持续开展释法说理,让涉案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阐明退赃退赔对量刑从宽处理的影响,促成多人主动认罪认罚。另一方面,认真听取被害企业的诉求,及时反馈案件进展和退赔意愿。最终,被告公司赔偿了被害企业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这个案子是我们打击跨区域、团伙式、全链条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典型。”检察官感慨,“我深刻体会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要重拳出击、严惩犯罪,也要尽力化解矛盾、修复市场秩序,更要守住公共安全和民生底线,让办案既有法律效果,也有社会效果。”延伸履职助推营商环境再优化花都区检察院不仅严厉打击犯罪,还注重从源头预防侵权风险。检察官介绍,目前已在花都(国际)汽车产业基地、狮岭“中国皮具之都”等地建了4个法治营商环境联络站,公开挂点检察官的联系方式。除了现场受理企业诉求,还打造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渠道,方便企业反映网络知识产权、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恶意诉讼等问题。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通过内部优化协同分工、外部协同区纪委监委、公安、司法局、工商联等部门扩展线索发现渠道。在协同保护方面,去年花都区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协作内容、职责分工以制度固定,明确依法履职、协作共赢原则。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反过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也会移给我们,杜绝不刑不罚。”双方还依托数字赋能,精准打击跨境电商侵权、皮具假冒等问题,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框架协议落地后,单部门执法解决不了的难题,现在能一体推进,对违法分子的震慑更大。值得一提的还有广州花都(皮革皮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16年,主要承担专利行政执法协助、专利快速审查、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建设及专利导航运营等职能。记者从维权中心了解到,该中心近年专利预审量保持全国领先,2022年受理5140件、授权4636件,2023年创新研发“存证易”区块链存证系统实现侵权产品快速下架。2024年4月27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花都工作站在该中心揭牌,成为省内首家设立于皮革皮具产业园的维权援助机构。检察机关以设立法治营商环境联络站的方式,与快维中心通力合作,通过“家门口的检察院”升级法治惠企“5+6”模式,开展知识产权普法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从源头防范侵权风险。金圣斯公司是狮岭镇科技创新型箱包行业龙头企业,该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引导和检察机关的大力推动下,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不断增强,侵权仿冒的商家也随之明显减少。依托花都皮革皮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快审、快授权、快维权通道,实现了企业专利的快速确权、侵权快速判定以及纠纷快速高效处理,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如今,在行政服务高效、司法保护有力的双重保障下,狮岭箱包产业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以金圣斯公司为代表的创新企业专利申请量、原创产品占比不断攀升,产业正加速从“制造”向“智造”转型、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花都皮革皮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2026-04-28 -
中安德通 | 奔富商标维权案二审终胜诉,7056万赔偿彰显知识产权力度一场横跨14年的知识产权拉锯战,终于尘埃落定。2026年2月13日,备受业界关注的奔富商标维权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富邑葡萄酒集团(TWE)胜诉。法院裁定,涉事企业使用“奔富酒园”“RUSH RICH”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7056万元,相关股东在4997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需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从2012年侵权行为初现,到2026年二审落幕,14年间,奔富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这起案件不仅捍卫了品牌自身权益,更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典型案例。一、14年拉锯:从恶意抢注到终审胜诉奔富(英文“Penfolds”)是1844年创立的澳大利亚知名葡萄酒品牌,上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后,一直沿用“奔富”作为中文名称。经过数十年深耕,“奔富”已与“Penfolds”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成为高端葡萄酒的代名词,被消费者广泛认可,也被多家权威媒体作为标准中文翻译使用。品牌的高知名度,引来不法商家觊觎。2012年,福建晋江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奔富酒园”商标,并于2015年注册成功。此后,该公司注册“RUSH RICH”(谐音“奔富”)等近似商标,更改企业名称为“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谎称其品牌为奔富集团旗下,甚至伪造进口证书,在电商平台、线下商超铺货,刻意突出“奔富”标识误导消费者。2016年,富邑集团正式启动维权程序,这场持久战就此展开:2016至2022年,富邑申请宣告“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历经商评委裁定、北京高院改判,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该商标无效,明确其注册行为存在攀附商誉的恶意;2023至2026年,富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705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权战终获圆满。值得一提的是,涉事企业一审败诉后,曾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至10万试图逃避赔偿,法院依法判决其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彻底堵死逃避之路。2026-04-27
-
