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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德力西”鏖战30年,商号终获保护德力西集团“德力西”商标曾在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 驰名商标”。自1994年以来,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在电气市场以各种手段侵犯德力西集团的合法权益。为此,在30年的时间里,德力西集团多次投诉、起诉上海德力西开关及关联企业侵犯了其字号权、商标权等权益,先后迫使“上海德力西开关”旗下的“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等侵权主体更名或注销。然而,作为核心企业的上海德力西开关一直存续至今,此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上海德力西开关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竞争。为德力西的这场“长跑维权”画上了圆 满句号。案号:(2022)沪73民终541号案情简介:原告:德力西集团/被告: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德力西集团前身是1984年创立的乐清县求精开关厂。自1991年开始,德力西集团启用了“德力西”作为企业字号。此后,德力西迅速成长为中国电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稳居行业第一梯队三十余年,并为白云机场、秦山核电站、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等诸多重大项目提供产品,“德力西”商标也在1999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 驰名商标”。(原告德力西集团商标)上海德力西开关于1994年设立,陆续成立了德力西装潢、德力西实业等一系列关联公司,并在2014年新设立了一家与德力西集团同为“全国无区域企业集团”的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在经营和销售活动中频繁使用放大“德力西”字样替代其自有商标、模仿德力西集团官方网店设计、利用山寨版“500强”榜单进行宣传等手段争夺市场。由于同属电气行业、同在上海,两个“德力西”并存引发市场混淆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惑。因此,德力西集团采取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多种手段,开展了维权行动。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上海德力西公司使用“德力西”系列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上海德力西公司所使用的“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标识,其中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德力西”文字,相关公众易将其与涉案五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故“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开关”与涉案五商标构成近似。虽然上海德力西公司以“德力西”为字号的时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但上海德力西公司将其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案“德力西”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上海德力西公司作为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同行业经营者,应当知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商品或宣传页面上突出使用其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其次,虽然上海德力西公司主张第1197210号“DLX”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海德力西公司在域名中使“dlx”字样,不构成对德力西集团公司第1197210号“DLX”标权的侵害。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1197210 号“DLX”商标在“电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交流接触器”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第 1197210 号“DLX”商标仍合法有效。涉案域名的主体部分“cndlx”“dlxelc”的主要识别部分是“dlx”,故“cndlx”“dlxelc”与第 1197210号“dlx”商标构成近似。上海德力西公司通过涉案网站宣传开关、插座等多种商品,在网站内设置链接使消费者可跳转至 上海德力西公司经营的网络店铺进行购买,并且其所宣传销售的开关、插座等商品与“电测量仪器”商品经常配套使用,属于类似商品,故可认定上海德力西公司通过涉案网站进行相关商品交易。进一步讲,“DLX”是由“德力西”的拼音首字母组成,德力西集团公司的“德力西”“DELIXI”等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上海德力西公司的商标是“D&C”和“上德”,相关公众看到被诉域名时首先会联想到德力西集团公司而非上海德力西公司,且网站内多处标示与“德力西”商标近似的“上海德力西”字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上海德力西公司将与第 1197210 号“DLX”商标近似的字母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德力西集团商标专用权。关于上海德力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上海德力西公司于1994年2月3日成立,故应依据 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其使用以“德力西”为字号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现有证据表明,“德力西”字号在1994年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1994年后,其知名度持续扩大。1992年,乐清县华美低压开关厂申请创办上海良华电器实业公司;1994年,上海良华电器实业公司申请组建上海德力西开关厂。而上海德力西开关厂原法定代表人为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人,其应当知道乐清县德力西电子元件厂及其关联公司的知名度。此外,德力西集团公司于1992年投资设立上海德力西电器经营部,于 1993年投资设立上海德力西电器实业公司,其业务范围显然已经扩展至 上海市。上海德力西公司及其前身上海德力西开关厂以“德力西”为字号,主观上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上海德力西公司构成对“德力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德力西集团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6.88万等。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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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解析:“皇冠曲奇”胜诉,“蓝罐曲奇”败诉,法院再指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边界┃附判决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曲奇”出品公司Danish Speciality Foods CPH DK ApS(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丹尼诗公司”)及经销商迈大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原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迈大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次判决意味着这起持续多年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历经多轮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再度指明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对于引导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颇具典型意义。