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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保护“水星家纺”、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倍!2000万!——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等标识,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以及自称“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纺公司认为,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0类的“家具”类似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册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业名称、域名“shuixing.cm”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其涉案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初1334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议庭审判长 叶菊芬审判员 易 嘉陪审员 张翠芳法官助理付凡书记员倪文惠当事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公司。被告:J分公司。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175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三、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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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最高院就“高温潜油电泵机”技术秘密案作出判决、赔偿1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石油公司)、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益公司)及一审被告姚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通益公司研发的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上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使用技术秘密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1000万元。案情简介通益公司于2007年开始研发250℃工况的高温潜油电泵机组,并于2015年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完成SAGD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的研发和试验,从而一举填补国内高温潜油电泵机组领域的空白。2020年,沈阳某石油公司和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聘请通益公司离职人员白某、曾某某等人进行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研制,利用通益公司的技术秘密信息申请专利,并抄袭通益公司标书中的技术秘密信息中标项目。通益公司于2021年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沈阳某石油公司、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曲某某等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情形,法院在赔偿计算中采用“全部获利”原则。争议焦点1.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起诉主体是否是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的合法权利人的判断标准;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赔偿数额的确定;3.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是否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必然终止。裁判观点1.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相关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例如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能够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可初步认定起诉主体为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2.如果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而不再考虑技术秘密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3.特定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仅意味着该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但合同当事人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亦不排除当事人可能因其他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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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诉称: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开发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 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参考手册(以下简称6本参考手册)。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从某思科技公司处获得了M技术(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相关授权,有权对在中国境内侵犯M指令集相关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021年4月30日,被告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技术公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L指令集与M指令集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龙某技术公司还基于L指令集设计、制造或委托其他厂商制造L处理器,通过被告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等进行销售,并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发布L处理器以及基于该处理器的服务器处理器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认为,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对M指令集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龙某技术公司公开宣称L指令集是“自主指令集”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被告龙某技术公司辩称:L指令集是其推出的自主指令集,已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并得到多个开源社区的认可,L指令集未侵犯M指令集的著作权,不构成虚假宣传,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广东某丘智能公司辩称:现无证据证明其公司销售L处理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主要从事自有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智能科技等。龙某技术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实质性相似内容如下:1.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相同,如使用计算机领域动词英文前三个字母作为开头、最后一个字母表示扩展;2.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相同,如用伪代码+文字的结构来描述一条指令等;3.对于名称、编码、格式不同的指令,从技术上而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相同;4.指令行为组合的选择和编排相同;5.所有浮点单元(FPU)具有的功能均相同。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对应部分的内容描述在章节结构、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方面均不同。L指令系统与M指令系统的助记符相同且指令功能相同的指令共计10条;助记符相同、指令功能相似但存在区别的指令共计6条;其余指令均不相同。指令操作码和伪码使用L指令集自有的编码和标识符体系。两者对单条指令的描述存在一些助记符相同、功能相似,但就整体篇幅而言,所占比例低于0.0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京7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供使用者使用。用以表达指令集所蕴含的规范之文字、数字、符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中的规范则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基于M指令集在文字、数字、符号之外所体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简、可靠”等构思和风格,属于思想层面,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不具备将M指令集认定为其他作品的必要,对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M指令集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主张,不予支持。