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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假名牌形成售假团伙?够“刑”!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给商品流通带来了诸多便利,也让个别经营者动起了“歪脑筋”。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网络时代售假“一本万利”“风险不大”,在平台销假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形成产业化的售假团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案情回顾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购平台的售假团伙就此形成。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线索举报,某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包,商品销往上海市普陀区,遂对该案展开侦查。2022年2月,民警抓获何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查扣的待销售商品金额200余万元。何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案发后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万余元,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予以考量。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各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随着电商平台飞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售假问题最为典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时仅通过网店宣传介绍难辨商品真伪,因此经常购买到假货。个别经营者认为网络销假有利可图,于是规模越做越大,甚至形成了产业化、链条化的售假团伙。这些网络售假活动扰乱了电商平台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厉打击网络售假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电商生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定参与网络售假活动,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刑事责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包含以下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已达到3300余万元,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都是销假环节中的一环,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此项犯罪活动,故各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何某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从犯则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等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电商销假共同犯罪的特点近年来,电商平台销假犯罪呈现以下特点:1. 产业化、链条化: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网络便捷的销售渠道、高效的物流体系,在商品进货、上架、营销推广、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2. 跨地域、传播范围广: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侵权行为往往形成跨地域的网络化犯罪,侵权商品能够快速流向不同地域的消费者;3. 低成本、高收益:由于摆脱了实体经营的购销、仓储等支出,网店销假的运营成本更低廉,获得利润的空间更大,这种高收益驱动着更多的不法分子参与到销假犯罪中。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共同完成了销假犯罪行为,在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各被告人在各地分别从事销假活动,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故在短时间内能够销售巨额的假冒产品,给商标权利人和众多消费者均造成了损失。图片源自网络法官也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仔细辨别所参与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甚至犯罪。若发现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嫌侵权或违法犯罪,不要贪图小利,要拒绝参与或及时退出,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消费者若购买到有假冒嫌疑的商品时,应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公安部门等进行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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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亿余元 重庆酉阳警方全链条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奢侈品牌产品案仅用专柜零头的价格就能买到同款国际知名品牌服装、皮包?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指导下,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酉阳警方破获一起跨国境、跨区域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案,全链条捣毁一非法生产、仓储、批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服装箱包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捣毁制假“黑工厂”5个、“黑窝点”18处,查扣假冒服饰箱包7.5万余件,半成品2万余件,制假设备80余套,现场查扣物品价值达2500万余元,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储存假冒商品的仓库(酉阳警方供图)今年1月,酉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酉阳县某品牌实体店疑似售假。接到举报后,酉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立即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490余件疑似假冒奢侈品牌的商品,经鉴定,商品所用的商标均系假冒的注册商标,酉阳警方将该线索上报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后,第一时间立案侦查。