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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福建高院:二审改判!法院认定“福润斯”构成对“福斯”商标的侵权,判赔100万元——上诉人福斯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润斯(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厦门市腾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中,福斯中国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商标为第G642451号“”商标(下称“FUCHS及图”商标)、第291327号“”商标、第4421024号“”商标(下称“福斯及图”商标)、第6523890号“”商标、第G1131080号“”商标。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方式包括:在被控侵权产品及涉案两处网站上使用“FURICHS”“FURICHS及图”“福润斯”“”“”“”“”。(一)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系在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相关标识,属于商标法所界定的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产品为工业用润滑油产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本案具备商标相同或近似与否的比对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审理查明,权利商标第291327号“”商标、第4421024号“”商标、第6523890号“福斯”商标的注册时间分别为1987年、2008年和2010年。特别是第291327号“”商标至本案诉讼发生时已经使用长达三十多年。第G642451号“”商标、第G1131080号“”商标在构成元素上区别于普通英文文字及图形,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第G642451号“”商标、第6523890号“福斯”商标被列入《第十一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上述商标通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工业用润滑油产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福斯中国公司生产的润滑油产品已经建立稳定的联系。基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商标保护的强度上应当与之相适应。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因近似构成商标侵权逐一分析如下:1.被控侵权标识“FURICHS”“FURICHS及图”。两标识中独立且显著识别部分主要有英文“FURICHS”及双括号形成的由蓝红两种颜色配色的环形图案。英文部分与第G642451号“”商标中的“FUCH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图形部分与第G642451号“”商标中的图形近似,特别是与第G1131080号“”商标(指定颜色)在形状和颜色上完全相同,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判断标准,易造成混淆误认。另外,被控侵权产品上“FURICHS及图”标识在未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R标识,显然意在混淆相关消费者。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40085号《关于第9829194号“FURIC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42928号《关于第30781437号“TKFURIC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均认定“FURICHS”英文与第G642451号“”商标构成近似。综上分析,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FURICHS”“FURICHS及图”构成对第G642451号“”商标、第G1131080号“”商标的侵害。2.被控侵权标识“福润斯”“”“”“”“”上述标识中最 具识别的文字部分为“福润斯”,“福润斯”完整包含“福斯”,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由于“福斯”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润滑油,故“福润斯”文字中虽含有区别性的“润”字,但在润滑油产品这一特定的对象和使用场景下,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判断标准,易造成混淆误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05047号《关于第8569334号“福潤斯(FURICH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亦认定“福潤斯”文字与“福斯”构成近似。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标识“福润斯”等构成对第291327号“福斯”商标、第4421024号商标、第6523890号商标的侵害。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不构成近似,该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二)商标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福斯中国公司主张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洲帝公司共同参与侵权过程,长期实施侵权行为,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宣传一条龙的侵权链条,属于侵权共同体。福润斯公司辩称涉案网站www.xmfurichs.com的内容并非由其发布,福润斯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洲帝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并非由其生产,相关销售行为系何某某个人实施,与洲帝公司无关,并申请追加何某某参加本案诉讼。1.网站www.xmfurichs.com上相关侵权内容是否由福润斯公司发布。本院分析认为,从该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来看,该网站的公司简介部分对福润斯公司进行了专篇介绍,网站底部有“福润斯(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字样,“工业润滑油招商”及产品展示的内容亦与福润斯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契合,可以推定内容的发布者为福润斯公司。福润斯公司虽主张该内容并非由其发布,但在该内容与其直接相关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网站相关侵权内容由其发布并无不当。2.侵权产品是否系洲帝公司生产。根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见,涉案侵权产品实物上标注有“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的企业全称,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铺内挂有洲帝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人员出具的《送货单》上标注有“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的全称,并加盖有“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根据前述规定,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洲帝公司生产、销售。洲帝公司辩称《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系其前员工何某某违法刻制,营业执照系过期的复印件。本院分析认为,洲帝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亦未提供相关报警记录或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何某某存在违法私刻印章的行为。洲帝公司二审补充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与其无关。何某某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与洲帝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系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分别主张权利。故本案无需追加何某某为当事人。3.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洲帝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福润斯公司与腾科公司的主要股东完全相同,二者显然属于关联公司。两公司分别申请多个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均被宣告无效,可以认定二者系共同实施恶意注册与权利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从侵权产品实物来看,使用的侵权标识“福润斯”及“FURICHS及图”均与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申请注册并被无效的商标存在关联。可以推定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与洲帝公司之间就涉案侵权标识存在许可或者其他合作关系。