聚焦┃“加强体育知产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成功召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回应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落实体育强国战略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促进提升体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4月22日,“加强体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举行。▲活动现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总站党委书记、站长陈永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扎西顿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淑兰,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劲松,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邵世志出席会议并致辞。本次研讨会聚焦加强体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总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同主办,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协办。开幕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总站党委书记、站长陈永庆出席会议并致辞陈永庆表示,上海总站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上海的桥头堡,近年来立足上海,深入挖掘顶级体育赛事的版权价值,积极拓展体育版权的合作空间,着力放大总台优质节目的资源在融媒体领域的传播效率。同时进一步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在体育赛事转播运营、版权保护实践中持续探索。一是做强自主IP是掌握版权主动的战略支点。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优质IP,在版权开发、运营和保护上才能真正掌握话语权,为整个行业树立尊重版权、保护创新的标杆。二是应对技术变革是司法保护必须回应的时代之问。上海法院系统在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领域作出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审理的典型案件正是上海司法实践主动拥抱技术发展,回应产业热点难点的生动体现。三是构建保护合力是护航产业未来的必由之路。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项需要立法、司法、行政、行业技术等多方协同的系统工程,上海总站愿继续发挥好链接器和助推器的作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副总经理扎西顿珠出席会议并致辞扎西顿珠指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近年来以版权运营为纽带,持续挖掘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价值,强化体育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坚守主流媒体职责,以版权运营赋能体育产业提质增效。不断拓宽体育国际版权合作版图,持续推动国内赛事转播,全力构建开放共赢的版权生态合作体系。二是强化法治护航保障,以司法保障筑牢体育知识产权安全屏障。在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下,不断完善版权保护全链条机制,加强风险法律控制与证据固化,通过典型案例引领行业规范,切实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三是聚力多方协同合作,以共治理念构建健康有序的体育IP生态。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惩戒、宣传引导等协同机制,形成全链条、全方位、全领域的保护合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共同守护体育IP健康成长,推动体育产业生态持续向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黎淑兰出席会议并致辞黎淑兰表示,浦东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体育事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当前体育产业正加速向数字化、商业化、品牌化转型,对司法保护提出新挑战。上海法院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政治担当,保护体育产业知识产权。坚决贯彻国家战略,勇于开拓创新,在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的司法道路上走在全国前列。二是树立裁判规则,助力体育产业持续蓬勃发展。通过典型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准确划定各类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边界,保障体育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大保护力度,护航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建设。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涉外体育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能力建设,为上海举办国际体育赛事提供司法保障,助力上海体育产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劲松出席会议并致辞张劲松强调,体育赛事靠规则来维护公平,体育产业则靠司法来维护公平,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从系统上治,从源头上防。一是提高站位,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新作为。把司法保护工作放到浦东引领区建设的大局中谋划,依法审慎处理涉体育产业案件,护航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赛事之都核心区。二是专业精进,在疑难攻坚上实现新突破。加强学习研究,争做懂法律、懂体育、懂产业、懂AI大数据的复合型法官,提升对新类型案件的敏感性和敏捷性。对涉及核心技术、新兴业态的法律问题敢于先行先试,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浦东经验”。三是协同联动,在源头治理上探索新模式。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衔接,深化与体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体育产业从业者的沟通协作。结合典型案例做好法治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邵世志出席会议并致辞邵世志指出,此次研讨会既是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助力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赋能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研讨共同探索符合体育产业发展实际、回应时代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案。一是围绕中心大局,把牢体育产业发展的“方向标”。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主动作为,将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产业活力的重要抓手去落实。二是深化融合发展,激活体育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推动“体育+知识产权”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政策供给,不断创新“体育+”模式,让更多创新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实效。三是强化协同保护,筑牢体育行业共治的“防护盾”。政府、司法、协会、企业共治共享共护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拿出务实举措、贡献浦东力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主持开幕式开幕式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主持。