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多地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5-12-02 关注:32
近期,多地市场监管局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案
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生产并通过各直播平台销售一批仿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上述鞋子的图案标识与某知名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在产品和鞋盒上未标注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构成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明厂名和厂址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2025年10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10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业店商标侵权案
2025年9月18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回力”商标专用权产品。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回力”鞋71双(含多种型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授权书,执法人员查封涉案产品,并于9月25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8月和9月从郑州某鞋业购进80双“回力”鞋,进价70元/双、售价120元/双,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6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供货方郑州某鞋业证明涉案鞋为正品,同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进货票据。虽涉案商品经核实为正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回力”商标的合法授权书,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知涉案产品涉嫌侵权;且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商标侵权案
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权利人授权许可,于2025年3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店招处悬挂标注“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的广告牌。因当事人未销售侵犯“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专用权商品,仅将商标在店铺招牌作为广告牌展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5日将其店招予以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