蓝罐曲奇声明案情梳理:“蓝罐曲奇”涉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遭败诉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诗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经销商迈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讼,指控“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Kelsen Group A/S(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下称“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荔之公司”)等,在其产品包装、官方线上店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其他宣传物料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在其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线上店铺中对“皇冠曲奇”进行商业诋毁。经与“皇冠曲奇”方联系,知产财经(IPEconomy)获取了该案的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就各被告的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一)关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判决认为,三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关于“最 先进的设备、制作最 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 室成长”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品质卓 越、质量等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损害了二原告作为直接竞品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虚假宣传。(二)关于被诉商业诋毁行为:“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发布的文章载明“现在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企图浑水摸鱼,蒙蔽心爱奇奇的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原告生产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起对比。判决认为,上述被诉内容中的图片结合其被诉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即为二原告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二原告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二原告经营的“皇冠曲奇”产品及三被告经营的“蓝罐曲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规模及后果、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于今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各被告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判决解析:在自由竞争中坚守法律合规底线如今,丹麦曲奇已成为一种曲奇品类,全球任何地区都可以生产丹麦样式、丹麦配方的曲奇饼干。由丹尼诗公司出品的“皇冠丹麦曲奇”自进入中国市场后,更是带动了中国消费者对于丹麦曲奇品类的深入认知。皇冠丹麦曲奇系丹麦品牌,产品以相同配方、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标准在丹麦和印尼生产。根据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Euromonitor)对2021年丹麦黄油曲奇风格(指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品种及丹麦风格包装出售的曲奇)产品的全零售渠道统计,皇冠丹麦曲奇的销量高居第一[1]。由此可见,皇冠丹麦曲奇的“丹麦属性”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蓝罐曲奇”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宣传中多处使用最 高级的绝 对化宣传语,在缺乏具有绝 对说服力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此类宣传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也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禁止。此外,“蓝罐曲奇”方宣称自身为“丹麦皇 室唯 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丹麦皇 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事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现任丹麦皇 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或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而遭到了法院的依法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对比,同时使用了“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以及“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确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同时,根据在先的生效判决,奇新公司(“蓝罐曲奇”生产商)曾主张迈大公司(“皇冠曲奇”经销商)仿冒其包装装潢,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无论就事实还是法理层面而言,“皇冠曲奇”均不构成对“蓝罐曲奇”包装和名称的摹仿;在此前提下,“蓝罐曲奇”方的上述行为将明确对“皇冠曲奇”方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因而构成商业诋毁。同为来自丹麦的曲奇品牌,“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早已在中国市场上并存多年,二者在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中本可并行不悖、公平竞争,通过持续的产品研发和营销推广争夺市场份额,但不应越出法律轨道,作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更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此番判决,再度为广大市场主体指明了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期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竞争者能够坚守商业合规底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以开诚布公的姿态迎接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注释:1.