朱丹表示,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知识产权和体育:各就位、预备、创新”,深刻揭示了知识产权与体育互促共进的重要且紧密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体育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当前,体育产业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体育产业是高度依赖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行业。体育产业的核心收入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营。体育产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高水平的体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年来,浦东法院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体育强国战略,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体育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努力为体育产业创新发展注入法治动能。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研讨体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工作成效和经验,提升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游闽键作主旨演讲活动现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游闽键围绕民间群众体育赛事的核心知识产权问题、典型案例和保护路径发表主旨演讲。专题论坛(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军华主持专题论坛(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上海总站经理室主任何平在论坛上发言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田吉刚在论坛上发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张本勇在论坛上发言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姜熙在论坛上发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员张俊在论坛上发言专题论坛(一)与谈环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主持专题论坛(一)与谈环节女排奥运冠军、作家、中国版权协会版权保护宣传官赵蕊蕊在与谈环节发言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视频版权维权负责人谭乃文在与谈环节发言2026-04-24
-
中安德通 | 北京东城法院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制销盗版“哪吒卡牌”8人获刑2025年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闹海》一经上映就掀起热潮登顶中国影史票房榜跻身全球票房前列随着电影作品的爆火相关周边产品更是“一吒难求”其中哪吒卡牌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不少人也从中嗅到商机但他们未通过正规授权就制作、销售盗版卡牌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侵权还涉嫌刑事犯罪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涉及生产、销售盗版哪吒卡牌的刑事案件,多名被告人分别因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基本案情2025年2月,生产销售儿童玩具的浙江厂商陈某等4人发现,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的衍生周边产品哪吒卡牌在青少年群体中风靡,便瞄准这一“利润空间”,产生了制作发行哪吒卡牌的想法。他们未经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电影中的动画形象印刷在自制的卡牌上,并私自加印“哪吒之魔童闹海”字样,形成了“设计仿制—印刷生产—包装分拣—对外供货”的产业模式。图为证据图。法院提供在这些盗版哪吒卡牌生产出来后,他们进行线上推销,联系经销商并提供产品样照,待经销商选定后以整包出售。最终,他们将盗版卡牌销售给山东经销商谢某,谢某再加价倒卖给北京市相关商户,由商户向社会公众销售盗版卡牌,形成了跨区域的长链条模式。虽然没有正版卡牌的“版权防伪标识”,但这些盗版卡牌以价格优势获得不少购买者青睐,仅两个月的时间,非法经营数额就达到了130余万元。2025年4月,消费者赵某从某商户处购买了前述哪吒卡牌后,发现系盗版卡牌,随即报警。2025年4月18日,生产盗版卡牌的陈某等4人及销售盗版卡牌的谢某等4人被抓获。后陈某等人及谢某等人分别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东城区法院系统性审查资金流、物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了制假售假产业链。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4人系地下生产厂家负责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陈某等4人作为侵权链条的源头环节,其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谢某等4人作为下游销售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法院对上述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图为法院审理现场。2026-04-23 -
中安德通 | 182个家电品牌被侵权!这家公司搭建“李鬼网站”假冒维修,违法所得815万余元消费者搜索品牌售后页面自动跳出来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实际接通的是假冒品牌家电维修客服……“我搜索品牌售后,页面自动跳出来一个400开头的电话。”“两名自称品牌售后服务的工作人员来我家修空调,要收费650元,我对这个费用产生质疑。对方便对我进行言语侮辱,电话客服也对投诉爱搭不理。”“通过说明书上的电话再反映上门服务质量问题时,我才意识到被骗了”……尽管时过境迁,徐先生对着警察讲述起自己维修空调上当受骗的经过时仍气愤不已。徐先生只是上千名被骗消费者中的一员,该品牌也只是182个被侵权家电品牌中的一个。“可以说,几乎所有的主流家电企业都是这起案件的受害者。”办案检察官、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单婷对记者说。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到来之际,办案团队向《检察日报》披露了这起最高检指导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家电领域首起侵犯服务商标案的详情。假冒维修:一个困扰家电行业已久的问题2023年7月,有家电企业向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报案,称陆续接到全国各地家电用户关于上门维修人员服务差、乱收费的投诉,调查后发现有网站盗用该企业商标,假冒企业售后服务网站,并安排人员冒充企业工作人员上门维修、收取费用。这样的情况在青岛不是第一次,此前陆续有不同的家电企业在青岛多个区县公安局报案。“家电行业苦这个问题久矣。”青岛某家电企业法务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早期多为个人假冒企业维修人员,后来逐渐发展为成立公司搭建假冒网站。这些网站的营利方式堪称“五花八门”,有的收取维修服务商的加盟费,有的只是替客户向正牌家电企业报修后收取差价,侵权行为隐蔽性很强,受害消费者分散在各地,单笔维修数额少,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民事起诉案件量大,取证烦琐,家电企业维权非常艰难。这些问题也困扰着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这个案子能不能立案?