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天禾”案二审改判300万!认定构成反向混淆
更新时间:2026-05-06 关注:49
——上诉人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招远市某化肥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的裁判逻辑主要围绕商标侵权认定、不正当竞争界定及损害赔偿计算展开。首先,法院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基础,重点剖析被诉标识在特定商品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近似及市场混淆,并对正向与反向混淆的影响予以综合评判。其次,法院严格界分商标权保护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边界,依法审查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避免权利保护的过度泛化。最后,在责任承担上,法院在认定部分标识确属侵害商标权的前提下,综合考量侵权产品种类、侵权行为性质与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及合理维权费用,依法明确了停止侵权的具体范围。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一审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予以纠正,通过部分维持、撤销与变更,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及停止侵权的裁判结果。
基本案情
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系“天禾”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商品上突出使用“天禾以钾”“天禾钾肥”等标识,并使用了含有“天禾”文字的企业名称。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认为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的“天禾以钾”“天禾钾肥”等被诉侵权标识包含了“天禾”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持续在肥料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肥料商品误以为来源于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损害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涉案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反向混淆,侵害了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广东天某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绥化市天某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81830.0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正确认定反向混淆商标侵权,加大涉农品牌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反向混淆系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诉侵权标识相较于权利人商标具有更高知名度,妨碍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实质性损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裁判,重申了反向混淆商标侵权认定裁判规则,有效保护了涉农肥料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