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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惩罚性赔偿2200余万元!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情简介】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均是从事有机硅产品生产的企业,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席某曾在硅某公司负责化工分析工作并担任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参与了硅某公司工艺操作规程汇编,能够接触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硅某公司与席某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席某等三人陆续从硅某公司离职,加入沸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等职务。2019年,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记载了相关产品工艺。硅某公司主张,沸某公司使用上述工艺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裁判内容】法院认为,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披露的部分相关产品工艺与硅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席某曾系硅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工作中接触了硅某公司技术秘密,沸某公司明知席某系从硅某公司离职,从席某处不当获取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侵权故意;沸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已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沸某公司等连带赔偿硅某公司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形成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本案依法认定沸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场景,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更加有效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来源:安徽高院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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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当“喜茶”遇上“禧茶”,孰是孰非?注册相似品牌商标“蹭热度”构成侵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喜茶”商标侵权纠纷,判决香港B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喜茶”诉“禧茶”侵权深圳A公司于2016年推出“喜茶HEYTEA”品牌,在内地获得注册商标,截至2022年初,已在全球近70个城市开设约800家门店。同时,深圳A公司通过官网、“HEYTEA喜茶”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各线上媒体进行推广,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彼时,香港B公司曾在内地申请注册“禧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2018年,香港B公司在香港注册32类“禧茶”商标,之后通过微信、微博宣传推广“禧茶”品牌的多种瓶装饮料,并在各大网站宣传推广“禧茶”品牌加盟项目,展示“禧茶”商标的瓶装饮料图片。2021年始,香港B公司印制《禧茶果味茶饮料产品手册》,授权深圳C公司进行品牌推广并委托生产,通过代理商大量销售“禧茶”瓶装饮料。2023年,多种口味的“禧茶”网红饮料在淘宝及京东店铺进行销售,上述饮料瓶身都标注香港B公司监制,委托商深圳C公司销售,制造商为北京D公司和昆山E公司。2024年3月,深圳A公司以香港B公司、深圳C公司、北京D公司、昆山E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禧茶”被判赔偿“喜茶”25万元被告辩称,“禧茶”商标在香港已经注册,与“喜茶”商标区别明显。“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43类茶馆、餐厅等服务,“禧茶”产品则系32类瓶装饮料,两者在商品的类型及行业领域、商业模式、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招商模式、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告方进一步辩称,“喜茶”为即饮现调产品;“禧茶”为预包装食品饮料。“喜茶”主要以实体店铺运营;“禧茶”更注重渠道和网络的拓展。“喜茶”的生产部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材料的生产,由供应商提供给线下门店,另一部分是门店现场生产(制作)茶饮;“禧茶”的生产系由饮料生产商直接批量加工生产。“喜茶”产品的销售地点为大型商场线下门店直销,可以堂食也可以点外卖,销售区域一般为一二线大城市;“禧茶”产品的销售地点则为超市或网店,以经销商批发和零售为主,销售区域一般为三四线城市。“喜茶”主要包括直营和加盟;“禧茶”则主要以经销、分销为主,将产品授权给经销商进行销售。“喜茶”以追求个性化、高品质的消费者为主,消费群体比较注重产品口感和消费体验;“禧茶”聚焦于日常消费者,解决以满足解渴为第一需求的消费,消费群体比较注重经济实惠和方便快捷。综上,其对“禧茶”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关于被诉产品瓶身所标注的“禧茶”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喜茶”与“禧茶”读音相同,二者在字形和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喜”与“禧”的文字含义略有不同,“喜”代表快乐、高兴的情绪或可庆贺的事情,“禧”代表幸福、吉祥的寓意或氛围,但两字实质上都代表了极受中国人喜欢的吉祥的事物或氛围,在含义上属于近似。鉴于此,仅在整体上存在细微区别,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关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别是否类似,福州市中院了解到,“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茶馆和餐厅,深圳A公司通过开设和加盟门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茶饮料,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被诉产品系瓶装茶饮料,通过网店或超市销售。虽然两者在生产、销售方式和产品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消费群体并不是截然不同,原告和被告的经营模式均属于主要向年轻消费者提供茶饮料,且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喜茶”品牌经过经营和推广已具有较大知名度,相当容易将“禧茶”饮料误认为系深圳A公司所生产、销售,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福州市中院最终认定,被告虽在香港注册“禧茶”商标,但该商标未在内地获得注册,未经内地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深圳A公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禧茶”商标并从事经营活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四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在审理中,福州市中院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做好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作,开庭归纳争议焦点和充分辩论,查明案件事因,并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有力论证,对判赔金额也进行了充分说明。最后,福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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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震虎价”落锤:京东养车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途虎养车500万元京东与途虎“震虎价”之争暂告落幕。