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高度相似,被法院判定不正当竞争,判赔300万元
——玄霆公司与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1.本案中,被诉游戏使用了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这种智力成果的模仿行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其短期利益并不会遭受到直接损失。但就长期来看,对于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的模仿,可能会对创新速度以及创新成果的数量均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本案被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是否造成损害,还需要结合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进行判断。若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则必然损害消费者的长期利益。2.对于模仿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行为,其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需要在模仿自由与保障创新的竞争政策之间进行平衡。一方面,任何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都需要依赖一定的公共资源作为基础,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多基础资源。同时,模仿自由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竞争者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提升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绝 对无条件的模仿自由,可能会因激励机制的缺失而影响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创新竞争的市场机制。
【案例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776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5日,案外人张威将享有著作权的《斗罗大陆》作品的游戏改编权永 久独家转让于玄霆公司行使,任何主体未经玄公司书面授权均不得行使该作品的游戏改编权,玄霆公司有权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纠纷和诉讼。2019年11月30日,玄霆公司将《斗罗大陆》开发成一款游戏名称为《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玄霆公司拥有该游戏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及产品运营发行权。中顺公司系《火柴人觉醒移动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将游戏发行权利授权亨享玩公司,由亨享玩公司进行推广和运营。玄霆公司认为该游戏中的基本属性和游戏玩法、游戏人物、道具及技能等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实质性相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玄霆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玄霆公司游戏的作品定性及被控侵权游戏是否侵犯玄霆公司著作权;三、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分述如下:玄霆公司经 文字作品《斗罗大陆》作者张威(笔名“唐家三少")转让,合法取得文字作品《斗罗大陆》的游戏改编权。此后,玄霆公司以该文字作品为蓝本,委托纷至公司开发涉案游戏,双方约定游戏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及其他一切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玄霆公司。游戏开发完成后,玄霆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原始著作权人,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移动网络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批复》亦载明玄霆公司为涉案游戏的经营者。综上,涉案游戏权属链条清晰且完整,玄霆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顺公司认为,首先,根据玄霆公司与纷至公司《游戏产品委托开发协议》8.1条的约定,“未经纷至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玄霆公司不得利用纷至公司交付的游戏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技术成果和智力成果的权利和收益均归纷至公司所有",此处的“二次开发利用"应理解为改编权,故玄霆公司不享有涉案游戏的改编权。其次,上述条款中还约定甲方享有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不包括游戏产品源代码和游戏产品策划文档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而游戏策划文档作为游戏开发的核心,负责对游戏虚拟世界的整体规划,包括对玩法规则、数值体系等游戏内容的具体设计,因此玄霆公司主张保护的游戏顺序、结构、组合(玩法设计)完全落入游戏策划文档的内容范围,玄霆公司不得就游戏中的玩法设计提起诉讼。