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真假“席梦思”案判赔500万
更新时间:2025-06-05 关注:41
上海席梦思认为,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使用包含SIMMONS的域名、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侵害席梦思公司SIMMONS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索赔500万+????️
深圳席梦思认为,席梦思已经成为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并非上海席梦思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SIMMONS已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已失去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 、席梦思字样来源于美国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的授权等;
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等;
二审法院认为,中文席梦思成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与英文SIMMONS是否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并无任何必然联系。深圳席梦思未能举证证明SIMMONS已经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相反,上海席梦思的举证证实涉案SIMMONS商标经商标权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SIMMONS GROUP”及域名等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席梦思等使用包含SIMMONS的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吴曹李三人在美国注册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唯 一目的就是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制造国际化渊源,再回到中国进行商标的注册和授权,以便欺骗和误导中国消费者,加深与上海席梦思公司的市场混淆,获得形式上的所谓权利依据。吴曹李潘四人与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审法院认定侵权部分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及合理开支15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