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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苦心钻研的刀片技术却变成他人专利?陈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苏淮安是手术刀片的重要生产基地。如何实现刀片从人工磨口到全自动磨口的转型升级,曾经是制约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影响着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然而,成功解决这道难题的工程师吴某却没料到,自己辛苦研发的核心技术,竟被昔日的合作伙伴窃取并大赚一笔,甚至还申请了专利。今年1月,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各并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判处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潜心研发,攻克行业技术难关2014年,淮安市手术刀片磨口行业还处于手工作业状态,这种传统方式,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生产效率低下。虽然国内外工程技术人员研发了几款手术刀片自动磨口机,但机器的生产效率和加工出的刀片质量不够稳定,未能在市场上推广应用。吴某决心研发一款适应行业发展前景的全自动磨口机。2015年1月,他设计并制造出了第一台全自动手术刀片磨口机,该款磨口机的效率是人工磨口的4倍,且产品质量也有大幅提升。不过,要想使新的磨口机量产,就要投入大量资金。为引进资金,吴某找到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寻求合作。一方缺资金,一方缺技术,双方一拍即合。同年4月,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手术刀片磨口机加工部。双方约定,吴某以技术出资,占股50%,陈某出资金,占股50%;吴某使用陈某的出资制造磨口机,加工部对外承揽手术刀片磨口加工业务,双方承担同等经营利益和同等责任;吴某享有磨口机技术的一切知识产权,陈某不得欺瞒吴某,对磨口机技术进行研究、仿冒,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作生隙,昔日伙伴动邪念2016年,吴某借助陈某提供的100万元资金,成功研制出10台磨口机,并在试产阶段对设备进行技术优化。2018年3月,经过多轮技术改进,10台磨口机全部投产,加工部每天可生产磨口手术刀片20万片。随着磨口机技术价值日益凸显,这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虽有意扩大产能,却不愿让吴某继续以半数股份参与利润分成。不久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父亲向吴某提出条件:愿以70万元的年薪聘用他,前提是吴某放弃股份并将技术转让给公司。吴某认为这一报价与技术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当即拒绝了该提议,双方就此陷入僵持。此外,陈某向吴某表示,若其不同意转让技术,自己将退出合作。根据此前协议,若陈某率先提出终止合作,吴某需向陈某返还之前提供的100万元,已制造的机器则归吴某所有。吴某对自己技术的市场前景深信不疑,为保住技术成果,他毅然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于2018年8月3日将这笔钱支付给陈某。次日,吴某将10台磨口机从公司悉数搬离。窃取仿制,并将技术抢注专利在双方陷入僵持的阶段,吴某便很少到公司上班,这让陈某动了歪心思。他找到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询问其能否仿制吴某仍放在公司加工部的磨口机,并许诺一旦仿制成功,就给张某购买一辆轿车。在利益诱 惑下,张某当即表示可以尝试。2018年7月,陈某发现吴某的线切割机上插着一枚U盘,随即安排张某将U盘中关于磨口机的图纸进行复制,并要求张某在复制完成后把U盘插回机器上。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利用窃取的吴某的磨口机图纸和技术,一共为公司仿制出8台磨口机,并将这些机器投入生产使用。2018年10月,吴某回公司取自己遗 留的物品时,发现公司仿制了自己的磨口机并进行加工生产。2019年1月,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并分别与陈某、张某谈话。经查,公安机关发现陈某、张某虽窃取了吴某的商业秘密,但因当时无法计算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因此未予立案。“我们可以抢先把吴某的技术申请专利,这样技术就成了我们的,还能受国家法律保护。”陈某与张某商量道。2019年4月3日,陈某与张某将吴某研发的磨口机技术据为己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并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需提交完整说明书等文件,且将申请材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吴某得知技术被抢注专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公安机关对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某、张某立案侦查。法网恢恢,依法严惩侵权犯罪侦查阶段,淮阴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院检察官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根据2016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应当由办案机关委托,遂建议公安机关作为委托主体,就涉案磨口机技术的秘密性与商业价值开展鉴定。2023年11月22日,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鉴定后认为,吴某的磨口机技术在专利材料向社会公告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2023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技术鉴定、技术价值评估等问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两次赴鉴定机构咨询技术问题,4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2024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认为,吴某的磨口机技术价值107万元。二审裁定生效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了吴某的企业,吴某告诉检察官,他已重启磨口机技术升级改造,目前机器防水性和安全性得到极大改善。“众多企业都在钻研磨口机技术,且处于技术突破的关键阶段。吴某的关键技术因专利申请公开后,很快就被其他手术刀片生产企业学习、模仿,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承办检察官说道。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规定,若商业秘密因被披露而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该商业秘密的价值来认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庭前准备阶段,因被告人、被告单位不认罪,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检察官为出庭公诉作了充足准备,并提请法庭通知两名鉴定人出庭。