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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合歡樹”诉“合欢树”?法院:不构成近似!1997年,黎某创办了一家名为“合歡樹”的茶餐厅,主营港式茶饮与粤式菜肴。经过多年经营,该餐厅逐渐发展成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字号品牌。为增强品牌识别力,黎某于2005年成功注册了一个由繁体字“合歡樹”与黑白合欢树图形组合构成的商标。2023年5月,黎某发现深圳市存在一家名为“合欢树”的茶餐厅(下称“深圳餐厅”)。该餐厅在店铺招牌及菜单中使用了“合欢树”字样及合欢树图案。黎某认为,深圳餐厅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餐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深圳餐厅辩称,其自1999年起即在当地以“合欢树”为名持续经营,早于黎某的商标注册时间,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在当地积累良好商誉,多次被评为诚信单位及美食打卡点。此外,深圳餐厅认为,“合欢树”作为常见植物名称,属于公有领域词汇,黎某无权独占使用,并且其使用的标识在图案、颜色、文字字体及整体结构上与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商标近似,亦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黎某依法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本案纠纷发生时仍处于有效状态,黎某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关于深圳餐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由繁体字“合歡樹”与一棵黑白合欢树图形构成,整体布局为“图案在上、文字在下”;而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为“合欢树”三个简体字及一个绿色大树图案,布局为“图案在左、文字在右”。两者在整体结构、颜色搭配、图形样式及文字排列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此外,“合欢树”作为公有领域常用词汇,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长期使用已与该词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且黎某在实际使用中并未完整、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加入了其他标识,进一步降低了其商标的显著性。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下,不易对两者的标识产生混淆。综上,法院认为深圳餐厅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黎某的全部诉请。该判决已生效。鹏法君说法本案的关键争议在于含有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保护边界问题。对于包含公有领域词汇的商标,在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从文字字形、图案设计、色彩运用及整体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综合比对,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还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若商标权人未能通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使该公有领域词汇与其提供的服务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其主张禁止他人使用该词汇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此外,本案还涉及商标法对在先使用权益的保护。被诉方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已在相同服务领域持续使用相同标识并积累了一定商誉,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鹏法君提醒:市场主体在品牌创立时应审慎选择标识,避免过度依赖公有领域词汇,并注重通过规范使用和持续经营提升商标显著性。同时,应当尊重他人在先使用权益,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条链接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2025-12-18 -
涉知识产权!最高法发布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5〕227号),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第三次修正。上述两个文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促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修改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工作。2000年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7年后,2008年正式制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2020年12月,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案由的编排体系、确定标准、适用规则等问题作出说明,提出相关要求。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年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种子法、反垄断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矿产资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海商法等法律先后制定或者修订。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民事纠纷,难以恰当归入现有案由。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二、基本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严格对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相关规定,确保所新增、修改的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使用,秉持“如我在诉”的精神,首先立足方便当事人更好选择案由,同时兼顾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三、主要内容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1个,第二级案由54个,第三级案由473个,第四级案由391个,总计929个。此次通过具体案由的增加、删除、升级、降级等不同方式修改具体案由206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2个,第二级案由59个,第三级案由514个,第四级案由470个,总计1055个案由。具体而言,围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加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由,并细化了知识产权相关案由;围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完善了竞争纠纷、商事纠纷相关案由;围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结合海事审判实践需要,完善海事海商相关案由;围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案由;围绕不断增进民生福祉,针对新就业形态、老年人权益保护等人民群众所急所盼的领域完善了相关案由;围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完善了环境资源相关案由。此外,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案件所对应的第三级案由,并丰富了第三级案由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增加了港澳台居民律师可代理的案件类型,以进一步促进港澳台居民律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法〔2025〕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20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第一级案由2个1.增加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2.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第七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二、修改第二级案由6个3.增加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4.增加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5.增加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6.增加第二级案由“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7.增加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8.变更第二级案由“四十八、仲裁程序案件”为“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三、修改第三级案由98个9.在第二级案由“二、婚姻家庭纠纷”项下:增加“34.非遗产继承人分配遗产纠纷”。10.在第二级案由“六、所有权纠纷”项下:增加“46.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57.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纠纷”。11.在第二级案由“七、用益物权纠纷”项下:增加“61.