以什么罪名立案?办案人员分别考虑过是否构成网络犯罪或者诈骗犯罪的相关罪名,但都觉得不够准确。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为了确定侦查方向和取证思路,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市南区检察院在与公安机关初步沟通案情后,启动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并同步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了报告。青岛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认为该案涉嫌新型侵犯服务商标犯罪。所谓服务商标,是与商品商标相对应的商标种类,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用于区分自身服务与他人服务的商业标志,享有与商品商标同等的法律保护。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组合,注册后获得独占专用权。我国服务商标注册采用国际分类标准的第35类至第45类,覆盖广告、金融、教育、医疗等11个服务领域。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此正式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然而,从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走向司法实践中的犯罪惩治,直至成为消费者和权利人企业可感可见的公平正义,还有很多具体的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工作亟待开展。补强证据:千万次取证破解犯罪套路2024年1月,公安机关陆续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魏某抓获。随着侦查、讯问的推进,案件脉络、主要犯罪手法等细节逐渐清晰起来。早在2019年12月,王某、魏某就共同成立了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随某公司”),主要经营家电维修业务。2022年至2024年,王某、魏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搭建假冒海尔、海信等家电品牌的维修网站。用户在网络平台搜索“某某品牌维修”“某某品牌售后服务”等关键词时,就会检索到该假冒网站,拨打网页上的400电话,实际接通的是随某公司。随某公司客服假冒品牌家电维修客服接收订单后,根据用户需求及地址通过微信群派单给全国各地的维修人员,上门提供维修服务。据查,王某、魏某等人通过运营182个品牌家电的假冒维修网站,收取维修服务费共计1972万余元,违法所得815万余元。从犯罪嫌疑人供述、诸多受害消费者的证言和权利人企业的报案记录看,这起案件中的犯罪行为非常“套路化”“模式化”——大都采取“平台推广+电话约单+微信下单+线下维修”的作案方式,特点突出。但案件办起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要能够定罪量刑,案件还面临诸多难题。譬如有的涉案服务器数据被篡改,有的被侵权企业只注册了商品商标却没有注册服务商标,受害消费者众多且分散导致取证烦琐等。”单婷介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围绕权利基础固定证据,重点开展三方面取证工作:一是调取涉案182个品牌家电的注册商标权属证明,查明涉案服务商标在第37类安装和修理服务类别上的注册情况;二是依法调取涉案云服务器镜像电子数据,同步开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固定涉案网站点击量、客户订单等证据;三是根据共同犯罪中各层级人员作用分类取证,明确组织者、技术人员、客服、维修人员等不同主体的取证方向。知识产权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讨论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诉得出”“判得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优势。在审查起诉期间,山东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多次专门派员前往青岛,与市、区两级检察院对案情进行研判,对涉案技术细节和数额标准进行指导。“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找准证据补强缺口,依法调取侵权网站推广后台数据12175条”“借助检察技术,对涉案15个服务器镜像数据进行勘验检查,重构涉案网站3652个”“推动两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900万元”……一组组数据,见证了办案团队为精准认定犯罪数额构建完备证据体系以及依法保障权利人利益付出的巨大努力。最高检与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就案件技术问题进行会商。“在案件办理中,山东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认定难点,分析取证方向,研究补查思路,并在最高检检察技术部门的协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总部调取服务器后台中关于涉案网页推广的电子数据,补充调取完善涉案网页对应的客服热线号码使用明细等电子证据。山东省检察院和青岛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还选派电子数据取证业务骨干,共同对涉案服务器镜像数据进行检验和重构。”山东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吴静补充介绍道。2025年2月17日,市南区检察院以王某、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市南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魏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4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从“十五五”规划看保护服务商标的司法需求“十五五”规划纲要专章论述“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要求“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深化服务领域改革开放,完善支持政策体系,全面提升服务业质量效率和竞争力,更好发挥服务业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的作用”。事实上,从国家层面来看,服务业已发展成为驱动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今年2月,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做客“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 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最高检厅长访谈时介绍,近年来,我国以商标为支撑的品牌经济开始崛起,市场主体对于服务商标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检察机关陆续办理了不少侵犯服务商标犯罪案件,涉及教育培训、酒店住宿、家电维修、时装走秀、游乐场所等不同领域。这些案件中,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服务场所、店铺招牌、广告资料等载体上冒用他人服务商标,“照搬”他人经营模式,导致权利人商誉与品牌价值贬损。例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假冒知名品牌服务商标案件中,被告人未经“DIOR”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假冒该商标,在全国多个城市组织开展服装走秀表演,违法所得80余万元。