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广东高院:终审生效!刷单行为不必然否定商标性使用,潮牌EVISU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更新时间:2026-05-11 关注:25
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系“EVISU”注册商标权利人,相关商标核定使用于服装等商品。2013年,罗某某在耳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Evisu”商标,并于2015年获准注册。此后,罗某某与陈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深圳某电子厂、汕头市柒匠电子厂,在耳机等商品上使用“Evisu”“EVISU”等标识,并以“www.evisuhf.com”域名进行宣传推广。捷尔普公司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捷尔普公司涉案商标在2013年已构成驰名商标,四被告在耳机上使用被诉标识及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令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2013年已构成驰名,但可认定其至迟于2018年1月已达到驰名程度。基于此,2018年前,在第12323415号“Evisu”商标有效存续期间,对“Evisu”标识的规范使用不宜认定为侵权,而对改变该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相关标识及争议域名的使用,自2018年1月起已构成侵权。同时,2022年11月13日该商标被撤销后,四被告继续使用“Evisu”“EVISU”等标识的行为亦构成侵权。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中商标使用评价的区分:罗某某在“Evisu”商标使用中存在刷单、关联交易、象征性使用等情形,虽不足以产生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法律效果,但不当然否定其在商业活动中将被诉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分别从商标注册维持和侵权责任认定角度,对相关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二者并不矛盾。
2. 驰名商标认定中境外知名度因素的考量:认定涉案“EVISU”商标是否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熟知时,除考察其在中国内地的使用、宣传、销售及受保护情况外,还可结合人员、商品跨境流动背景,将该品牌在境外尤其是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纳入综合考量,作为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 注册商标有效存续期间不同使用形态的侵权区分:在罗某某第12323415号“Evisu”商标有效存续期间,对与该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Evisu”“EVISU”标识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侵权;但对改变该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相关标识及其他不规范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仍可依法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4. 行政确权程序中断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效的认定:行政确权程序能否中断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时效,应以启动确权程序是否属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行为的组成部分为判断标准。被诉知识产权的有效存续可能构成权利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法律障碍时,权利人启动确权程序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诉讼时效应自该商标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3民初3655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粤民终3719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审判长 欧丽华 审判员 林恒春 审判员 李 艳 | |||||||
书记员 | 曹广欣 | ||||||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某电子厂。 经营者: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柒匠电子厂。 经营者:罗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亚,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深圳某电子厂、陈某某、汕头市柒匠电子厂、罗某某立即停止侵犯捷尔普公司第1656885号、第474025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Evisu”“ 二、深圳某电子厂、陈某某、汕头市柒匠电子厂、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深圳日报》和《汕头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刊登时间不少于七日,逾期未履行的,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深圳某电子厂、陈某某、汕头市柒匠电子厂、罗某某负担); 三、罗某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捷尔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捷尔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