最后,《火柴人觉醒》游戏开发完成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而玄霆公司公证时间分别为2021年9月18日和2021年11月1日,鉴于游戏内容会随着游戏版本不断进行更新迭代,玄霆公司无法证明其游戏公证版本的游戏内容在2020年6月10日前已经公开发表,故无权主张中顺公司构成侵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在玄霆公司与纷至公司《游戏产品委托开发协议》中已经明确开发成果即涉案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玄霆公司的前提下,对后续但书约定应仅做文义 解释,而不应做扩大解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本质是一种禁止权,改编权即禁止他人改编作品的权利,不能因协议中约定玄霆公司不得利用游戏进行二次开发就否定玄霆公司享有改编权,故对中顺公司认为协议中约定的“二次开发利用”为改编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二,本案中玄霆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是涉案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整体,而非单独主张游戏源代码或玩法规则、数值体系等内容,在玄霆公司权属清晰且完整的情况下,玄霆公司有权提起诉讼,退一步讲,即便玄霆公司主张的部分内容与源代码或策划文档内容相关,但二者并非同一层次概念,玄霆公司对源代码或策划文档不享有知识产权不能否定其对游戏本身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第三,在案证据表明玄霆公司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19年9月1日,测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首 发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游戏《火柴人觉醒》的开发完成时间为2020年6月1日,公测时间为2021年9月1日。《火柴人觉醒》游戏的开发完成时间晚于玄霆公司游戏,且测试时间亦晚于玄霆公司测试时间及首 发时间,中顺公司虽主张游戏随着版本更新会更换游戏内容,但未举证证明相应游戏版本在取证时较初期版本存在重大变化,故对中顺公司该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玄霆公司系涉案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具体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且被“固定”,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涉案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以文字作品《斗罗大陆》为基础,在游戏主线部分设置了相应故事情节,由游戏玩家通过互动性操作体验游戏剧情,逐渐了解和掌握游戏玩法,并设置了一系列游戏功能以满足玩家多样性的游戏需求。从游戏整体画面的呈现效果看,玄霆公司游戏在游戏界面及人物的美工、战斗画面的设置、不同人物技能效果等方面均体现了游戏设计团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关于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虽然是一款卡牌游戏,但区别于传统的卡牌放置类游戏,该游戏选取了《斗罗大陆》小说中的部分剧情内容、人物形象,通过重新编排形成了整个游戏的主线内容,并随着玩家的操作而不断展开游戏剧情,游戏画面会在对话、选择游戏玩法、战前准备布置、战斗画面、战斗结果等场景中变化,形成连续的动态画面。上述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符合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关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件,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表现的作品本质在于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只要涉案作品在表现形式上符合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且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即可以认定构成视听作品。综上,《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整体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中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具体的表达,游戏《火柴人觉醒》对该些表达进行抄袭,构成实质性相似。中顺公司则认为玩法规则等非画面的内容属于思想范畴或不具有独创性,不在游戏画面的保护范围内,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否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的前提是区分玩法规则属于思想抑或是表达。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如果在游戏比对时涉及到游戏规则时,应当限于游戏规则的客观表现,而不得抽象出其游戏规则进行比对。其次,在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排除出保护范围。最后,应结合案涉游戏作品类型的独创性要求判断两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案涉两款游戏在游戏中呈现出的剧情、人物形象、美工上并不构成相似,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游戏界面布局、游戏玩法规则表达、作战人物属性及数值、作战人物技能属性及数值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视听作品,独创性体现在其剧情及连续动态画面之上,虽然被控侵权作品在部分游戏界面布局、游戏数值以及游戏规则表述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甚至部分游戏数值、规则表述与玄霆公司游戏中的独有内容完全相同,但这些内容并非构成视听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决定性因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涉案游戏均为卡牌类游戏,前述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基本体现为静态画面,置于整体游戏的动态画面中,所占比例并未显著过高。