矿产资源压覆补偿纠纷”。12.在第二级案由“十、合同纠纷”项下:增加“94.矿产资源压覆补偿合同纠纷”;删去“140.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3.在第二级案由“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变更“148.专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14.在第二级案由“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第三级案由“166.地理标志侵权纠纷”“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180.药品专利链接纠纷”“184.植物新品种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18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后返还费用纠纷”;变更“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94.平台经营者强制低价销售纠纷”“195.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纠纷”;变更“179.有奖销售纠纷”为“190.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删去“177.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178.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16.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七、数据纠纷”项下:增加“199.数据权属纠纷”“200.数据合同纠纷”“201.侵害数据权益纠纷”。17.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增加“202.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203.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18.在第二级案由“十九、劳动争议”项下:增加“208.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209.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纠纷”。19.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一、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项下:增加“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216.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20.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二、海事海商纠纷”项下:增加“226.船舶部件、物料产品责任纠纷”“227.海运物流服务合同纠纷”“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234.船舶设计合同纠纷”“236.船员劳动合同纠纷”“237.船员劳务派遣合同纠纷”“238.船员服务合同纠纷”“251.航运经纪合同纠纷”“264.港口、码头租赁合同纠纷”“272.船舶物权纠纷”“273.船舶投资经营纠纷”;变更“20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0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20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21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33.船舶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船舶建造合同纠纷”“(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3)船舶改建合同纠纷”“(4)船舶拆解合同纠纷”;变更“21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为“240.船舶租用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删去“244.船舶共有纠纷”“245.船舶权属纠纷”。21.在第二级案由“二十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294.股东失权纠纷”“30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任纠纷”“308.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纠纷”“309.债券受托管理人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纠纷”;变更“26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297.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股份纠纷”;变更“273.发起人责任纠纷”为“303.设立人责任纠纷”;变更“284.清算责任纠纷”为“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22.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二十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纠纷”项下:增加“32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确认纠纷”“32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纠纷”“32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纠纷”“32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纠纷”“325.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纠纷”“326.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纠纷”。23.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五、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16.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责任纠纷”“417.矿产资源压覆侵权责任纠纷”;将“385.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顺序调整为“430.公证损害责任纠纷”(“429.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之后);删去“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4.在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四十二、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项下:增加“450.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5.在第二级案由“四十九、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增加“47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47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经营秘密”;变更“42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为“465.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466.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467.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变更“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为“47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6.在第二级案由“五十、申请保全案件”项下:变更“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37.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38.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为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的第三级案由“485.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486.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487.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488.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490.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27.在新变更的第二级案由“五十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项下:增加“489.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28.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项下:增加“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变更“45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7.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58.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9.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460.