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有零售渠道,以零售价值计算的Danisa品牌份额;丹麦黄油曲奇风格被定义为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品种及丹麦风格包装出售的曲奇,不分生产国家;2021年数据,研究于2022年1月至3月进行。附判决: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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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 |《阴阳师》商业诋毁案定锤!法院:滥用比较广告构成商业诋毁,判赔100万元近日,备受关注的《百鬼物语》与《阴阳师》游戏侵权案终于有了定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认定鲸旗公司、友联公司、爱九游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网易公司100万元。《阴阳师》游戏发行于2016年,是一款3D日式和风回合制角色扮演游戏(RPG)手游,上线后迅速在游戏市场占据一席之地,给权利人带来了可观收入,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2018年,友联公司研发出《百鬼物语》游戏,由鲸旗公司进行游戏运营,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爱九游公司游戏平台获取游戏。与《阴阳师》相同,《百鬼物语》是以日本平安时代为背景的日式和风手游产品,二者属于竞争产品。不久后,网易公司发现《百鬼物语》游戏与《阴阳师》的美术风格、角色形象等内容非常相似,《阴阳师》的86幅美术作品在《百鬼物语》游戏中被使用超过200次。网易公司还在爱九游公司运营的游戏平台上发现由作者“GM”、“鲸旗天下-Uncle”发布的文章中有诋毁《阴阳师》以提高《百鬼物语》形象的内容。网易公司认为《百鬼物语》游戏的开发者友联公司、运营方鲸旗公司,以及游戏平台方爱九游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上述三家公司告到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鲸旗公司、爱九游公司、友联公司共同侵犯了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鲸旗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判决鲸旗公司赔偿网易公司100万元,友联公司在9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爱九游公司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网易公司、鲸旗公司、爱九游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86幅图案在图案设计、线条布局、颜色搭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美术作品。鲸旗公司、友联公司、爱九游公司共同运营被诉侵权游戏,未经网易公司的授权或许可,使得相关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通过爱九游公司网站浏览、获取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网易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百鬼物语》的网游角色形象是否构成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阴阳师》游戏的晴明初始形象、御灵神龙、海坊主等11个形象作为游戏的重要元素,其知名度与《阴阳师》游戏相互辐射,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通过长期游戏宣传、推广、运营过程中,上述角色形象与网易公司运营的《阴阳师》游戏建立起指示来源关系,能够起到识别涉案游戏来源的作用。《百鬼物语》游戏中对应角色形象与上述角色形象的相似程度,两款游戏类型、题材、背景均相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百鬼物语》与《阴阳师》游戏具有特定联系。最后,案件还涉及网游公司之间在比较广告及评论中产生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在涉案文章中,鲸旗公司的表述会对游戏玩家产生误导,而“诟病”“有毒”等贬义词必将损害《阴阳师》游戏在玩家心中的形象,给网易公司的商业信誉带来负面影响,与之相反,“良品”等褒义词有利于鲸旗公司商业形象的维护和建立。两相比较,鲸旗公司将己方经营的游戏与同类型题材游戏进行比对,使用褒义词语介绍己方经营的游戏,使用贬义词评价竞品游戏,明显具有误导性,损害了网易公司的竞争优势,因此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附判决原文: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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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万余件假冒围巾被查,犯罪团伙狂捞 400 万!日前松阳警方雷霆出击成功打掉一制售假冒奢侈品牌围巾链条捣毁销售窝点3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扣押涉嫌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围巾6万余件封装设备2套涉案金额超一千余万元今年3月,松阳县公安局食药环知大队接到线索称,辖区内有一团伙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围巾,涉及品牌众多且持续时间较长。经过摸排走访,民警锁定该窝点所在位置为某物流园内一处隐蔽仓库,并立即展开行动,现场查获大量包装精美的印有国际知名品牌标识围巾,涉及品牌多达11个,还有配套的包装材料及卡片。食药环知大队民警白建锋:“该窝点涉及牌子很多,各种名牌都有,主要的是围巾毛毯、方巾还有束发带等,都印上了品牌标识。”经过缜密侦查,以刘某为首的8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该团伙所售卖的假冒奢侈品牌围巾价格为60元到200余元不等,价格远低于专柜所售价格,通常是以批发的形式销往广州、杭州等地。民警对该团伙的上下游进行扩线,并前往杭州、嘉兴等开展第二波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3人,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奢侈品商标标识3万余个,侵权成品围巾数千余件,印有某假冒奢侈品大牌图案布料500余米。“犯罪团伙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品,然后进行专业的仿制,仿制结束以后会通过上游去进行制作,再通过下游销售到各地。”食药环知大队民警林志鹏介绍道,“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主要就是通过原材料、原布料去进行一个印花、卷边等一些流程,再通过去各地购买一些辅料,组装成形,然后再去批发销售给一些各地经销商,他们非法获利至少400余万元。”目前,陈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刘某等3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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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元制售伪劣农资大案告破,抓获14人,查处30万瓶假农药10月12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获悉,该局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现场捣毁农药生产、存储窝点7处,查获扣押假农药30万余瓶、制假原材料13.5吨,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抓捕现场 警方供图办案民警介绍,2023年底的农药执法抽检中,执法人员发现杨某荣经营的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杀虫剂。经深入调查,杨某荣从河南郑州持续购进伪劣农药,涉案金额8万余元。