另外,从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可见,网站www.furichs.com的页面内容显示“联系我们”部分列有“福润斯工业润滑油(台湾)投资有限公司”及“中国事业部:福润斯(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大陆华南区:厦门市腾科贸易有限公司-总经办”的联系方式。而根据福斯公司原审补充提交的网站www.furichs.com于2023年11月25日登陆截屏可见,页面内容显示有:“华南区总经销:厦门市腾科贸易有限公司华东区总经销:上海洲帝润滑油有限公司”。对于该页面上同时显示有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及洲帝公司信息,三家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性解释。本院认为,在案现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在涉案的整个侵权环节中,系由福润斯公司与腾科公司共同恶意申请与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洲帝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上进行使用,福润斯公司与腾科公司负责企业及产品宣传,三家公司就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域也作了具体分工。因此,综合前述情况,足以认定福润斯公司、腾科公司与洲帝公司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通过分工合作、紧密配合的方式共同实施了侵害福斯中国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行为,应当共同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二、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福斯中国公司主张福润斯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侵害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福润斯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发生在2014年,故本案应首先判断福润斯公司登记成立时,福斯中国公司企业字号是否已经具有前述法律所规定的市场知名度。从福斯中国公司的举证情况来看,福斯中国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企业名称中的“福斯”字号经福斯中国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持续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和福斯中国公司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另外,“福斯”字号与福斯中国公司享有权利的“福斯”系列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二者的知名度亦可相互辐射。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福斯中国公司的“福斯”字号在福润斯公司登记成立时,已经属于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由于福润斯公司的企业名称系通过企业名称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案实际上涉及两个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问题。对两类权利冲突的处理应当按照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及禁止混淆等基本原则进行。一是从时间顺序来看,福斯中国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福斯”企业字号亦持续使用至今。而福润斯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4年开始使用,时间上大大晚于福斯中国公司。二是从主观过错来看,根据福斯中国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福斯”字号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足以证明在福润斯公司成立时,在相关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福润斯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对福斯中国公司及福斯品牌的知名度应当是知悉的。福润斯公司对其企业字号的命名原因缺乏合理的解释。因此,福润斯公司主观上显然存在攀附他人知名度,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故意。三是从使用后果来看。福斯中国公司企业名称中“福斯”字号系其企业名称中最 具识别性的部分。该字号与福润斯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福润斯”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近似。在两家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下,二者在市场上同时出现,即使福润斯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仍然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即误认两家公司存在许可关系或者有其他特定关联关系。综上,根据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福润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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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剑桥雅思真题”,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等图书的独家授权经销商,并有权对侵害图书发行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涉案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图书发行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图书发行权,应承担侵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设的涉案店铺主要销售盗版图书,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正版图书价格128元/册,相关经销合同显示正版图书利润率为20%,涉案店铺销售盗版图书数量为17400册,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445440元(128元/册×17400册×20%),根据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336320元(445440元+445440元×2倍),已超出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133万元,可以按照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3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涉电商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网络购书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案的裁判,根据现有证据准确认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有力震慑了电商平台图书盗版侵权行为。来源:山东高院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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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警方破获一起跨省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团伙涉案金额已达1000余万元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跨省制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捣毁售卖假货的窝点2个,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手表及配件20000余件,某品牌腰带及配件5000余条。滴道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京东平台上购买的手表,疑似为假货,经鉴定确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接到报警后,河北派出所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启动“所队联侦”机制,立即开始调查研判,经查明该制假售假团伙涉案金额已达1000余万元。滴道分局党委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经多部门协作分析研判,成功锁定位于广西南宁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随后,专案组远赴广西南宁开展抓捕行动,于近日,将涉案人员赵某玲、黄某星、吕某立抓捕归案。经讯问,3名犯罪嫌疑人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鸡西政法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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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严打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食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箱包以及盗版书籍、玩具、软件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也让正规品牌厂家蒙受经济利益损失。