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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发展的“生命线”,其本质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竞争对手想获取的关键信息。为帮助企业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下面一起来了解商业秘密保护要点,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什么是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特征商业秘密的特征有三个: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秘密性”是通过公众是否知悉来进行判断和确认的,只有“公众不知悉”的信息才具有“秘密性”。 密点是商业秘密中需要保护的核心部分,在侵权案件中,明确密点是维权的关键难点。技术秘密的密点:区别于公知技术的具体方案;经营秘密的密点: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销售或财务信息。价值性:首先,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次,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可以是能够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信息。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非授权人员获取,从而保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被破坏。商业秘密的类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例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财产担保及诉讼纠纷等方面的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侵权后的维权途径商业秘密保护预防为先!但如果企业发现被侵权,应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救济措施:——协商调解:经营者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行政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司法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经营者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例如军工、航天、芯片等重要产业而言,这些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机密往往不仅是机构的商业秘密,还兼有国家秘密的属性。该类涉密信息被侵权或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救济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途径,企业若发现商业秘密被侵害,可对照法定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初步举证,存在以下侵权行为之一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立案申请:(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五)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六)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七)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地域管辖:上述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案受理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1. 请求人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利害关系人(即与权利人具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关系的被许可人,或经权利人书面授权的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2.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3.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4. 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5. 当事人未就该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6. 提交的材料齐全、合法。(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如下:1. 请求书。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处理请求,提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请求书》正文写明请求事项、请求事实与理由,写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以及其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具体情况,并由权利人署名或盖公章。2. 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请求人提交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其中请求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证据的复印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作为请求人的,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的,还须提供其依法设立的批准文书。3. 授权委托材料。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同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4. 举证材料。请求人可参考以下要点提交举证材料:①证明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资格;②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③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实施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④证明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实施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⑤证明被举报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请求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共同或类似商业价值;⑥举报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计算的依据和方法;⑦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举证指引:(一)商业秘密权利证据材料请求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但不限于:1. 该商业信息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体内容;2. 该商业信息的研发过程和完成时间;3. 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4. 该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5. 对该商业信息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6. 其他证明该商业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证据。(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证据材料请求人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1. 被请求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该商业秘密;2. 被请求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3. 商业秘密已被被请求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4. 其他证明该商业秘密被被请求人侵犯的证据。(三)对证据材料的基本要求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证据材料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与物证均须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须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证人证言须附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外文书证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本;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一般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的案情陈述、书证、国外有关政府 机关登记的文件需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提交录音证据的同时,提交相应的文字记录稿;提交物证的同时,提交能充分反映该物证证明内容的照片;请求人提出请求时除提供原件外,还须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相应套数的证据复印件,每套附证据目录。