检察机关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上述案例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服务商标侵权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反映出在“十五五”时期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服务商标司法保护已不仅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服务商标条款落地的需要,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来源:检察日报2026-04-2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6年4月20日(星期一),最高人民法院举办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惩罚性赔偿解释》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基数计算方法,完善倍数确定方法,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效果,积极营造激励和保障创新的法治环境,促推高质量发展。知产财经特将两版司法解释内容进行了梳理,通过对照,试图探知起草者的心路历程,以及这种变化背后的用意,也为更好理解条文本意提供另一个视角和线索!文末处查看/下载对照PDF文件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条 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提出明确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条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予支持。/第四条原告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请求赔偿损失但未请求惩罚性赔偿,经人民法院释明仍未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条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第六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态和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一)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三)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基于前述关系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六)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七)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八)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七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的认识、基本态度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法律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全裁定的;(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的;(四)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五)侵权获利巨大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商誉、市场份额等严重受损的;(六)侵权行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称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并以此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分别依照相关法律,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不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计算的,人民法院依法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法定赔偿数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第九条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在案证据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可以不是整数。/第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的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第十三条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第七条 本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第十四条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扫码获取PDF文件2026-04-21
-
中安德通 | 江苏高院:擅用“汪汪队”形象并恶意抢注商标,判赔250万——上诉人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与被上诉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的被告将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卡 通形象申请注册成商标,并据以抗辩。在面临两种权利冲突的时候,法院在本案中严格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核心原则,确认被告所使用的卡 通图案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被告的商标抢注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其侵权故意,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成为赔偿的重要考量因素。在责任承担上,确认委托方具有主观侵权故意,而代工厂和销售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从而切实追究侵权全链条的责任。最后,在赔偿数额上,法院综合考量侵权规模、侵权恶意、权利作品的贡献率、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同时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因素。基本案情《汪汪队立大功》是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代表性系列动画作品。权利人拥有美术作品"PAW Patrol Cartoon Characters",其中包含名为Marshall 的卡 通角色形象——一头身穿红色马甲、头戴红色头盔及黄色项圈、胸佩盾牌形徽章的白色斑点狗,体现了独创性的艺术设计。权利人的毛毛(Marshall)美术作品2021年,权利人发现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某公司)未经许可,授权福建三家食品企业代工生产多款海苔卷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 Marshall 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动漫狗"图案。上述商品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及全国各地的线下超市、便利店大量销售,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锦某食品商行)亦参与销售渠道。此外,萌某公司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申请了多个仿冒"汪汪队立大功"的商标。