同时,消费者对产品的真伪难以辨别,将会降低对品牌和产品的信任度,影响品牌的口碑和市场销售。另外,假冒伪劣产品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占市场,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造成真货斗不过假货、好货斗不过劣货的怪象,长此以往必将对社会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目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年来不断完善法律机制、强化行政执法,持续加大力度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品牌企业也需配合监管部门严打假冒伪劣,积极主动地运用专业可靠的现代科技手段,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当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的能力,如遇假冒伪劣产品应保留证据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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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售卖假货,1.2亿比索假冒商品被查近日,菲律宾国家调查局(NBI)发布消息,在甲米地省抓获两名销售假冒商品的网络卖家,涉案的所有假冒奢侈皮革制品价值高达1.2亿比索(约合1502万元)。菲律宾查获1.2亿比索假货 图源:gma network据了解,此次源于奢侈品牌方路易威登的投诉,两位卖家因在网上直播卖假冒路易威登产品,严重损害了品牌方的形象和利益。虽然,假冒商品一直是各大监管主体的严厉打击对象,但由于假冒商品通常“利润高、来钱快”,去年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跨境制假售假大案,涉案金额高达1.7亿元。据悉,这起案件是一家制鞋厂老板,原做自有品牌,但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在自家工厂里专门开辟一条假鞋生产线,一双造价不到50人民币的鞋子,进了海外就能卖到500美金。跨境假鞋涉案金额1.7亿元 图源:浙江检察不得不说,再严的规则下,也总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但无论是小卖家还是大品牌,“挂羊头卖狗肉”就是板上钉钉的违法行为。要想在卖货这条路上走得更远,合规经营始终是最 低红线。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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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企安心,守护舌尖上的“正味”近日,绩溪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捣毁一处制售假冒食品窝点,成功侦破一起涉国家重要农牧龙头企业假冒注册商标案。2024年12月绩溪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居民汪某某线上购买的50箱“正大食品”蒸饺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获悉线索后,绩溪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通过线索研判最终锁定犯罪窝点位于河南省新乡市。2025年1月,绩溪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捣毁1个制假售假窝点,现场查获了大量假冒产品和制假包材、工具制销“正大”品牌食品案值达300余万元。2025年1月,正大股份投资有限公司向安徽警方发来感谢信,民警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查流向捍卫了法律尊严,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我司合法权益。该案的侦破有力维护了品牌权益,严厉打击了假劣食品,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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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决┃飞利浦诉DVD制造商SEP侵权案,判了!2025年2月20日,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支持飞利浦并认定三家DVD制造商均“故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飞利浦的EFM+专利技术。但由于涉案专利已于2015年2月到期,法院在此阶段无法颁发禁令。涉案专利是:印度专利号 218255 (“将信息词转换为调制信号的方法”)。2012年5月至9月,飞利浦起诉了三家印度DVD制造商Pearl Engineering Company、Powercube Infotech和Siddharth Optical Disc Private Ltd.。每家制造商都被指侵犯了涵盖8到14调制增强型(EFM+)编码的标准必要专利 (SEP),该编码构成了数字格式(如DVD)数据的制造、存储和复制中必不可少的行业标准。然而,尽管被告承认大量复制DVD,但他们辩称其采用的是“机械工艺”,并否认侵犯了飞利浦的专利权。被告表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原始DVD制造中的数据压缩工艺,而他们使用的机械工艺与之不同。此外,被告还声称已获得内容所有者的版权许可等必要文件,用于复制DVD,且EFM+编码过程已外包给第三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Siddharth Optical、Pearl Engineering和Powercube Infotech也试图撤销涉案专利,质疑其有效性,并声称飞利浦分别自2005年、2006年和2007年以来就知道他们的制造活动,但将其提起诉讼的时间推迟了近六年。尽管三起诉讼分别进行了独立审理,但由于每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基本相同,法院最终以一份共同判决的形式作出了裁决。法院裁决确认,三名被告不顾多次通知,故意使用了飞利浦的专利EFM+技术。法院驳斥了被告的外包论点,重申他们对侵权行为负有全部责任。它还驳回了飞利浦故意拖延其执法行动的论点,并表示无论时间流逝,该专利仍然具有可执行性。附判决: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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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彩虹物语》擅用盛趣游戏《冒险岛》元素买量推广,被法院判赔120多万元——上诉人广州大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游戏、官网以及抖音广告中使用的部分游戏形象、场景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被诉抖音广告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三、一审法院将被诉抖音广告和广告中使用的形象分别通过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保护,是否属于重复保护;四、上诉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五、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数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权利游戏《冒险岛》经过数龙公司的运营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蓝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者,应当知晓权利游戏。经比对,《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彩虹物语》抖音广告中使用的“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花蘑菇”“飘飘猪”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场景基本相同。故前述形象、场景与权利游戏相应形象、场景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大蓝公司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争议焦点二,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除了配音外,其余内容均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部分画面虽略有区别,也仅仅是对原版游戏画面扩大所致。大蓝公司则认为被诉的“梦境小道”“射手村”“黑色天堂”“废弃都市”与权利游戏并不完全一致。本院认为,将大蓝公司有异议的游戏画面与权利游戏相应画面进行比对,两者仅在取景的远近方面存在差异,其余要素均无变化,本院据此采纳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一审法院根据数龙公司主张对被诉抖音广告中使用的元素分别以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保护并无不当,但上述分别认定的结果并不影响被诉行为给数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认定。