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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12人,涉案500余万!巴州公安破获一起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近日,巴州公安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以“昆仑2024”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履行食药环和知识产权领域监管职责,坚决打击“食药环”领域的重点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日,分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有力震慑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3月1日,食药环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市场上有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售卖,且部分辖区居民通过网购渠道也购买到相同的假冒伪劣产品。对此,分局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3·0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展开全面侦查。经过数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成功锁定了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卫生巾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进假冒的品牌卫生巾,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巨大,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30日,专案组在某省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成功捣毁仓储窝点3处、网络销售窝点100余处。在现场,民警查获了大量假冒知名品牌卫生巾,共计1万余包,同时扣押了包装箱等包材1000余个、涉案电脑3台。经查,自2022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某伙同姜某某、毛某某、韩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从栾某某、李某某处低价进购假冒的品牌卫生巾。后高某某四人共同出资租赁商铺和民房作为仓储窝点,同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了“棉某某柔”“七度某化”“某折扣店”等店铺。他们还发展多名亲属及朋友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100余家,用于销售假冒的品牌卫生巾。这些假冒产品被统一上架、定价、管理,并销售到全国部分省市,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目前,我局已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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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超600余万!重庆高新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正版宝典秘籍”“秘籍+视频+习题+笔记”“全新升级”拼多多、淘宝网等教辅网络营销店,打出的醒目宣传标语引人注目,谁也不承想教辅资料也有人盗版。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市版权局指导下,高新警方深入开展“昆仑行动”“剑网行动”,成功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彻底铲除了一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网络平台大肆销售牟利的犯罪团伙。大数据异常,初见网店端倪网络销售受众面广泛,噱头十足的标题,精美的宣传视图,再加上优惠的商品价格,让熟知“某伴匠”系列教育学习资料的家长尝到了实惠的甜头。众多的店铺中,“某水教育”平台显示的每月上万单的交易量和好评如潮的评价,这也引起了权利人北京某教育机构的注意,意识到有人盗版自己的著作权。2024年1月初,高新警方收到北京某教育机构的举报信,反映注册地在重庆市大学城“某水教育”网络店铺,存在侵犯权利人著作权销售盗版教育视频和图书的违法犯罪行为。高新警方经对举报店铺和关联网络店铺的大数据比对,发现数十家网络店铺销售类似盗版商品的网店,同时指向重庆市大学城地区。全环节侦查,犯罪一目了然经过为期一个月的缜密调查,调取大量网络销售平台数据,分析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经筛选上万件的销售数,数十万元的销售额,数以百万的信息记录,明确指向以李某为首一伙隐藏在重庆市大学城区域销售侵犯著作权商品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嫌疑人家中查获部分侵犯著作权商品侦查中,警方发现李某尽管反侦察意识不强,但活动轨迹毫无规律性,一直未发现制作窝点。多次通过不断深入侦查,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次蹲点摸排中发现李某制作侵权视频和突出的犯罪窝点,就是一家不起眼的图文印刷店,网络销售的快递也是从这里发出,一条产、运、销环节齐全的犯罪团伙出现在侦查员的面前。网络化销售,坐上致富快车高新警方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李某开展系统性研判侦查,并结合李某的人际关系、从业经历以及日常活动轨迹分析。最终,民警在大学城一小区将犯罪人李某等人抓获,另一组民警在主城区一图文印刷店将相关涉案人员控制,现场查获大量侵犯“某伴匠”系列著作权教育和图书。▲民警前往图文印刷店经审讯,李某曾是一名资 深课外辅导班教师,敏锐地发现销售“盗版”教辅牟利生财之道,李某“精挑细选”将目标锁定炙手可热的“某伴匠”系列教辅视频,通过网络购进盗版视频,购置专门电脑、批量发送快递设备,在自己的家中的“工作室”,通过高清录屏,并别出心裁编写侵权的《某学宝典》图书,通过刘某的文印店制作图书并代发快递,采取售书附视频的方式,迅速在网络上打开一条销售局面,为进一步扩大销售额,采取各种方式在拼多多、淘宝网等平台上注册网店进行宣传兜售。▲查获大批侵权图书随着销售火热,竟然出现《某学宝典》图书也被“他人”抄袭模仿,给权利人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在短短不到3年时间里,李某销售上百万件,涉案价值高达600余万元,牟利200余万元,直到被高新警方抓获前,李某还以为找到生财之道,坐上了致富“快车”。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案件进一步办理中。来源:重庆公安打假总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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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广州本地品牌将告结束?“本地虎”遭“过江龙”诉侵权有着37年历史的广州东方眼镜根植广州,因服务过无数街坊而广为熟悉。然而,近日,来自上海的东方眼镜将广州东方眼镜告上法院,起诉对方商标侵权并禁止使用“东方”字样的标识。对此,广州东方眼镜表示,“东方眼镜”字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使用“东方”“东方眼镜”标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恶意。上海东方维权起诉广州东方虽然都叫“东方眼镜”,但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并无任何关联。前者成立于1988年,创始人为广州早期验光师宋宁,目前在广州和周边地区有25家门店;而后者成立于1984年,法定代表人是李定法。广州东方眼镜有着37年历史事实上,早于2010年,两家公司就为“东方”这一商标展开争夺。