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461.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8.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2)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3)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5)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6)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变更“46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463.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为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49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删去“45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454.申请执行知识产权仲裁裁决”“455.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29.在第二级案由“五十七、公益诉讼”项下:增加“503.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4.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506.军人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09.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510.妇女权益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四、修改第四级案由100个30.在第三级案由“35.遗产管理纠纷”项下:增加“(1)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2)遗产管理人报酬纠纷”。31.在第三级案由“72.质权纠纷”项下:增加“(13)环境资源相关权利质权纠纷”。32.在第三级案由“91.临时用地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勘查、开采矿产临时用地合同纠纷”。33.在第三级案由“118.保理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有追索权保理纠纷”“(2)无追索权保理纠纷”“(3)多重保理纠纷”。34.在第三级案由“12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0)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1)电、水、气、热力工程合同纠纷”“(1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合同纠纷”。35.在第三级案由“121.运输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7)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18)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纠纷”。36.在第三级案由“142.服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23)养老服务合同纠纷”“(24)环境资源服务合同纠纷”。37.在第三级案由“144.劳务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超龄劳动者劳务合同纠纷”。38.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48.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为“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发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实用新型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外观设计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在“152.发明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发明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3.实用新型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开放许可纠纷”;在“154.外观设计专利合同纠纷”项下增加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开放许可纠纷”。39.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专利权权属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发明专利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实用新型专利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假冒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外观设计专利职务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为“167.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7)发明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署名权纠纷”、“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6)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168.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169.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4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增加“(1)侵害标准必要专利权纠纷”;变更原第三级案由“160.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为新增加的“170.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2)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41.在第三级案由“171.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4)假冒植物新品种纠纷”“(6)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7)确认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42.在第三级案由“17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创作者署名权纠纷”。43.在第三级案由“179.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项下:增加“(9)确认不侵害技术秘密纠纷”“(10)确认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变更“(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为“(1)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变更“(5)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纠纷”为“(7)确认不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44.在第三级案由“181.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增加“(4)因申请停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停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10)因申请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损害责任纠纷”“(11)因申请停止侵害经营秘密损害责任纠纷”;变更“(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为“(3)因申请停止侵害发明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9)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8)因申请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责任纠纷”。45.在第三级案由“183.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项下:增加“(1)发明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46.在第三级案由“186.仿冒纠纷”项下: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纠纷”;变更“(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为“(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活动标识纠纷”。47.在第三级案由“193.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增加“(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3)滥用平台规则恶意交易纠纷”。48.在第三级案由“196.垄断协议纠纷”项下:增加“(3)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纠纷”。49.