(四)鉴定。请求人可自行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非公知性)进行鉴定,对被请求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是否实质相同(同一性)等专门性事项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1.如果您所在的机构或者您是通过自主研发、合法受让或被许可以及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规避被恶意诉讼的损失;2.在合作开发、委托加工等活动中,应保留相关合同、协议,以便在相关方侵犯第三方商业秘密时,提供必要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从现在做起!让我们携手筑牢保密防线共护企业创新发展!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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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海关连续查获3起出口跨境电商侵权货物、共查获超20000个山寨LABUBU!近日,拱北海关所属港珠澳大桥海关连续查获3起出口跨境电商侵权货物案,共查获侵犯泡泡玛特品牌商品20599件。6月12日凌晨1时,在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出境货运查验场,现场关员对一辆转关出口的跨境货车进行机检查验时,发现一批灰棕色纸箱里装有大量盲盒及毛绒玩具,共计10465件。其中部分外包装上印有“POP MART”(泡泡玛特)的品牌标识,其他商品均无品牌标识,但外形IP均为泡泡玛特当前最热门的LABUBU系列。关员现场初步判断该批盲盒及毛绒玩具涉嫌侵权。当日14时、20时,关员连续查获2辆装运印有“POP MART”品牌标识盲盒及毛绒玩具的转关出口跨境货车,分别有7734件、2400件。经清点,三批货物共计有20599件。经权利人确认,上述盲盒及毛绒玩具均未经授权使用“POP MART”(泡泡玛特)的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人已依法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该批货物已按规定作进一步处理。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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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常熟市上半年打击假冒品牌轴承成效显著 查获侵权产品超四千套近日,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今年前六个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进展。其中,在打击假冒知名品牌轴承的专项行动中,执法机关集中力量对多个涉嫌销售假冒“SKF”商标轴承的企业展开调查,共查处涉案单位6家,现场查扣假冒轴承产品共计4605套,有效遏制了区域性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品牌影响力越大,侵权风险越高作为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国际知名轴承制造商,瑞典SKF公司在中国市场深耕多年,其产品质量和技术性能广受用户认可。但与此同时,由于品牌认知度高、市场需求大,也使得该品牌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目标。假冒轴承不仅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还可能因质量不过关而影响设备运行稳定性,甚至带来安全隐患。为此,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将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列为重点任务之一,持续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专项执法行动精准出击,形成有力震慑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提前开展线索摸排,锁定重点目标企业,并组织属地执法力量统一实施突击检查。整个执法过程严格依法进行,现场取证规范、程序透明,确保案件办理合法合规。通过此次行动,不仅查获大量假冒轴承产品,还切断了相关违法链条,为净化本地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持续推进,上半年成果丰硕除本次轴承打假外,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近年来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方向,围绕商标侵权、虚假宣传、非法代理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各类执法行动。据统计,2025年上半年,全市共查处涉及商标侵权案件120起,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案件19件,累计查缴各类假冒商品达79034件,涵盖多个行业领域。这些数据反映出当地市场监管系统在打击侵权假冒方面的坚定决心和高效执行力。构建常态化治理机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继续坚持“严监管、重协作、快响应”的工作思路,推动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同时,也将加强与权利人、行业协会及电商平台的沟通合作,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和执法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公平、有序、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来源:常熟市市场监管局202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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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侦破两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被侦破、网购“牦牛肉”竟吃出猪肉鸭肉味!网购的“牦牛肉”竟吃出了猪肉香,嚼出了鸭肉味,检测后却唯独没有牦牛肉成分……6月12日,从四川自贡市荣县公安局获悉,近期,该局森警(环食药侦)大队先后侦破两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依法对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今年3月,荣县刘女士网购了3种“红原风干牦牛肉”,品尝后觉得味道“不正宗”,遂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反映。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刘女士网购的3种“牦牛肉干”中,1份检出猪肉成分,2份检出鸭肉成分,牦牛肉含量为0。该线索被移交至荣县公安局森警(食药环侦)大队。5月14日,办案民警前往刘女士所购商品销售地四川阿坝若尔盖县,对涉案“牦牛肉土特产超市”依法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用于翻包的“风干牦牛肉”包装袋2623个,用于冒充牛肉销售的“特产手撕”鸭肉47.75公斤。遂传唤犯罪嫌疑人重某某里(男,32岁,松潘县人)、泽某某玛(女,35岁,松潘县人)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两人在开设“牦牛肉特产店”期间,用20元/斤的鸭肉、猪肉冒充50-75元/斤的“牦牛肉”,通过微信+实体店双渠道销售,销售额达30余万元。目前,二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此外,3月21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荣县某食品经营部随机抽检了展示柜上标注为“特级牛肉干·79元/500g”的肉干。3月27日,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肉干“牛肉成分为0,猪肉成分为100%”。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将该线索移交荣县公安局,荣县公安局森警(食药环侦)大队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部老板李某某(男,50岁,河南省安阳县人)、张某某(女,48岁,河南省安阳县人)在其经营的食品经营部以猪肉干(约20元/斤)冒充牛肉干(79元/斤)销售,价差达3倍,销售额达3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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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周报:小米和OPPO成功联手在德国无效NPE专利;最高法再审改判!雷神科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胜诉1. 