2010年4月6日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213953号“东方”商标被初审公告,遭到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异议,最终双方历经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行政案一审、二审,最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广州东方眼镜对“东方”商标的注册会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最终不予广州东方眼镜核准注册“东方”商标。目前,上海东方眼镜公司是“东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该商标在合法有效期内。同时,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2023年也被商务部等5部门复核为中华老字号。不过,广州东方眼镜的开店步伐没有受到商标争夺战的影响,2021年其在白云区继续新开连锁店,并且继续沿用其原有的“东方眼镜”标识。上海东方眼镜也没有停止维权行动。“我们有注册商标,广州东方眼镜是侵权。”近日,上海东方眼镜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查询时如是说。由于手执“东方”注册商标和中华老字号两大“撒手锏”,今年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白云区法院将广州东方眼镜的白云新店、创始人和股东一并起诉,要求对方不得再在招牌、广告牌等使用含有“东方”的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30万元。记者查询法院各大公告发现,事实上,上海东方眼镜的维权行动并不只针对广州东方眼镜一家,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取得“东方”商标注册以后,紧接着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批量维权诉讼,一年间提起37起诉讼,起诉目标遍布全国。不过,各案件均暂未有公开判决结果。30年广州本地品牌会“毁于一旦”?面对侵权起诉,广州东方眼镜一方表示会积极应诉,并且维权到底。创始人宋宁表示,上海东方眼镜公司自身在上海的加盟店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授权使用“东方”字号来开设经营的,工商登记的经营执照和实际门店使用的字号不同,与广州东方眼镜的白云区新店情况一致,该店是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加盟店,其使用“东方”“东方眼镜”标识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恶意。有法律界人士则指出,对于字号权的保护边界,未必能跨地域主张字号权。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尤其是在广州区域其“东方眼镜”字号已经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稳定的对应关系,成为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显著特征和标识,因此,根本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损害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先字号权的情况,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在广州区域主张广州东方眼镜公司的加盟店侵害其在先字号权,属于对其在先字号权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大。由于“东方”一词较为大众化,记者查询发现,目前全国各地有上百家标识“东方眼镜”的商铺或者实体。那“东方”注册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其加盟店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东方”“东方眼镜”等标识的行为?对此,法律人士指出,在后注册的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加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要考虑在先成立企业原来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地域和影响力范围。广东金融学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安雪梅教授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能否规制在先成立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及加盟店的标识使用行为,同时也要考虑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和对应性,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她认为,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及其加盟店的店铺招牌、店内装潢、物料上的带有“东方眼镜”的标识,涉案标识已与广州东方眼镜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足以让消费者辨认其产品或服务是来自广州东方眼镜公司,而非上海东方眼镜公司,因此,在先成立企业及加盟店所具体使用标识的辨识度较高,并与在先成立企业形成紧密的关联和对应性,则其原来使用的相关标识可继续一直使用,不受在后注册商标的约束和规制。还有业界人士担忧,一旦广州东方眼镜在此次侵权诉讼中败诉,那这个30多年历史、深受市民喜欢的本地品牌将“毁于一旦”,“这将是让人十分可惜的事情。”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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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靖安警方捣毁一制售假冒燃气灶窝点“无名”灶具竟通过组装、贴标、打标、包装摇身变成某知名品牌燃气灶?近日,江西省靖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辖区居民报警称:其在网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燃气灶,收到货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打不着火,火焰不稳定、导热性能很差等问题,怀疑自己买到假货。▲该群众所购买的燃气灶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与该品牌公司取得联系,对报警人提供的燃气灶进行真伪鉴定,结果显示这款燃气灶并未获得品牌授权,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民警迅速开展立案侦查,成功将身处两地的四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现场查获仓库2处、假冒燃气灶300余件、涉案价值近100万元。▲该群众所购买的燃气灶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其网上发现某品牌燃气灶口碑好、销量高、利润厚,便萌生制造假冒品牌燃气灶,通过开设网店以“正品清仓低价出售”等噱头将该假冒燃气灶出售▲该造假团伙的窝点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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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游戏规则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若两款游戏具有高度相似性,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中顺和盈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海南亨享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1.