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或者符号,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文字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M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M指令集最早提出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和尽量避免模式切换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等,且已申请专利权保护,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上述占比极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记符,属合理借鉴范畴,可以忽略不计。综上,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所列举的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以及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等方面的相同,均不是侵害文字作品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行为,进而也不存在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L指令集并非龙某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物,故龙某技术公司将L指令集宣传为“自主指令集”并不属于虚假宣传。同时,因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M指令集著作权以及龙某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故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裁判要旨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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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现场查获假冒灯具9万余套,涉案金额1.5亿元!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图/吴天胜 抓捕现场经过3个月的化装侦查,民警查清了一个设有13处生产、仓储、批发窝点的犯罪团伙,涉案嫌疑人多达47人民警现场查扣生产流水线6条,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照明灯具9万余套,各类包装材料28万余套,查明不法分子累计制售假冒品牌灯具200余万套,涉案金额1.5亿元。近日,龙某兵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生产车间网上买到假灯具 家里装新房,实体店看了又看,比了又比,春芳还是觉得网上更便宜。2023年9月12日上午,她在淘宝店铺里,浏览了许久,又和店家砍价半天,终于下单。 这单可不小,她一共买了5个雷士集成吊顶600×1200LED平板灯、10个38瓦的精品加厚雷士照明600×600×30mmLED平板灯、5个78瓦免开孔的雷士照明600×600明装平板灯。 不得不说,网上就是便宜。这么多灯,一共才2200元,最后,网店还优惠了20.8元。不仅便宜,配货速度还快,时隔两天,春芳就收到了快递。 她高兴地打开快递,一个灯一个灯地检查。这次房子装修,春芳可没少操心,又要考虑成本,又要选好的东西。比如,这次选灯具,她比选了好多家后,还是觉得雷士照明比较好。 雷士是名牌,不仅质量过硬,而且信誉也有保证,坏了可以找商家赔偿。就像这次购买,商家明确承诺,收到货后,只要发现有破损的,仅凭照片就可重新发货。 春芳小心翼翼地拿起一只只灯具,仔细地察看,生怕放过了一丝破损。但是商家包装得很好,运输途中一点破损也没有。春芳十分高兴,暗自庆幸自己又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可是,她高兴劲还没持续多久,就发现这些灯只在背面贴有雷士照明的商标,而且做工粗糙,发光不均匀,存在光源暗区。她怀疑买到了假货,拿了一只最小的灯,去了熟悉的一家雷士照明专卖店。 “你这个灯是假冒的。”专卖店的人一眼就辨出了真伪。异地乔装侦查报警信息很快流转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从字面上看,食药环支队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和环保等方面的案子,其实,他们还负有打假职能。 支队长石勇接过案子一看,这起案子涉及网络销售,需要网安支队支援。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做。网安支队民警立即围绕这家网店的网上购买、销售等各方面情况展开侦查。 很快,一份侦查报告显示,嫌疑人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灯具灯珠、激光打码机、包装纸箱、防伪贴、不干胶袋等原材料,并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品牌灯具的广告。 这是一个涵盖生产制造、电商销售、仓储运输为一体的制售假冒灯具的犯罪团伙,共有13处生产、仓储、批发窝点,均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必须打掉这个制假团伙,要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徐波指示。区局成立了“9·15”专案组,由分管副局长曹江担任组长,全程参与指挥侦查。 鉴于该团伙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且长期大肆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公开售假,其规模大、经营时间长、制假窝点分散、组织架构明确,生产、销售相对分散隐蔽,专案组安排民警罗华久担任该案的主办民警。 罗华久是位老民警,警龄15年,从事打假类案件的侦办经验就有10余年。 石勇知道,广东江门是全国重要的灯具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的灯具制造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地位。 还得去实地看看,也许有更大的收获,石勇带上几个民警到了江门的蓬江区。一到江门,他们就被震撼了。这里的灯具制造业非常成熟和完善,到处都是生产和销售各种灯具的厂家和门市。他们有些眼花缭乱。 好在,几位民警都是老侦查员,大家一碰头,思路就清晰明了。几位民警有的扮成快递小哥,有的扮成租客,还有的扮成线下客户,陆续走进了每一个可疑地点。 这一查,就是3个月。3个月,多达10余次蹲点守候,40多摄氏度的高温天气一个接一个,让这些山城民警直呼受不了。但13处窝点,每一处他们都去到了,每一处的地形、出入路线都烂熟于心,甚至每一处的电脑、标签打印机、激光打码机、包材、未打标的白灯等多种制假工具、原材料都掌握得一清二楚。 最重要的是,他们明确了以龙某兵为首,涵盖生产制造、电商销售、仓储运输为一体的制售假冒灯具犯罪团伙,查明犯罪嫌疑人47人。网店侵权败诉 2018年,30多岁的贵州人龙某鹏带着家乡几个年轻人去了浙江嘉兴,开始做网络销售,专卖雷士照明LED平板灯。 老家虽地处名胜风景区,可经济落后,出门打工是多数年轻人的选择。龙某鹏等人聪明,几年下来,网络销售干得风生水起。正所谓“青出于蓝胜于蓝”,龙某鹏发现,自己的侄子龙某兵在这行的悟性极高,业绩出色。 他们首先向雷士照明公司提交了电商经营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得到了公司给他们开具的电商经销授权书。这之后,便一边从雷士照明固定的电商专 供渠道进货,一边在网上开始卖产品。 其实做电商是挣钱的,每月都有可观的收入。可即使这样,他们仍嫌赚得少了。龙某兵认为,客户在网店买东西时,多数要看网店的信誉和销量。他建议找人刷单。 龙某鹏接受了建议,找亲戚朋友帮忙做刷单业务。一个月后,他们又找来专门做刷单业务的人扩大刷单规模。效果立竿见影,他们的业务量猛增,产品供不应求。 “不如……”龙某鹏有了新的主意。 其实,龙某兵也发现,龙某鹏不知从什么渠道,进了一批白皮灯,用专用设备在灯的背面打上了雷士照明的LOGO。真真假假,那些客户居然没有发现。龙某鹏他们大赚了一笔。正在得意忘形之时,其侵权行为被雷士照明公司专业打假人员发现了。 一纸诉状,他们站在了被告席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龙某鹏等人立即停止侵害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雷士”“雷士顶”字样进行宣传,立即停止销售含有“雷士顶”字样的吸顶灯;并判处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龙某鹏等人岂肯善罢甘休? 为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打击,他们另起炉灶,将业务转移到了广东省江门市。这里是全国灯具生产销售的重要地点,“大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他们觉得,这个地方可能更便于发展。扣押的部分涉案物品从侵权到犯罪上次的败诉,在龙某兵等人看来,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侵权官司,还谈不上违法犯罪。同时,这起官司让龙某兵悟出一个道理,只要是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就不愁挣不到钱。 2022年4月,龙某鹏和龙某兵找来几个亲戚朋友,共同筹资建立了净米照明(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米照明),在蓬江区荷塘镇中泰西路租赁了3000平方米的厂房,准备大干一场。 这些亲戚朋友大都跟他们在浙江干过,十分懂业务。大家兴致勃勃,以为就此可以和雷士照明二分天下,赚个盆满钵满了。 净米照明的产品很快出了车间,进入网店,可销量却惨淡得很。原来,客户买灯具时,大都喜欢买牌子货。名不见经传的净米照明,没什么人愿意买账。 辛苦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那只好继续卖别人的。可是,雷士照明不可能再授权让他们销售了。“不能明干,那就偷着干”。按照公司分工,龙某鹏主要负责生产白皮灯。所谓的白皮灯,就是“三无产品”,没有品牌和商家,也没有生产日期。 龙某兵等人专门从龙某鹏那里进购白皮灯,又从网上下载了雷士照明商标的图片,将客户需求的规格打印上去,再装进纸箱包装好,然后快递发往全国。 没想到,这样的经营模式居然比自己开厂赚钱快得多,也多得多。很快,他们便将货发往贵州、云南、河南、四川、广东、浙江、江苏、安徽、重庆等数十个省市,龙某兵等人每天忙得不可开交,自己忙不过来,就招兵买马。 