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江苏高院:擅用“汪汪队”形象并恶意抢注商标,判赔250万
更新时间:2026-04-20 关注:33
《汪汪队立大功》是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代表性系列动画作品。权利人拥有美术作品"PAW Patrol Cartoon Characters",其中包含名为Marshall 的卡 通角色形象——一头身穿红色马甲、头戴红色头盔及黄色项圈、胸佩盾牌形徽章的白色斑点狗,体现了独创性的艺术设计。
权利人的毛毛(Marshall)美术作品
2021年,权利人发现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某公司)未经许可,授权福建三家食品企业代工生产多款海苔卷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 Marshall 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动漫狗"图案。上述商品通过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及全国各地的线下超市、便利店大量销售,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以下简称锦某食品商行)亦参与销售渠道。此外,萌某公司还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申请了多个仿冒"汪汪队立大功"的商标。虽经核准注册,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18日宣告其无效,萌某公司其后的行政诉讼亦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动漫狗"图案虽与权利作品同取材于公有领域元素且存在局部细微差异,但其包含了权利作品 Marshall 形象的众多独创性特征(红色马甲、头盔盾牌图案、狗爪元素等),二者在艺术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同时认定萌某公司、三家福建代工方及锦某食品商行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被告恶意申请商标、侵权规模及作品对商品价值的贡献率等因素,酌定萌某公司及三家代工方共同赔偿250万元,锦某食品商行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获二审法院全面维持。
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贯彻:被告虽曾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 通形象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法院并未因此影响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在查明原告权利在先、作品知名度高且双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其商标抢注行为非但未能形成有效抗辩,反而成为认定主观恶意的重要依据。
2. 对侵权全链条的打击:除了抢注人之外,考虑到权利作品的极高知名度,法院认定侵权链条上的其他环节,即涉案侵权产品的代工厂及经销商,因未尽到审查审慎义务,也同样具有可归责性,构成共同侵权。
3. 适用法定赔偿的同时体现惩罚性因素: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规模、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商业价值和贡献率、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明确体现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的惩罚性因素。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苏05民初2205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苏民终679号 | ||||||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
审判长 任小明 审判员 严常海 审判员 王小丰 | |||||||
王 聪 | |||||||
李 林 | |||||||
审判长 袁 滔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张长琦 | |||||||
书记员 | 王媛辉 |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 经营者:徐某某。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原审被告: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国作登字-2019-F-00752349号“PAW Patrol Cartoon Characters”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三、被告张家港市锦某食品商行就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萌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霞某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申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赔偿额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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