警方扣押的假冒商品(酉阳警方供图)通过对商店老板王某的讯问,民警循线深挖,一个跨区域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犯罪团伙进入了警方侦查视线,随后,警方抓取了20余万条电商交易数据开展研判,并对销售团伙的上家进行深挖,不久,一个横跨渝、闽、粤、湘多地,辐射境外30余个国家的跨国境、跨区域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最终,以周某某、罗某、温某某等人为首的10个制假、售假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设立的加工厂(酉阳警方供图)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罗某、温某某等人在广东广州、佛山、惠州设立加工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品牌的服装、箱包、鞋类产品,并以80-1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物流寄递方式批发销售给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等人,最终以170-2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网络社交媒体销售至全国各地,部分商品甚至销至境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指认储存仓库(酉阳警方供图)8月中旬,经过数月的线索摸排,酉阳警方详细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构架、作案手法及相关证据,先后组织警力赴重庆、广东、福建、湖南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捣毁制假“黑工厂”5个、“黑窝点”18处,查扣假冒服饰箱包7.5万余件,半成品2万余件,制假设备80余套,查扣物品价值达2500万余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来源:平安酉阳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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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并使用“小米之光”构成侵权案号:(2023)苏民终1338号案情简介: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小米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是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小米之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助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等。陈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陈某申请注册“小米之光”商标,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466217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自行车等,2018年3月,陈某将该商标许可给小米之光公司使用。小米之光公司注册有“小米之光电动车”微信公众号,对标注“小米之光”、“”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小米之光、智联换电”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自有商标的权益,故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控侵权标识“小米之光”和“”用于网站宣传和日常经营等商业活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小米之光”标识与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进行比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涉案“小米”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将“”标识与第8911270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为“M”造型,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小米之光公司、陈某虽称被控侵权商标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灵感来源并不相同,商品类别亦不一致,但结合涉案“小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公众容易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与小米之光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商业联系,割裂了“小米”“”注册商标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上不正当利用了“小米”“”注册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该系列商标的品牌价值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利益。在陈某申请注册“小米之光”商标之时,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小米”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为社会公众所熟知,陈某对此应当明知,却仍申请注册与“小米”近似的标识,主观攀附故意明显。而后,陈某独资设立小米之光公司、多次申请注册与案涉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产品的宣传用语、颜色搭配全方位地效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等行为进一步印证陈某申请注册的“小米之光”是为刻意制造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标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商标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消费者,争取比其他正当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在认定经营者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如上所述,本案中,小米之光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小米”字号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以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损害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最终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224万元。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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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650万瓶, 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近日,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会同市局食药环侦支队破获了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案,打掉制假源头工厂7个,初步查明累计销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650万瓶,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2024年9月,民警在走访企业中得知,“某某坎”、“某某侠”等知名火锅品牌在市场上被大量假冒侵权,全国几十家加盟店中采购的两款品牌火锅调和油为非正规渠道供应,成本低廉,来源不明,既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又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前期掌握的制假售假线索,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支队的指导下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立足成都食药环侦情报研判中心,通过对视频侦查、货运轨迹、资金流向进行研判,对市场上的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来源进行追踪,锁定了位于成都、重庆的4处生产假冒“某某坎”、“某某侠”注册商标产品的工厂。同时,对涉案火锅调和油的商标标识、图案设计源头进一步深挖,又浮现出3处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设计、印刷窝点。