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攀附“乐高”招加盟,法院: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更新时间:2025-09-05 关注:26
乐高,作为知名品牌,
其衍生的培训课程深受家长青睐。
然而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号召力,
也让一些教育机构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乐高”“乐高教育”“LEGO”“LEGO EDUCATION”等注册在第41类教育服务类别的商标专用权,这些商标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大量使用,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同属于乐高集团的乐高教育公司在中国的业务可划分为校内和校外。乐高教育公司曾授权南壤公司(化名)向早期教育机构和学校分销乐高教育产品及相关服务,并于2012年至2019年10月间授权南壤公司开设乐高教育校外活动中心,南壤公司不仅可以直营,还可以开展第三方授权。
2013年4月起,南壤公司与滕谷公司(化名)签订多份《经销合同》及《专校代理合同》,授权滕谷公司在校内渠道销售乐高教育产品,有效期至2020年2月。合同明确,禁止滕谷公司以任何易致歧义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变相利用“乐高活动中心”“乐高教育”等标识进行未授权的宣传及招生。
2015年至2022年间,滕谷公司以“乐高教育”“乐高课程”为核心卖点,按照单店三年交付13万元(含品牌使用费3万元、押金1万元)的标准开展招商加盟活动,逐步构建了一个覆盖全国多达200余家门店的庞大加盟网络。
图片源自网络
滕谷公司将其官网备案名称直接命名为“乐高加盟玩具机器人教育加盟……”,其官网、官微中大量使用“LEGO”“乐高教育”商标标识,宣传语包含“乐高玩具教育免费试听热线”“引进乐高教育的课程体系”“提供完整的乐高国际课程”等。其发布的加盟门店照片显示,门店在门头、店招、摆件、背景墙、海报、员工服装等处显著使用了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商标。
滕谷公司自2016年起多次收到南壤公司关于禁止使用乐高商标的提示,滕谷公司出具相关说明,表示从未授权加盟商使用“乐高”“LEGO”等标志,并称已向加盟商发出警告函,且终止与个别加盟商的合作。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认为,滕谷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其商标,并授权全国加盟门店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将滕谷公司及其多家加盟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滕谷公司辩称,其已获得乐高教育代理商南壤公司的授权,有权销售乐高产品,使用相关标识仅为描述商品来源及特征,系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门店侵权是加盟商自发行为,且公司已向加盟商发出警告函。
加盟商辩称,其已获得滕谷公司授权,有权在其加盟的儿童课程中心提供自滕谷公司处购买的正版乐高教育产品相关服务,对此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是知情和认可的。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滕谷公司及其加盟商在官网、门店招牌等显著位置大量、突出使用与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远超指示商品来源的必要限度,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此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因其恶意侵权的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滕谷公司多次收到南壤公司关于禁止使用乐高商标的提示,依然将其官网备案名称同乐高相关联,自身及其渠道广泛且持续地使用侵权标识,在相关授权到期后仍未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的恶意突出。
滕谷公司的主营业务高度依赖“乐高”品牌进行招商和运营,侵权行为长达7年以上,加盟网络覆盖全国,规模巨大,按单店12万元的标准收取高额加盟费,获利巨大,其商标侵权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
滕谷公司部分门店突然关闭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亦造成消费者混淆,既严重侵害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商标权,又损害其品牌价值,其商标侵权行为的后果严重。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经人民法院依法责令,滕谷公司拒绝提交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加盟合同等证据。鉴于此,人民法院结合其招商政策、宣传规模及在案证据,认定其侵权获利主要体现为收取的加盟费,按200家加盟店,每家收取加盟费12万元计算,确定赔偿基数为2400万元。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倍数,综合考虑滕谷公司主观恶意显著、侵权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提交证据、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人民法院决定在法定范围内,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结合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3500万元赔偿金额,人民法院确定支持原告该项诉请。
综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部分加盟商停止侵害乐高博士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滕谷公司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万元,加盟商分别在百余万至数百万元不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滕谷公司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5万元,加盟商分别赔偿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数千元至十数万元不等,滕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滕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