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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判赔1340万!八年“傍名牌”纠葛终落幕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随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上海、南京、深圳、海口等多个城市先后成立了上海仁某、南京仁某、成都仁某等企业。在这些城市中,仁某置地打造了一系列高端项目,像“仁某滨江园”“仁某公寓”“仁某置地广场”“仁某河滨城”等。还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勘测中心评定为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五十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6日,虽然相比新加坡仁某置地进入市场的时间稍晚,但在兰州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中也逐渐崭露头角。公司以“生活方式运营商”为经营宗旨,先后开发建设完成了“仁某・国际”“仁某・晶城”两大项目。2015年,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旗下的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发现,兰州仁某公司在当地开发的一系列楼盘,如“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等,使用了“仁某”字样,这一行为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2016年5月,它联合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将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兰州仁某公司辩称自己将企业字号结合其他要素为楼盘命名,这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做法,属于非商标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兰州仁某公司还指出,在自己被核准使用“仁某”字号时,四家仁某公司的“仁某”标识尚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不为兰州市相关公众熟知。自己使用“仁某”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并没有“搭便车”的故意。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法院认定兰州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方面,兰州仁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相关宣传中突出使用“仁某”标志,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兰州仁某公司明知原告在先使用“仁某”字号并具有较高商誉和市场影响力,却仍然将“仁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这种“搭便车”的故意十分明显。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意味着兰州仁某公司不能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仁某”相关的侵权标识,必须停止对“仁某”商标和字号的不正当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40万余元。兰州仁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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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北京高院:维持注册!“永顺炸鸡”商标经长期使用足以与地名相区分——上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情简介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第35434102号“永顺炸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炸肉饼、肉”等商品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永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所含汉字“永顺”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永顺”本身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北京永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永顺”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甲早在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何某甲、何某乙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已逾30年,诉争商标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经营商品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永顺炸鸡”品牌经过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一定商业信誉,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解决注册商标与地名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充分考虑地名所具有的其他含义、商标与申请人经营商品产源指向关系的一致性、品牌发展历史、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商业信誉的积累及相关公众认知的基础上,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判定。本案体现了强化特色品牌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传统韵味、地域文化和群众需求的有机融合,保护和促进具有一定经营历史的特色品牌发展。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1.诉争商标仅有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委会等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证明何先弟最早于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至今何先弟、何东升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逾30年,诉争商标与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经营的商品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宣传报道、所获荣誉、开设门店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永顺炸鸡”品牌经其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相关消费者足以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7400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 曦审判员 姜琨琨审判员 崔树磊法官助理谢伟辉书记员赵静怡当事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琦,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若婷,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泽坤,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侯,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一审裁判结果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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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丨涉案上亿元!