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火柴人觉醒》在剧情与连续动态画面呈现上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不构成对玄霆公司就其视听作品《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玄霆公司认为,即便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不构成对玄霆公司著作权的侵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被控侵权游戏大量抄袭玄霆公司游戏《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玩法规则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顺公司辩称,在玄霆公司已选择优先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且法院已就各方游戏近似问题进行判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反法第二条进行裁判,否则将模糊两法之间的边界,造成知识产权专门法的架空和反法的滥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对玄霆公司游戏玩法功能属性规则等的抄袭由于未充分反映为视听作品动态画面表达本身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这些雷同部分乃游戏逻辑自洽给玩家带来游玩体验的重要基石,也是游戏开发中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部分,系游戏获得玩家青睐的竞争优势,存在以反法进行评价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当然,此时反法所评价的客体,已非著作权保护客体所及范畴,亦即虽然评价的对象都是被控侵权游戏,但评价的标准不同,保护客体之上所承载的权利或权益不同,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内容及范围亦不相同。综上,玄霆公司在其著作权法所主张保护的权利未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请求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其基于涉案游戏所享有的竞争利益于法不悖,对中顺公司该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在其共同开发运营的被控侵权游戏中大量抄袭了玄霆公司游戏的玩法规则,具体包括游戏玩法、规则、数值等。经如下比对,一审法院认定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抄袭了玄霆公司相关玩法规则:1.游戏玩法(略)2.游戏人物、技能描述及数值(略)。3.游戏功能(略)。4.游戏规则,为保证玩家快速适应游戏玩法、功能,玄霆公司对游戏中的大部分内容都设置了规则表述,通过详尽的文字帮助玩家理解,被控侵权游戏在相同的玩法、功能中使用与玄霆公司游戏基本相同的规则表述,仅对特定称谓进行了修改,甚至有部分规则表述中的称谓未改回自己游戏中的称谓。除此之外,被控侵权游戏中还有多处明显与玄霆公司游戏完全相同的表述。从一般玩家角度,大量评论认为被控侵权游戏抄袭了玄霆公司游戏,是玄霆公司游戏的换皮游戏。中顺公司辩称游戏玩法规则作为思想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且玄霆公司游戏中部分设定与案外游戏相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玄霆公司游戏中确实有一部分玩法和界面布局与案外游戏相似,但从比对结果看,类似的玩法规则也可以有不同的呈现方式,而《火柴人觉醒》游戏对游戏规则的呈现与玄霆公司游戏基本相同,即便刨除与案外游戏相似之处,《火柴人觉醒》游戏与玄霆公司游戏就玩法、规则、游戏数值等内容的相同之处也超出了正当的借鉴和模仿范畴,故对中顺公司该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控侵权游戏中大量抄袭了玄霆公司游戏玩法规则的情况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可见,反法第二条作为一般条款,其适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被控行为须是反法第二章及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作特别规定的行为。前已论述,被控侵权游戏抄袭的情形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所及范畴,也未构成反法第二章规定情形,故符合未被特别规定条件。其次,被控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不会造成损害的竞争行为应当留给市场解决,法律不应干预。而且,对于经营者而言,这种损害应当是竞争利益的损害,即经营者在竞争市场中应当归其所有的市场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被控侵权游戏与玄霆公司游戏同为卡牌类游戏,大量抄袭了玄霆公司游戏的玩法规则,在游戏体验上与玄霆公司游戏高度近似,必然会挤占玄霆公司游戏在同品类游戏中的市场份额与商业机会,使玄霆公司的利益受损。最后,被控行为是否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反法意义上,诚信原则多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形式体现出来。本案中,玄霆公司游戏作为一款卡牌游戏,多样的游戏玩法、详尽的规则描述、均衡的游戏数值等是吸引并保证玩家持续游玩的重要因素,为此游戏开发者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予以研发、测试,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对上述游戏核心内容予以照搬后简单更换剧情、画面、表述方式并运营被控侵权游戏的行为为其节省了玩法规则设计及测试上的大量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直接攫取了玄霆公司基于其游戏玩法规则本应享有的竞争优势,无疑背离了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若放任该种行为的发生,将严重打击游戏行业经营者研究设计玩法规则的积极性,致使游戏玩法单一化,破坏游戏行业整体有序创新发展。故对被控侵权游戏应依据反法一般条款给予否定性评价。在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游戏系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共同开发运营(中顺公司是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亨享玩公司是游戏在AppStore中的开发者及“火柴人觉醒”的商标权人,审理中,中顺公司也表示亨享玩公司系游戏的推广方、运营方),故对玄霆公司要求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玄霆公司要求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立即停止运营、宣传、推广被控侵权游戏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玄霆公司主张中顺公司、亨享玩公司销毁侵权游戏的所有版本缺乏法律依据,对此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玄霆公司主张由于被控侵权游戏侵害玄霆公司就权利游戏所享有的署名权,故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游戏不构成对玄霆公司游戏著作权侵权,故亦未侵害玄霆公司就权利游戏所享有的署名权,对玄霆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