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四川高院:经典红歌《再唱山歌给党听》获司法强保护,演唱者及出版发行方被判连带赔偿
更新时间:2026-05-25 关注:82
原告索某某某系歌曲《再唱山歌给党听》的词曲作者及著作权人,该歌曲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多次登上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舞台。被告降某某某、广东嘉应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由降某某某演唱涉案歌曲,威扬公司负责录制并总经销,嘉应公司则出版发行了系列音乐专辑《中国之声》。该专辑自2010年起先后六次再版,且截至2023年仍在各大电商平台持续销售。此外,专辑中将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错误署名为“吴某某/巴某作词、美某某某作曲”。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分别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及发行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并由降某某某登报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系涉案歌曲的合法著作权人,各被告未经许可表演、复制、发行涉案作品并错误署名,已经构成共同侵权,其关于法定许可的抗辩不能成立。鉴于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覆盖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主观恶意明显,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降某某某与威扬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嘉应公司在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令降某某某连续七日在《新京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 著作权权属的认定标准:认定权属不以手稿为本人亲笔签名为绝对要件。本案中,索某某某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当庭认可由他人代写“索*”二字)、2007年以来央视及西藏卫视多次播出其演唱该歌曲的视频、2011年合法出版物署名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据此认定其为《再唱山歌给党听》的词曲作者。
2. 持续侵权的诉讼时效计算:侵权作品多次再版且持续销售至起诉前的,构成连续侵权,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停止之日起计算。本案被控专辑自2010年起六次再版(每版均有独立ISBN编码),截至2023年9月仍在京东、淘宝、拼多多等平台销售。法院认定侵权行为至少持续至2023年12月,索某某某于2024年1月起诉未超过三年时效。
3. 侵权行为的认定(含法定许可与共同侵权):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以作品已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为前提,仅现场演出或广播播出不能触发。本案涉案歌曲无证据证明已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同时,降某某某与威扬公司约定对唱片收益提取15%分成,其明知权属仍参与录制,与威扬公司、嘉应公司分工完成表演、录制、出版、发行全链条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4. 民事责任的适当性:在权利人损失与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考量侵权持续时间(十余年)、覆盖范围(线上线下多平台)、再版次数(六次)、主观恶意(错误署名、未尽审查义务)及作品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判令降某某某与威扬公司连带赔偿80万元、嘉应公司在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降某某某登报道歉,并无不当。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01民初139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川知民终170号 | ||||||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
审判长 王 晓 审判员 程慧玲 审判员 林 涛 | |||||||
杜思佚 | |||||||
赵梓如 | |||||||
上诉人(一审被告):降某某某,女。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嘉应音像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索某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奕,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燕,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降某某某、广东嘉应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再唱山歌给党听》作品署名权、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的行为;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降某某某、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索某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80万元; 三、被告广东嘉应音像出版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在7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降某某某连续七日在《新京报》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驳回原告索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十)(十一)项及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五)(六)(九)(十三)、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七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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