为避免更多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流入市场,专案组决定从9月9日到12日分别在四川成都龙泉驿区和重庆沙坪坝等地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捣毁造假工厂、窝点7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扣生产线5条,假冒“某某坎”、“某某侠”注册商标的火锅调和油1.3万余瓶,带两个品牌著作权图案的标签15万余张,彻底打掉了一条集生产、运输并通过线下推销向各地销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的犯罪产业链。经查实,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孙某、何某某等人从2021年6月至今,为扩大自产火锅调和油销量,几人瞄准“某某坎”、“某某侠”品牌在全国火锅店数量多、潜在销量大的特点,招聘生产工人进行培训将自产的火锅调和油贴标假冒“某某坎”、“某某侠”品牌火锅调和油,并召集刘某、王某、章某组建销售团队,寻找目标火锅店客户,利用销售团队将假冒侵权品牌火锅调和油销往全国,累计达650万瓶。经检验,查获的假冒火锅调和油虽不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但其改变了调和油的原料配比,降低其销售成本,且通过贴标销售,构成了假冒侵权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来源:光明网、四川观察sctv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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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余江警方破获一起销售假茅台酒案“贵州53度飞天茅台,原价1499/瓶,特惠价766元/瓶,开箱验货后付款,点击抢 购……”收到短信,点击网站下单,“茅台”酒竟真的快递过来,一箱4600元,两箱9000元。近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经过半年多的布控侦查,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尚未出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1箱。图为民警清点现场。2022年10月,待业在家的何某刷抖音视频时,看到有人直播卖茅台酒,突然想到卖假茅台酒肯定很赚钱,于是便上网查询相关信息,并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到进货渠道。如何销售?何某找到有互联网工作经验的同学杨某,两人一拍即合。杨某找人做了个售卖茅台酒的网页,然后联系推广公司,将制作好的抢 购信息群发出去。有人感兴趣打开网页,点击下单购买,何某便按对方信息物流发货。对方满意后付钱给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再将钱转入他们银行卡内。刚开始,他们1000元一箱进货,但酒口感不好,退货率较高。于是他们重新在“飞机”软件上查找卖家,联系到一家高仿茅台酒,2000元一箱,包装、口感都很好。从此销路大开,一年多来,他们先后销售200多万元。之前他们在老家江西上饶销售,后来发现快递运出去必须先到鹰潭,鹰潭是集中转运点。为提高发货效率,何某便跑到鹰潭市余江区租住民房接单发货,杨某则留在上饶联系进货和短信推送。今年4月,何某频繁向全国各地发入酒水快递引起警方的关注。余江警方通过半年的布控追踪,最终摸清何某租住点、囤货点,以及杨某的住址。9月中旬,民警兵分两路,将何某、杨某一同抓获归案。目前,两名嫌疑人被依法逮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之中。来源:法治日报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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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企业遭遇“贴牌”侵权、损失1600余万元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检察官何金平将李某甲、马某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案的案卷材料归了档。“案子是办完了,但办案过程中推敲细节、打磨案情的场景总会在不经意间闪现。”看着眼前的12册案卷,何金平感慨地说,“这起案件虽不是什么轰轰烈烈的大案,但办理过程契合了‘三个善于’的要求,值得回顾和反思。”品牌焊条被“贴牌”销售自2020年10月起,李某甲和马某某开始从河北省南宫市李某乙、郭某某等处购买A公司的商标标签、外包装盒,通过“贴牌”等方式将其他厂商生产的焊条产品包装成A公司的品牌焊条产品,供给电商路某某等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截至2022年案发,共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李某甲、马某某二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在深入辖区企业了解法治需求时,A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检察官倒起了苦水:“商标被假冒不仅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公司的品牌声誉。我们是又急又气,但要自主维权,又力不从心。”何金平告诉记者,A公司是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其持有的商标属于四川省首批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该品牌焊条产品被广泛用于航天、核电等领域,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案涉及知名企业、驰名商标,且是备受关注的电商领域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自流井区检察院检察长雷桂英介绍,为实现最佳办案效果,该院依法介入该案。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这起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涉及网上侵权界定、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案件跨省办理等多个方面。”自贡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李伟说。“本案的核心就是网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要追究相关涉案人员刑事责任,需准确认定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涉案人员主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且假冒焊条与正品焊条混杂销售,需要甄别。”“目前提取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显示,销售的焊条型号较多、单价不一,要认定涉案人员违法所得,还需确定其利润率。”……案件讨论会上,案件的重点、难点被一一指出并剖析。据此,检察机关提出重点查明犯罪金额及非法获利数额的引导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从货物流、资金流、销售记录等入手,全面梳理和审计资金,准确认定犯罪金额。2023年10月,该案被移送自流井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进一步建议公安机关收集犯罪嫌疑人在一段时间内销售不同型号焊材获利的金额,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测算销售所有焊材的平均利润率,计算出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的金额,为没收违法所得打下基础。同时,办案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甲的上游包材销售商以及下游网络销售商也涉嫌犯罪,应当进行全链条打击。该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对17名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下游商户以及3名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包材商一并查处。追求最佳办案效果案情逐渐清晰,但检察官又遇到了新的难题。“李某甲、马某某犯罪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李某甲和马某某系夫妻,两人共同抚养了3名子女,其中有两人系未成年人。若夫妻二人均被判实刑,两名未成年子女将无人看管。检察官进一步审查案卷了解到,李某甲和马某某虽系共同犯罪、收益共享,但李某甲主要负责非法制造假冒焊材以及价格确定、发货等,而马某某只负责在网络销售平台联系买家。