平昌县公安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对杨某荣门市及仓库内不合格产品依法扣押,并进行突审。在侦破这起制售伪劣农资案的过程中,农资经营店主害怕被处罚、担心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因素,一直不配合专案组开展工作,这种消极应对不仅增加了案件调查的难度,使得案件办理一度陷入了困境之中。专案组民警通过对店主进行法律解释与宣传教育,逐步揭开了犯罪团伙的真面目。▲制假原材料 警方供图鉴于案件隐蔽性强、人员关系复杂,专案组办案民警历经4个月,梳理资金流水5万余条、数据100万余条,厘清焦某成、豆某芳伪劣农资团伙架构及分工。通过对嫌疑人活动轨迹分析,最终锁定其在河南郑州的制假窝点。2024年4月,专案组在四川省公安厅和巴中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前往河南郑州深入侦查,发现涉案人员系家庭成员,隐蔽性强,反侦查能力强,在制假厂房位于偏远农场,设岗哨警戒。6月初,办案民警明确团伙成员及犯罪事实,制定抓捕方案。民警趁厂房内生产假农药之际,破门而入,现场抓获豆某芳、豆某环等8人,扣押汽车、手机及假农药原料若干。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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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获3000万元高档商品走私案北京海关缉私局在“首卫4号”专项行动中查获了价值3000万元的高档商品走私案,涉嫌逃避税款300余万元。根据现场公布的部分图片,其中包括一部分威士忌、利口酒及葡萄酒,品牌则来自德国和奥地利。01所涉酒水品牌来自同一公司,1瓶威士忌可逃税100元以上北京海关缉私局经情报经营和前期摸排,于近日对某公司走私进口高档电器、洋酒等商品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对嫌疑人的住址、公司、仓库同步展开行动,抓获嫌疑人4名。根据现场图片的酒水外包装及封条LOGO等信息可知,所涉及的酒水包括德国威士忌品牌圣乐士(SLYRS)、德国葡萄酒品牌雷本霍夫(REBENHOF)以及奥地利利口酒品牌爱格斯坦(Aggstein),其中圣乐士威士忌的数量目测最多,应该超过100箱(6瓶装),这三个品牌的进口商均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通过该公司在京东平台的官方店铺可以看到,圣乐士无年份威士忌零售价在900元以上,12年份产品零售价在1600元以上,雷本霍夫雷司令干白起泡酒零售价为358元,利口酒品牌暂未在公开渠道发现。走私一瓶德国威士忌大概可以逃税多少元?以700ML的圣乐士一款无年份产品为例,在国外零售价为60欧元左右(约合人民币460元),进口至国内需按照48.3125%+0.912元/升的综合税率交税。上海酒类进口商张宇(化名)透露,一般国外零售价在60欧元左右的酒,如果进口量大的话,出厂价大概在30欧元左右。算上汇率、运费、保险费等,一瓶酒的到岸价格可能在300元人民币左右,应需缴税为300×48.3125%+0.912×0.7≈146元。如果按进口100箱即420升计算,则应缴税420×300×48.3125%+0.912×420≈61257元,由此可知威士忌走私可以取得较高的差价,这也是近年来仍偶有走私案件被发现的主要原因。02为何小众洋酒品牌也会被走私?在过往的酒水走私案件中,无论是威士忌还是白兰地,均以市场知名度较高的头部大品牌为主,为何本案中涉及的威士忌以小众品牌为主?有知情人士分析:“相比于大牌洋酒,这类小众产品的渠道价格不太透明,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更多对一些团购客户出货。这类产品有个共同特征,在网上标一个较高的价格,但实际销量很小,其他公开渠道则不太容易找到同款产品。此外宣传上看起来不输大牌,往往还有几个奖项傍身,采购价格也比大牌低,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送礼会比较有面子。”从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数据来看,威士忌的市场需求确实也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如1-8月的威士忌进口中英国、日本、美国三个头部来源地均出现量额双减,而德国、西班牙出现了双位数的上升,虽然在总量上远远比不上头部来源地,但上升趋势不可忽视。本案中相关公司逃税金额达3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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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名牌造假案:3人获刑,家庭作坊中的黑暗内幕!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在未经某知名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的家庭作坊内,雇佣人员、购进行李箱配件、商标标识等制作假冒品牌行李箱,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1万余元。另外,被告人郑某、王某多次在刁某处购买假冒行李箱,并租赁仓库雇佣人员,通过其经营的多个淘宝网店及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7万余元。2021年9月,公安机关在被告郑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了多种规格带有该知名商标标识的行李箱560个,货值金额4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行李箱均系假冒某知名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淮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刁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来源 | 淮阴法院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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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公安部最新印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4〕6号),以及此前印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21〕7号),公安食药(环)侦共管辖38个罪名,现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8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整理如下: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专利案(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em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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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点、查获侵权轴承37377个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关员在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申报的轴承,外包装及货物上印有“SKF”、“NSK”、“INA”、“FAG”商标。经联系权利人确认,该批轴承均为侵权货物。