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大蓝公司就其游戏进行宣传时,使用“冒险回归”“岛民集结,冒险再出发”“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扎昆开荒招募,岛民必入”等表述,将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建立关联,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具有关联性,被诉游戏系由权利游戏原班人马打造,被诉游戏系权利游戏的手游版再现等,欺骗、误导了喜爱权利游戏的玩家及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关于争议焦点五,大蓝公司就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大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虽然被诉游戏仅使用权利游戏两个形象,但大蓝公司在其官网、公众号及抖音广告中实施的行为借助于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权利游戏积累的玩家关注量及用户粘性,将熟悉权利游戏或权利游戏的玩家吸引到被诉游戏,从而获得不当利益,不当攀附了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数龙公司为经营权利游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大蓝公司行为却轻易攫取了数龙公司的成果,造成数龙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即便被诉游戏使用权利游戏的元素有限,但被诉行为对吸引玩家尝试被诉游戏,从而参与创造被诉游戏的价值,为大蓝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被诉游戏的下载量、收益情况应当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一审法院根据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诉行为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被诉游戏的下载量及数龙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所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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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恶意抢注DeepSeek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法驳回抢注“DEEPSEEK”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告中表示,近期,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研发的DeepSeek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广泛关注。个别企业和自然人以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名称“DEEPSEEK”或相关图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个别代理机构涉嫌提供不法服务,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的商标注册申请图形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坚决打击此类恶意申请行为,依法对第82848449号“DEEPSEEK”等63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批驳回的名单中,仅深圳市复倍健合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公司便提交了54个相关商标申请,其中申请“DEEPSEEK”商标名称27个,相关图形商标申请27个。天眼查App显示,深圳市复倍健合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添加剂销售等。国家知识产权局称,将一如既往地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意图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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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曾判赔1.07亿元创纪录!“宝可梦”案在粤达成调解编者按: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21日消息,近日,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以下简称“宝可梦”)诉手游《口袋妖怪:复刻》运营者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达成调解,手游《口袋妖怪:复刻》运营者已于2月18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据悉,2021年12月,宝可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人民币1.07亿元,创下当时国内游戏侵权案判赔金额最高纪录,也是国内游戏侵权案件中首份判赔过亿的判决。据被告之一此前发布的公告披露,该案中,宝可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手游《口袋妖怪:复刻》中存在大量侵犯其游戏著作权的内容,《口袋妖怪:复刻》游戏画面和版号信息中标注的著作权人为案件的被告一,即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主张其余被告与其共同运营该游戏。宝可梦认为,《口袋妖怪复刻》自2015年首 次运营开始,被告未获得宝可梦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开发、发行、营运和推广被控游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宝可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通过移动应用平台以及自有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网站和平台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亿元等。据宝可梦方面此前于2024年9月发布的相关公告披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诉游戏中的宝可梦角色、游戏主人公、地图等核心元素与宝可梦公司游戏相应的元素一一对应且相似,游戏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多个要素系统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且多项数值体系设计相同,故被诉游戏与宝可梦公司游戏的具体故事性表达构成实质性近似。被诉游戏侵犯了宝可梦公司游戏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项及第十四项所规定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另外,法院亦认定被诉游戏的运营、宣传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及第八条第一款,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宝可梦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7亿元人民币,并判决深圳市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值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金额中的部分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源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者 | 陈虹伶 陈中山编辑 | 布鲁斯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促成知名游戏《宝可梦》诉手游《口袋妖怪:复刻》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达成调解。2月18日,被告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判例及司法文件指引下,我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在今后的公司运营中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再侵犯任何《宝可梦》游戏和权利人相关的知识产权等权益”。目前,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宝可梦”在粤诉讼画上了圆 满句号。自2015年7月起,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上线运营手游《口袋妖怪:复刻》,该游戏中大量使用了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游戏《宝可梦》的设计元素。2021年12月,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法院一审判其胜诉,被告公司赔偿人民币1.07亿元。宣判后,广州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这起天价赔偿的游戏知产案件何以和平化解?2024年12月18日,广东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宝可梦”案,并邀请部分全国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游戏产业协会及部分游戏企业、高校师生等现场旁听庭审。