龙某兵深知,这是一项赚钱的生意,也是一项带有风险性的生意,绝不能让外人参与进来。扩充人员时,他采取了以老家为主、以亲戚带亲戚的熟人模式, 这些人员都有裙带关系,相互信得过、靠得住,万一哪天被发现了,他们也绝 对不会出卖自己。很快,他们的网店发展到20多家,参与人员多达47人, 龙某兵精心地构思每一个环节,处理好每一个细节,防范好每一个可能引发灭顶之灾的隐患。连最小的风险他都会主动处理掉,不想上次败诉的事再发生。好几次,客户买了灯具后,向网店反馈买到假货了,他都二话不说,主动赔偿了对方好几倍的货款。他的“真诚”取得了客户的谅解,没有报警或将事态扩大。 在这样一次又一次有惊无险的销售过程中,“顺风顺水”地来到了2023年10月。正当他们幻想美好未来的时候,2023年10月13日,5队便衣警察分别冲进包装车间和仓储窝点。 2024年12月3日,龙某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24年12月25日,龙某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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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最高法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选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彰显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财产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诉求。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组成“农资忽悠团”下乡兜售伪劣化肥,组织程度高,销售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不仅依法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张某和司某分别判处十一年和九年有期徒刑,还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威慑作用。二是突出对种子质量安全的刑事司法保护。种子制假售假犯罪,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种源安全,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损失,应予严厉打击。此次发布的2件销售伪劣种子案例中,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带菌马铃薯种薯予以销售,导致农户种植后疫病流行、植株枯死、薯块腐烂,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李某柱等销售未经品种审定、纯度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水稻种子,89名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或者部分绝收,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净化种业市场,从源头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三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注重全链条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在坚决依法严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的被告人的同时,对其他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量刑时注重体现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此次发布的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等人组织的“农资忽悠团”涉案多达十余人,人民法院在依法对主犯张某等人判处重刑的同时,对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涉案人员,准确适用刑罚,确保宽严有度,罚当其罪。四是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规范网络销售农资”“农资忽悠团”等专项整治行动,强化行刑衔接,提升打击合力。各地法院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实现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伪劣农资,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法治宣传效果。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的严惩力度,为农业丰收、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保驾护航。赵某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2021年底,被告人赵某受河南省上蔡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和种粮大户贾某(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采购马铃薯种薯。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18.86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黄金薯”马铃薯种薯,后以2.7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贾某和王某。2022年5月,贾某和王某共种植“黄金薯”马铃薯种薯150亩,马铃薯植株相继出现叶色发黄、部分植株茎叶枯死等情况,枯死植株表现为地下根、茎腐烂,薯块腐烂等特征。经鉴定,田间薯块腐烂系种薯带菌导致环腐病、软腐病发生流行造成,病烂薯率46.6%,产量损失率45.5%,损失共计5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43750元。我国是世界上马铃薯产量最多的国家,2015年我国启动了马铃薯主粮化战略,马铃薯增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意义。马铃薯环腐病,俗称转圈烂,是一种易传染、危害大的马铃薯病害。根据《马铃薯种薯国家标准》(GB-18133-2012),环腐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种薯生产中的允许率为“0”,发现此类病虫害的马铃薯不能用作种薯。本案中,被告人销售带有环腐病等细菌的马铃薯种薯,给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子,购买时注意查看种子包装是否规范,有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切记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白包”种子。李某柱等销售伪劣种子案——销售纯 度不合格的伪劣水稻种子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柱明知父亲李某忠(另案处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未通过国家审定,将无任何标识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千克销售给被告人吕某,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吕某在明知上述“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未取得检验证号及合格证的情况下,向四川省天全县仁义镇程某、杨某等89名农户销售约100余千克,销售金额达1.9万余元。上述89名农户种植“竹稻一号”水稻种子后,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经评估,损失共计15万余元。经检验,李某柱、吕某销售的“竹稻一号”水稻种子的纯度为6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认定为劣种子。另查明,202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柱向被害人汪某谎称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种植水稻原种,吸引汪某投资,汪某邀约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联合投资,向李某柱转款共计37万元。李某柱将该钱款用于个人开支,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带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实地查看投资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 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伙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吕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据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提供了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 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本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张某平明知所购买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低廉的价格、雇请人员刷单等方式吸引顾客购买,将所购农药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96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农药除草剂草甘膦含量仅为5%左右,远低于所标注草甘膦含量为30%的质量指标,认定为劣质农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平销售不合格农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农资产品的农民越来越多。相比线下传统渠道,网络渠道具有价格优惠、送货上门等优势,为农民选购农资提供了便利,但假冒伪劣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平台将伪劣农资销售至全国各地,农民一旦在网上购得伪劣农资,溯源维权有较大难度。