8月4日,京东养车在其官方账号“京东汽车”发布《声明》称,针对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途虎养车母公司)起诉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三被告在涉及“震虎价”宣传活动中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特此声明,以消除影响。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就“震虎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途虎养车胜诉,驳回京东养车的上诉请求,判决现已经生效。法院认定“京东养车实施了商业诋毁以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使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产生误解。”途虎养车与京东养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23年9月,当时,京东养车以“震虎价”为宣传核心标语,并以此展开了一系列营销活动。2024年1月,途虎养车正式起诉京东养车不正当竞争,诉讼持续近两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指出,京东养车实施的“震虎价”低价营销活动,宣传标语中所谓的“价格比友商低5%”,容易使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产生误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震虎价”系列营销活动本身也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这两种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京东养车立即停止对途虎养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判决京东养车赔偿途虎养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要求京东养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东汽车”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京东汽车官方旗舰店抖音号及京东养车APP连续10日刊登声明,消除对途虎养车的侵权影响。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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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原告某陶瓷集团刘某擅自“转授权”陶瓷作品著作权,判赔122100元!案情回顾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以授权书方式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授权。2021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盛世泰平八方尊”“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的复制品。原告某陶瓷集团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未经授权的涉案作品复制品,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不仅损害原告某陶瓷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对涉案作品复制品的质量和著作权人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获得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所享有的“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盛世泰八方尊”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但该授权并未对案涉作品的“转授权”进行约定,应视为案涉作品的权利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没有将“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即被告北京某公司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某陶瓷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2100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来源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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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华为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14人获刑罚1350万元!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华为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前海思员工共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5人实刑,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计罚金1350万元,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3)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4)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5)被告人顾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6)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7)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8)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期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9)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0)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11)被告人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12)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13)被告人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4)被告人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前,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公众号“上海经侦ECID”曾发布通报称,近期,在公安部的指挥部署下,在江苏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侵犯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存储侵权芯片技术的服务器7台。通报称,经查,2021年2月,权利公司原高管张某、刘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设立某科技公司,以支付高薪、股权利诱等方式,诱导多名原权利公司研发人员跳槽至其公司,并指使这些人员在离职前通过摘抄、截屏等方式非法获取权利公司芯片技术信息,抄袭并运用于张某公司设计的同类型芯片上,企图以此非法牟利。经鉴定,侵权芯片技术有40个技术点与权利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点具有90%以上同一性,构成实质性相同。张某团伙的窃密行为,导致权利公司商业秘密灭失,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商业价值来认定造成了权利公司损失。当时的通报称,张某、刘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来源:观察者网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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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专利保护 “蹭设计”仿名牌墨镜侵权被判赔百万案情简述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930371677.X、名称为“眼镜(ZX203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公司共同经营BOLON暴龙眼镜品牌。