小米和OPPO成功联手在德国无效NPE专利近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案号4 Ni 13/23和4 Ni 16/23做出判决,宣布专利EP2068582(名称为“一种基于随机接入信道的切换接入方法及装置”)在德国的对应专利DE602007044579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并判令专利权人Ox Mobile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O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 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大窑饮品始创于20世纪80年代,打造了大窑嘉宾、大窑橙诺、大窑荔爱等经典产品,其中嘉宾味汽水,传承经典配方,是一代人的童年记忆,如今大窑已成长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饮品品牌。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窑公司)作为大窑饮品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邢台虎冰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虎冰川公司)第52649708号“大窑DAYAO及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大窑公司第19703868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商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3. 附判决 | 最高法再审改判!雷神科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胜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肖某之间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此前一、二审判决,指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雷神公司最终胜诉,成功维护其核心“”商标的合法权益。4. 上海首例!非法荐股、侵犯著作权,“DIY炒 股机器人”开发者获刑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最终裁定”。至此,由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利用“机器人炒 股量化交易软件”实施非法荐股及侵犯著作权案画上句号。 本案中,S公司及实控人钟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APP、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区间套利”“DIY炒 股机器人”等功能,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同时,他通过购买被告人韩某编写的程序,突破证券交易软件技术性保护措施,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调用其交易通道,并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5. 知名相声演员粉丝超话账号“挂人”号召网暴,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当前,互联网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展开,人们生活品质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也按下了加速键。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在此过程中,充分重视和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不仅是依法实施人 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侵权方式和手段相较于传统人格权侵害案件也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需要准确识别和依法救济。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九)回应时代需求,构建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全面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利益。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在此,发布6个典型案例。6. “家樂”品牌遭“克隆式”仿冒,李鬼被判赔偿500万20多年的知名品牌遭“克隆式”仿冒,消费者难分真假。2025年6月9日下午, “家樂”包装装潢维权全国首案在泰州中院正式开庭。市人大代表、市知产局、市知产保护中心相关领导和食品企业代表坐满了旁听席,都在关注这场知名品牌被“山寨”的案件。7. 冒名登记古画?新区法院对虚假诉讼重罚10万元!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个人立身之本,也是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近日,新区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没有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而且对原告顶格罚款10万元,彰显司法对虚假诉讼的“零容忍”态度。8. 擅自挂网全程直播《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和平台均侵权!自2023年起,海南持续引进周杰伦、Ye(坎爷)、时代少年团、刀郎等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吸引全世界游客奔赴,推动文旅产业迈向新高峰。为满足各地网友的实时观看需求,各大网络平台往往通过官方授权进行在线直播。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未经授权的盗播行为。那么,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在平台上直播演唱会,该网络用户和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回应粉丝们关心的问题。9.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市场监管总局选取部分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现予公布。10. 刷刷短视频就能追完《狂飙》?侵权短视频公司被判赔偿爱奇艺3000万元爱奇艺公司作为《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知识产权。2023年1月该剧热播期间,爱奇艺公司发现某短视频平台APP设置“狂飙”话题,提供大量相关视频。截至2023年3月5日,该话题作品下作品达45.3万个,累计播放量116亿次。同时,平台“热门”和“分类”栏目中设有“综合-影视”专区,含《狂飙》直播及回放选项,取证直播及回放共1100个,总观看量超40万人次。爱奇艺公司遂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短视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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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真假“席梦思”案判赔500万上海席梦思认为,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使用包含SIMMONS的域名、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侵害席梦思公司SIMMONS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索赔500万+????️深圳席梦思认为,席梦思已经成为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并非上海席梦思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SIMMONS已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已失去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 、席梦思字样来源于美国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的授权等;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等;二审法院认为,中文席梦思成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与英文SIMMONS是否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并无任何必然联系。深圳席梦思未能举证证明SIMMONS已经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相反,上海席梦思的举证证实涉案SIMMONS商标经商标权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SIMMONS GROUP”及域名等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席梦思等使用包含SIMMONS的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曹李三人在美国注册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唯 一目的就是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制造国际化渊源,再回到中国进行商标的注册和授权,以便欺骗和误导中国消费者,加深与上海席梦思公司的市场混淆,获得形式上的所谓权利依据。