在此提醒农资产品经营者,网络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制假售劣踩“红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农资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农资经营资质,如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庭审时,审理法院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观摩庭审活动,对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起到良好效果。张某、司某等销售伪劣产品案——“农资忽悠团”下乡以氮肥冒充复合肥销售,牟取暴利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实际为氮肥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丰城市、崇仁县、南城县、福建省光泽县、顺昌县等地以复合肥名义进行销售。该销售团伙分工明确,由不同人员负责下乡宣传、游说农户听课、“专家授课”、协调发货、应付管理部门检查、登记收款、送货上门等,通过免费宴请、赠送礼品等方式,标榜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系优质高效肥料,诱导农户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77万余元。另查明,焦某销售金额为87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标准,系不合格产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冒充复合肥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司某系主犯,李某等人系从犯,对李某等人依法减轻处罚。焦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近年来,“农资忽悠团”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农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在2024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受理的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合力。“农资忽悠团”组织化程度高、欺骗性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深入农村地区流窜作案。犯罪团伙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吸引农民参加“讲座”,再由不法分子假扮专家 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骗取农民购买伪劣农资。广大农民朋友对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兜售农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选购农资产品,以防上当受骗。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主犯张某和司某均判处重刑和罚金,有力惩治犯罪,为维护农资安全和农民利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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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5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4月23日法释〔2025〕5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2025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一)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第二条 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一)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二)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产品说明书或者广告等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第十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 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信息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表演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十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第十六条 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第十七条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十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 本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因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十条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具有本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十一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二)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三)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四)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五)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二)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三)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第二十四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认罪认罚的;(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第二十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第二十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第二十九条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2号)同时废止。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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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云南白药”与“云南中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牙膏的世界里,也有一场“江湖恩怨”。云南白药公司与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就像一部精彩的“牙膏江湖”大 片,这场涉及14系列26款侵权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维权之战,凸显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考验了法官的专业性和严谨性。云南白药牙膏作为牙膏界的“老字号”,凭借独特的包装和卓 越的品质,早已成为消费者心目中的“正品”,其商标及其包装装潢可谓是家喻户晓。然而,江湖中突然冒出了一个“李鬼”——“云南中药”牙膏。从2016年到2022年,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多次试图注册“云南中药”商标,但每次都因为与云南白药公司的商标高度相似而被驳回。但“李鬼”并未就此罢休,反而变本加厉,继续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在其多款产品上使用多种略有区别的“云南中药”标识如“”“”“”“”及与云南白药牙膏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给“李逵”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当然“李逵”也不会坐以待毙,这不,一纸诉状摆在了我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面前。这场官司的复杂程度,堪比一场“武林大会”。侵权产品多达14系列26款,每一款都需要进行详细的比对和分析。法官就像“大会裁判”,需要对每一款侵权产品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等进行逐一审查,判断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想象一下,如果把这26款侵权产品摆在一起,那场景简直就像“山寨牙膏博览会”。承办人不仅要比对商标的文字、发音和视觉效果,还要分析包装的色彩搭配、图案设计,甚至要考虑消费者在货架前的“第一眼印象”。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考验,更是对法官“审美”的挑战。经过一番“苦战”,承办人最终作出了将近130页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就像一部“武林秘籍”,详细记录了每一款侵权产品的比对结果、侵权认定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详细说明。如此长的判决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常见,它不仅反映了案件的复杂性,也体现了承办人“抽丝剥茧”的严谨态度。