上述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2020年12月以来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一直在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墨镜,墨镜合格证上记载的销售商为乐活商务公司,制造商为乐活商务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和直辖市。乐活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更是宣称其拥有900余家门店。乐活商务公司销售的墨镜上还标有其自己的注册商标“LOHO”。于是,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将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太阳镜,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进行比对,其设计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镜片、镜框、镜桥、鼻托和镜腿组成,镜片整体呈蝶形,镜片前表面的边缘厚度不同,形成不规则的波浪形磨边,镜框贴合在镜片后面,镜框外侧边略带弯曲,镜桥为弯弓形,两端连接在镜片上,镜桥与镜片的连接处有两个金属点,镜腿为横卧的“了”字形,镜腿连接在镜片的下半部,镜腿和镜片连接处的镜片上有一个金属点,镜腿的尾端呈脚型。涉案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涉案专利设计2的镜框为上半框,镜腿的尾端处有镂空,为空心两层翅膀形状,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镜框为全框,镜腿的尾端处无镂空,为凹陷刻线形成的三层翅膀形状;2.两者镜腿与镜架连接处倒V形的角度有所差异。就一般消费者而言,立体图显示的部位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的立体图高度近似;两者镜片形状整体均呈蝶形,镜片前表面均有相似的波浪形磨边,镜框均贴合在镜片后面,故镜框是全框或半框对作为主体部分的镜片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被诉侵权产品镜腿与涉案专利设计2的镜腿形状相似,被诉侵权产品镜腿尾端处虽无镂空设计,但有凹陷的刻线,镜腿与镜架连接处倒V形的角度较涉案专利设计2稍大,但该区别特征为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觉察到的细微差异,不足以使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在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上相一致,两者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分工合作,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着重考虑乐活商务公司曾经实施侵犯雅瑞光学公司同类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并综合涉案专利的类型、对太阳镜产品的贡献度及产品利润率等,在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情况下,参考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一审判决后,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注:具体案件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典型案例 | 江苏高院:判赔120万!“暴龙”眼镜被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是对“仿外观、蹭设计”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也深刻警示了侵权必将付出沉重代价,面对海量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如何在产品上市前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云捕手“助您未雨绸缪!知产宝与京东科技联合推出的外观专利侵权检测系统“云捕手”,基于自研深度学习模型、千万 级专利数据、以及百万 级案例训练,能够迅速捕捉与产品相关的潜在侵权风险,从研发到销售,从防御到维权,全方位守护企业创新成果!一键上传图片,即可得到检索结果,对存疑专利通过【风险专利比对】功能,两步即可智能生成对比报告,相似情况一目了然。将上述案例中的专利号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传到系统中,通过AI分析智能生成比对报告。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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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保护;假冒汉斯格雅、安华、悍高、老板等卫浴行业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近日,卫浴行业再有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被侵权品牌包括汉斯格雅、安华卫浴、悍高集团、老板电器,其中多宗案件由企业主动公布。本批案件中包含值得业界关注的较典型案件,汉斯格雅在展会期间现场“打假”,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标杆;而老板电器状告老板卫浴胜诉获赔500万元,则成为近期同类案件中获赔金额较大的案例。汉斯格雅:两大展会期间举报多起侵权行为今年6月,汉斯格雅在公众号披露曾在法兰克福卫浴展及上海厨卫展期间举报的多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案件。在今年的法兰克福暖通制冷及厨房卫浴展览会(ISH)上,汉斯格雅代表在展会首日就向海关举报了13起侵权案件,涉及汉斯格雅多款淋浴喷头的知识产权。其中,土耳其展台的一款可拉伸T型龙头,其设计与汉斯格雅原版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汉斯格雅的外观设计专利。汉斯格雅迅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品牌权益。无独有偶,在第29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KBC)期间,汉斯格雅针对涉嫌侵害境雨(RAINFINITY)、沛适飞(PULSIFY)、双星雨(RAINDANCEALIVE)、薇怡斯(VIVENIS)等系列产品外观专利的仿冒品,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起行政投诉。最终,8起投诉均得到官方支持,侵权展商被要求立即下架产品并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胜利不仅维护了汉斯格雅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标杆。安华:黄山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产品被查处据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近日通报,黄山市歙县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ANNWA ”(安华)产品被查处。据通报,2024年3月,当事人联系朋友从某网络平台上采购了62个标有“ANNWA”标识的蹲便器。8月,当事人又从同一渠道采购了22个标有“ANNWA”标识的台上盆。涉案商品经“ANNWA”商标注册人协助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发票,仅能提供网络平台的支付记录截图,不能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1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悍高:多家网店销售假冒水槽产品被查今年6月,悍高集团在公众号公布多宗侵权案件。“6·18”期间,悍高集团联合执法机关开展“净网清源”专项行动,针对电商平台假冒伪劣产品展开集中整治。此次行动中破获的典型案件包括:5月10日,警方抓获通过淘宝网店“HIGOLD悍高厨卫”销售假冒悍高水槽的蔡某、陈某等人,涉案金额20余万元;5月21日,京东平台“特丰翰餐厅家具专营店”等四家网店经营者彭某韩因销售假冒产品被抓获,涉案金额同样达20余万元;5月29日,淘宝“悍高家装企业店企业店”等两家网店经营者陈某伟,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悍高集团同步曝光了截至2025年6月的侵权店铺名单。其中,淘宝平台涉及“悍髙线上官售”“悍髙企业工厂高品质”等十余家店铺;京东平台包括“高端五金经营部”“繁城空间功能收纳小店”等;拼多多平台则有“HIGAO优品五金收纳”“河北悍工高家装五金”等店铺。这些网店未经品牌授权,所售商品无法享受官方售后,且涉嫌商标侵权。老板电器:状告潮州“老板卫浴”获赔50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4年年度案例,其中一宗涉及侵犯老板电器商标专用权。