黑色链条被斩断——“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告破2022年,在群山连绵、峰峦叠嶂的茶陵县,一起耗时3年,总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案告破。然而,虽然这起案件战果颇丰,但几个问题依然萦绕在公安、烟草部门办案人员心头,涉案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链谜团尚存,案件背后仍有蹊跷。办案人员凭借多年的经验,通过调查发现了端倪: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林某德常年在云南活动,且有多次出入境记录,这条线索成为揭开幕后黑网的关键。深入分析研判后,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部门联合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调查。自此,跟人、追物、查资金,一场纵深挺进、深挖到底的全面追踪全面铺开。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克服地形不熟、语言不通、涉案人员频繁更换手机、使用虚拟号码逃避追踪等难题,通过深度研判林某德的活动轨迹等信息,发现其与一个涉及非法加工、制假售假、走私的庞大涉烟犯罪组织过从甚密。通过株洲公安、烟草部门共同打造的烟警工作平台,办案人员掌握了犯罪集团资金交易、物品流通、活动轨迹等大量重要信息,该犯罪团伙全域犯罪链条的黑幕被逐步揭开。办案民警经过深度研判,发现林某德伙同非法商人,在贵州毕节开设烟丝加工厂,在云南招募两批技术工人,并从广东、河南等地采购滤嘴棒等其他原辅料,再通过跨境物流将假烟原辅料运至境外假烟厂。这场仗,打起来比想象中更难。但是再周密的犯罪活动也会留下痕迹,细致的观察和缜密的思考就是找到突破口的钥匙。2023年9月13日凌晨,湘东门户醴陵市,刚入初秋,空气里透着清寒,一辆货车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据办案人员此前掌握的线索,他们分析判断这是一辆装有涉烟非法物品的车辆。“千万不能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由高速交警以车辆疑似倾斜、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查获涉烟非法物品后,由公安部门将车辆和人员暂扣。一箱装有非法烟丝的木箱暴露于众,该木箱正是来自林某德所把持的贵州毕节的非法烟丝厂。株洲市公安局随即对“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调查,并联合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成立专案组,逐级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报案情。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函督办“9·13”案件。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动员部署会议,一张天网悄悄铺开。半年内,专案组六下毕节、七赴福建漳州,南下广东汕头、北至山东青岛。在毕节市一处民房外,专案组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后锁定制假窝点,并顺藤摸瓜揪出其他非法烟丝加工点7处。一张庞大的制假售假网络露出了冰山一角。▲假烟原辅料窝点专案组历经2年侦查,该犯罪集团成员、架构、窝点等渐次明朗。经查,该犯罪集团分为境外卷烟厂、毕节烟丝加工厂、烟草制品走私等部分。在此过程中,由林某德负责国内烟丝加工、输送原辅料至境外制假烟厂,用于生产国内知名品牌卷烟,再由境外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组织将这些卷烟非法输入境内销售。▲办案人员现场查获违法假烟2023年11月7日,办案民警以雷霆之势在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组织收网,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一举捣毁非法加工烟丝窝点8个,查获烟叶烟丝37.7吨、假烟120万支、烟机3台,涉案金额1.3亿余元。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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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拉菲”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判赔7917万!某酒庄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某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某酒庄发现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公司)在进口、销售某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某酒庄认为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与其“LAFITE”商标构成近似;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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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外星人电解质水”遭侵权,法院判赔500万元近期,“外星人”诉“遇见外星人”一案在广东迎来终审。法院判定,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等生产销售“遇见外星人”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元某公司500万元。案情简介:“外星人电解质水”遭遇侵权2020年10月,元某公司推出“外星人电解质水”系列产品,之后完成商标注册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代言合作、节目冠名等方式持续宣传,产品销售额不断上涨,迅速打开市场。多份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该产品在电解质饮料市场份额排名 第一。然而,市场热度催生了仿冒乱象。2023年起,广州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王某甲之妻)联合委托金某公司生产“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行业展会等渠道对外销售。