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伊利“金典”包装装潢案尘埃落定
更新时间:2026-10-19 关注:66
2020年8月,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推出新款“金典”纯牛奶包装,该包装以乳白色为底色,采用墨绿色元素搭配及特定图文排列组合,经持续销售与广泛宣传已形成一定市场识别度。2023年12月,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推出“精选牧场”纯牛奶。伊利公司认为该产品包装在主色调、图文布局、视觉风格等方面与“金典”纯牛奶包装装潢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遂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伊利公司涉案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及一定市场影响,被诉包装装潢与涉案包装装潢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包装装潢知名度、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销售规模、主观过错及销售数据披露情况等因素,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但未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请。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蒙牛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
二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苏民终519号 | ||||||
再审法院/案号 | 最高人民法院 (2026)最高法民申1294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审判长 袁 滔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韩文津 | |||||||
孙相宜 | |||||||
石慧君 | |||||||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戴怡婷 | |||||||
刘海珠 | |||||||
李沂娜 |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裁。 |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 |||||||
一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蔡和庭百货超市店。 经营者:蔡某某。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蔡和庭百货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三、驳回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驳回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