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美特斯邦威诉“波特邦威”案终审落锤,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共同侵权,连带赔偿200余万
更新时间:2026-10-09 关注:100
——上诉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山市波特锦恒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中山市依时利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争议不仅涉及“波特邦威”能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更集中于在同类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与“美特斯邦威”近似的标识,商标法应如何评价其识别来源功能、混淆可能及侵权责任边界。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标识近似程度、商品类似性及相关公众注意力,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侵害商标权,企业字号使用行为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认定三被告存在意思联络、共同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呈现出企业名称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界分,也体现了电商环境下知名商标保护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逻辑。
基本案情
美特斯邦威公司系第640677号“邦威Bangwet”、第1545453号“Metersbonwe”、第1545480号“美特斯 · 邦威”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其中第1545453号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波特邦威公司(后更名为波特锦恒公司)、陈某某、依时利公司通过抖音、拼多多、快手、淘宝等平台店铺及账号,在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吊牌包装、线下门店等处突出使用“波特邦威”标识,销售服装商品;波特邦威公司还将“波特邦威”注册为企业字号。美特斯邦威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将“波特邦威”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波特邦威公司停止使用含“波特邦威”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三被告及美特斯邦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波特锦恒公司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本案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综合计算后赔偿总额仍为200万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商标性使用与混淆的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名称、商品配图、店铺及账号名称、吊牌包装、工厂厂址等,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构成商标性使用。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结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标识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及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因素综合考量。
2.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即使规范使用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属于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共同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各被告之间存在意思联络,通过分工合作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人曾申请近似商标被驳回或不予注册,仍继续实施被诉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范围广、销售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的,可认定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应以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法定赔偿不能作为基数;基数和倍数难以精确计算的,可结合利润率、贡献度等因素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