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中国交建vs中交建工,侵权判赔1000万
更新时间:2026-10-08 关注:63
中国交通建设公司(中国交建公司)认为,广州中交建工公司、广东中交建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多个房地产项目及其推广中,大量使用与中国交建公司第9908011号图形注册商标及未注册的“中国交建”组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第37类9908011号注册商标)
一审判决认定第9908011号注册商标及未注册“中国交建”商标均为驰名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按比例酌定商标侵权赔750万元+不正当竞争赔250万元合计1000万元等;
广东高院改判认为,第9908011号注册商标与被诉标识属同类服务,适用《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普通侵权路径即可保护,且该图形系未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无单独认驰必要,仅认定“中国交建”未注册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
高管谭某正常履职,不足以证明其超越职务主导侵权,无利益捆绑证据,不构成共同侵权;高管邹某以个人身份深度参与、虚构业绩,维持共同侵权认定;
调整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认定商标侵权赔750万元+不正当竞争赔250万元合计1000万元,邹某承担连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