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名越辛辰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无效宣告后,商标自始无效,原有效注册期间的侵权责任无法免除。2.法兰琳卡化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医用减肥茶在生产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接近,两者构成类似商品。| 法院/案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判员 | 徐斯博 |
| 高云鹏 |
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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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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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案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郑州市众生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江西思远实业有限公司就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