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狂飙酒业等四主体搭蹭《狂飙》电视剧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海普陀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的判决。
2023年1月《狂飙》电视剧开始热播,2023年3月被告狂飙酒业成立,第32类”狂飙“商标(普通字体)开始办理转让,并于2023年5月转让完成至狂飙酒业的关联公司(目前商标已被撤销)。在《狂飙》热播期内,四被告在其啤酒产品的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多处突出使用与《狂飙》剧片头近似的“狂飙”变体字样......四被告还在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老默”“高启强”“老默 我想喝啤酒了”等元素以及涉案作品画面,抖音用户“狂飙啤酒”、“狂飙啤酒厂家”发布内容涉及多款狂飙啤酒商品的生产、运输、展示和推介,并辅以“高启强”、“高启强手抄孙子兵法”、“老默”、“蒋天”、“老默我想吃鱼了”等文字以及涉案连续剧中高启强喝酒画面......作品的评论内容包括“强盛集团生产的吗”、“读孙子兵法,品启强人生,喝狂飙啤酒,感受启盛疯狂”“难得有用电视剧名做品牌出的啤酒,希望能一路狂飙”、“不是高启强的我不喝”、“风浪越大鱼越贵”、“老默喝啤酒送鱼吗”等。四被告还聘请《狂飙》剧中角色作为代言人并利用角色本身进行相关宣传,宣传过程中未区分表演者本人和角色,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
存在刻意模仿,刻意误导的故意,其目的即为傍附爱奇艺公司累积于涉案连续剧之上的竞争利益,以此增进本非归属自己的商业交易机会;
不仅易导致公众混淆,也攫取了电视剧口碑和关注度带来的商业利益,降低了爱奇艺公司可能通过连续剧元素开展衍生商业合作与授权的商业机会,超出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合理边界,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