庭审中,检察官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商业秘密权利归属”“商业价值认定”等异议逐一驳斥。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接下来,检察机关将强化综合履职,支持权利人吴某提起民事诉讼,追讨侵权损失,并协助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被陈某、张某抢注的专利。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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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厦门中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仿冒“托马斯小火车”10年 》做出一审判决:3倍惩罚性赔偿500万元!(正版形象)“托马斯小火车” 这个承载着全球孩童欢笑的经典形象不仅是玩具符号更凝结着版权方无数创意与心血可谁能想到一场累计交易金额巨大长达十年的跨境侵权模糊了孩子们眼中的 “真与假”当真假 “托马斯” 在法庭上正面交锋正义如何亮剑?恶意侵权遭三倍重罚彰显知识产权最严保护今年年初,厦门中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国际知名品牌行为,为类案审理树立了行业标杆。 十年“搭便车”从线上到跨境的侵权链条包装内实际形象包装封面原告系某英国公司,其名下动画火车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巨大。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在被起诉前因相同事由被行政处罚、海关查处,但仍未收敛,反而通过抢注近似标识、拆分交易收款账户等方式持续侵权,通过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方式阻碍法院查明事实,主观恶意明显。双重理由敲响惩罚性赔偿“重锤”厦门中院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01恶意攀附,故意侵权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02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侵权产品为玩具,产品受众多为未成年人;侵权持续时间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持续侵权;侵权样态多样,原告被侵权商标多达8枚,既有相同侵权也有相似侵权,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国内外及各大电商平台,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妨碍举证,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账簿、资料等,造成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举证负担。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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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红底高跟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基本案情克莱蒙及其合伙人公司系第G902955号“”等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国某公司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郑某龙、林某凡、郑某华、林某密为亲属关系,通过设立莆田市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开设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和宣传推广前述商品,多个网络店铺交易情况显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两千多万元,数额巨大。法国某公司认为,郑某龙等被告共同侵害了法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裁判结果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实施后,境外产生的证据无需再办理“双认证”,应当依法认定附加证明书的效力并确认法国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郑某龙等各被告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生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环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大量宣传销售,共同构成商标侵权。郑某龙等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向财付通平台、淘宝平台、支付宝调取的多个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显示,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2894万余元,故判决郑某龙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8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涉外证据认证程序,高效破除跨国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壁垒,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平等保护国际市场主体、严惩恶意商业仿冒的司法态度。针对知名商标遭遇的家族式制假贩假侵权困局,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各侵权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抽丝剥茧发掘侵权人之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认定其通过“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分工合作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名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民法院以调查取证的方式,查实侵权人多个网络店铺的销售金额,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秉承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更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彰显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自信与司法智慧。来源:成都中院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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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造假分子抹黑“天赐琼浆”,不能忍!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百花酝酿足精华,万病能治效可夸。”蜂蜜因其天然甘甜与独特养生价值,被誉为“天赐的琼浆”。