发现“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进入市场后,元某公司于2023年6月向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寄送《关于要求你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并于同年7月将广州唯某公司、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王某乙、金某公司一同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焦点: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遇见外星人”标识与“外星人”注册商标在文字呼叫、元素组成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似。五被告作为元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外星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并在收到侵权告知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元某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对“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查明,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造型、文字、色彩、图案等元素均高度近似,仅在部分元素细节、文字内容等处存在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元某公司获赔500万元综合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侵权范围、“外星人电解质水”知名度等因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依法适用法定最高赔偿额,判令被告赔偿元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期间,广州唯某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是自有商标,并补充提交“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注册证明书。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区别明显,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情形,并非规范使用“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不具有合法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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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滴答”不是“嘀嗒”!知名网约车平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获赔220万元案情简介畅行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其运营的嘀嗒拼车、滴嗒顺风车等网络出行软件,市场占有率较高,用户数量较多,在相关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畅行公司于2014年10月起开始申请“”系列注册商标,并注册运营嘀嗒出行(didachuxing)网站。畅行公司主张滴答公司上架运营“滴答”等APP出行服务平台、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等标识或字样、开通运营“滴答出行”微信小程序,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滴答公司使用“滴答”作为其企业字号、以“滴答出行”作为网站名称、尤其是大量注册“滴答”系列商标并申请无效宣告畅行公司“嘀嗒”系列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喂公司系畅行公司的关联公司,被诉行为发生期间二者的股东存在高度重合,其名下运营的“一喂顺风车”等APP与滴答公司运营的“滴答”等APP的历史订单信息及充值记录完全同步,且在一方软件充值后可在另一方软件进行提现操作。畅行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滴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滴答公司和一喂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滴答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其提供的网约车、顺风车服务与畅行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畅行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要求畅行公司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裁判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畅行公司取证情况,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多款出行服务平台产品APP,其主要从事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其服务内容属于第39类的交通运输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虽然畅行公司提供的运送服务具有居间服务的性质,但并不能否定其将本案主张保护的权利商标使用于运输出行或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被诉侵权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均为“滴答”“出行”“顺风车”是运输行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描述服务的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虽然“滴答”与“嘀嗒”二者文字构成存在差异,但发音完全相同,含义相近,且畅行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割裂了涉案商标与畅行公司的联系,影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且实际上已经导致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畅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嘀嗒”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滴答”作为其企业字号,并擅自在后将与“嘀嗒出行”相近似的文字“滴答出行”注册为公司网站,在经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律制度赋予了商业主体取得和维护其商标权益的程序安排,但商业主体必须依法正当行使其相关权利。此外,畅行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以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方,二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两者构成共同侵权。综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20万元。一审宣判后,畅行公司、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畅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以及在变更企业名称时使用与畅行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滴答”作为企业字号,并以“滴答出行”作为网站名称注册其官方网站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滴答”系列商标及申请宣告畅行公司注册商标无效的行为,均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商标授权确权申请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生产经营行为。