从一般玩家视角看,两游戏在游戏机制以及具体游戏规则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与在先游戏《闪烁之光》的游戏规则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中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未结合在先游戏《闪烁之光》对《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独创性进行认定,导致两款游戏玩法规则的相似性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根据前述《闪烁之光》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比对情况,本院认为,首先,《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与《闪烁之光》设计了不同的作战人物属性、技能,以及不同的克制关系、加成关系、阵法等战斗机制,使得两游戏在基础玩法上存在差异。其次,中顺公司主张《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与《闪烁之光》有着类似的游戏架构,包括类似的游戏玩法、类似的作战人物获取与培养方式、类似的装备、道具、养成材料等游戏资源获取方式等。经比对,两游戏的部分规则不相同;部分规则相似,但在游戏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游戏内容、数值设定上并不相同,或是属于较为抽象的规则,或是属于同类游戏较为通用的规则或设定。因此,从一般玩家视角看,两游戏在游戏机制以及具体游戏规则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对于中顺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缺乏作品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玄霆公司认为,《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构成独创性的表达,《火柴人觉醒》游戏与上述表达实质性相似,故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一)《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玄霆公司主张其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涉及上述内容是否属于游戏规则,以及游戏规则本身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等,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规则一般是指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游戏规则是指运行某一游戏所应遵循的法则。与过程、操作方法一样,游戏规则属于广义上“思想”的范畴,其本身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本案中,玄霆公司主张保护《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的主要内容如下:1.魂师设计元素,其中包括5种职业(强攻、辅助、敏攻、控制、防御)、近209种技能、4种基本属性(生命、攻击、防御、速度)和15种特殊属性、6种分类及不同类别之间的克制关系、加成关系等;2.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其中包括职业(5种职业之一)和选择最多5项技能、4种基本属性(生命数值、攻击数值、防御数值、速度数值)、分类和克制关系、加成关系等;3.对战过程设计,选择6种阵法/地图之一并进行对战作战;4.获取魂师,其中包括召唤、合成、购买等;5.魂师的培养,其中包括升级、进阶、升星、等级转移等。本院认为,上述游戏中魂师设计元素、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内容,其虽然具体、复杂,但其仍然属于游戏规则的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结构、顺序和组合的表达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的结构、顺序和组合属于思想的范畴,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有关规则的具体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属于视听作品,所谓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视听作品的表现形式是连续动态的画面,其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作者就画面内容的制作上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就视听作品的侵权判断而言,应就不同视听作品画面呈现出来的外部表达进行比对。针对涉案两款游戏,其游戏规则虽基本相同,但游戏运行后的画面在表达上明显不同,故被诉行为并未侵害《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具体结构、顺序和组合的表达。综上,本院认为,被诉行为并不构成对玄霆公司《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对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3.涉案两款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相似性,类似的用户体验将会挫伤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本院认为,游戏规则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通常情况下其应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对此自由地进行模仿和使用。但是,当他人对该游戏规则的使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时,基于保护不同的法益,并不能当然地排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玄霆公司的合法权益电子游戏是指依托于电子设备平台而运行的交互游戏。与电影等其他视听作品不同,电子游戏玩家通过游戏所获得的体验,不仅是视觉和听觉上的体验,更多的是一种由玩家和程序之间的互动所创造的体验,这种体验让玩家既是游戏本身的受众,又是游戏的操控者。对于一款电子游戏产品而言,游戏画面、音乐的制作是否精良决定了玩家作为受众的体验,而游戏规则设计的精妙与否则决定了玩家作为操控者的体验。玩家基于操控者角色所获得的人机互动体验是否良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款游戏的商业价值。因此,游戏规则对于电子游戏而言至关重要,其具有较强的竞争属性,成功的游戏规则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如前所述,涉案《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包括魂师设计元素、52个魂师的分别选择的元素、对战过程设计、获取魂师等内容,该游戏规则独特、复杂,是吸引用户进行体验的重要因素。被诉游戏的游戏规则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玩家在玩两款游戏时,会获得类似的人机交互体验,这种替代效应必然会降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市场份额。因此,被诉行为损害了玄霆公司基于涉案游戏所获得利益及竞争优势。(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具有多元性,除了要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之外,还蕴含着通过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某一非类型化的竞争行为,衡量其是否正当,应将消费者权益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关注的消费者利益,并非是个体消费者利益,而是一种消费者群体利益。并且,这种利益不是一种短期利益,而是一种可预见的长期利益。本案中,被诉游戏使用了与《斗罗大陆:武魂觉醒》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这种智力成果的模仿行为对于个体消费者而言,其短期利益并不会遭受到直接损失。但就长期来看,对于智力成果在一定条件下的模仿,可能会对创新速度以及创新成果的数量均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最终损害消费者整体的福利水平。因此,本案被诉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利益是否造成损害,还需要结合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进行判断。