在第三级案由“19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项下:增加“(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变更“(1)垄断定价纠纷”为“(1)不公平价格纠纷”;变更“(2)掠夺定价纠纷”为“(2)低于成本销售纠纷”;变更“(5)捆绑交易纠纷”为“(5)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纠纷”。50.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4.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51.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15.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项下:增加“(1)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52.在新增加的第三级案由“272.船舶物权纠纷”项下:增加“(1)船舶所有权纠纷”“(2)船舶抵押权纠纷”“(3)船舶优先权纠纷”“(4)船舶留置权纠纷”。53.在第三级案由“292.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项下:增加“(1)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54.在第三级案由“293.股东出资纠纷”项下:增加“(1)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纠纷”“(2)股东抽逃出资纠纷”“(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55.在第三级案由“299.公司决议纠纷”项下:增加“(3)公司决议不成立确认纠纷”。56.在第三级案由“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删去“(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57.在新变更的第三级案由“316.公司清算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2)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58.在第三级案由“33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项下:增加“(1)优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59.在删去的第三级案由“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为新增加的第二级案由“十八、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204.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60.在第三级案由“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1.在第三级案由“41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项下:变更“(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为“(1)医疗诊疗责任纠纷”。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法〔2025〕227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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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小旺神”数据侵权案:法院判赔3,000万,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和惩罚性赔偿适用早在2013年,某电商平台投入巨额成本,将运营中积累的海量交易数据、浏览记录、用户评价等原始信息,经加工处理后打造成衍生数据产品“生意参谋”。它像一位“商业军师”,能为商家提供市场分析、竞争洞察、客群画像等16项服务。小到某款女装的热搜词变化,大到整个行业的消费趋势预测,都能以趋势图、排行榜的形式呈现。但为了保护数据安全、数据隐私,“生意参谋”做了关键一步:用保序加密算法将真实数据脱敏,转化为指数化信息。商家能看到自己店铺的真实销量与交易额,查看竞争店铺的竞品时却只能看到模糊的指数。比如,“已售1万+”,而非精确到个位数的具体数字。这种“看得见趋势,摸不到真实”的模式,既满足了商家的运营需求,也筑起了一道数据安全防线。这款付费产品分为三档:1188元/年的标准版、9000元/年的专业版、3.96万元/年的旗舰版,短期内部分版本销量就突破38万份,颇受平台商家欢迎。打破正常秩序的,正是“小旺神”。2019年起,“生意参谋指数还原,准确率99.99%”的宣传语开始在电商社群里传播。这款由珠某科技等公司开发的软件,走的是“寄生式”路线:它自己不收集数据,而是通过提供“指数一键还原”功能,逆向破解“生意参谋”的脱敏算法,将指数化数据98%—99%还原为真实信息。比如,某童鞋店铺的监控数据与平台后台真实数据吻合度几乎达到100%,甚至未公开的商品创建时间、淘宝客佣金等后台数据,也能被其精准获取。“小旺神”的侵权功能还不止于此:“竞品监控”用爬虫技术绕开平台技术防护,一天可监控260万次商品数据,实时追踪商品的真实销量、价格变动;“素材下载”支持一键打包商品主图、详情图、买家秀,为“店铺搬家”“抄袭侵权”提供便利;“数小易”网站的API接口,将爬取的店铺销量信息、客户信息等数据打包对外销售,催生出一条数据黑灰产业链。“这就像在别人家里偷偷装了摄像头,还把实时监控数据对外免费分享。”一位业内人士形象比喻。电商平台方坦言,为了遏制侵权,平台曾设置了滑块验证、IP访问限制、异常频率监测等多重反爬措施,但“小旺神”的开发者总能快速规避。数据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2023年11月,不堪其扰的某电商平台将珠某科技等公司诉至南京中院。庭审现场,双方的争议焦点直指核心:作为原告的电商平台是否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和数据权益;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侵权,六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小旺神”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是通过公式预测得出,未侵犯商业秘密;竞品监控数据均来自公开信息,属于合理使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纠纷的处理通常分为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保护三种思路。南京中院综合运用“三重过滤”式审查路径,厘清了答案:属于著作权保护?不是。“生意参谋”的数据虽经加工,但内容选择与编排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无法构成“汇编作品”。属于商业秘密保护?部分是。平台未公开的经营数据,比如单个商家的真实交易数据、行业汇总数据等具有秘密性和巨大商业价值,并且平台采取了权限分层、协议约定、技术加密等一系列合理保密措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属于数据权益保护?是。即便不属于前两类,平台基于用户授权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公开数据集合,经长期、大量投入后已成为稀缺资源,能为平台带来竞争优势和经营收益,这种“竞争性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小旺神’的行为,本质是以不正当行为破坏了平台的数据生态。”庭审指出,免费的“指数一键还原”功能直接替代了“生意参谋”的核心价值,导致部分商家放弃付费;而绕过协议、从后台爬取数据的行为,既违反了“合法正当、目的正当、安全合规”的原则,更扰乱了市场秩序。法院查明,“小旺神”自2019年上线至2023年下线,侵权时长近5年,覆盖超300万电商用户;通过关联公司分工协作,构建起“开发—运营—收款—推广”的完整产业链,仅支付宝、微信渠道获取的侵权收入就达2296万元。被诉前,这几家公司就因爬取数据被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仅被告梅某公司运营的相关插件,就爬取相关电商平台数据3143万条,涉及用户8.6万人,付费业务订单金额达287万元。最终,法院以“小旺神”侵权功能获利可达50%即1148万元为基数,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以清晰规则回应数据治理挑战判决生效后,“小旺神”相关公司陆续遣散人员、删除数据,曾经热闹的运营社群也随之沉寂。但这起案件的影响远不止于此。该案涉及网络运营者收集形成的原始数据资源以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形成的衍生数据产品的权益属性、保护路径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均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前沿复杂法律问题。以清晰规则回应数据治理挑战,南京中院通过严谨的事实查明与法律论证,首次创新性地为数据资源赋予了分层、分类保护体系:核心层是构成商业秘密的非公开经营数据,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中间层是公开数据集合享有的竞争性权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而最外层的原始数据,则需要结合收集合法性以及使用目的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保护边界。“案件从平台数据的生成逻辑与公开程度出发,清晰区分了商业秘密与公开数据权益的边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评价,这一裁判思路不仅明确了数据行业应遵循的商业道德,即数据获取需来源正当、流通需有序规范、利用需兼顾安全与各方利益,也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模式提供了全新探索方向。值得关注的是,该案的审理与判决,恰好顺应了国家层面数据权益保护的政策导向。案件落槌后不久,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商业数据专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以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司法实践与立法导向恰好呼应。“数据权益保护既要守住底线,也要鼓励数据的流通、利用,为产业发展留足空间。”刘方辉介绍,为及时回应数字司法需求,南京法院先行先试,在南京软件谷设立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并实质化运行,强化数据案件专业审判,探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规则。南京中院还调研形成《数据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路径探析》《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数据要素裁判规则体系之构建》等报告,指导南京数据资源审判。眼下,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南京中院正联合开展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江苏法院重点调研课题,聚焦数据权益裁判困境及司法保护路径,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来源:新华日报2025-12-16 -