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面对新类型的服务模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新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仍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网约车、顺风车等是近年来基于对传统运输服务不断发展创新而产生的服务模式,二者的消费群体存在较大的重叠,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看,均是由司机或车主驾驶车辆,为乘客提供从一地点送至指定目的地的出行服务,在此过程中,出行平台提供的信息撮合等服务的对象亦指向运输服务,两种服务最终的目的和内容基本相同,构成类似服务。2.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宣告他人商标无效均是商标授权确权的制度性安排,《商标法》对此设置了商标申请、审查、异议、无效、复审和行政诉讼等具体程序,商标的效力均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对于批量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行为,不能不加区分地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能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处理结果产生冲突。3.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故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全部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典型意义移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各类创新的商品和服务模式层出不穷,也随之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本案系一起涉及互联网出行服务类别中对注册商标维护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典型案例,涵盖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类型侵权行为形态,涉及互联网平台、网络出行新服务模式等商业场景,案情错综复杂,法律争点丰富多样。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对于移动互联网业态下新服务类别与传统服务类别近似的判断规则,划分了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移动互联网对服务模式的创新,同时对于批量申请商标注册和宣告他人商标无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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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全国首例!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因认为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原神》游戏新版本上线前,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米哈游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多彩公司侵害《原神》游戏元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案情简介米哈游公司诉称,其系《原神》游戏的开发、运营商,并享有该游戏元素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米哈游公司发现,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等各类元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上述元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他人尚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缤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仅是资讯共享平台,米哈游公司主张的前述讯息仅系二被告对消息人士提供的讯息以及互联网上的公开讯息进行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关于涉案游戏的资讯报道,二被告并非上述讯息的来源主体;前述讯息还起到了对《原神》游戏的宣传推广效果,有利于米哈游公司的游戏收入提升,且二被告未因该行为获取任何利益,故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多彩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白术”“迪卢克 殷红终夜”“掣电树”“猎人之径”“乐园遗落之花”等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皮肤、怪物、武器、道具形象均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依法应受保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对之进行发布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在明知其所发布的文案内容均系涉案游戏未公开版本的游戏内容,仍然予以整理并长期、持续传播,且冠之以“内鬼”“爆料”“曝光”等字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宣判后,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再次确认了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肯定了游戏厂商可就未公开游戏内容享有竞争利益。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泄露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结合该行为是否为权利人所禁止、行为人对其发布的内容系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以及上述内容并非获取自游戏官方的情况是否知悉、该行为对游戏原有生态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游戏新版本更新可以给游戏公司带来可持续的经营收入,同时为玩家带来更佳的游戏体验,二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不正当地利用了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扰乱了游戏厂商的宣发计划,且可能使得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戏内容提前披露,导致玩家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产生片面评价,影响涉案游戏的口碑和声誉,进而损害游戏厂商的经营利益;而二被告却能够借此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其行为难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在游戏产品的推广过程中,产品、用户和媒体三者处于相辅相成的状态,产品上架后用户通过自身体感或者媒体报道反馈产品的优劣,厂商则根据各渠道反馈推动产品的更新迭代,继而吸引更多用户。