浙江省江山市是著名的养蜂县和蜂产品原料集散地,江山蜂业有1700余年的发展历史,养蜂规模与经济效益连续32年位居全国各县(市、区)第一。蜂蜜、蜂胶产业是江山的甜蜜事业、共富产业。检察履职如何守护好这份甜蜜事业?这要从江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蜂胶案说起。技术助力夯实证据锁链2024年,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有大量疑似假冒江山本地蜂产品企业福某天然蜂产品有限公司(下称“福某公司”)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在网络平台销售。据了解,福某公司经许可独占使用“添某”商标,生产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依法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有效成分为总黄酮。真蜂胶和假蜂胶在成分上有很大不同。“我们利用快速检测技术,对企业正品和网售产品进行黄酮类化合物快速定性反应实验,根据实验结果初步判定网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江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负责人介绍,经立案调查,并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对网售产品与企业正品内容物一致性开展鉴定,检测结果证实两者成分完全不同。假冒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江山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2024年4月,江山市检察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假冒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抄送江山市检察院。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生产、销售蜂产品行业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夯实证据、弄清事实至关重要。为此,江山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就涉案网售产品与企业正品的外包装一致性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件检验鉴定,明确涉案产品商标为假冒商标,固定违法证据。“因蜂胶保健品国家标准存在空白,我们结合案情,提出以企业标准中产品有效成分的含量作为鉴别标准的建议,经对总黄酮定量进行检验,证实网售产品未达产品标注的总黄酮含量,为假冒‘添某’牌蜂胶软胶囊。”江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负责人介绍说。鉴定结果显示,网售的各假冒“添某”商标产品总黄酮均低于正品标准且含量不一,证实相关网售产品来源有多处。对此,江山市检察院通过分析网店进货模式、快递发放去向锁定其余生产厂家,立案监督2件2人。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林某、谢某、张某、吴某等11人通过伪造包装、以不含黄酮成分的凝胶胶囊冒充“添某”牌蜂胶软胶囊,在不同平台的10余个网店销售近8万瓶,累计销售金额620余万元。2024年11月至今年2月,江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林某、谢某、张某、吴某等7人提起公诉,对4名销售人员作不起诉处理。7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谢某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此外,围绕企业要求追回经济损失的核心诉求,承办检察官通过诉前调解,促成林某、吴某等9人主动向企业退赔58万元。源头治理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闭环“江山蜂产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但随之而来的品牌、商标等保护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持续助力,帮我们一起保护好这块‘金字招牌’。”今年1月,在江山市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的质量安全座谈会上,一名企业负责人道出了蜂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部分企业对品牌保护、商标注册等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侵权、品牌仿冒等情况时维权能力不足。”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殷一村介绍,江山目前有近5000名蜂农依托“协会+企业+合作社+蜂农”的模式获取收益,蜂产业是发展江山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有必要对蜂产品行业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促进蜂产业的良性发展。来源:检察日报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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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首例元宇宙虚拟现实商标案判赔100万202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就“乔治巴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等。在认定常规商标侵权之外,该案首 次认定游戏中的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认定行为人授权案外人“和平精英”游戏中的“乔治巴顿”汽车(装备)与现实中的乔治巴顿汽车????构成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等。关于轩沃公司主张乔巴太峰公司以汽车品牌身份与案外人腾讯公司进行联名活动,在游戏中植入“乔治巴顿”汽车并使用相关商标,并对活动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节选):首先乔巴太峰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汽车造型的汽车虚拟模型与涉案权利商标第12类商品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其次...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具体到本案,游戏中的汽车虚拟道具与现实中的汽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确实存在差异,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例如在功能用途方面,游戏中的车作为虚拟游戏载具,其发挥的功能用途可能是使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可用于快速移动至指定目的地或驾驶竞赛,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虚拟汽车载具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模拟汽车的外观和内饰结构,与汽车商品在展示汽车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汽车商品主要通过汽车经销商、专卖店等专业渠道进行销售,面向的是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而游戏载具面向的是游戏玩家消费者,但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载具获得游戏体验,从而关注相关或购买汽车产品,存在消费对象有一定程度重合的可能;在相关公众认知方面,游戏玩家会产生汽车品牌与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故虚拟游戏汽车载具商品与汽车商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乔巴太峰公司与案外人签署授权合作协议显示,授权范围包括乔治巴顿汽车产品的名称、logo、外观、内饰设计造型、引擎声音等,授权用途包括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设计、宣传推广、赛事传播等,该游戏中的虚拟汽车载具具有汽车产品的外观及内饰,其在游戏中亦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相关游戏玩家通过付费获得汽车游戏载具并进行游戏体验的同时亦可能产生关注或消费购买现实汽车产品的可能。