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海淀法院:判赔700万!多渠道销售盗版图书构成故意侵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更新时间:2026-07-09 关注:28
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愚公司)经剑桥大学出版社授权,享有涉案《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系列图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鸭圈公司)在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和微店店铺中,以明显低于正版定价的价格销售盗版涉案图书。相关平台数据显示,被诉图书销售金额超150万元,成交单数在5万单以上。大愚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鸭圈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王某某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索赔7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愚公司依法享有涉案图书发行权,有权提起诉讼。鸭圈公司作为专业留学培训机构,理应知晓涉案图书正版价格,却以明显低价持续销售盗版图书,主观故意明显;且其通过多渠道销售、销售金额和成交单数较高,并对正版图书销售形成替代,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法院综合考虑销售数据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图书销量为10万册,以单价128元、利润率20%计算,确认经济损失256万元作为赔偿基数,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鸭圈公司赔偿700万元,王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故意侵权"的认定
销售者系涉案图书相关领域的专业经营主体,理应知晓涉案图书的业内知名度、正版价格及合法采购渠道,仍以明显低于正版定价的价格持续销售盗版图书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侵害著作权的故意。本案中,鸭圈公司作为专业从事雅思培训的机构,对《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系列图书的知名度及正版价格应有充分认知,但其所售被诉图书价格不足正版定价一折。法院综合其专业身份、价格异常及持续销售行为,认定其明知被诉图书为盗版仍予销售,主观故意明显。
二、关于"赔偿基数"的确定
侵权图书销售数量无法精确计算时,法院可综合在案证据酌定合理数量,并以销售数量、正版单价及合理利润率计算权利人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本案中,原告以销售金额倒推销量的方式,因各链接对应图书册数不同,未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结合两个店铺销售金额超150万元、成交单数在5万单以上、单本价格及每单成交金额等因素,酌定销售数量为10万册,并按单价128元、利润率20%计算损失:100000册×128元/册×20%=2560000元。法院据此确定赔偿基数为256万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计算总额为768万元;因超过原告主张的700万元,最终全额支持其赔偿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4)京0108民初34495号 | |||||||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李思頔 审判员 张筠曼 | |||||||
德 文 | |||||||
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山东月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 | |||||||
一审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被告王某某就被告北京鸭圈天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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