吴曹李潘四人与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二审法院认定侵权部分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及合理开支15万等。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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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6起涉农资领域典型案例、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8100瓶(袋)假农药、3处制假窝点查处!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6起涉农资领域典型案例公布,涉及农药、化肥、种子、兽药等领域,主要案情如下。1. 刘某邦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2023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制假窝点3处,缴获制假设备2台,各类伪劣成品农药8100余瓶(袋),制假包材、商标24万余件(张),扣押涉案车辆1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邦、王某在没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形下,私自研发配方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王某通过微信和某网站平台接收订单,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多省多地。2024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2. 某肥业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2022年7月,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封生产化肥生产线2条,查扣半成品包装60万套,捣毁窝点4处,涉案金额3200万元。经查,黑龙江某肥业公司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掺混肥料系氮、磷、钾等成分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组织公司业务员对外向农户销售,且按照下线经销商要求生产低质量掺混肥料,装入私自印制标有“高质量掺混肥料”的包装袋内对外销售。2022年9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3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伪劣化肥案2023年4月,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扣伪劣化肥30余吨,扣押涉案资金46.58万元,捣毁制假窝点2处,涉案金额100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卓某宇、李某、尹某军合伙成立宁安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等人将其购买的200余吨伪劣化肥销售到宁安市周边乡镇。2023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4. 王某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案2023年4月,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制假机械设备1套,扣押假冒某知名化肥品牌外包装袋5万余条、假冒注册商标化肥60余吨,打掉犯罪团伙1个,捣毁制假窝点3处、售假窝点30余处,冻结涉案现金132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柱通过购买假冒知名化肥品牌外包装袋等制假原材料后,伙同杨某军、刘某生、李某良三人分别在佳木斯市、延寿县、肇东市三处窝点,通过分包灌装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化肥,销售至黑龙江省内、省外多家农资产品经销商,从中非法获利。2023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5. 王某辉非法经营种子案2024年4月,黑河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扣押各类种子250余吨,涉案金额130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辉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在无销售种子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生产种子并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100万余元。 6. 焦某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兽药案2022年8月,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兽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扣假饲料添加剂、伪劣兽药515吨,包材30万份,制假设备20台,查封制假生产线5条,捣毁犯罪窝点8处。经查,犯罪嫌疑人焦某里在没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研发配方,以哈尔滨、长春、沈阳三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为掩护,非法生产多种伪劣兽药,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多省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12亿元。2023年12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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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从“拉菲”“米其林”到“名创优品”:中国司法如何为中英文双商标战略保驾护航在经济全球化与品牌竞争范式重构的双重驱动下,中英文双商标已成为企业跨越文化边界、实现市场认同的核心资产。品牌标识的多语言适应性不仅关乎市场认知的统一性,更直接涉及法律维权的有效性。当前,研究双商标协同保护机制,对于国际品牌本土化运营与中国企业“走出去”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与法律启示。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体系正通过规则创新与判例突破,重塑双商标保护的逻辑框架。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揭示中英文双商标的保护路径,探讨我国司法如何在语言差异、恶意抢注与国际协同的多重挑战中,为全球化品牌筑牢法律防线。商标近似性判断一般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考察,然而,在中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中,由于中外文商标在音、形方面的明显差别,以及在含义上的非一一对应性,其判断规则亦有其特殊之处。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5.1.6条,外文商标的含义与中文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在含义上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基本相同(在含义上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亦提出了中外文商标近似性判断可以考虑的几点因素,具体包括:(1)相关公众对外文含义的认知程度;(2)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的关联性或对应性;(3)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使用方式;(4)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形成对应关系”结合审理指南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可以发现,“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已成为此类案件的审查共识。不过,在对应程度的认定方面,不同法院/行政机关间的做法仍存在差别。在“名创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1]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指出:“由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宣告报道可知,‘名创优品’与‘MINISO’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该系列案件中仅认定中、英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并未对对应程度提出进一步要求。