若被诉行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则必然损害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对此将在下文予以论述。(三)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模仿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的行为,其是否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需要在模仿自由与保障创新的竞争政策之间进行平衡。一方面,任何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都需要依赖一定的公共资源作为基础,不受法定权利保护的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可以为创新提供更多基础资源。同时,模仿自由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竞争者不断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提升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绝 对无条件的模仿自由,可能会因激励机制的缺失而影响创新投入的积极性,从而损害创新竞争的市场机制。针对本案被诉行为是否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禁止被诉行为是否会严重阻碍公共资源的利用。如前所述,游戏规则属于广义的“思想”范畴,依据抽象程度的不同,游戏规则呈现出一种自上而下的,由一般到具体的若干不同层级的规则。通常而言,愈是一般的规则,愈涉及到更为基础的思想,其应当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应被规则设计者所垄断,否则将严重限制创新所依赖的公共资源。就本案所涉的游戏规则而言,其十分复杂具体,禁止中顺公司使用与该游戏规则高度相似的游戏规则,并不会导致其在游戏规则的设计上失去充分的空间,也不会严重阻碍公共资源的利用。其次,关于中顺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是否会阻碍创新。给予创新者应有的回报,是保障和促进创新的基础。通常而言,对于不享有法定权利的智力成果,不能当然的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保护,否则将使得相应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落空。并且,对于不构成法定权利的创新性智力成果,如果市场本身可以给创新者带来相应的回报,也无需通过司法程序再给予一种财产意义上的激励。但是,如果市场激励机制失灵,导致创新者的投入与回报严重失衡,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案救济,则有助于鼓励市场主体增加创新投入,矫正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秩序。玄霆公司《斗罗大陆:武魂觉醒》的游戏规则即该游戏结构、顺序和组合,其具体设计需要投入很大的经济成本,并且需要反复测试、调整,从而满足玩家的消费体验。玄霆公司的《斗罗大陆:武魂觉醒》游戏的首 发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被诉游戏的上线时间为2021年8月,两者相距时间不足5个月。大型电子游戏通常投入成本高,回报周期长。《斗罗大陆:武魂觉醒》作为一款投入巨大的电子游戏,如此短的时间显然不能基于市场的先发优势实现回报。即使考虑到被诉游戏上线后,玄霆公司的游戏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的运营收入,但由于涉案两款游戏规则具有高度相似性,类似的用户体验必然会导致玄霆公司游戏营收降低,使得其在合理的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如果不就被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将会挫伤创新动力,破坏创新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本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对玄霆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中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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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案件类型。今年1至9月,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6.1万件,审结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1097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数量最多,占比近九成。此次共发布5个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法院依法从重惩处,对主犯判处2000万元高额罚金,拔除犯罪分子“卷土重来”的经济根基;在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深度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具有警示意义;在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依法厘清了“切机”技术破坏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体现了人民法院处理新型复杂法律关系、打击涉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据了解,近年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约9.4万件,其中,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61件。今年前三季度,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1.8%,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496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4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1件,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共46件。01严惩假冒知名国际大牌化妆品的商标犯罪——卢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被告人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以正品销售价约50%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裁判结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处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三千七百万元;在案查获、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赃物及作案工具依法销毁处理。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假冒的注册商标均为国际知名品牌,侵权规模极大,涉案金额高达1.4亿余元,对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本案主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0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基本案情自2021年8月起,被告人马某某租赁房屋、仓库用于从事假冒美心品牌月饼的经营活动,其先后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发货,以正品美心品牌月饼的名义对外销售牟利。经核查,现场缴获的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合计2335盒,参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为20.4万余元,已售出的假冒月饼货值139万余元,毛利约在23.8万元至25.4万元区间。