在这一良性循环中,各方主体均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法创新、诚信竞争,合力共促游戏产业和网络生态的平稳健康发展。来源:海淀法院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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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警惕!十大电商销售假冒烟机灶具热水器案一、电商销售假冒热水器涉案金额3300余万2023年,警方根据用户提供线索深入侦察,成功打掉售假冒伪劣燃气热水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涉案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该团伙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的热水器,有用户在使用时发生自燃。据了解,该团伙在广西进行组装,采购燃气热水器火排、水箱等配件,贴上知名品牌商标,通过电商网购大肆销售,其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29个省市。二、电商仓库4365台烟机灶具消毒柜不合格2025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及属地社区,对该地区一个“电商销售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据了解,该仓库内的24批次7390台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与消毒柜产品中,送检后发现有14批次4365台产品检测不合格,涉案金额高达170余万元。三、网店销售2000余台假冒燃气灶具2024年,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森林分局收到用户报警,帮助用户鉴定网购的燃气灶具真伪,经过该品牌厂商鉴定该产品属于假冒。经过警方侦察在广东省中山市抓获多名嫌疑人。据嫌疑人交代,该制售假冒燃气灶具的团伙累计制造2000余台,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四、6个网店销售假冒燃气灶9600余台2024年,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破一起假冒品牌燃气灶具大案。据了解,该制售假冒品牌燃气灶具的团伙,在电商网购平台上,通过开设6个网店,累计销售假冒品牌燃气灶具9600余台,其销售的假冒品牌燃气灶具产品覆盖20余个省。五、警方捣毁两个电商售卖假冒烟机灶具窝点2023年,上海杨浦警方查处了两个制售假冒燃气灶具的窝点。有两个用户分别在两个网店购买了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产品。一个用户发现其购买的吸油烟机产品,其能效标识与品牌商标印刷与字体粗糙模糊。另一个用户刚网购的燃气灶具,仅用了几天就打不着火。经过咨询地区的实体店发现,他们网购的产品虽然比官方价低一半,但可能是假冒产品。经过地区警方向网购产品的品牌公司鉴定发现,这些产品都是假冒的。随后警方跨省抓获嫌疑人三人,查扣90台假冒吸油烟机与燃气灶具产品。又一个电商网店制售假冒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团伙被成功捣毁。六、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2000余台2024年7月,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通过赶往广东省佛山市、中山市湖北省荆州市等多地区调查取证,成功捣毁了一个制售假冒燃气灶具团伙。捣毁四处加工存放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的仓库,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200余台。据了解,该团伙是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远低于知名正品的价格廉价销售。该团伙累计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2000余台,假冒燃气灶具产品销售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又一个电商销售假冒燃气灶具产品的网店被连根拔除。七、封停16家涉案网店涉案金额3160余万2024年,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大案。据了解,警方会同多省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制假窝点和仓库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以及查扣了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和燃气软管等涉案产品。令人震惊的是,该制售假冒燃气灶具团伙累计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多达1.7万台,涉案金额高达3160余万元。更值得关注的是,涉案网店多达16家,全部被警方依法封停。八、查扣200余台假冒燃气灶涉案10余万元2024年,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报案,怀疑自己网购的燃气灶具产品是假冒伪劣的。随后于7月赶往广东省中山市收网。抓获嫌疑人两名,捣毁一处加工存放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的仓库,查扣200余台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据了解,该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的团伙,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燃气灶具,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九、假冒热水器网店被警方捣毁2023年,东凤公安捣毁一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热水器的网店。查获225台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其假冒热水器均为侵权知名热水器品牌,涉案金额高达30多万元。据了解,这些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均通过网店销售。又一个销售假冒热水器的网店被捣毁。10、网店销售假冒名牌燃气灶具2000余台2023年,丽水松阳警方发现电商平台一家网店,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燃气灶具产品。随后在湖北抓获该网店店主,又在广东佛山抓获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的团伙。据了解,该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的团伙累计销售2000余台,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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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保护“水星家纺”、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倍!2000万!