同时案外人及乔巴太峰公司在实际的宣传中突出“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其联名关系与品牌价值,案外人在其官网称其为“为官方正版授权”,并“精准还原现实乔治•巴顿战车的强悍外观”,亦将乔治•巴顿与玛莎拉蒂、阿斯顿马丁、特斯拉等著名汽车品牌并列推广,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的过程中势必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乔治巴顿”在其中存在表达乔治巴顿汽车品牌与和案外人的和平精英游戏之间存在支持、合作、授权等特定关系的作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轩沃公司与该些商品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的误解,割裂轩沃公司商标与轩沃公司之间的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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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刑初1169号【案情介绍】2021年8月起,马某某从他人处(另案处理)购入大量假冒美心品牌月饼,并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以正品美心月饼的名义进行推广、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根据马某某自认的利润比例,已售月饼毛利约2.39万元-2.55万元区间。商标权利人广州某食品公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支付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犯罪行为涉及食品安全,不宜宣告缓刑,故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基于在案证据,结合行业及马某某自认利润率,推算确认以马某某侵权获利2.55万元作为赔偿基数。考虑到马某某并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权利人20万元,遂判决马某某赔偿广州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47元及惩罚性赔偿金额25.47万元。附判决:......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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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浙江高院:恶意仿冒乐淇苹果“火箭筒”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上诉人乐某全球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某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某某公司在所销售苹果商品的包装纸盒、纸袋及圆筒上使用了“”“”等被诉侵权标识,在筒盖上使用了“TOCKIR”被诉侵权标识。将被诉侵权标识“TOCKIR”与涉案权利商标“ROCKIT”相比,两者字母数量、组成完全相同,只是首尾字母进行调换,整体观感较为接近,“TOCKIR”具有从权利商标变造而来的高度可能性。某某公司在二审中主张“TOCKIR”系“To our customer, keep in real”的缩写,但在一审中并未提及,且缺少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解释也不符合相关语言习惯,存有事后为应对诉讼而拼凑之嫌。该被诉侵权标识“TOCKIR”的使用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将“”“”等被诉侵权标识与乐某公司的权利商标“”“”相比,两者图形部分高度近似,均包含有造型相同的含三片叶片的苹果、类似火箭状的绿色图案,只是在苹果摆放位置上略有差异,以及有无包含英文字母、所包含英文字母上的细微差别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之间具有高度接近的设计元素和整体观感,消费者极易将两者相混淆,亦构成近似商标。某某公司未经乐某公司许可,在苹果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已构成对乐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使用与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乐某公司涉案包装为透明圆筒状,圆形绿色筒盖带有凸出的 “ROCKIT” 文字及苹果图案,筒身包含白色太阳形象、火箭状绿色图案、红苹果图案等设计元素,背面散落白色线条勾勒的漫画图样,并有含英文信息的标签、绿色环保标志及网址。乐某公司涉案苹果产品于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虽经迭代升级,筒身形状、设计布局、图案样式、色彩组合等核心要素未发生实质变化。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推广、媒体广泛报道及用户社交平台传播,该包装装潢已形成稳定市场联系,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应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一审判决对某某公司采用的被诉包装装潢与乐某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存在的异同点作了详尽比对,两者在整体形状、设计布局、颜色搭配、图案字体、标签文字上均高度近似,仅存在“TOCKIR”替换“ROCKIT”、火箭状图案略有不同等细微区别,前者几乎系从后者模仿、抄袭而来。某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乐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二审法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6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刘建中审判员 路 遥法官助理任艳晓书记员姜镭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某全球有限公司(ROCKIT GLOBAL LIMITED)。