中安德通 | 北京高院:“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认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上诉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默里 · 西 · 克拉克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情简介南京童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童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默某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为由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童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童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童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公司明知默某在美国经营的儿童维生素等商品上长期使用“CHILDLIFE”及“”商标并在第5类商品上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相关商品已进入中国市场,在此情况下,童某公司仍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CHILDLIFE”英文商标,在第5类、第30类商品上申请“童年时光”中文商标,且在此后长期代理经销默某商品过程中将童某公司的“童年时光”商标作为所代理的默某商品的中文代称,存在攀附默某“CHILDLIFE”品牌的主观故意。童某公司此后又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100余件“童年时光”“儿童时光”商标及“”商标,另注册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童某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典型意义本案为国内经销商摹仿国外品牌商标进行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典型案例。虽然诉争商标申请时经销关系尚未建立,但经销商此后的批量注册行为及使用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法院认定其涉案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对诉争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本案有力打击了傍靠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在诉争商标注册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况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判断具有一定指导意义。裁判要旨1.诉争商标:“童年时光”2.注册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注册号:8223462。4.申请日期:2010年4月20日。5.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类似群:0501-0502):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鱼肝油;医用糖果;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婴儿奶粉;药制糖果本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被诉裁定的作出时间及本案的审理时间均处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构成相同或近似标志的;(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及南京童年时光公司陈述,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在42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共计注册有290余件商标,但在案证据并未证明其注册上述商标均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投入实际使用,且其注册的商标中,包括与同行业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相近似或有关联的商标,如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被驳回申请的“Nordic Naturals”“完美孕宝 Perfect Prenatal"“Nature's Plus”商标,以及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而被无效宣告的“New Chapter”“新章”商标等,在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相关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此外,南京童年时光公司注册的商标中还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100余件“童年时光”及“CHILDLIFE”“”相关商标。根据在案证据,默里·西·克拉克已经于2006年在国内的展会上展示了标有“CHILDLIFE”和“”商标的产品,且默里·西·克拉克国际注册第880154号“CHILDLIFE”商标于2006年2月6日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2009年,与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存在密切联系的案外人陆*东与“CHILDLIFE”产品全球总经销商磋商中国品牌代理事宜,同时陆*东的妻子也即南京童年时光公司的创办人郭*娟此前已在从事儿童营养品经销活动,可以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已经明确知晓默里·西·克拉克的“CHILDLIFE”和“”商标。在此情况下,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同时申请注册“CHILDLIFE”英文商标及与之有一定语义对应关系的“童年时光”中文商标,其中包括诉争商标,并在此后经营过程中长期将中英文商标同时使用,还在宣传中将“童年时光”作为默里·西·克拉克相关品牌的中文代称,可见其系将中英文商标作为对应标志进行注册,存在攀附“CHILDLIFE”品牌的主观故意,难谓正当。在此后近十年的合作中,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作为经销商在我国销售由美国进口而来的“CHILDLIFE”相关产品,并在包装和宣传中同时使用“CHILDLIFE”和“童年时光”商标,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将“童年时光”商标有效的使用在其他商品之上,故在此过程中,“CHILDLIFE”“童年时光”两商标之间以及与“CHILDLIFE”品牌儿童保健品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案证据显示“CHILDLIFE”产品早期经销商使用“赛儿乐”中文名称的时间和范围均较为有限,并不足以影响该种对应关系。在此情况下,南京童年时光公司擅自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陆续申请注册100余件与“CHILDLIFE”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的“童年时光”相关商标及“”商标,有损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亦有违诚信。综上,南京童年时光公司注册多件商标,在案证据并未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均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并投入实际使用,且其中包括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近似或者有关联的标志,相关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关于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主张其因投入巨大的品牌宣传推广费用有权持有和使用诉争商标,对此本院认为,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与拜欧泽尔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对于合作结束后相关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相关协议取代所有先前和同期达成的其他协议和通信,故南京童年时光公司对于合作结束后无法继续持有和使用诉争商标理应知晓,投入的宣传推广费用系其作为经销商获得相应经营收益的必要对价,无法成为其主张相关商标权益的当然依据。关于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主张默里·西·克拉克长期违约并恶意单方解约、提起商标争议,合作终止后缺乏创新能力并模仿童年时光公司产品包装,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系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南京童年时光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形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亦非相关商标应否予以无效宣告的依据。