“我们认为,李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马某某起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马某某为从犯。”何金平表示,“李某甲被羁押后,马某某不具备再实施犯罪的条件,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基于此,我院建议法院对马某某依法适用缓刑。这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能解决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的现实问题。”2023年12月,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最大程度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同时,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对上下游部分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外,还对4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考虑到4名被不起诉人的常住地、行为地位于河北省南宫市及威县,自流井区检察院通过当地检察机关向两地市场监管局分别送达了检察意见书,由当地市场监管局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两地市场监管局对4人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何金平近日了解到,南宫市市场监管局近期下发了《侵权仿冒焊条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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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渝北公安成功侦破“1.29”跨境制售假劣汽配案近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成功侦破“1·29”跨境制售假冒品牌燃油泵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捣毁黑窝点6处,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汽车燃油泵3000余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包材9.7万余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有力震慑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 2024年1月,渝北公安接到线索:有人在渝北空港物流中心向广州等地贩运假冒品牌燃油泵,便立即开展初查工作。经查,假冒燃油泵来自四川省且涉案金额较大,渝北公安与四川公安同步启动“一地主侦,两地协同”工作机制,成立联合专案组立案侦办。调查中,专案组紧盯运输链,重点对假冒燃油泵的生产、包材等来源地摸排追溯,迅速摸清了该制假工厂的生产规模与人员架构等情况,成功获取涉案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抽丝剥茧,一个横跨川、浙、渝、粤四地,以“浙江包材—四川生产—重庆运输—广东出境”非法生产、运输、销售为链条的犯罪团伙彻底浮出水面。为确保打击效果最大化,渝北公安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案件管辖、多层级跨境销售犯罪金额认定等法律问题达成共识。查清整个犯罪网络后,3月26日,专案组在四川、浙江、广东省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打掉以冷某某为首的跨境跨区域制售假冒品牌燃油泵犯罪团伙。经查,冷某某从浙江温州涂某某处购进假冒包材在四川设立制假工厂,贴牌生产假冒品牌燃油泵,团伙成员代某、肖某等人利用VPN翻墙,通过境外社交软件联系海外客户获取订单。客服在网络交易平台向冷某某购买假冒品牌燃油泵后,冷某某利用快递运输至广州,并用物流海外仓出口至南美洲委内瑞拉、非洲埃及、中东黎巴嫩、伊朗等地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目前,冷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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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3160余万元、江西警方全链条打掉制售假冒燃气灶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金额3160余万元,及时消除了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今年5月,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接到线索,称市场上出现大量疑似销售伪劣燃气灶行为。经过缜密侦查,民警迅速锁定了涉案团伙,并在信州区某小区出租房内发现制假窝点,快速查明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三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燃气灶的犯罪事实。按照“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工作要求,信州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多警种同步上案、合成作战,对这批伪劣燃气灶进行溯源,很快查清了上游涉案团伙基本框架、团伙成员分工、作案手段特点以及生产窝点和销售网络。今年6月,专案组民警会同广东、广西、湖北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制假窝点和仓库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场查扣生产线、激光打标机、燃气检测仪以及假冒伪劣燃气灶具、品牌抽油烟机、消毒柜和燃气软管等涉案物品一批。此外,信州分局同步查扣了印制品牌商标网版、能效标签、产品合格证等非法物品,依法封停16家涉案网店。经鉴定,涉案燃气灶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严重安全隐患,属伪劣商品。经讯问,该团伙自去年10月开始,在广东多地租用厂房设立生产点、仓库,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三无”燃气灶、抽油烟机、消毒柜、点火阀、燃气软管等,组织工人组装并加贴、雕刻、印刷多个品牌商标标识,通过网络平台低价销售,从而牟取利益。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销售伪劣燃气灶1.7万台,涉案金额达3160余万元。据了解,今年以来,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围绕“昆仑2024”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紧盯六大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不放松,充分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集中优势力量专案攻坚,严打环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各类违法犯罪。来源:人民公安报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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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品牌鸡蛋“变身”牟利 海淀警方斩断链条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以来,海淀警方结合辖区治安形势,紧盯环食药领域违法犯罪果断亮剑,严打不法分子利益链条,切实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永丰派出所成功打掉一个给散装鸡蛋喷码、冒充“德青源”品牌鸡蛋的犯罪团伙。