经清点,侵权轴承共计37377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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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部署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为依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高水平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近日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自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坚持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全面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切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方案明确,要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部署规划,推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直达创新能力突出、先进技术密集、侵权风险易发的重点企业,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要强化联系服务,建立健全常态化警企联系服务机制,引导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确保对侵权泄密风险早介入、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要强化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探索打造“公安+检法+行政+企业”合作矩阵,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为专项工作提供有力有效政策、制度支撑,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要强化规范执法,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加快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健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受立案制度,研究制定侦查办案工作指引,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探索推进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深度应用,着力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工作专业化、数智化水平。方案强调,要把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作为新时代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统筹协调推进,严守工作纪律,强化督导落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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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间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揭开免费看剧“真相”非法广告收入3.92亿元、实控涉案企业25家、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8.3万部……6月14日,芝麻开门公司负责人张明(化名)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该公司高管孙冬(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5月11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5月11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8月15日,11家知名互联网文化企业共同签署反“盗链”宣言。2023年9月21日,检察机关对“盗链”的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8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这起案件,引导10余家头部网络视频公司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强调尊重原创,共筑版权保护长城。翻开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的厚厚卷宗,我们得以窥视这起案件的全貌以及检察机关为打击技术型侵犯著作权犯罪付出的努力。“追剧神器”5年非法传播8.3万部影视作品从去年开始,很多网友发现自己下载使用的、点点广告就能免费看热门剧集的“追剧神器”陆续无法使用了。这个“追剧神器”名单包括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这些App都属于张明、孙冬等人运营的影视作品聚合平台,通过非法传播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并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章意解释道。事情还要从张明的离职创业说起。早在2017年5月,他的老东家因为战略调整将长视频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而,作为公司长视频“影视大全”App业务负责人的张明没有如愿担任新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而是被任命为COO(首席运营官),因此与公司高层产生矛盾。此后,张明决定另起炉灶,与老同事孙冬合作,先是借用他人公司运营长视频聚合业务,后于2017年12月成立了芝麻开门公司(化名)。其间,他们还从老东家挖人,拉起了一个包括产品总监、商务总监、运营经理、推广经理、技术经理等人在内的互联网视频团队。公司成立之后,张明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逐步与其他视频平台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引流业务,并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但是芝麻开门公司很快发现,合作是有片单的,合作方网站上最新和最热的影片是不会给他们的,很多都是等过了热度之后才给他们。没有热播剧、热门综艺、热门电影就无法吸引客户,没有客户就没有广告收入。为了营利,张明等人一方面通过下载和上传热播剧来引流;另一方面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其技术解析服务,“盗链”至头部视频网站,将这些网站的热门视频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这两种运营方式的效果十分显著。案发后,据检察机关统计,从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明、孙冬等人共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包括“盗链”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非法广告收入达3.92亿元。其中,2018年1月1日后“盗链”传播的1.6万余部视听作品的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年1月“下载上传”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但芝麻开门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始终伴随着不小的争议。随着张明实际控制的公司从1家增长至25家,不仅在内部有员工质疑是不是涉嫌侵权;在外面,版权纠纷更是始终如影随形,先后发生过十几起。对此,张明的态度是只要有人起诉,就应诉、和解、赔偿,甚至在赔偿后通过与权利人公司签订合作引流协议的方式来掩盖自身的“盗链”行为。办理该案的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储铭铭指出,5年间,张明、孙冬等人可谓用尽“三十六计”来遮掩侵权盗版行为,例如通过在App上伪装标记、设置浏览障碍等形式瞒天过海;通过偷梁换柱,将正版视频网站后台数据替换为自己的数据,使他人在下载正版视频网站App时,误装自己的App等。办案方向穿透股权找到背后之人再多的花式遮掩也无法彻底掩盖侵权行为。