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多难点,比如如何判断“云南中药”和“云南白药”是否会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如何对每一款侵权产品进行精准的比对?如何确定侵权产品的赔偿额,避免“李鬼”继续逍遥法外?这些问题就像“武林中的迷雾”,需要承办人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去破解。本案的审理难点犹如江湖武林中一场高手过招的对决,法官仿佛是武林中的决断者,面对双方剑拔弩张的争执,既要明辨是非,又要权衡利弊,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江湖纷争之中,难以抽身。本案的审理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01商标近似性的判断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使用近似标识就像武侠小说中的“易容术”,法官需要像“火眼金睛”的大侠一样,判断它们是否会让消费者混淆。“云南中药”和“云南白药”在文字、发音和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且字体相似、读音近似,区别在于排列方式或许存在横向、竖向的差异,上述差异并不足以将两者进行明显的区分,因此,两者构成近似。02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观因素时,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使用侵权标识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在明知“云南中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近似商标和包装,其行为就像“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侵权故意明显。0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当人们在货架前拿起“云南中药”牙膏时,有很多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云南白药”牙膏,误将“李鬼”当“李逵”,从而造成了正版“云南白药”牙膏销售量的损失,若“云南中药”牙膏产品质量不佳,同时也影响了正版“云南白药”牙膏的商誉,两者明显存在因果关系。0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合型认定侵权商品包装、装潢与云南白药公司权利商品的包装、装潢相比,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用色、设计要素及要素布局高度接近,侵权商品使用的“云南中药”标识与云南白药公司权利商品的“云南白药”标识,二者使用的文字、字体、颜色、位置以及在牙膏盒的占比近似,且云南白药公司与各被诉侵权人经营范围均与牙膏等日用品相关,业务范围存在交叉重合,具有竞争关系,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05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侵权产品数量众多,承办人需要对每一款产品的侵权获利进行单独核算,综合考虑被侵权产品的知名度、销售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地域、后果、影响等情形。这就像“武林高手”在比武时,不仅要分出胜负,还要算清楚每一招每一式的价值,难度可想而知。云南白药公司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案,就像一场“牙膏江湖”的正邪之战。虽然过程艰难,但最终以法律的公正裁决告终,为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新的标杆。这场“牙膏江湖”的保卫战,不仅是云南白药公司对自身商标、包装装潢权益的维护,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江湖正道”的体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像“江湖中的歪风邪气”,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在市场竞争中,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每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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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央视报道跨省销售伪劣农资大案,主犯获刑11年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种子、化肥、农药,这些农资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农资下乡“忽悠团”兜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典型案例,揭开了“忽悠团”的骗人套路。租酒店兜售伪劣产品 直击虚假培训现场这是江西丰城一家酒店里的公共视频,画面显示近百人集聚在一起正在听课。在一个半小时的授课中,该名号称为“专家”的男子慷慨激昂,反复宣讲他们的化肥是高端复合肥,氮磷钾都配够了,还加入了生物药,科技含量高。吃喝全免费还送小礼物 拉拢村民购买化肥该名“专家”在反复宣讲自己的肥料如何高端的同时,还一再宣称厂家补贴推广,当天购买,买一吨送半吨,活动结束优惠就没有了。从画面可以看出听课的群众普遍年龄偏大。授课结束后,这家公司还原地安排听课的群众就餐,进行免费宴请,就餐结束还赠送小礼物,以此进一步拉拢群众购买他们的化肥。买一吨送半吨 伪劣农资冒充名牌高端肥开讲座,请吃饭,农资还买一吨送半吨,“忽悠团”口中的名牌高端复合肥,究竟含有何种成分?当地警方接到群众反映后,就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这批化肥进行了抽检。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食药知大队教导员常海波说:“他们宣传的是复合肥,而实际上的化肥只有氮肥在里面。”宣称氮磷钾都配够了的高端复合肥,包装袋上也明确标注氮磷钾≥18%,而实际成分只有氮,基本没有其他微量元素,完全不符合“复合肥”应有的氮磷钾国家标准,这就是典型的伪劣农资。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庭长陈琳称:“他们销售的复合肥是有知名品牌的外包装,还伪造了一个虚假的合格证。”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食药知大队教导员常海波说:“他们还配备了相应的检测报告以及合法的商标,披着合法的外衣售卖伪劣的化肥。”市场上复合肥的售价要比单一的氮肥贵一倍左右,农民在这里花高价买的复合肥实际只是氮肥,正值春耕时节,这样的伪劣化肥在让农民直接遭受金钱损失的同时,会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降低农作物产量甚至导致绝收。此前,当地种粮农民就已经上过这样的农资下乡“忽悠团”的当了。受骗农户孙先生说:“我上一年参加过这种活动,当时买两吨送一吨,我觉得蛮实惠的。回去用过以后发现化肥一点肥力都没有,后来我又花钱到正规商店买的化肥,多花了一万多块钱。今年他们又让我来参加这种活动,我一看和去年套路一样,只不过换了一批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16人团伙流窜作案销售伪劣农资,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害粮食安全。骗子们的“画皮”被揭开,当地警方立刻对他们展开了进一步侦查和抓捕。警方侦查发现,这个犯罪团伙短短一个月时间,就在江西省多个市县进行了流窜作案,仅在丰城就到过七个乡镇售卖伪劣化肥。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食药知大队教导员常海波称:“基本上就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个地方顶多是待三到四天。种粮大户比较多的乡镇会简单停留后,就前往下一个县市。”通过调查走访,警方发现这个犯罪团伙共有16名成员,以张某和司某为首。张某负责整个团队的运营,司某负责整个团队的工资发放和行程安排等。还有一个所谓的专家李某,李某在负责授课忽悠农民的同时,还负责团队的先行踩点,选择授课的大型酒店,选择好地点后,业务员就上场了。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食药知大队教导员常海波说:“该团伙的11名业务员会分散去各个农户家中把农户拉过来,以吃饭送小礼品等方式,在吃饭中由李某对农户进行虚假宣传,夸大该化肥的功效,以买一吨送半吨的形式暴利销售这批化肥。”掌握了该团伙的确切犯罪证据后,警方准备对他们实施抓捕,但这时他们发现这伙人已经离开江西流窜到了福建省的光泽县,当地作案4天后,又流窜到了福建省的顺昌县。为了及时打掉这个犯罪团伙,江西丰城警方抓住时机,立即派出40名特警赶赴现场,在凌晨对他们实施了抓捕,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销售伪劣农资 主犯获刑11年16名犯罪嫌疑人落网后,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最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典型的销售伪劣农资案进行了审理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实际为氮肥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福建多地售卖伪劣化肥,销售金额共计17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冒充复合肥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一审判决后,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认为一审判决过重,并进行了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一审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进行了逐一复核。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丁圣翔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假扮专家 利用促销等话术骗取农民购买法官介绍,这起销售伪劣农资案非常典型,犯罪团伙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吸引农民参加“讲座”,再由不法分子假扮专家 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骗取农民购买伪劣农资,再加上农民使用假劣农资后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察觉其品质不良的特点,疯狂流窜作案,严重侵害了农民权益,危害了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冒农资伪劣产品,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能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甚至无期徒刑。