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制假售假不再是 “低成本生意,6 年刑期 + 400 万赔偿
更新时间:2026-10-16 关注:56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斯凯奇鞋类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主犯林某某在已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 6 年、罚金 150 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45 万元的基础上,另行承担 400 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 5 名同案人员按各自角色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典型的“先刑后民” 案件,完整展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刑事追责 + 民事追偿” 的双重打击逻辑,也给所有心存侥幸的制假售假者敲响了警钟:靠仿牌赚钱,最终可能落得 “人财两空”。
一、案件始末:一条完整的制假链条被全链条击穿
斯凯奇(SKECHERS)是美国知名鞋履品牌,旗下 “斯凯奇”“SKECHERS” 等系列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2024 年 1 月,斯凯杰美国公司将品牌知识产权事务授权给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国内维权。
1. 长达三年的规模化制假
这不是小作坊式的零星仿冒,而是一条分工明确、运转成熟的地下产业链:
主犯林某某:接单总负责人,2020 年 8 月起接收下游订单,统筹整个生产链条 林海某:负责采购制鞋原辅材料 林某:工厂日常管理 苏某某、陈某某:鞋面加工环节的两级负责人 苏伟某:技术岗位,负责开模板、录程序、维修机器
从接单、采购、生产到技术支持,6 人形成了完整的制假分工,长期批量生产带有斯凯奇标识的假冒运动鞋。
2. 刑事追责:主犯获刑 6 年
2023 年 10 月,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某加工厂现场查获大量带有斯凯奇标识的鞋面、鞋舌、鞋跟等半成品,经权利人鉴定全部为假冒产品。
2024 年 9 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
认定林某某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犯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150 万元,退还违法所得45 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不服上诉后,泉州中院于 2025 年 1 月裁定驳回上诉,刑事判决正式生效。
3. 民事追偿:再赔 400 万
刑事坐牢并未了结。2025 年 5 月,斯凯奇泉州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5 倍惩罚性赔偿,索赔 1000 万元。
被告方提出抗辩:我们已经受过刑事处罚、交了罚金,不能重复追责;而且索赔金额远高于刑事案件认定的非法获利。
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2025 年 11 月,泉州中院一审判决:
林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 万元 林某对其中 1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 4 名被告按参与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范围的连带责任
被告上诉后,福建高院于 2026 年终审维持原判,400 万民事赔偿尘埃落定。
二、先刑后民:坐牢了还要赔钱,是“双重惩罚” 吗?
很多人会有疑问:同一个侵权行为,既判刑又罚款还赔钱,是不是罚了两次?这其实是对法律责任体系的常见误解。
1. 三种责任并行不悖
简单说:罚金是交给国家的“罚款”,赔偿是赔给品牌方的 “损失”,二者是两回事。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免除了对权利人的民事赔偿义务。
2. “先刑后民” 的实操逻辑
实践中,知识产权大案通常遵循“先刑事、后民事” 的推进顺序: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固定侵权证据 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权利人基于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刑事程序的侦查力度远强于民事取证,能够查清完整的侵权链条、固定销售金额等关键证据,为后续民事赔偿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
三、400 万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本案最受关注的一点是:刑事案件认定的违法所得只有 45 万元,为什么民事赔偿高达 400 万元?
1. 计算基数不是 “违法所得”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口中的“违法所得 45 万” 只是被告人单方口供,缺乏完整财务证据佐证,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计算依据。
2. 法院的裁量逻辑
根据《商标法》第 63 条,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均难以查清时,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最高 500 万元),并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 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本案长达 3 年) 侵权规模与销售金额(涉案货款超 2200 万元) 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行业通常利润率
法院认为,假冒鞋类产品通常利润率较高,结合 2297 万元的销售基数、品牌知名度以及林某某曾因同类侵权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的主观恶意,酌定 400 万元赔偿并无不当。
3. 为什么没支持 5 倍惩罚性赔偿?
原告最初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 1000 万元。法院最终采用法定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主要原因在于:
惩罚性赔偿要求“侵权故意 + 情节严重”,且需要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损失 / 获利 / 许可费) 本案中精确的侵权获利数额难以完全查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精确计算要求 但法院已在法定赔偿上限内顶格裁量,实质上体现了对恶意侵权的加重惩处
四、本案的三重警示意义
斯凯奇中国法律事务总监田吉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是“先刑后民” 维权模式的代表性案例,释放了三个强烈信号:
1. 违法成本大幅抬升:制假不再是 “划算生意”
过去很多制假者抱有“抓到大不了罚点钱” 的侥幸心理。本案中,主犯付出的代价包括:
人身自由:6 年有期徒刑 经济处罚:刑事罚金 150 万 + 退赃 45 万 + 民事赔偿 400 万 = 595 万元 犯罪记录:终身留下刑事案底
综合成本远超制假获利,真正实现了“让侵权者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