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100万!国际运动品牌“斐乐”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5-09-02 关注:38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秋公司、被告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德文 当事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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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标识的服装产品,并在其开设的涉案某音帐号及店铺、微信视频号及店铺、快手号及店铺销售前述服装产品,同时使用前述标识为店铺进行宣传、推广,使用FHILA作为其帐号名称,前述行为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前述标识中所使用的“F”字母与第163332号
、第163333号
、第26912527号
、第26923866A号
商标中的“F”在字形、字母设计及颜色搭配上高度近似;部分标识中的“ILA”字母亦与第163333号
、第26923866A号
商标在字形、字母设计及颜色搭配上高度近似,使得二者在整体视觉上较为近似;某秋公司使用的“FHILA”亦与第163333号商标
、第26923866A号
在读音、字母组成等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前述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均使用在同一类商品即服装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前述行为侵害了斐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
、“斐乐派”“斐乐朝”商标且被驳回,属于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实施涉案行为,侵权故意明显。再次,某秋公司在三个平台同时销售被诉服饰,仅证据所显示的销售额即达200余万元,而涉案行为至少从2022年11月斐乐公司取证时持续至今,可见其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长。最后,从某物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亦可知,仅某音小店一个平台的结算金额即达到90余万元。据此,本院认为斐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合理开支,斐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某秋公司应当一并予以负担。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