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物语》擅用《冒险岛》元素买量推广,法院判赔超百万元
——数龙公司与大蓝公司、微播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2.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042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84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获得《冒险岛》游戏权利人的授权,授权范围包括网络游戏《冒险岛》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权利以及全部相关著作财产权、商标权等权益以及维权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大蓝公司开发的《彩虹物语》游戏,在未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游戏标识设计以及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设计、场景设计、怪物设计等方面均与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冒险岛》中的部分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著作权侵权。同时,被告大蓝公司运营的《彩虹物语》游戏官方网站上对该游戏进行宣传推广时,也使用了大量与《冒险岛》游戏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元素(如蘑菇头、雪怪等),官网上呈现的《彩虹物语》游戏中的部分场景、游戏界面也与《冒险岛》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大蓝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侵害原告对《冒险岛》游戏所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大蓝公司运营的《彩虹物语》游戏官方网站上对该游戏进行宣传推广时,使用的“彩虹初夏,冒险回归”“经典横版冒险动作手游”等相关表述,易给玩家造成该游戏与《冒险岛》存在关联的误导,进而造成混淆。同时,被告大蓝公司通过被告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APP,大肆进行广告投放、宣传,使用“冒险出手游啦!岛民必入,韩国原班人马打造,爆率翻倍!”等宣传用语,并使用《冒险岛》的游戏运行视频作为《彩虹物语》宣传资料,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彩虹物语》游戏、官网及抖音广告是否侵害《冒险岛》游戏的著作权;2.《彩虹物语》的宣传推广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3.如构成侵权,数龙公司及抖音公司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数龙公司主张的“木马骑士”“花蘑菇”“火焰龙”等角色和场景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数龙公司作为《冒险岛》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被授权人,享有上述游戏元素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大蓝公司未经数龙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彩虹物语》游戏以及该游戏官网和涉案抖音广告中使用了与《冒险岛》游戏实质性相似的“花蘑菇”“火焰龙”“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飘飘猪”角色或场景元素,侵害了数龙公司对相应元素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被诉抖音广告,《冒险岛》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抖音广告以视频的形式使用了《冒险岛》游戏中的“明珠港”“小蜗牛”“梦境小道”“蝙蝠怪的墓地”“射手村”“黑色天堂”“废弃都市”等游戏画面,虽然广告中相关游戏动态画面 的时长较短,但仍能被相关公众所感知和辨别。故涉案抖音广告 视频侵害了数龙公司对《冒险岛》游戏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关于虚假宣传的认定,大蓝公司宣传《彩虹物语》游戏为“韩国原班人马打造”“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但经核实,该游戏的研发及制作团队为国内团队并非为韩国团队,前述宣传内容不真实,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大蓝公司在宣传中刻意使用并强调了“回归”“经典”“再出发”“续梦经典之旅”“延续童年经典”“重启”“新篇章”“冒险出手游啦”“再度集结 ”等表述,暗示《彩虹物语》游戏是横版冒险动作前作游戏的续作、复刻或者 两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此外还使用了“ 岛民 ”“扎昆 ”等表述,结合前述使用的侵犯著作权的游戏形象,相关宣传直接指向了《冒险岛》游戏。鉴于《冒险岛》游戏在游戏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彩虹物语》游戏所作的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使相关公众对《彩虹物语》游戏与《冒险岛》游戏之间是否属于同一游戏,或是否存在合作、委托或其他特定联系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大蓝公司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关于大蓝公司、抖音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大蓝公司就其实施的侵害数龙作品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抖音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请。鉴于数龙公司的实际损失、大蓝公司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予以酌定:1.《冒险岛》游戏的知名度较大、经济价值较高;2.涉案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较高;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被侵害作品的数量,以及侵权行为利用了《冒险岛》游戏的商誉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4.被侵害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在《冒险岛》游戏中所占比例较少;5.虚假宣传行为的方式,以及攀附《冒险岛》游戏的商誉和影响,引导相关公众选择、下载《彩虹物语》游戏;6.《彩虹物语》游戏于2020年6月上线运营至今,涉案抖音广告于2020年4月8日上线,2020年7月4日下线,相关虚假宣传内容至迟于2020年4月发布;7.《彩虹物语》游戏在各应用平台的下载量;8.大蓝公司的主观过错。