南京童年时光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1891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 京行终4132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李智涛陪审员 贾亚慧陪审员 姚军龙法官助理周华宸书记员张秋影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陶 钧审判员 杨绍煜审判员 陈 曦审判员 闫永廉审判员 张 璇法官助理刘静怡书记员宋爽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 : 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占科,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惠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 一审被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一审第三人: 默里 · 西 · 克拉克。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整,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童年时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2025-12-12 -
中安德通 | 对战“假牛肉干”:制假售假者被判刑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一款名为“咬闻嚼滋”的牛肉干自称“真材实料、品质上乘”因售价低廉很快在一些副食品店畅销然而这背后却隐藏着危害食品安全的一条造假售假产业链2022年初至2023年11月廖某林、朱某、廖某强三人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开设食品加工作坊生产销售牛肉干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竟在原材料上动起了“歪心思”购进价格低廉的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很快牛肉干频繁遭到投诉他们以每月3000元的费用雇佣了严某专门应对顾客的举报投诉等问题自此一条完整的制假售假产业链形成该案移送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引导侦查机关从资金流向、物流信息、通讯轨迹三个维度搭建侦查模型锁定龚某等多名大额分销商精准核定全案销售金额589万余元2024年8月法院对廖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两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被告连带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25-12-11 -
中安德通 | 黔江警方成功打掉一个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中药材、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药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动起了以假乱真的歪心思。2024年11月上旬,黔江区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网上购买中药材时遭遇诈骗。民警调查发现,受害人此前曾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收购九香虫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的急切心理,谎称自己有大量九香虫出售,从而实施诈骗。根据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蛛丝马迹,民警循迹追踪,一个销售假冒伪劣中药材并通过互联网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在掌握该团伙犯罪证据后,民警决定迅速收网。据石某、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2024年11月以来,他们以800元每公斤的价格在网上销售中药材九香虫,在物色好目标后,再使用小皱蝽以假乱真,诈骗他人钱财。但小皱蝽并不具备相应的药效,长期服用还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重庆法治报2025-12-10 -
中安德通 | “恒洁”胜诉!“恒尔”商标近似+虚假宣传+重复侵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上诉人长葛市恒尔瓷业有限公司、河南科莱贝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洁卫浴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关于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及共存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简称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因素,以及前述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为标准。本案中,被诉侵权标志“Hner”“Hner恒尔”“Hner恒尔卫浴”与涉案商标“HEGLL”“HEGLL恒洁”相比,在字母和文字构成、字母和文字顺序、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近似标志。被诉侵权标志使用的坐便器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区分表中属于同一类似群组,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结合在案证据,涉案商标经过恒洁公司的宣传、使用,在卫浴行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恒尔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标志系在“Hner”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合法依据,但根据已查明事实,恒尔公司名下第42053505号“Hner”商标已被生效判决确认应予无效宣告,故该商标专用权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志侵犯了恒洁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恒尔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不近似且不会造成混淆等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科莱贝斯公司在其涉案店内使用“中国驰名品牌”牌匾照片进行宣传,该牌匾信息由恒尔公司提供。恒尔公司虽提交了“中国驰名品牌”证书,但该荣誉的颁发主体在恒洁公司对被诉行为进行公证前,已经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被诉侵权商品的质量等产生误认,进而增加选择其商品的可能性,不正当地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故一审法院认定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关于上述行为未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是否适当鉴于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恒洁公司仅就涉案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故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应当就该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考虑到恒尔公司在因使用与本案被诉侵权标志基本相同的标志已被认定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结合其在在先生效判决作出后还存在申请注册与恒洁公司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模仿恒洁公司的宣传语等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恒尔公司实施本案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恒尔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具体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恒洁公司主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基数。鉴于恒尔公司、科莱贝斯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情况等,一审法院依据京东“恒尔旗舰店”内蹲便器、坐便器的销售价格和累计评价等计算销售数额,并综合考虑在案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为50万元,同时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确定2倍的惩罚倍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恒洁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系为本案维权支出,亦有律师出庭和相关票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合理开支10万,亦无不当。恒尔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恒尔公司主张恒洁公司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实际使用。