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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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中药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重大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将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023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群众网购的某“中药丸”开展调查并送检。经检验,上述药丸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该局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将购买的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打成药粉,与山药、天花粉等混合后加工制成“中药丸”,宣称可治疗糖尿病,并通过微信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和仓库7处,查获原料、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加工设备若干,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2024年8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和最高十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00万元不等,5人均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二、马某某、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2月,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边境八布乡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自创配方,擅自生产“越老秀花”系列产品,宣称可治疗腰椎颈椎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集贸市场和微信、淘宝等各大网络平台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麻栗坡县公安局、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专案组开展打击,捣毁生产窝点2个、网络销售窝点2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余人,查获“越老秀花”系列假药7种,成品5222盒以及大量原料、包装材料等,查扣生产设备19台,涉案金额3600万余元。 2024年4月,文山州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某、杨某某等7名主犯最高十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20万元,最 低三年有期徒刑、罚金46万元。三、贵州省某医馆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3年12月,贵州省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雷山县公安局对某医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通过自行拟定配方加工成中药制剂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包括标识名称为“铁骨丸”、“铁骨1号”、“痛风丸”等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对该诊所作出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四、山东省龙口市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通报,对本市龙口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药店从个人处购进部分中成药并全部售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76万元、罚款45.52万元的行政处罚。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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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法律故事!提供游戏交易服务被判赔300万元,法院如何认定责任?近年来,国内游戏市场蓬勃发展,围绕游戏展开的交易屡见不鲜。此类交易是否合法合规?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会面临哪些违法风险?法院又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创新与保护?带着这些问题,一起看看这则知识产权法律故事。故事梗概A公司是大型互联网公司,开发了众多兼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游戏。B公司则是游戏交易平台的开发者,为游戏玩家提供账号、道具、金币等游戏相关的虚拟物品交易服务。A公司发现B公司平台交易涉及自家多款热门游戏,于是在2020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承诺停止相关交易服务并赔偿A公司200万元。然而,在支付赔偿款后,B公司并没有停止为用户提供涉案游戏的账号及游戏币交易服务。A公司遂再次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不构成对A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但其提供涉案游戏账号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涉案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300万元。A、B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等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业道德,仍为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干扰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和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相关要求的落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其提供涉案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至于涉案游戏币的交易服务,B公司为游戏用户合法正当获取的游戏币提供游戏币交易平台服务,没有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对于用户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游戏币,例如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B公司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反而为其提供交易服务,从中获取利益。该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B公司为用户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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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深圳中院:3500万获全额支持!————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全球领 先的ICT(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系“华为”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网店内真假混卖,大量销售非“华为”智能配件产品,包括数据线、充电器、充电宝、拓展坞、插头、电子笔等多个品类。被告将其网店店铺头像设置为“”,声称是“华为授权官方专营店”,不仅在53条侵权链接的商品标题首部位置使用“华为”文字,还在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八瓣花或“六瓣花及E字母反写”标识,使用“华为全协议快充”、“官方原封正品”、“官方正品 旗舰品质”等虚假宣传字样,全方位摹仿原告品牌。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万元。裁判要旨1、在9类和35类均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从网店店铺头像到商品标题和图片全方位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原告在第9类智能设备产品和第35类广告服务的商标专用权。2、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声称“华为授权官方专营店”、“买正品请认准华为授权官方专营店”等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同时属于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全额支持3500万元:深圳中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的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对被告销售额的较大贡献率、被告主观具有恶意、天猫平台调取的销售数据(8665万元)、被告行政处罚记录中充电宝的利润率(43.88%)等因素,认定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巨大,远远超过法定500万元的最高限额,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500万元。