数龙公司主张公证费21,890元 、律师费200,000 元,系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且有相应票据,一审法院均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数龙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彩虹物语》游戏官方网站(chwy.aidalan.com)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以消除因其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数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如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大蓝公司承担;三、大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数龙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21890元,合计1221890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游戏、官网以及抖音广告中使用的部分游戏形象、场景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二、被诉抖音广告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三、一审法院将被诉抖音广告和广告中使用的形象分别通过视听作品及美术作品保护,是否属于重复保护;四、上诉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五、如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关于争议焦点一,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应当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数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权利游戏《冒险岛》经过数龙公司的运营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蓝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者,应当知晓权利游戏。经比对,《彩虹物语》官网使用的“花蘑菇”“火焰龙”,《彩虹物语》游戏使用的“巨大白雪人椅子”“扎昆”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虽在部分细节上略有差异,但该些细微的差异并不影响两者在整体造型、色彩的搭配、相关元素的选择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彩虹物语》抖音广告中使用的“蘑菇房”“NPC-拉克里斯”“明珠港地图”“花蘑菇”“飘飘猪”与权利游戏相应的形象、场景基本相同。故前述形象、场景与权利游戏相应形象、场景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大蓝公司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前述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争议焦点二,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除了配音外,其余内容均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部分画面虽略有区别,也仅仅是对原版游戏画面扩大所致。大蓝公司则认为被诉的“梦境小道”“射手村”“黑色天堂”“废弃都市”与权利游戏并不完全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将大蓝公司有异议的游戏画面与权利游戏相应画面进行比对,两者仅在取景的远近方面存在差异,其余要素均无变化,二审法院据此采纳数龙公司主张,被诉抖音广告的动态画面全部来源于权利游戏动态画面。根据权利游戏的游戏规则、相关画面,可以认定权利游戏玩家根据游戏设定的规则进行游戏时,可以呈现具体的故事情节,并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连续的动态画面,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大蓝公司在抖音广告中使用权利游戏部分动态画面的行为构成对数龙公司就权利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游戏画面在具备视听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具备故事情节的动态画面可以作为视听作品保护,但不影响权利人将游戏画面中静态的人物形象、场景分别作为美术作品主张,但即便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分别构成对权利人美术作品及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侵害,鉴于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在确定损害后果时仅需考量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可。一审法院根据数龙公司主张对被诉抖音广告中使用的元素分别以美术作品和视听作品保护并无不当,但上述分别认定的结果并不影响被诉行为给数龙公司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认定。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当认定为虚假的商业宣传。大蓝公司就其游戏进行宣传时,使用“冒险回归 ”“岛民集结,冒险再出发”“韩国原班团队研发冒险手游”“扎昆开荒招募,岛民必入”等表述,将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建立关联,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具有关联性,被诉游戏系由权利游戏原班人马打造,被诉游戏系权利游戏的手游版再现等,欺骗、误导了喜爱权利游戏的玩家及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关于争议焦点五,大蓝公司就其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大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虽然被诉游戏仅使用权利游戏两个形象,但大蓝公司在其官网、公众号及抖音广告中实施的行为借助于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权利游戏积累的玩家关注量及用户粘性,将熟悉权利游戏或权利游戏的玩家吸引到被诉游戏,从而获得不当利益,不当攀附了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数龙公司为经营权利游戏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大蓝公司行为却轻易攫取了数龙公司的成果,造成数龙公司利益受损。因此,即便被诉游戏使用权利游戏的元素有限,但被诉行为对吸引玩家尝试被诉游戏,从而参与创造被诉游戏的价值,为大蓝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起到重要的作用。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被诉游戏的下载量、收益情况应当作为酌情考量的因素,一审法院根据权利游戏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诉行为的侵权时间、侵权情节、被诉游戏的下载量及数龙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所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大蓝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