2024年5月中旬永丰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外区一家农产品批发市场购买了800多盒德青源品牌鸡蛋发现鸡蛋上的喷码字样与之前购买的不一样后其专程到德青源公司核实公司鉴定后“判定为假货”民警迅速开展工作前往该农产品批发市场侦查从追踪货源入手顺藤摸瓜最终找到位于外区的冒牌“德青源”鸡蛋喷码仓库在连续蹲守后办案民警发现大量涉案物品同时还查明除外区这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外在其他区还有一个门店也在出售该假冒品牌鸡蛋后行动收网民警在外区三个点位陆续抓获徐某、杨某、张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当场起获两台喷码机及大量冒充“德青源”品牌的鸡蛋包装盒以及散装鸡蛋经审查徐某交代其从杨某处进货一盒鸡蛋获利五到六元不等此次800余盒鸡蛋共获利5000余元另据张某交代自2020年起开始售卖冒牌“德青源”鸡蛋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到北京周边收购散装鸡蛋低价出售给杨某杨某再加价出售给徐某至此这个以低价收购散装鸡蛋喷码“变身”品牌鸡蛋再层层加价出售牟利的犯罪链条被海淀警方彻底斩断目前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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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元假冒牛肉!江西一男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日江西上饶市德兴公安在德兴市场监管局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捣毁生产、仓储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牛肉干包装袋2万余个假冒牛肉干原料100多箱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案件回顾今年9月初德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德兴辖区内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接到报警后森林分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开展案件侦查工作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挂牛头卖鸡鸭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3年9月份以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寻找货源购进鸡鸭肉干“牛肉干”包装袋等在德兴辖区内的一处偏僻平房内设立生产窝点将鸡鸭肉干封装至写有内蒙特产美味健康牛肉、产自内蒙古等字样的黄色牛皮纸袋里并自行打印包含原料、厂名、厂址、保质期等字样的手撕标签贴在包装袋上冒充牛肉干在其注册的3家网店上进行销售这些鸡肉干每袋250克每袋售价26元左右销量达7万余单消费者遍布全国31个省市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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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鸿星尔克”产品大量销售,法院判了!商家使用“鸿星尔克”品牌的名号,以期扩大网店知名度和增加商品销售量,以为藏匿于网络巨大数据流中难以被发觉,殊不知踩了侵犯商标权的“雷”,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多位淘宝店铺经营者使用“鸿星尔克”的标识并售卖假货被品牌方起诉至芦溪法院,经法官释法明理、居中调解后5起案件得到高效化解。案情回顾:某公司经调查发现,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存在多家商铺未经该公司许可,将“鸿星尔克”等标识用于网店宣传,销售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经该公司检验,上述网店所销售的商品质量低劣,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商誉,给该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该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注册地在萍乡辖区内的多家店铺起诉至芦溪法院,要求停止侵犯该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法院审理:该院经初步审查案件的证据后,认为某公司系“鸿星尔克”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各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擅自使用该品牌标识,并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同类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经法官释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各被告积极与原告协商,最终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主动向法院撤回起诉。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混淆了商品的来源、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销售者要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不侵害他人 权利的情形下善意经营。商标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这种“商标攀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在经营范围中使用属于同行业或者直接关联行业,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在此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必须增强知识产权权利意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作为经营者、生产者,请积极进行商标注册,为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作为产品销售者、服务加盟商,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渠道合作,正当参与竞争。并且在看到当前一些商家道德感低下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站在立法角度则必须首先完善立法;站在执法角度,未来要继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地加大惩处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站在守法角度,我们国民法律素养还有待提升,只有民众从内心深处提升法律素养,才能更好维护知识产权,从根源上杜绝各类侵权事件,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方授权的商家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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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起诉宁德时代等公司专利侵权,诉讼金额超10亿元国内锂电巨头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诉讼愈演愈烈。中创新航10月18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期针对宁德时代及其他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向湖北省和江苏省高等人民法院提起四起诉讼,诉讼金额合计达到10.07亿元。在中创新航提起的四项诉讼中,索赔额最高的一项涉及“液冷板式电池模组”专利,该诉讼针对宁德时代与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称两家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中创新航同时要求宁德时代赔偿其经济损失5.6亿元及200万元维权支出。中创新航提起的另外三项专利诉讼中,被告方除宁德时代外,还包括宁德时代控股子公司四川时代以及汽车制造商阿维塔和极氪的汽车销售公司。所涉专利包括“电池装置及电池装置的装配方法”、“电池组及电池装置”以及“一种电池包”。据了解,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纠纷始于2021年,至今已有多起诉讼案件在法院审理中。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