虽经核准注册,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8日宣告其无效,萌某公司其后的行政诉讼亦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动漫狗"图案虽与权利作品同取材于公有领域元素且存在局部细微差异,但其包含了权利作品 Marshall 形象的众多独创性特征(红色马甲、头盔盾牌图案、狗爪元素等),二者在艺术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同时认定萌某公司、三家福建代工方及锦某食品商行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被告恶意申请商标、侵权规模及作品对商品价值的贡献率等因素,酌定萌某公司及三家代工方共同赔偿250万元,锦某食品商行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获二审法院全面维持。裁判要旨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贯彻:被告虽曾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 通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法院并未因此影响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在查明原告权利在先、作品知名度高且双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商标抢注行为非但未能形成有效抗辩,反而成为认定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2. 对侵权全链条的打击:除了抢注人之外,考虑到权利作品的极高知名度,法院认定侵权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即涉案侵权产品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因未尽到审查审慎义务,也同样具有可归责性,构成共同侵权。3. 适用法定赔偿的同时体现惩罚性因素: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规模、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和贡献率、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明确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惩罚性因素。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205号二审法院/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679号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任小明审判员 严常海审判员 王小丰法官助理王 聪书记员李 林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袁 滔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张长琦书记员王媛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经营者: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裁判结果一、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国作登字-2019-F-00752349号“PAW Patrol Cartoon Characters”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万元;三、被告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就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赔偿额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一审文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初2205号二审文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679号2026-04-20
-
中安德通 | 2026首例亿元IP案 , 最高法判赔1.98亿!2026年1月,最高法知产法庭就合肥美亚光电诉登特菲及6名前员工侵害商业秘密、专利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登特菲及6名前员工构成侵权,合计判赔1.98亿元+维权开支95.854万元,较一审2101万暴涨近9倍!这是2026年国内首例亿元级IP大案,更是商业秘密保护、职务发明确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杆判例——核心高管离职创业、带走核心技术、抢注专利、低价抢市场,最高法用近2亿罚单,给所有企业、职场人、创业者,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一、案情速览:5年拉锯,从2100万到1.98亿的天价反转这场纠纷的核心,是一场“高管离职创业+技术窃密”的商战,时间线清晰,侵权痕迹明确: 原告(美亚光电):A股上市企业,国内口腔CBCT(锥形束CT)龙头,投入数亿元研发核心技术,占据国内半壁江山,技术壁垒极高。 被告(登特菲+6名自然人):2019年由美亚光电前总经理林茂先,联合5名前核心技术员工共同创立,主营业务与美亚高度重合。 侵权事实:林茂先等人离职后,将美亚口腔CBCT的11项核心技术(含算法、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带走,快速推出同类产品,还以登特菲名义申请3项专利,发明人全部为美亚前员工,低价抢占市场。 判决时间线:2020年8月美亚起诉→2023年9月合肥中院一审(判赔2101万,部分自然人连带)→2026年1月最高法终审(改判1.98亿,6名自然人全部连带,3项专利归美亚所有)。二、判决3大核心看点,读懂背后的法律信号这起案件的价值,远不止1.98亿赔偿,更在于最高法明确了3个关键法律规则,所有企业和职场人必须牢记:1. 职务发明认定:离职1年内,本职相关技术,权属归原单位最高法明确:涉案3项专利,是林茂先等人在从美亚离职1年内作出,与他们在美亚的本职工作(口腔CBCT研发)高度相关,且利用了美亚的技术资料、研发资源,属于典型的职务发明。这意味着,哪怕专利是以新公司名义申请,只要符合“离职1年内、本职相关、利用原单位资源”三个条件,专利权就归原单位所有——彻底堵死“离职带走技术,换个公司抢注专利”的漏洞。2. 商业秘密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顶格适用法院认定,美亚的11项核心技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而登特菲明知技术来源非法,仍大规模投产、低价竞争、持续侵权,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从一审的2101万,直接提升至1.98亿——这是对恶意侵权的最强震慑,也明确:创新成果不容窃取,侵权代价远高于“抄近路”的收益。3. 自然人连带:高管+核心员工,个人也要担责,不是公司背锅最关键的一点:6名前员工(含前总经理林茂先),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判对1.98亿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被判连带,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股权等)可被强制执行,彻底打破了“离职创业,侵权责任由新公司承担,个人无责”的侥幸心理——离职不代表可以“全身而退”,触碰商业秘密红线,个人也要倾家荡产。1.98亿,不是一笔简单的赔偿,更是最高法给2026年知识产权保护划下的底线:商业秘密严保护、职务发明明边界、惩罚性赔偿强震慑、个人连带不豁免。2026-04-18 -