——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等标识,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以及自称“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纺公司认为,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0类的“家具”类似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册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业名称、域名“shuixing.cm”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其涉案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初1334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合议庭审判长 叶菊芬审判员 易 嘉陪审员 张翠芳法官助理付凡书记员倪文惠当事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公司。被告:J分公司。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175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三、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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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最高院就“高温潜油电泵机”技术秘密案作出判决、赔偿10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沈阳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某石油公司)、克拉玛依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等与被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通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益公司)及一审被告姚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通益公司研发的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上诉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使用技术秘密信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1000万元。案情简介通益公司于2007年开始研发250℃工况的高温潜油电泵机组,并于2015年在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完成SAGD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的研发和试验,从而一举填补国内高温潜油电泵机组领域的空白。2020年,沈阳某石油公司和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聘请通益公司离职人员白某、曾某某等人进行高温潜油电泵机组研制,利用通益公司的技术秘密信息申请专利,并抄袭通益公司标书中的技术秘密信息中标项目。通益公司于2021年提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沈阳某石油公司、克拉玛依某石油公司、曲某某等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了对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情形,法院在赔偿计算中采用“全部获利”原则。争议焦点1.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起诉主体是否是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的合法权利人的判断标准;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中赔偿数额的确定;3.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是否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必然终止。裁判观点1.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能够作出相对清晰的陈述,对相关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例如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能够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则可初步认定起诉主体为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诉讼的适格起诉主体。2.如果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而不再考虑技术秘密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3.特定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一般仅意味着该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但合同当事人仍需承担侵权法上普遍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后合同附随保密义务,亦不排除当事人可能因其他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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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上海芯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诉称:案外人某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思科技公司)自1985年起开发了M指令集。M指令集中,至少包含其第6.06版本中的《The M64® Instruction Set Reference Manual,Revision 6.06》等6本参考手册(以下简称6本参考手册)。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从某思科技公司处获得了M技术(包括M指令集的著作权等)在中国境内(含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相关授权,有权对在中国境内侵犯M指令集相关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2021年4月30日,被告龙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技术公司)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L指令集与M指令集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龙某技术公司还基于L指令集设计、制造或委托其他厂商制造L处理器,通过被告广东某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等进行销售,并于2021年7月23日正式发布L处理器以及基于该处理器的服务器处理器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认为,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对M指令集享有的相关著作权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龙某技术公司公开宣称L指令集是“自主指令集”的行为还构成虚假宣传,且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龙某技术公司、广东某丘智能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原告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万元(币种下同)。