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则明确指出中、外文商标间应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比如,在“拉菲庄园”案[2]中,最高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商标申请日之前,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销售宣传单上以“拉菲”指代“LAFITE”,与“LAFITE”有关的宣传报道中也出现了“拉菲”。拉菲罗斯海尔德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因此,“拉菲庄园”的显著识别部分“拉菲”与“LAFITE”的中文译名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又如,在“黛梦湾葡萄酒庄园与百威(台州)啤酒有限公司”商标案[3]中,北京高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百威台州公司将“红石梁”与“REDROCK”标志共同宣传、使用,且“红石梁”与“REDROCK”标志在诉争商标“REDROCKTERRACE”申请日之前经百威台州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过,也有法院在判断对应关系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明确中、外文商标间需具有唯 一对应关系。比如,在“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案[4]中,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察的重点不是外文商标是否有一个或多个中文译称,而是应当考察该一个或多个中文译称是否能够让公众看到任何其中一个,均能“唯 一、稳定、无疑义”地联想到外文商标。在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奥信”二字“无疑义、唯 一、稳定地”指向“CHATEAU AUSONE”,无法证明相关公众看到“奥信”二字,会“无疑义、唯 一、稳定地”联想到“CHATEAU AUSONE”。通过上述案例亦可发现:中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审查其实包含了标志构成要素审查和标识使用对应性审查两个层面。标志构成要素的对应性集中于对发音、含义的考察,比如英文“LAFITE”与中文“拉菲”的发音非常接近,“REDROCK”可直译为“红石”。标识使用的对应则指,商业主体在其宣传、经营活动中有意识地将中、英文商标共同使用,比如名创优品自2013年成立以来即持续以“名创优品+MINISO”中英文双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经营活动,拉菲罗斯海尔德酒庄自2003年起即在销售和宣传行为中逐渐统一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标知名度”、“服务对象与商品消费者的重合度”除考察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外,亦有法院将商标知名度以及服务对象与商品消费者的重合度纳入中外文商标近似性判断之中。在“茶理名创”案[5]中,诉争商标“茶理名创”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第9类商品包括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硬件、计步器、秤、量具、眼镜盒、智能手机用套以及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名创优品主张该商标与包括“名创”“名创优品”“MINISO”的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近似性判断时,特别考虑了“名创优品”和“MINISO”商标在特定服务上的知名度,判决指出:““MINISO”与“名创优品”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考虑到“MINISO”与“名创优品”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服务对象与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的消费群体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茶理名创”与MINISO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主动构建”和“被动获得”并非中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判断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前述案例亦可发现:权利人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使用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并不影响法院/行政机关对两者间对应关系的认定。就外文商标进入中国市场而言,一般来说,为了满足新闻媒体传播需要以及提高中国公众对品牌的接受、认知程度,通常都会有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出现。在此过程中,中文名称的形成可分为三种类型:主动构建、被动获得、前期被动+后期主动。中文商标外文名称的形成亦是如此。在权利人主动构建了中外文商标间对应关系的情形下,如“名创优品+MINISO”双商标的例子,以及“红石梁”与“REDROCK”共同使用的例子,法院/行政机关对该对应关系予以确认、提供保护。当然,若权利人在其商业活动中并未主动构建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但该对应关系因某些因素(如文化因素)的确存在时,法院亦可通过能动解释对该实际存在的对应关系予以确认。如在“米其林诉米芝莲奶茶”案[6]中,法院认为,虽然“MICHELIN”的普通话翻译为“米其林”,且在中国大陆更多的接受并使用“米其林”作为“MICHELIN”的对应翻译,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米芝莲”与“MICHELIN”的对应关系。“米芝莲”作为“MICHELIN”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该译名的形成是文化客观分化而来的结果。基于粤语在我国广东省的普适意义及其在艺术表达、文化传播、国际影响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应当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语言对应关系。无论是主动型保护范式,抑或是确认型保护规则,两者均通过承认中英文商标间的关联性从而强化对品牌价值的实质保护。实践中,两者共同构建起我国多 维立体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既尊重市场主体对品牌资产的主动建构,亦通过司法裁判对市场自发形成的商标价值予以确认,最终实现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的动态平衡。本文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对我国中、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规则予以分析。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在中英文商标协同保护领域作出了积极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日趋成熟,也为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品牌治理提供了有力指引。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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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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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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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山东高院:“康朴”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元诉请——上诉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凯尔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使用“康朴施普乐”标识及“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认定侵害原告康朴深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商标侵权认定1.被诉侵权产品“康朴施普乐”标识的汉语拼音与原告“康朴”商标具有文字、含义、读音的高度相似性,易引起消费者混淆。2.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康朴”商标的知名度,却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二、不正当竞争认定1.被告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中的“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含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康朴”文字,足以误导公众。2.被告虚假宣称其产品由“德国康朴公司”生产,并采用德国技术,且未提供真实的合作协议及技术应用证明,构成虚假宣传。三、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确定1.