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青岛中院:从克拉玛依无人区到法庭——“现场勘验+区块链存证”双管齐下,跨域审结连续油管滚筒专利侵权案
更新时间:2026-09-16 关注:79
原告杰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某公司)系“某连续油管滚筒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杰某公司认为山东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制造、销售油管滚筒装置的行为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被诉侵权产品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郊且体积较大不易移动,杰某公司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未能全部展现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法院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保全规则后,经杰某公司申请,法院赴新疆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证据勘验和保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法院现场勘验及保全证据来看,该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上显示有被告相关信息,而被诉侵权产品一些内部细微的技术细节通过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已经查清,在被告科某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足以认定科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杰某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后科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创新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以维护石油装备制造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高端装备制造的技术类案件由于专业性强,权利人维权举证难,查明案件事实难度较大。本案中,涉案专利某连续油管滚筒装置是将连续油管作业与电缆遥测技术有效结合的高端装备,但该装备主要用于新疆油田无人区,且体积较大不易移动。权利人取证困难重重,且多数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固定及比对规则不了解,其初步证据往往不能展现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全貌,法官在权利人初步举证的情况下,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确认的证据,根据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以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因证据不足而使侵权人逃避民事责任的难点。
同时,法院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为知识产权审判技术赋能,针对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等特点,运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3D证据管理系统采集的证据予以固定,被诉产品技术特征在法庭上得以高清、直观地呈现,为侵权对比提供了充分依据,有效解决知产案件中证据存储难、管理难、移送难问题。本案的裁判,积极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用足用好证据规则,有效保障了石油行业高端装备产业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鲁02民初1639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鲁民终762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审 判 长 刘圣林 审 判 员 宋福顺 人民陪审员 王翠青 | |||||||
王冠宇 | |||||||
陆桓祯、于子怡 | |||||||
审判长 陈庆亮 审判员 赵有芹 审判员 彭 震 | |||||||
张甜 | |||||||
宋聪慧 | |||||||
原告:烟台某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渝,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欣,女,系该公司员工 | |||||||
被告:山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家,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铭,男,系该公司员工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某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某某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