合议庭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缩小了各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计算等方面的分歧,为顺利调解奠定了扎实基础。据承办法官介绍,该案所涉法律问题疑难复杂,合议庭通过索引对比类案裁判思路,阐明同类纠纷核心争议的裁判标准,同步开展了多轮“背靠背”“面对面”释法答疑,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进行合理预判。为确保这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一、二审法院还依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咨询并邀请相应专业领域调解员参与调解,实现专业调解与司法审判双向衔接、同向发力。最终,以“示范判决+委托调解”的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另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广东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审判指引,先后审理了涉《我的世界》《万国觉醒》《穿越火线》《梦幻西游》等一系列广受关注的网络游戏案件,明晰类案裁判规则,助推新型优质数字文娱产业健康发展。2024年,全省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万余件,调撤案件约5万件,调撤率同比上升4.89%。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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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睢宁警方破获假种子案2024年初,一场由假冒西瓜种子引发的风波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及周边地区悄然蔓延。瓜农们满怀期待种下的“嘉年华721”西瓜种子,却结出了“提前成熟、厚皮塌瓤”的劣质果实,不仅让瓜农们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秩序。面对这一坑农害农的恶劣行径,睢宁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迅速行动展开深入调查,成功破获了这起假冒种子案,为瓜农们挽回了经济损失。迅速出击:假种子案告破2024年1月,睢宁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瓜农种植的“嘉年华721”西瓜出现异常。经过深入调查,食药环大队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北曹行政村,利用打印机、封包机等工具,自行生产假冒的“嘉年华721”西瓜种子,并向睢宁县魏集镇种子经销商侯某、鲍某出售2000余包,合计40余万粒。这些假种子被销售给徐州睢宁、宿迁及周边地区的瓜农,导致西瓜果实出现“提前成熟,厚皮、塌瓤、不耐高温”等一系列问题。了解这一情况后,睢宁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迅速行动,收集固定证据,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经正规机构鉴定,确认涉案种子为假冒产品。目前,张某和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逮捕。来源:新江苏客户端·中国江苏网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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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200万元!广州“捷流”诉北京“捷流”案判了!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捷流广州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捷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捷流公司)、王某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捷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捷流”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基本案情】原告捷流技术工程(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捷流广州公司”)主张,被告北京捷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捷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刚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 1. 商标侵权(服务与商品构成类似):被告在官网、宣传材料、产品及合同中使用“捷流”“捷流环境工程”“Power Flow”等标识,与原告持有的第37类5341846号“捷流”、第42类24397457号“FASTFLOW”等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公众混淆。 2. 不正当竞争:被告在2011年注册并开始使用与原告“捷流”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在官网虚构“中国质量万里行全国先进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证书,构成虚假宣传;通过微信、物流单据等渠道使用“捷流”名称,强化混淆效果。 广州捷流公司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359.9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股东王某刚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捷流”为行业通用词汇,其使用自身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且与原告存在地域区分(“北京”与“广州”),不构成侵权;宣传中的资质证书仅为“宣传需要”,部分工程业绩不实。【法院判决】关于北京捷流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被告在官网、产品、合同中使用“捷流”“Power Flow”等标识,与原告“捷流”“FASTFLOW”商标构成近似,易使公众误认服务来源,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关于北京捷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使用“捷流”字号,且成立时间晚于原告,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被告虚构资质证书、夸大工程业绩,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捷流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捷流”字号及涉案标识,变更企业名称;综合考虑侵权恶意、持续时间等因素,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王某刚未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旨】1.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与某种服务关联的商品上使用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若易导致混淆,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即便附加地域区分(如“北京”),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2. 企业字号保护规则:在后企业无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且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3. 虚假宣传的司法审查:虚构资质证书、伪造工程业绩,足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的判断,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4. 赔偿金额酌定因素:法院可结合侵权主观恶意、持续时间、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方实际经营情况等,在法定范围内酌定赔偿(《商标法》第六十三条)。5.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股东未充分举证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典型意义】1.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所依附的载体或其采取的形式进行单一的判断,而应当结合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模式、服务商标附着的载体种类、服务商标使用的整体环境、服务商标以外的其他说明措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原告的权利商标类别分别在37类、42类上,被告的注册商标类别在第6类上,在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产生权利冲突时,原告通过涉案商品与服务的关联性,如列举原告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行为,证明了管材、雨水斗等商品与排水系统的类似关系,以论证被告侵权行为的“混淆可能性”。2.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其年度平均经营额较小,本案从被告的宣传业绩着手追求高判赔,为有效维权提供了范例。3.本案为指控成立时间长达10年以上的企业字号构成侵权,提供了司法指引。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