涉案“美心”注册商标权利人某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69.5万余元,并以该经济损失为基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裁判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决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某食品公司主张被告人马某某销售金额即其因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案应按照被告人马某某自认的毛利润范围就高确认其侵权获利为25.4万余元,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某食品公司20万元,故马某某仍需赔偿5.4万余元。同时马某某的侵权获利25.4万余元作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考虑到马某某仅为销售者而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一倍,马某某应向某食品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额25.4万余元。典型意义本案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权利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请与刑事部分合并审理,在无法精准查明侵权获利金额时,根据在案证据推算确定赔偿基数,依法支持权利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极大地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力度,对优化营商环境、预防知识产权犯罪具有重要意义。03惩治侵犯深度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犯罪——卜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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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获11人,涉案1000余万,警方全链条打击一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近年来,“奶茶经济”持续火热,奶茶已然成为年轻人的社交标配。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将“黑手”伸向奶茶包装物料。近日,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全链条打击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7个犯罪窝点,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假冒的奶茶杯未经品控把关,是否存在有害物质不得而知;假冒的奶茶打包袋、保温袋比正品薄一些,印花也不是很清晰。”11月12日,高安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贾振兴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小小奶茶打包袋牵出大案2023年11月,武汉某茶饮品牌公司江西高安地区加盟商发现,某网店销售仿冒其公司品牌标识的奶茶打包袋,遂向公司报告。随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高安市公安局反映相关情况。高安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该网店日常发货量较大,背后可能存在制假窝点。鉴于案情重大,高安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工作专班立案侦查。“我们初步侦查发现,该网店经营者陈某权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该大队大队长贾振兴告诉记者。同年12月7日,民警远赴温州对陈某权及其网店进行调查,发现他的进货渠道来自其女朋友倪某园,并循线追踪到倪某园的一处售假仓库。2024年3月20日,民警来到该售假仓库发现,其大门紧闭,室内堆放的包装物料也不见了。近期,陈某权的网店也没有交易记录,疑似停业了。为摸清具体情况,民警随即围绕陈某权、倪某园的日常轨迹进行深入调查。在当地警方大力协助下,民警发现近期两人因情感纠纷报过警。“经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两人仍在当地正常生活,陈某权的网店正常经营,只是交易较少。”贾振兴介绍,专案组决定开展抓捕行动。2024年3月22日,陈某权、倪某园先后落网。经讯问,两人很快承认了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标识打包袋的犯罪事实。但对打包袋的生产来源,两人均表示不知情。倪某园供述,她只是替弟弟倪某雷管理仓库,因近期和陈某权闹矛盾,遂停止供货。由于倪某园租赁的仓库房租到期,倪某雷将其关闭,将货品运到他处。对于货品具体存放地点,倪某园表示不知情。锁定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倪某园是真的不知情,还是故意隐瞒?假打包袋被倪某雷转移到哪里了,他是否知道制假厂家的信息?这些疑问萦绕在办案民警脑海中。在梳理研判案情后,专案组兵分两路,一组人员对陈某权、倪某园的下线进行梳理,以甄别两人供词;另一组人员围绕倪某雷的轨迹展开调查,力求发现制假厂家的线索。2024年3月23日,民警抓获陈某权、倪某园的网店订单大客户黄某鹏,并查获其位于浙江龙港市的仓库,现场缴获假冒知名奶茶商标标识的打包袋78万余个。黄某鹏供述,2023年6月,其伙同黄某信开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打包袋,货源来自倪某雷。同年9月,黄某信退出,黄某鹏独自经营,货源仍来自倪某雷。黄某鹏还交代,黄某信和倪某雷关系密切,可能还有其他生意上的往来。2024年3月26日,黄某信落网。到案后,黄某信交代了其伙同倪某雷生产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打包袋的犯罪事实。黄某信还交代,前段时间,他和倪某雷等人前往舟山市游玩,近期才返回。生产、存储、销售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标识的包装物料……倪某雷系该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人物。专案组随即对倪某雷展开追逃工作,并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2024年4月12日,在浙江龙港警方协助下,专案组将倪某雷抓获。倪某雷交代,2022年10月,河北邯郸籍男子刘某铭联系他,欲购买一批假冒知名品牌奶茶的塑料打包袋。为牟取利益,倪某雷找到浙江龙港市某封缄胶带公司负责人李某涛,委托其生产奶茶打包袋,并长期向刘某铭供货。其间,倪某雷还伙同黄某信租赁仓库从事售假活动。今年3月,因仓库租赁合同到期,倪某雷将假冒奶茶打包袋转移至自家房屋存储,继续从事售假活动。“刘某铭本身就是专门经营饮品店的加盟商,为节省成本,特意网购假冒的奶茶包装物料。”该大队办案民警魏明旺说。此外,民警还查明,2023年2月以来,黄某信伙同王某铃在浙江龙港市开包装工厂,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奶茶商标标识的保温袋。2023年9月,倪某雷入股,与黄某信、王某铃共同经营包装工厂,3人还各自开设网店,销售生产的假冒保温袋。2024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涛到案,交代了其委托生产假冒打包袋的两家包装公司负责人杨某威和陈某赚。随后,杨某威、陈某赚、王某铃落网。7月11日,民警赶赴河北邯郸,成功抓获刘某铭。“在查处售假窝点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部分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标识的塑料杯。”魏明旺介绍。民警循线追踪,在广东东莞将犯罪嫌疑人严某抓获。经查,2023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严某为牟利,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制造知名奶茶品牌商标的塑料杯,并出售给黄某信等人。