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裁判结果一、某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与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乐某苹果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等;二、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乐某公司第10489627号“”、第18237405号“”、第G1381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与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及“”等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宣传资料等;三、某某公司赔偿乐某公司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四、驳回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某全球有限公司(ROCKIT GLOBAL LIMITED)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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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贵州茅台强势维权,对4家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贵州茅台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翘楚,号称“国酒”。其行业地位举足轻重。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赣酒公司等4家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茅台剑指赣酒商标侵权贵州茅台对赣酒公司等企业提起侵权诉讼,指出其“赣酒1953”商品涉嫌侵犯第284526号、第1567674号、第28400045号等商标专用权。赣酒公司虽规模不及茅台,但作为江西唯 一一家生产酱香型白酒的企业,其“赣酒 1953”系列产品在当地市场有一定销量,尤其是次高端产品,53度500mL单瓶售价达 435元。然而,茅台认为其产品名称、包装等方面涉嫌侵权,使消费者容易混淆,进而影响自身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打假支出高达2亿近年来,头部名酒企业成为商标被侵权的重灾区。根据相关统计,有八成酒企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商标侵权尤为突出。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更加严重。贵州茅台就饱受商标侵权的困扰,网上充斥着大量贵州茅台起诉涉嫌侵权企业的新闻报道。近年来,贵州茅台加快了对涉嫌侵权企业的起诉步伐。据悉,2025年初至8月4日,贵州茅台共有172条开庭公告,其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公告有112条,高居榜首。据媒体报道,贵州茅台曾表示,公司每年花费在防伪、打假方面的各项支出高达2亿多元,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自身品牌形象。为何头部酒企商标侵权如此严重?从侵权企业角度看,短期逐利与低风险诱 惑是根源。名酒品牌自带市场认可度,侵权者仿冒包装、名称,能快速吸引消费者,以低成本撬动高收益。以赣酒公司为例,它是江西唯 一生产酱香型白酒的企业,核心品类“赣酒1953”在京东商城有一定售价。尽管其宣称坚守传统古法酿造,但市场份额有限,2021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后便无最新官方营收数据。这类中小酒企缺乏核心研发与品牌建设能力,试图走“捷径”获利,部分代工贴牌企业生产流程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侵权主力。酒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酒企自身需从多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其纳入企业战略核心,从高层到基层都重视起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商标的注册、监测与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潜在的侵权行为。其次,加大研发投入,打造独特的品牌文化和产品特色,提升品牌辨识度,让消费者能轻易区分正品与仿冒品。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防止核心技术、配方等泄露。此外,酒企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发现侵权,果断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权。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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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国货蜂花遇假货!网络平台销售藏陷阱近年来,国货品牌强势崛起,无论是承载着几代人记忆的传统老品牌,还是凭借创新活力崭露头角的新潮品牌,都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也让造假者嗅到了“商机”。相关案例“蜂花”是国产洗发水、护发素的知名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3年6月至12月,李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假冒“蜂花”品牌洗发水、护发素等,通过多家网店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尝到甜头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2024年1月至4月,李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平台购入已灌装的无标洗发水、护发素及“蜂花”品牌注册商标标识,雇用工人在某仓库内将洗发水、护发素“贴标”后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2024年4月10日,李某某在驾驶车辆送货途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及驾驶车辆内查获已贴标及已灌装完成的假冒“蜂花”品牌洗发水、护发素6000余瓶,货值金额约6万余元。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对李某某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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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知法 | 购买知名品牌玩具买到假货,问题竟出在玩具公司“前员工”身上?某玩具公司客服主管刘某辞职后,伙同离职员工沈某、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的马某,未经授权复制老东家热 销玩具牟取暴利。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分别向被害公司、行政部门发出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反不正当竞争的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日前,检察官对被害公司进行回访时获悉,公司已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逐项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并依法向行政部门提起涉案侵权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目前该申请已进入审查程序。