被告龙某技术公司辩称:L指令集是其推出的自主指令集,已被各大媒体广泛宣传,并得到多个开源社区的认可,L指令集未侵犯M指令集的著作权,不构成虚假宣传,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广东某丘智能公司辩称:现无证据证明其公司销售L处理器,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请求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6日,主要从事自有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片的设计、智能科技等。龙某技术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5日,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等。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实质性相似内容如下:1.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相同,如使用计算机领域动词英文前三个字母作为开头、最后一个字母表示扩展;2.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相同,如用伪代码+文字的结构来描述一条指令等;3.对于名称、编码、格式不同的指令,从技术上而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相同;4.指令行为组合的选择和编排相同;5.所有浮点单元(FPU)具有的功能均相同。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对应部分的内容描述在章节结构、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方面均不同。L指令系统与M指令系统的助记符相同且指令功能相同的指令共计10条;助记符相同、指令功能相似但存在区别的指令共计6条;其余指令均不相同。指令操作码和伪码使用L指令集自有的编码和标识符体系。两者对单条指令的描述存在一些助记符相同、功能相似,但就整体篇幅而言,所占比例低于0.0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2)京73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芯某智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京民终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指令集以指令集参考手册形式,用文字、数字、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供使用者使用。用以表达指令集所蕴含的规范之文字、数字、符号,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中的规范则属于思想和功能性要素的范畴,存在通过专利、商业秘密等提供保护的可能,但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基于M指令集在文字、数字、符号之外所体现出的不同于其他指令集的“精简、可靠”等构思和风格,属于思想层面,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本案不具备将M指令集认定为其他作品的必要,对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M指令集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主张,不予支持。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中的文字、数字或者符号,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文字作品的定义,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M指令集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芯某智能公司主张的M指令集最早提出64位指令框架向后兼容32位、特权架构和尽量避免模式切换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等,且已申请专利权保护,不应纳入本案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相比,文字表达相同的内容数量极少、占比极低,且分散在各个不同章节。在指令说明结构及文字表述、寄存器及其他功能文字表述、章节结构等其他方面均不同,且使用了不同的指令操作码和伪代码的编码体系和标识符体系。因此,上述占比极低的相同文字表述的助记符,属合理借鉴范畴,可以忽略不计。综上,L指令集卷一与M指令集6本参考手册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所列举的助记符的组词方式或命名规则,以及指令的文字描述结构等方面的相同,均不是侵害文字作品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的行为,进而也不存在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鉴于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上海芯某智能公司并未举证证明L指令集并非龙某技术公司自主研发的产物,故龙某技术公司将L指令集宣传为“自主指令集”并不属于虚假宣传。同时,因上海芯某智能公司有关L指令集侵害M指令集著作权以及龙某技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成立,故广东某丘智能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侵权。裁判要旨指令集参考手册作为文字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除此以外,该文字作品中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思想和功能本身均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即使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指令集的设计思路等属于技术方案、操作方法,不应纳入著作权侵权比对考虑范围。同时,由于精简指令集加、减、乘、除等要素系由于指令集语言中的特殊格式、规范等限制而出现的有限表达,亦应在侵权比对的考虑因素中予以排除。描述指令助记符、指令说明、周期、操作码和状态位等信息正是指令集的目的所在,其内容受制于芯片的设计和功能,而指令采用英文首字母排序则更是通行的排列方式,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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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现场查获假冒灯具9万余套,涉案金额1.5亿元!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图/吴天胜 抓捕现场经过3个月的化装侦查,民警查清了一个设有13处生产、仓储、批发窝点的犯罪团伙,涉案嫌疑人多达47人民警现场查扣生产流水线6条,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照明灯具9万余套,各类包装材料28万余套,查明不法分子累计制售假冒品牌灯具200余万套,涉案金额1.5亿元。近日,龙某兵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生产车间网上买到假灯具 家里装新房,实体店看了又看,比了又比,春芳还是觉得网上更便宜。2023年9月12日上午,她在淘宝店铺里,浏览了许久,又和店家砍价半天,终于下单。 