4、对刷单行为作否定性评价:深圳中院强调刷单属于不诚信且违法的行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因刷单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受到侵权追究时不得以刷单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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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对外开放等重要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聚焦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任务,真保护创新,保护真创新,以公正高效司法保护助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才能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蓄势赋能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法律规则,一头连着科技和市场,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联系紧密,是科技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桥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就是激励创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原创性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用法律手段保障新质生产力获得持续不断澎湃动能的应有之义。 随着重大前沿技术持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不断加深,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创新力排名已跃居第11位,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数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一。在这种背景下,用法律手段保护并推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的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方向。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兴产业案件,特别是加强对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比如,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关联案件中判赔2.18亿元,当事人在执行中就新增项目和后续生产行为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既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历时10余年斥资近亿元研发出的先进生产技术,又使被诉企业获得使用许可,有效避免了拆除生产线和停产导致大批职工下岗等问题。再如,推动“智能物流机器人”发明专利11件系列纠纷一揽子化解,实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长远发展共赢。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等案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涉“骨关节炎药物”发明专利权属纠纷系列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全面和解,用司法力量保护科研主体创新创业,形成示范效应。图为庭审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往往在保障国家安全、推动生产力质的飞跃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加强对原创性科技创新的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比如,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中国人的“饭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发布4批共50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种质资源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在“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侵权人以“种粮大户”名义借助互联网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非法获利,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打击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保护种业创新的“嫩芽”。 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也带来新的法律争议。很多新类型纠纷诉至法院,需要司法“定分止争”,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比如,在“刷宝APP”不正当竞争案中,被告抓取和搬运原告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数万条视频文件、用户信息、评论并向用户提供,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抓取内容构成短视频平台的数据集合,原告基于该数据集合形成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有效规制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合法权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调解的因APP直播春晚引发的90余起侵权诉讼,促成4000余起相关潜在纠纷得以化解,规范了新业态下的各种新型经营行为。 二、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增强激励保障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其中,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与新质生产力匹配的不再是以简单重复劳动为主的普通劳动者,而是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更多新质生产力的创造者,必须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充分释放全社会创造潜能,推动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新时代以来,我国科技创新人才不断涌现,推动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2023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724.1万人年,稳居世界首位。同时要看到,创新越接近前沿,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高,越需要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为人才松绑,强化人才激励,全面激发各领域各层次人才活力。 让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是对科技创新的直接激励和保护。为此,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审理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资格纠纷案件,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法律界限。比如,2024年国家宪法日,最高人民法院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系列纠纷,促成当事人当庭全面和解,维护科研主体权益,形成让科研主体勇于创新、安于创业的示范效应。通过司法手段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等激励制度改革,有助于破解科技成果转化“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企业是重要的科技创新主体,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对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提出明确要求。立足审判为依法经营企业增信,2024年助力17家科创企业成功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贷”1.1亿元。在多起既涉及国有企业创新成果保护又事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中,实质性解决系列纠纷,为各类企业合作共赢创造条件,增强经营主体在未知领域、风险领域的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用法治护航企业去闯去试。 保护创新主体,要求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多起涉及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和科研人员离职择业创业纠纷案件,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经济补偿、法律后果,准确判断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避免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化妨碍科技人员自主择业。比如,妥善化解“心电图机”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在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的同时,保障离职员工择业自由和后续创新,为科技人才创业提供更广阔舞台。 