克隆老东家的玩具牟利凭借独特的创意、精巧的外观、环保的材质等优势,木质立体拼接玩具近年来深受消费者青睐,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蓝海”。但火爆出圈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某玩具公司是国内知名文化创意企业,研发销售的品牌木质立体拼接玩具受到市场追捧。2023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向该公司反映,自己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批该公司品牌玩具,但收货后发现与之前在实体店购买的玩具存在品质差异,于是按照玩具包装盒上的联系方式申请售后服务。经某玩具公司鉴定,该网店售卖的多款玩具均非公司正版玩具,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遂于2024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涉案网店店主古某(另案处理)的假货来源于刘某。刘某原是某玩具公司的客服主管,2022年9月,刘某从公司辞职后注册成立某派公司,并开设网店售卖木质立体拼接玩具。但自有产品缺乏吸引力,面对原先维系的客户想低价购买某玩具公司品牌产品的需求,刘某动起了歪心思。刘某联系同样从某玩具公司离职的沈某,想通过沈某的工厂生产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担心风险太大,转而引荐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的马某。三人形成分工明确的制假售假链条——刘某负责接单、联系印刷厂制作玩具包装盒与说明书,并将订单信息转给沈某,沈某再转交给马某生产、包装并发货。为精准复制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从在某玩具公司任职时的下属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取部分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向李某转账1600元。据刘某供述,由于生产设备、工艺及原材料的差异,复制的玩具虽经1∶1还原,但在颜色与质感上仍与正品存在差异,有时会引起客户质疑。此时,刘某便以“这是海外版本,会有点区别”等话术搪塞。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刘某等3人向古某等7名买家销售6款假冒某玩具公司注册商标的热 销玩具,销售金额达359万余元。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受理该案后,有着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承办检察官王军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涉案玩具设计精巧、创意独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还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王军通过调取著作权登记证书、询问某公司设计师等自行补充侦查措施,证实了自己的想法。刘某等人生产销售的6款玩具中,有5款玩具是某公司独立创作并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犯罪行为同时侵犯被害单位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王军说,是应当将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体评价为一个犯罪行为,还是两个犯罪行为?“刘某等人复制玩具、生产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包装盒分别侵犯不同的知识产权法益,并且犯罪分工明确,属于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王军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刘某等人的犯罪数额在两罪中都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档次相同的条件下,如何“从一重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通过对比两罪涉及的侵权玩具数量、商标品牌与玩具设计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程度,王军发现,几乎全部假货都冒用商标且消费者主要是认准某玩具公司品牌购买。因此,选择用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能更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等3人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指控3人亦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并在量刑建议中将其作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处的酌情从重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有力打击。在检察环节,刘某、沈某表示认罪认罚。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推动惩治不正当竞争在办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发现,刘某注册的某派公司刻意模仿某玩具公司品牌名称,并在电商平台以某玩具公司名义销售玩具,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禁止混淆行为,属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派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同年12月,有关部门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某派公司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还发现,刘某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了与某玩具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利用该商标生产、销售玩具,对某玩具公司品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2024年11月,该院向某玩具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并提供具体法律维权路径。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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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搬运” 未授权歌曲涉嫌犯罪 十几元的 “音乐U盘” 藏陷阱!“海量金曲,一键拥有!”“千首热歌,只要19.9!”看到这样的宣传语,配上“无损音质”“网红神曲”的诱人标签,你是否也曾心动?