中安德通 | 兰州公安严打假冒轴承销售,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更是守护民生福祉的重要屏障。近年来,兰州公安紧盯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聚焦群众关切与企业期盼,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接连破获多起典型案件,用实际成效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安全。兰州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在日常巡查中,敏锐发现一家店铺存在销售侵权假冒轴承的嫌疑。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取证,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现场勘查及厂家专业鉴定,最终确认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抓获,一个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源头被彻底铲除。轴承作为工业设备的核心零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案件的侦破,不仅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从源头上消除了因假冒轴承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风险,为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筑牢了法治防线。兰州公安表示,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关键环节,以精准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用硬核举措守护民生安全,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来源:甘肃卫视)2026-04-16
-
中安德通 | 无锡中院审结知名电梯商标权纠纷,首次适用约定赔偿,判赔520万元!案件快递因温特奥股份公司为电梯行业知名企业,是第G1265628号“”商标权人,曾授权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几年前,迅达公司曾与风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化名)签订《制造和供应框架协议》,约定由风励公司按照迅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某型号滚轮且仅向迅达公司供应。双方还约定,若未经迅达公司授权使用该滚轮产品,则风励公司每生产或销售一件需要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迅达公司多次发现风励公司存在疑似销售该滚轮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便要求风励公司签署《承诺函》。风励公司承诺,不将其生产的滚轮或者迅达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如违反一次,需向迅达公司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承诺函》签署后,迅达公司仍发现类似情况,便通过两次公证保全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滚轮,滚轮轴承外圈上均标注有“Schindler”标识、制造公司标识和批次数字,且骨架轮孔洞印有风励公司商标的上半部分图形。据此,因温特奥股份公司、迅达公司要求风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滚轮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风励公司作为迅达公司滚轮产品的供应商,违反其与迅达公司关于不得将涉案产品供应给他人的约定,擅自生产被诉侵权滚轮并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两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且相关行为确实会造成公众混淆,影响原告经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原被告有《框架协议》《承诺函》等事先书面约定,结合涉案证据,风励公司至少生产了4000件侵权滚轮,按照每生产一件支付10万欧元计算,总价高达4亿欧元。虽本案中该4000件侵权滚轮查实的侵权获利仅几千元,但双方签订《承诺函》的目的是阻遏侵权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约定数额比侵权获利高或者低为由主张不依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风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万元。后风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约定赔偿是商标法意义下损害赔偿计算的方式之一。事前约定是权利人与侵权人对于未来侵权发生赔偿预先达成合意的计算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能在私法自治范畴内对侵权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中由来已久的原告对于自身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26-04-15
-
中安德通┃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院改判“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某丰种业公司与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基本案情】某丰种业公司系小麦植物新品种“农麦88”的品种权人。2022年起,郑某与程某明分工配合生产、销售“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为获取侵权证据,某丰种业公司代理人与郑某联系,并在郑某指示下从程某明处购得3万斤以“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支付货款51900元,所购种子存储于张某、吕某所有的仓库内。某丰种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郑某、程某明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张某、吕某提供仓储场地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程某明辩称其仅受郑某委托代为交货,涉案种子为“镇麦15”商品粮,某丰种业公司系钓鱼取证;张某、吕某辩称,其仅无偿出借仓库给程某明存放商品粮,未参与侵权。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未支持某丰种业公司对张某、吕某的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酌情判决郑某、程某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某丰种业公司、程某明均不服,提起上诉。某丰种业公司主张张某、吕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程某明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规定,生产、销售及为实施侵权行为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等行为均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中故意与过失行为结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故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且情节严重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过失侵权人仅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程某明与郑某自2022年起长期合作,分工配合生产、销售、储存“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主观故意明显,且以无标识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构成情节严重,应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张某曾从事种业相关经营,具备专业认知,其与吕某作为仓库所有权人,对仓库内长期存储无合法标识的种子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仓储场地,与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但仅应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改判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立即停止侵权,郑某、程某明赔偿某丰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7.