三、营造科技创新法治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培育良好土壤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才能更好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不仅是国内市场创新要素发展的“刚需”,也是吸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标配”,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中发挥着导向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 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比如,对平台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低价倾销、强制搭售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严惩,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此外,通过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政行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打通了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让优质生产要素顺畅流动、高效配置。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复杂利益关系,需要司法作出合理平衡,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过度扩张,会损害公共利益,甚至阻碍创新。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重在准确把握私权保护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划分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支持行使知识产权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间的法律界限。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批量诉讼审理工作,探索建立关联案件披露制度,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创新秩序的,坚决纠治、追责;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等垄断行为的,依法予以规制。 法治是最 好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优化营商环境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结涉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8万余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努力把每一个司法案件办成展现法治中国形象的窗口,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比如,公平公正审理“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对外方权利人予以1亿元高额赔偿。在“迪奥”商标行政案中,准确把握《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精神,便利外国权利人在华获得商标权保护。上海、福建等地方法院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成功调处涉20余个国家的80余件纠纷,拓宽了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渠道。今天,我国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加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选择在中国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形成对全球创新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广泛传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国卷”,并在“旗舰出版物”《法官专利案件管理国际指南》中设“中国专章”;我国审理的30个案例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库,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四、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保驾护航 大厦之成,非一日之功。从1983年商标法实施起,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经历了40余年的发展历程,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变强。新时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人民法院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用法律手段保障新质生产力获得持续不断新动能。图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2024中国种子(南繁硅谷)大会展示馆设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一路走来,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引领和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日益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司法保护体制。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完成知识产权相关改革任务12项,以改革促进创新,以创新引领发展,积极构建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 “十年磨一剑”。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走过10余年光辉历程,基本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30个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部门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2024年达1233件,占32.3%,充分体现了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成效。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使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得到提升。全国25个高级法院、236个中级法院和276个基层法院,有序开展“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司法解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558个,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入库专家719人,实现主要技术领域全覆盖,以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基础,以专家辅助、专家陪审、技术鉴定、技术咨询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才能为创新创造树规则、明导向、稳预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46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8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723件,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裁判文书191万余份,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如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不断加大,持续为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比如,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并创新裁判规则,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在“云台相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方式,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202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对涉科技创新领域审判工作提出全面、系统指导意见。 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加强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审判队伍,集中管辖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高效解决专业领域纠纷和前沿法律问题,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调整,聚焦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各国重视并加快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变革,以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为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优化审判机构布局,完善上诉审理机制,如箭在弦、势在必行。新征程上,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护科技创新创造,以法治之力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必将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