据通报,原告某电器公司系“老板”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涉案五被告通过某陶瓷厂(陈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吕某某和吴某某夫妻二人)及其个人名义,以及诉讼中被陈某某和吕某某建议注销的广东某厨卫公司、吕某某作为唯 一董事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某厨卫公司等名义,在生产、销售的坐便器、花洒、水槽等卫浴产品上使用“老板”“老板卫浴”“www.老板卫浴.net”等标志,同时在企业名称、个人或公司账号名称、店铺名称中使用“老板”字样。原告某电器公司认为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老板”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9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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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知法 | 侵犯商业秘密案 “窃密跳槽”、跳槽前窃取万余份涉密文件某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湖北省鄂州市检察院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以下简称葛店检察处)检察官回访H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护航企业发展的做法予以高度认可。这次回访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就职于该企业的技术高管庄某因“窃密跳槽”被追究刑事责任。H公司是国内光电行业龙头企业S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回溯到2022年3月,刚调任至H公司三个月的庄某,突然提出离职,公司依照惯例对其进行信息安全稽核,发现庄某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公司涉密文件11000余份。H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原来,早在2022年6月,庄某就通过中间人介绍与H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J公司接洽。他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涉密文件,并拆卸了公司电脑硬盘,意图拷贝涉密文件。同年7月底,庄某化名“蔡某”入职J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案情重大、情况复杂,专业性极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为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获取权限、过程及被侵权单位损失认定等关键内容加强侦查取证。涉案技术信息经鉴定确认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6万元。2024年3月1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庄某提出上诉。2025年3月27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审结并非终点,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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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擅售“Labubu”“Molly”形象的服装箱包,惩罚性赔偿500万元!涉“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21)京0108民初52828号(2023)京73民终3517号原告: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包某服饰店等【案情摘要】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泡某玛特公司)依法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 通美术作品(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二被告)生产,并在其运营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被诉行为侵害了泡某玛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二被告明确知晓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销量及规模可观,属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基数,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鉴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了多份与涉案美术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相关的授权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合作宣传网页打印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法院结合前述授权合同实际履行及证据情况,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涉案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等因素,同时考虑在法院反复释明并要求提交其真实收益证据的情况下,中山包某服饰店及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仍坚持不提交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证据的情节,认定本案中“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首先,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IP收入在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收入占比达7%至15%不等,可见其知名度及影响力较高。其次,涉案产品款式多、销量高,证据显示部分款式仅直播时即销售数百上千件,系中山包某服饰店及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再次,涉案行为持续至该二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至2022年7月。最后,该二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又因直播销售或附赠印有“Molly”美术作品图案的衣服和手提袋于2022年5月27日被行政处罚,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仍继续通过名称为“苏某(某团队)”某短视频帐号直播销售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涉案产品,可见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对侵害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综上,法院认定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应共同就涉案侵害“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美术作品的行为分别赔偿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500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对涉案不同美术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精细化计算,严厉打击了已被行政处罚且被起诉但仍持续规模化侵权的行为。本案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来源:北京高院附判决:......