但你可能不知道,这些看似“超值”的音乐U盘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相关案件2022年9月,苏州某网络公司负责人发现多个网络店铺销售的车载U盘里,存有其公司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歌曲,严重侵害合法权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自2020年起,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签订合作协议,分工明确、流水作业:黄某甲(占股70%,有倒卖盗版光碟前科)负责搜罗歌曲、采购空白U盘、督促拷贝,主导整体运营;黄某乙(占股20%)负责网络店铺运营,上架销售含盗版音乐的U盘;袁某(占股10%,有妨害公务前科)负责寻找音源、编排曲目、制作母盘模板并拷贝到U盘;任某负责打包发货。四人通过“星某U盘音像店”“聆某音乐坊”等店铺,大量售卖内置未授权音乐的U盘,案发时仅查获的音乐U盘就达 1600 余个,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黄某甲、黄某乙、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因黄某甲、袁某有犯罪前科,不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任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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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苏州知产法庭--平息“撞衫”纷争、侵权“野兽派”被索赔650万元!“之前确实意识不到位,服装成衣上的图案也会受著作权法保护,我方同意法官的意见,愿意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问题,未来我们坚持原创设计的信心和底气更足了。”随着原、被告双方企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飞云松了一口气,脸上 流露出轻松的笑容。“循法善调息讼争 和合智光照吴门”——当一场涉及全国32个省份、超500家门店的“撞衫”纷争平静落幕,原告“野兽派”品牌权利人专程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这既是苏州法院公正高效化解纠纷的生动注脚,也成为“苏知最和合”理念落地见效的鲜活例证。这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原告,即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野兽派”品牌的创设与经营主体,旗下产品涵盖花艺、家居、艺术品和个性配饰等。2013年以来,原告陆续在上海连卡佛、北京国贸、苏州中心商场等多地开设实体店铺,并同时布局线上打造高端艺术生活潮牌,受到消费者和时 尚圈的认可。特别是该品牌原创设计的一系列家居服,通过明星代言、营销造势等宣传和推广,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然而去年7月,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设计图案与其高度相似的多款家居服在连锁品牌“美美”(化名)的线下门店和网店内同时出售。经查证,“美美”品牌由美某公司创设运营,目前已在全国32个省份的CBD商圈开设了500多家门店。“他们在五个主流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内都同步销售侵犯我司美术作品及服装款式设计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我方市场利益。”于是,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50万元。“都是小猫小狗的图案,为什么他们能用我们就不能用?”被告认为原告服装上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爆款服装被“同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徐飞云表示,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弱项。知识产权保护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民生。如何在充分保护创新主体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定分止争,首先就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了解各方诉求。为此,徐飞云带领合议庭成员仔细对比了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服装的款式设计、花纹图案,并对“野兽派”涉案美术作品的市场影响力及侵权产品在各大网商平台的销售数据进行了详尽梳理。“调查期间,我们将7款案涉服装拿到法庭一件件进行比对,可以看到双方服装在图案和版型等细节处理方面都达到了高度相似的程度。”徐飞云指出,服装成衣上的图案或花色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该案中,原告“野兽派”品牌坚持原创设计,就“日进斗金”“躲猫 猫”“一汪情深”“财猫双全”等一系列案涉家居服插画都进行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徐飞云了解到,被告企业的规模也不小,而且同样致力于打造自己的独创品牌。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合议庭一致认为,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数轮的“背靠背”调解中,徐飞云从各方实际利益出发,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不厌其烦地讲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理,细致分析当前所处僵局以及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我们的出发点肯定要鼓励原创,经营服装是比较费心的,特别是女装,竞争激烈,如果不对照搬行为进行规制,大家都不愿意费心费力地去搞原创了,都去抄版了。”徐飞云着重点明被告行为的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不费吹灰之力地把别人东西拿来卖,短期也许获益,但从长远角度讲,你的品牌怎么打得出去?特别是慢慢做大之后,要更加注重商誉、知识产权的积累。打造出自己的品牌后,如果自己设计的服装也被别人抄版,会怎么想?”促使被告换位思考,让双方的态度从最初的强硬对抗逐渐软化,并向各方满意的最佳方案靠拢,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就该案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就涉嫌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赔偿。“通过此次案件,我们深切感受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创新主体的保护力度,以及法官团队在平衡各方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智慧与担当。”原告在感谢信中写道,“未来,我司将继续坚持原创设计,为中国原创设计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也愿与司法机关携手,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和合之美,美在让当事人减轻诉累,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原创创作中去,让创新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来源:江苏法治报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