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石英纤维商秘案判赔2.02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6-02-05 关注:98
一审合计判赔2.02亿,
二审撤销改判2.02亿
关于案涉技术秘密的贡献率:一审认定100%,二审认定75%。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石英玻璃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武汉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于2024年6月14日、2025年6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5年12月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F石英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林、李营营,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X光电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诉人X光电科技公司与上诉人肖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F石英玻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立即停止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案涉技术秘密;
2.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拆卸并销毁承载案涉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
3.X光电科技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一审法院销毁;
4.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连带赔偿F石英玻璃公司经济损失: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经济损失4806.83万元、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并对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共计36050.36万元;
5.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一)F石英玻璃公司主张的案涉技术信息(技术信息3-7、10、16、17)构成技术秘密。(二)陈某某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X光电科技公司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明知陈某某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前员工,掌握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却仍非法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均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且存在主观上的共同侵权故意,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三)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应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