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荣耀商标案改判3000万
更新时间:2026-05-26 关注:138
荣耀公司认为创某公司等七被告销售“荣耀剑舞”笔记本电脑,构成对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的侵害,索赔5000万,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因第30502169号“荣耀剑舞”商标曾系注册商标,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200万元等。
荣耀公司不服,主张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诉主张被告赔偿3000万元等。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各侵权主体为关联公司,其中部分主体生产、销售带有被诉标识的平板电脑,2022年荣耀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2023年双方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后荣耀公司撤回投诉。第3050216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诉产品总销售额超1.8亿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上诉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73民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B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C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D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E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F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G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生,男,1988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以上七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H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B公司、深圳市C公司、深圳市D公司、深圳市E公司、深圳市F公司、深圳市G公司、陈某生以及原审被告上海H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0民初7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徐某,被上诉人深圳市B公司、深圳市C公司、深圳市D公司、深圳市E公司、深圳市F公司、深圳市G公司、陈某生的共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