这单可不小,她一共买了5个雷士集成吊顶600×1200LED平板灯、10个38瓦的精品加厚雷士照明600×600×30mmLED平板灯、5个78瓦免开孔的雷士照明600×600明装平板灯。 不得不说,网上就是便宜。这么多灯,一共才2200元,最后,网店还优惠了20.8元。不仅便宜,配货速度还快,时隔两天,春芳就收到了快递。 她高兴地打开快递,一个灯一个灯地检查。这次房子装修,春芳可没少操心,又要考虑成本,又要选好的东西。比如,这次选灯具,她比选了好多家后,还是觉得雷士照明比较好。 雷士是名牌,不仅质量过硬,而且信誉也有保证,坏了可以找商家赔偿。就像这次购买,商家明确承诺,收到货后,只要发现有破损的,仅凭照片就可重新发货。 春芳小心翼翼地拿起一只只灯具,仔细地察看,生怕放过了一丝破损。但是商家包装得很好,运输途中一点破损也没有。春芳十分高兴,暗自庆幸自己又省了一笔不小的开支。 可是,她高兴劲还没持续多久,就发现这些灯只在背面贴有雷士照明的商标,而且做工粗糙,发光不均匀,存在光源暗区。她怀疑买到了假货,拿了一只最小的灯,去了熟悉的一家雷士照明专卖店。 “你这个灯是假冒的。”专卖店的人一眼就辨出了真伪。异地乔装侦查报警信息很快流转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从字面上看,食药环支队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和环保等方面的案子,其实,他们还负有打假职能。 支队长石勇接过案子一看,这起案子涉及网络销售,需要网安支队支援。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做。网安支队民警立即围绕这家网店的网上购买、销售等各方面情况展开侦查。 很快,一份侦查报告显示,嫌疑人从网上购买了大量灯具灯珠、激光打码机、包装纸箱、防伪贴、不干胶袋等原材料,并在朋友圈发布销售品牌灯具的广告。 这是一个涵盖生产制造、电商销售、仓储运输为一体的制售假冒灯具的犯罪团伙,共有13处生产、仓储、批发窝点,均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必须打掉这个制假团伙,要端窝点、捣网络、除源头。”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徐波指示。区局成立了“9·15”专案组,由分管副局长曹江担任组长,全程参与指挥侦查。 鉴于该团伙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且长期大肆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公开售假,其规模大、经营时间长、制假窝点分散、组织架构明确,生产、销售相对分散隐蔽,专案组安排民警罗华久担任该案的主办民警。 罗华久是位老民警,警龄15年,从事打假类案件的侦办经验就有10余年。 石勇知道,广东江门是全国重要的灯具生产基地之一,这里的灯具制造业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具有重要地位。 还得去实地看看,也许有更大的收获,石勇带上几个民警到了江门的蓬江区。一到江门,他们就被震撼了。这里的灯具制造业非常成熟和完善,到处都是生产和销售各种灯具的厂家和门市。他们有些眼花缭乱。 好在,几位民警都是老侦查员,大家一碰头,思路就清晰明了。几位民警有的扮成快递小哥,有的扮成租客,还有的扮成线下客户,陆续走进了每一个可疑地点。 这一查,就是3个月。3个月,多达10余次蹲点守候,40多摄氏度的高温天气一个接一个,让这些山城民警直呼受不了。但13处窝点,每一处他们都去到了,每一处的地形、出入路线都烂熟于心,甚至每一处的电脑、标签打印机、激光打码机、包材、未打标的白灯等多种制假工具、原材料都掌握得一清二楚。 最重要的是,他们明确了以龙某兵为首,涵盖生产制造、电商销售、仓储运输为一体的制售假冒灯具犯罪团伙,查明犯罪嫌疑人47人。网店侵权败诉 2018年,30多岁的贵州人龙某鹏带着家乡几个年轻人去了浙江嘉兴,开始做网络销售,专卖雷士照明LED平板灯。 老家虽地处名胜风景区,可经济落后,出门打工是多数年轻人的选择。龙某鹏等人聪明,几年下来,网络销售干得风生水起。正所谓“青出于蓝胜于蓝”,龙某鹏发现,自己的侄子龙某兵在这行的悟性极高,业绩出色。 他们首先向雷士照明公司提交了电商经营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备案后,得到了公司给他们开具的电商经销授权书。这之后,便一边从雷士照明固定的电商专 供渠道进货,一边在网上开始卖产品。 其实做电商是挣钱的,每月都有可观的收入。可即使这样,他们仍嫌赚得少了。龙某兵认为,客户在网店买东西时,多数要看网店的信誉和销量。他建议找人刷单。 龙某鹏接受了建议,找亲戚朋友帮忙做刷单业务。一个月后,他们又找来专门做刷单业务的人扩大刷单规模。效果立竿见影,他们的业务量猛增,产品供不应求。 “不如……”龙某鹏有了新的主意。 其实,龙某兵也发现,龙某鹏不知从什么渠道,进了一批白皮灯,用专用设备在灯的背面打上了雷士照明的LOGO。真真假假,那些客户居然没有发现。龙某鹏他们大赚了一笔。正在得意忘形之时,其侵权行为被雷士照明公司专业打假人员发现了。 一纸诉状,他们站在了被告席上。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龙某鹏等人立即停止侵害雷士照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内使用“雷士”“雷士顶”字样进行宣传,立即停止销售含有“雷士顶”字样的吸顶灯;并判处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龙某鹏等人岂肯善罢甘休? 为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打击,他们另起炉灶,将业务转移到了广东省江门市。这里是全国灯具生产销售的重要地点,“大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他们觉得,这个地方可能更便于发展。扣押的部分涉案物品从侵权到犯罪上次的败诉,在龙某兵等人看来,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侵权官司,还谈不上违法犯罪。同时,这起官司让龙某兵悟出一个道理,只要是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就不愁挣不到钱。 2022年4月,龙某鹏和龙某兵找来几个亲戚朋友,共同筹资建立了净米照明(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米照明),在蓬江区荷塘镇中泰西路租赁了3000平方米的厂房,准备大干一场。 这些亲戚朋友大都跟他们在浙江干过,十分懂业务。大家兴致勃勃,以为就此可以和雷士照明二分天下,赚个盆满钵满了。 净米照明的产品很快出了车间,进入网店,可销量却惨淡得很。原来,客户买灯具时,大都喜欢买牌子货。名不见经传的净米照明,没什么人愿意买账。 辛苦生产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那只好继续卖别人的。可是,雷士照明不可能再授权让他们销售了。“不能明干,那就偷着干”。按照公司分工,龙某鹏主要负责生产白皮灯。所谓的白皮灯,就是“三无产品”,没有品牌和商家,也没有生产日期。 龙某兵等人专门从龙某鹏那里进购白皮灯,又从网上下载了雷士照明商标的图片,将客户需求的规格打印上去,再装进纸箱包装好,然后快递发往全国。 没想到,这样的经营模式居然比自己开厂赚钱快得多,也多得多。很快,他们便将货发往贵州、云南、河南、四川、广东、浙江、江苏、安徽、重庆等数十个省市,龙某兵等人每天忙得不可开交,自己忙不过来,就招兵买马。 龙某兵深知,这是一项赚钱的生意,也是一项带有风险性的生意,绝不能让外人参与进来。扩充人员时,他采取了以老家为主、以亲戚带亲戚的熟人模式, 这些人员都有裙带关系,相互信得过、靠得住,万一哪天被发现了,他们也绝 对不会出卖自己。很快,他们的网店发展到20多家,参与人员多达47人, 龙某兵精心地构思每一个环节,处理好每一个细节,防范好每一个可能引发灭顶之灾的隐患。连最小的风险他都会主动处理掉,不想上次败诉的事再发生。好几次,客户买了灯具后,向网店反馈买到假货了,他都二话不说,主动赔偿了对方好几倍的货款。他的“真诚”取得了客户的谅解,没有报警或将事态扩大。 在这样一次又一次有惊无险的销售过程中,“顺风顺水”地来到了2023年10月。正当他们幻想美好未来的时候,2023年10月13日,5队便衣警察分别冲进包装车间和仓储窝点。 2024年12月3日,龙某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024年12月25日,龙某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