历经近10个月的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生产窝点4个、售假仓库3个,依法扣押打包袋、保温袋等假冒品牌奶茶商标标识包装物料100万余个,斩断5条网络售假链条,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移送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高安公安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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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30日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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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附全文)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办法》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共十九条,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助力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推进《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符竹)附全文: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商标侵权案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五条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六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 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 当事人对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七条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八条 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标价或者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九条 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商品整体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零件或者配件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条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按照侵权标识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一条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二条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三条 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 商标许可人构成帮助被许可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许可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商标无偿许可使用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对于仅能查证部分违法经营额的,按照已查证的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刷单等虚假销售手段增加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额,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十七条 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额认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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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化妆品案被查处,涉案金额高达9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4名被告由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牟利3700万元,被判8年、罚没8020万元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信息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并以正品销售价约5折的价格对外销售。直到案发,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 截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对此,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判处主犯卢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罚款2000万元。同伙林某某、陈某、庄某某分别被判6年、5年、3年徒刑,并罚款1500万元、500万元、32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700万元,并销毁所有赃物,合计罚没8020万元。卢某某等不服判决,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0月21日,在国家药监局通报的“5·23”安徽宁国假冒化妆品案中,2023年5月,安徽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发现淘宝平台上售卖的化妆品疑似假冒。经宁国市监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调查,该案件被成功侦破,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涉及品牌包括白云山、润百颜、甄视康、大水滴。最终,13名涉案人员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品罪被判缓刑三年至五年,并处高额罚金,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案件涉案货值总金额达8.45亿元。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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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1.96亿元!