2022年5月,某头部视频网站报案称,河南沁阳某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了他们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2022年6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该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涉及多个省份,无锡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麻烦是:河南沁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检察机关建议,调查全部涉案公司股权信息、关联关系及人员架构,查明涉案人员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抽丝剥茧,穿透股权,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很快发现张明正是背后之人,相关的公司、人员脉络也逐渐清晰。2023年4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张明、孙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另外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员大都是最初追随张明创业的老员工。“我们下载上传的视频应该是没有版权的,如果有版权的话我们也不用从微博或者网上另外去下了。”“与版权方合作的视频不如下载上传的视频热门,通过网页跳转体验感又不好,所以我们App主要靠下载上传热播剧和截流播放的形式吸引用户。”…………卷宗里30余位涉案人员的口供显示,在互联网行业摸爬滚打十几年的张明、孙冬等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算得上“心知肚明”。办案难点揭开“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这种类型案件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盗链’。”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侵权的头部视频网站的法务人员表示,他们对视频聚合平台猖獗的“盗链”行为感到头疼不已,一直在多方面寻求更加深入的版权保护。“盗链”,又称“截流播放”“深度链接”“视频解析”,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内容,而是在未经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被链网站对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抓取其服务器上的内容地址,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办理难度也很高。侵权人会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对相关技术有法律层面上的深刻认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无锡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孙宁说。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调查内容之一就是涉案App的技术细节,包括提取客户端、作品库、后台管理系统等代码和数据,区分下载上传、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方式,查明涉案App采用的传播手段。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盗链”传播视听作品中的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单位技术专家意见,了解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况,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意见,明确“盗链”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2024年1月10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明、孙冬提起公诉。逻辑严谨的证据链、有理有据的罪名指控,将最高检要求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在了实处。主犯张明和孙冬都在审查起诉期间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了部分退赃。一审判决后,两人也都表示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与此同时,面对侵犯著作权产业化、链条化的特征,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的13人,该院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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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公安局公布5起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喀什地区公安机关立足新时代职能定位,坚持跨前一步、主动作为,深入开展“昆仑”、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共立案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34起,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儿童玩具等重点领域行业整治,全力防控质量安全风险,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类案件取得实效。一、喀什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销售假酒案2024年1月,喀什市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多个假冒品牌洋酒500余瓶,涉案金额7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明知是假酒且大量购进后在自己的营业场所销售给客人饮用。二、巴楚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假冒品牌葡萄糖案2024年6月,巴楚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33吨涉案物品,涉案金额15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购进葡萄糖后,在自己的库房内将葡萄糖包装袋进行更换,假冒品牌葡萄糖销售给他人。 三、叶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食用油案2024年5月,叶城县公安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涉案食用油300吨,涉案金额440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封某从他处大量购进二级棉籽油后,在自己的合作社将购进的棉籽油灌装在5L油桶里贴上菜籽油标识后冒充某品牌菜籽油销售给他人。四、麦盖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2024年7月,麦盖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涉案化肥49吨,涉案金额20多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私设小作坊生产伪劣化肥销售给农户,经鉴定,涉案化肥各类养分均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五、疏附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假冒品牌变压器案2024年5月,疏附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变压器1台,涉案金额6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甘某等人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某品牌变压器铭牌拆下,附在一台回收的旧变压器上,假冒品牌变压器进行销售。来源:喀什公安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