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恒洁公司提交的报纸、广告合同、广告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卫浴产品的相关宣传中使用了等标志,上述标志未改变涉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故应认定系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恒尔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科莱贝斯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科莱贝斯公司虽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来自恒尔公司,但考虑到恒洁公司的涉案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卫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志与涉案商标较为近似,科莱贝斯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恒尔公司的卫浴商品,在生效判决已认定恒尔公司生产销售的“Hner恒尔”品牌坐便器等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科莱贝斯公司仍持续销售“Hner恒尔”品牌坐便器等商品,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科莱贝斯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科莱贝斯公司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科莱贝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方式、销售规模、商品销量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其在恒尔公司所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科莱贝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5-12-09 -
中安德通 | 原神游戏vs原神酒店驰名商标案二审当原神游戏遇上原神酒店,近日,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构成驰名、认定原森(原神)公司经营电竞酒店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关于商标侵权及驰名商标认定: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米哈游公司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通过《原神》游戏的上线运营以及米哈游公司长期的使用、宣传,在被诉侵权行为即2022年4月原森公司使用“原神”作为字号及涉案酒店名称等行为发生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其次,将原森公司在涉案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的“原神”等字样或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文字相同、字形相近;将原森公司变更后在酒店名称及户外招牌中使用的“原森”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字形及读音相近。再次,米哈游公司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而原森公司提供的系酒店住宿及网络预定服务,两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服务。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已经驰名,且“原神”系臆造词,其本身显著性较强。在此情况下,原森公司在涉案电竞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摹仿该驰名商标的“原神”“原森”等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酒店与米哈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森公司该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附二审判决书:2025-12-08 -
中安德通 | 崇明检察机关揭露家族式制假售假真相、制假数额高达4000万余元!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当你在某些交易平台看到这些低至“骨折价”的所谓奢侈品爆款时,可曾想过,它们可能出自一个组织严密的家族式制假团伙?日前,由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季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宣判。该案是崇明区迄今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十五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案件伊始,迷雾重重。涉案人员多达十余人,交易数据数百万条,关键人物到案后对团伙架构闪烁其词,使得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从“口供突破”转向“证据锁定”,重点梳理电子数据,构建严密证据链。通过讯问认罪态度较好、作用明确的人员,一个以季某某为核心、亲属为骨干的家族式制假售假网络逐渐清晰:季某某统筹全局,弟弟负责研发、质检与选料,儿子负责销售,另有专人负责采购、生产管理和外包加工。然而,面对铁证,部分被告人仍以“不知是假货”为由试图脱罪。关键转折点出现在一张“话术单”上——季某某为应对查处,事先准备了一套说辞,指示同伙在被抓时统一口径,谎称“老板是阿凯”“不知道发货去向”。这份精心设计的“话术单”,反而成为其“明知故犯”的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进一步结合其未获品牌授权、售价远低于正品、在微信中发布制假工作指令等多方面证据,彻底击穿了被告人的谎言。涉案物品图片季某某既有制假行为,也有售假行为,究竟应如何定罪?为厘清“制假”与“售假”之间的关联,检察官引导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梳理季某某与工厂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现,其通过提供皮料、五金和样板包等原材料的方式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包。同时,物流信息和仓库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查获的仓库既是“制假存储点”,也是“售假发货点”。由此,一条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被彻底揭露。检察机关认定,季某某等人深度参与制假环节,实施的制假、售假行为针对的是同一批货物,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体评价。起初,审计得出的结论是:季某某团伙对外销售假包1000余万元。但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追问:仅以销售数额评价,能否全面反映季某某团伙犯罪的危害性?通过深挖数万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工厂主雇佣的财务叶某某手机中存有2018年以来的全部生产数据,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此外,季某某还与另一工厂主罗某某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转账,后经查实系二人货款往来。根据补充审计,检察官最终追加认定季某某制假数额为4000余万元。为何“做的”远多于“卖的”?针对这一疑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销售记录的连续性、收款的渠道与方式,发现季某某曾更换用于销售的手机,导致部分销售数据缺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部环节的侵权产品价值,故检察机关依法以制假数额4000余万元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期间,季某某辩称生产了六七成“无标白版包”,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企图减轻罪责。其辩解是否成立?对此,检察官通过讯问生产人员、审查客观证据、分析生产目的,发现“白版包”虽有,数量却被严重夸大。最终,季某某承认:“生产少量白版包是为了放在铺面里展示,防止被查,客户一看款式就懂是什么品牌”。后检察机关对确有证据的白版包数额予以扣减,确保罚当其罪。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认定季某某为主犯,其余五名领取固定工资、从事辅助工作的被告人为从犯。“我们始终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检察官介绍道,“依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将打击范围延伸至假冒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才能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惩治,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此外,为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承办检察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文书,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下,六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权利人110余万元并取得谅解。创新是发展的引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各类市场主体务必诚信经营,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也应主动选择正品,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来源:崇明检察2025-12-05 -