被诉侵权产品出厂价格:根据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销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平均每吨进货价格为5123元。2.利润率: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攀附商标商誉,可节省宣传成本,采信原告提供的23%平均利润率。3.侵权期间:自2021年11月“德国康朴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至一审立案时间,共计1年9个月。4.销售数量:综合考虑被告宣传的年产量、关联公司产量及全国销售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5.知识产权贡献率:被诉侵权标识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认定侵权获利50%来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凯尔公司侵权获利应不低于500万元。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凯尔公司侵权行为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赔100万赔偿数额做出变更,原告康朴深圳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458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4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张金柱审判员 柳维敏审判员 彭 震法官助理马强书记员宋聪慧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生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二、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肥料产品;三、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四、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实施对产品技术、质量及性能等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六、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七、凯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八、驳回康朴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5万元;四、驳回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再审裁判结果驳回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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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换皮”游戏创收逾亿元!核心研发人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诉手游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核心研发人员突然提出离职不久后一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手游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将老东家的手游源代码应用于新开发的游戏中,游戏“换皮”后上线运营,迅速创收逾亿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核心研发人员李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上线前改头换面“两款游戏玩法基本一样啊?这不是抄的吗?”“这是‘换皮’收割吧!”……在某游戏贴吧里,两款玩法高度相似的游戏引发游戏玩家的讨论。2022年11月,被抄袭的手游公司(下称“A公司”)报案称,这款游戏与该公司已上线运营的手游高度相似,尽管更换了角色形象和场景,但故事情节、游戏机制和核心玩法如出一辙。侵权手游的大肆宣传推广给正版手游的后续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查,这款侵权手游的开发者正是当初正版游戏的核心研发人员李某。2019年,李某经人介绍进入A公司,全面负责一款新游戏的研发。A公司不仅为李某成立了工作室、配备研发团队,更是投入千万元资金支持。从事游戏研发之初,李某和A公司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内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由A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2021年1月,经过长时间打磨,游戏正式上线,很快吸引了大量玩家,也为团队带来了不菲的收入。就在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李某突然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迅速成立了B公司,与C游戏公司合作,在短时间内推出了新游戏。原来,李某在离职时,从A公司的服务器上拷贝了游戏源代码,为规避被发现的风险,其针对游戏角色、场景等进行了改造,由C游戏公司负责上线经营。同年12月,这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便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而李某所在的B公司分得1300余万元。撕开侵权游戏的“画皮”经过“换皮”处理的游戏外观极 具迷惑性——全新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和界面风格让人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其与原作品有关联,而数以万计的核心代码就藏在精心设计的“皮肤”之下。如何穿透这张“画皮”,找到背后“复制粘贴”的代码,进而提取出侵权铁证,成为该案办理的关键。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发现案件的重重难点:该案牵涉多家公司,法律关系与商业合作错综复杂,不仅需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还要突破技术伪装,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不同于那些完全抄袭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侵权游戏经过了部分刻意修改,这给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增加了难度。”在最初审查时,办案检察官就发现对两款游戏代码程序不能简单地根据服务器分类进行比对分析。为全面查明侵权事实,高质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特邀检察官助理、行业专家等对代码鉴定方式等专业问题展开多轮“技术会诊”,明确了重点对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代码进行比对等鉴定逻辑和办案思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游戏代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建议区分核心代码与一般代码。”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具的意见书中提到。厘清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的证据2024年2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方法,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份更充分的鉴定意见。从2000余个代码文件中区分出1000余个影响游戏具体功能的原创性代码,进行重点比对。鉴定意见认为,两款游戏功能代码相似度高达91.39%。其中,决定游戏种类、玩法与运行逻辑的最核心的代码相似度更是高达96.38%。在代码对比中,检察官发现,连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的代码注释以及原游戏程序特有的Bug都被侵权游戏原封不动地复制过来。这些细节成为有力的证据,从不同层面论证了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调查核实,坚持亲历性审查,多次赴涉案游戏公司,逐步厘清游戏从研发到上线的完整路径及错综复杂的商务合作关系,综合判断行为性质。2024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今年4月25日,普陀区检察院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该院在系统梳理著作权权属认定、电子数据取证、代码比对鉴定等实务难点基础上,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等共同发布《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针对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对角色形象、界面设计等“视觉皮肤”的判断相对直观,但涉及核心玩法、规则的源程序代码等技术内核的判断认定面临难题的情况,《指引》通过明确电子证据固定规则、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完善比对认定标准等规范,为解决该类案件诉讼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等实践难题提供检察方案。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