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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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江西鹰潭公安侦破网络售假案、直播间售出300万假劣充电器!7月22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迅速侦破一起网络直播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机充电器案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7月17日鹰潭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在直播销售的某知名品牌手机充电头数据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接报后支队以“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为牵引迅速启动重大案件侦办机制成立专案组集中力量开展分析研判形成“精准发力、协同发力、持续发力”的工作闭环仅用4天时间专案组将跨鹰潭、抚州、昆山两省三市的“直播销售-物流配送-仓储”的证据链完整固定7月21日鹰潭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组织月湖、信江警力30余人分组精准布控、集中收网一举打掉辖区内4个通过抖音、快手等平台销售假劣充电器的直播间现场扣押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20余台查获1万余件假劣充电器并查明该团伙自今年1月以来以“原厂配件”“九五成新二手货”为幌子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手机充电器近20000余单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目前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鹰潭公安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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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数据产品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全国首例!缪某某与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89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行终862号裁判要旨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中的“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有限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且针对限定范围用户公开,不属于公众可以普遍知悉,亦非容易获取,其内容实时变更、算法并未公开,向限定范围的用户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应认定“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推荐理由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相契合,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领域和重要引擎,数字经济依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全国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案件,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的使用和价值规律,关切数据开发企业的保护需求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深入阐释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就有限公开的数据产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深入研判和严密论证,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情介绍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裁判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非公知性”是最为关键的要件。“不为公众知悉”的判断又包括“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容易获得”这三个关键方面。第一,权利人要求保护的数据是“生意参谋”产品中的商业信息,“生意参谋”是某软件公司开发和运营的一款电商领域数据产品,“所属领域相关人员”,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而不是一般社会公众。只要具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人员均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即应被视为非公知信息。第二,“普遍知悉”,是指信息事实上已被该领域多数相关人员普遍了解或掌握,或者处于所属领域不特定公众可以获取的状态。这不仅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客观上应当处于不公开的状态,还应从公开的范围和程度上进行界定。本案“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是某软件公司从无到有自主完成加工、分析而来的衍生数据,从未以任何方式予以公开过,相关人员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仅向特定而且限定范围的自身平台商家公开,并限于所属经营领域,其他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没有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数据信息,知悉范围仅为相关人员中的一部分,尚达不到普遍程度。第三,“容易获得”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不能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轻易获取。“生意参谋”数据服务有特定对象,仅仅是某宝、某猫平台的商家,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其他平台商家均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即便是某宝、某猫商家获取数据仍需要满足一定订购条件、付出一定对价;由于“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具有衍生数据属性,内容实时变更,某软件公司从未公开过其算法模型,在原始数据的非公知性与算法非公知性同时符合的情况下,“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也自然处于非公知状态,第三方无法通过直接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准确预估“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的实时变更趋势和完整内容。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杭州中院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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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央企商标保卫战:"中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01案件核心:建筑央企遭遇商标侵权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股份)与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的商标权纠纷,历经商标评审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三级审理,最终以204万元判赔金额尘埃落定。 此案不仅揭示了商标与企业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引发了社会对国企商号权保护的关注。02商标博弈全景呈现 中建股份,作为“中建”商标的权利人,自2007年成立以来,一直活跃在建筑工程施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等领域,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而环球公司,成立于2008年,业务范围同样涉及房地产建筑施工领域,却在其企业名称、网站等方面使用了“中建”字样,引发了与中建股份的商标权冲突。 本案历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一审及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环球公司使用“LIIDC中建环球”商标是否侵害了中建股份的商标专用权;二是该使用行为是否损害了中建股份的在先商号权。本案所涉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简表03司法裁判智慧1、商标侵权认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最初裁定争议商标与中建股份的“中国建筑”系列商标不存在混淆性近似,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环球公司的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中建环球”完整包含了中建股份的引证商标“中建”,且两者在音、形上相近,容易使交易相对方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2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