中安德通┃最高院判决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1.66亿元!“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起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和选型软件)。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共同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技术秘密行为,判决两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根据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举证和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两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两斯某公司即以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了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图纸以及涉案软件和相关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取得沈某集团谅解,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并持续至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详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代号的命名规律及其与沈某集团、透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的对应关系。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反推证明能够获得与上述随机资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性能数据。两斯某公司既不能对双方产品的命名规律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选型软件,其与基本级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两斯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选型软件和基本级数据,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和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孙某良、印某洋在任职于沈某集团期间,即与他人共同设立斯某公司并通过配偶持股,与沈某集团进行同业竞争、损公肥私,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人与两斯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吴某坡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两斯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帮助。遂判决,两斯某公司、三自然人立即停止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选型软件和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两斯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连带赔偿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经济损失166147802元;吴某坡对前述赔偿款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力打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附判决书:......2025-12-05 -
中安德通 | 多地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近期,多地市场监管局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案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生产并通过各直播平台销售一批仿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上述鞋子的图案标识与某知名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在产品和鞋盒上未标注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构成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明厂名和厂址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2025年10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102.3万元的行政处罚。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业店商标侵权案2025年9月18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回力”商标专用权产品。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回力”鞋71双(含多种型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授权书,执法人员查封涉案产品,并于9月25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8月和9月从郑州某鞋业购进80双“回力”鞋,进价70元/双、售价120元/双,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6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供货方郑州某鞋业证明涉案鞋为正品,同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进货票据。虽涉案商品经核实为正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回力”商标的合法授权书,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知涉案产品涉嫌侵权;且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商标侵权案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权利人授权许可,于2025年3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店招处悬挂标注“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的广告牌。因当事人未销售侵犯“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专用权商品,仅将商标在店铺招牌作为广告牌展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5日将其店招予以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5-12-02 -
中安德通 | 南京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高新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将于2025年11月27日至29日在南京举行,本届大会以“数智驱动 新质领航”为主题,汇聚全球智能制造领域前沿智慧,是自2016年起连续第十年在南京举办的世界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性行业权威会议。近年来,南京中院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先后出台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23条举措、服务保障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15条举措等文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通过设立并高标准建设南京数据资源法庭,首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机制、首发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工作指引、首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法等措施,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展示南京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高新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成效,南京中院梳理筛选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案例涉及技术秘密、生物医药、标准必要专利等智能制造关键领域,充分体现南京中院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明晰裁判规则、严惩侵权行为、促进合作共赢,彰显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为全球创新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法治保障,助力智能制造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案例目录案例一:平等保护外资企业技术秘密,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例二:专业化审判破解鉴定困局,减轻发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诺某信公司等与百某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三:依法驳回“上市狙击”不当诉讼,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公平竞争——梅某博格公司与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四: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司法智慧促半导体产业合作共赢——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五:商标注册空窗期非法律真空期,司法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英特宜某公司与某家居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