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黄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浙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关于争议焦点一,大西洋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顶威公司在第43类的饭店等服务项目注册了第4093385号“大食代”商标、第4093384号“食代”商标、第12065508号“大食代FOODREPUBLIC”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大食代公司经顶威公司授权,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过持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魔都食代美食城”悬挂大西洋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据此可以认定大西洋公司是该美食城的经营者。涉案的“魔都食代美食城”标识中,“魔都”通常用于指代上海,“美食城”表示经营范围,而“食代”是臆造词,因此,上述标识中,“食代”是主要部分。“魔都食代”与涉案注册商标“大食代”“食代”“大食代FOODREPUBLIC”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大西洋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争议焦点二,大西洋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大西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规模、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以及大食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与取证费,酌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8,090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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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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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兆良 |
| 周怡华 |
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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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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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大食代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即停止在被控侵权美食城使用“魔都食代”标识;二、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食代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8,090元;三、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控侵权美食城醒目位置张贴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