郎酒诉夜郎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庄园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酒网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法院审理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四、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五、不正当竞争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告辩称,按照行业惯例,在注册商标后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酒”,未改变“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诉“夜郎古酒”是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从相关公众主观认定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者汉语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主张“夜郎”二字在文学、地名上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第230457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对被告关于本案应考虑老字号商标共存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夜郎古酒”的显著部分也非“夜郎古”,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最早使用时间为2017年,并未与原告白酒产品形成足以区分的市场格局,现有证据亦表明相关公众已就二者发生了混淆,因此被告关于被诉“夜郎古酒”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本案应认定商标共存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被诉“夜郎古酒·大金奖”产品上竖向标注了“”标识,相关公众可以正确识别“夜郎古”,不会导致混淆。经查,该拼音标识在标识中占比较小,且根据相关公众的中文阅读习惯,居于标识较大部分的“夜郎古酒”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前述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原告郎酒厂公司及原告郎酒庄园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与二原告的注册地毗邻,对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未合理避让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将包含“郎”文字且与“郎酒庄园”近似的“夜郎古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白酒业务,大量申请带“郎”的商标被驳回,采用与原告郎酒庄园、三品节近似的酒庄文化及“三品战略”等经销模式,且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非善意。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使用相应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法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288,000元(侵权获利)+198,288,000元×惩处倍数3倍=793152000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634,285.68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惩处倍数3倍=141,634,285.68元)。附判决:......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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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公安机关公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4起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哈密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厅和市局党委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昆仑202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企业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现公布4起具有警示意义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案2024年4月,哈密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本地某家装及设备销售市场内,有一家店轴承专卖店出售未授权的各型号轴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标罪。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长期从外地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名牌进口轴承,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严重侵犯商家权益以及危害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大量各型号假冒轴承,经鉴定总涉案价值达20余万元。目前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二: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4年8月,哈密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经查,王某伙同李某等人,以饮料批发做幌子,长期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后经进一步调查,逐一查清了上家以及各销售渠道,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扣白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案件最终全面告破。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三: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4年6月,伊州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空压机配件案。经查,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哈密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购进一批空压机配件,包括某品牌空压机高级冷却液、空滤等。新疆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中标后,在未得到某品牌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商标印制到出售的空压机高级冷却液商品的外包装上,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投标并进行出售。经鉴定,其出售的冷却液及空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河南、广州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2处,总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四:方某某非法经营案2024年2月,巴里坤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获各品牌卷烟涉案金额2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等人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内地非法购进各类高端品牌假冒香烟,并向当地个商户点对点提供,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烟草经营秩序,侵犯消费者及商家权益。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哈密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时,务必保持警惕。切莫因一时贪图便宜而放松对商品品质和来源的甄别。如购买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对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形成严打之势,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幸福的社会消费环境。来源:哈密市公安局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