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张某、吕某对其中5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在种子法最新修正之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将提供储存条件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系适用修正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储存行为人与生产、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将种子法扩展保护环节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同时明确对于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在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由故意侵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失侵权的行为人对其中的补偿性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实现责任承担与主观过错及行为性质相适应。扫码获取判决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04-10 -
中安德通 | 浙江高院:3000万全额支持!“蚂蚁”案终审维权成功——上诉人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星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某禾心(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云财税集团有限公司、某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智汇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冯某某与被上诉人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裁判逻辑围绕侵权定性、共同侵权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逐步展开。法院首先立足涉案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较高知名度,结合被诉标识的突出使用情形及服务类别相同,认定相关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综合考量多个主体间的股权控制、人员交叉、业务协同及统一对外宣传等客观表征,认定各行为人存在共同的主观意思联络,属于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依法确立连带责任。在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其核心逻辑为:在相关税务数据反映侵权规模巨大且获利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同时行为人拒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法院依法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结合其明显的主观恶意,最终全额支持了高额连带赔偿诉请。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使用“蚂蚁”系列商标,并系“蚂蚁”企业字号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在科技、互联网等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名被告(含七家关联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冯某某),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产品界面、线下展会及宣传手册等商业场景中,长期突出使用“蚂蚁云科技”“蚂蚁云科技集团”等标识,其业务与原告高度重合,并在宣传中刻意傍靠原告、实施集团化运营。原告遂将上述八名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冯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侵权成立并无不当,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深、侵权获利数额较高及拒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举证妨碍行为,一审判赔金额合理。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为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和精准性,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精准数额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裁量权在法定赔偿额之外确定赔偿数额,即采用裁量性赔偿方式。税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企业年度报告、侵权人自行宣传的经营数据等证据,可以作为确定侵权人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的参考依据。侵权人经法院责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数据,构成举证妨碍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方法裁量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265号二审法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1479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王亦非审判员 刘建中审判员 沈 佳法官助理杨天齐书记员刘雨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星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禾心(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云财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汇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立即停止侵害某公司第43926701A号、第13602810号、第16538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含“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该院审核,逾期未发布声明,该院将选择相关媒体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承担);四、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1479号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