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裁决┃飞利浦诉DVD制造商SEP侵权案,判了!
更新时间:2025-02-27 关注:43
2025年2月20日,德里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支持飞利浦并认定三家DVD制造商均“故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飞利浦的EFM+专利技术。但由于涉案专利已于2015年2月到期,法院在此阶段无法颁发禁令。涉案专利是:印度专利号 218255 (“将信息词转换为调制信号的方法”)。
2012年5月至9月,飞利浦起诉了三家印度DVD制造商Pearl Engineering Company、Powercube Infotech和Siddharth Optical Disc Private Ltd.。每家制造商都被指侵犯了涵盖8到14调制增强型(EFM+)编码的标准必要专利 (SEP),该编码构成了数字格式(如DVD)数据的制造、存储和复制中必不可少的行业标准。
然而,尽管被告承认大量复制DVD,但他们辩称其采用的是“机械工艺”,并否认侵犯了飞利浦的专利权。被告表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原始DVD制造中的数据压缩工艺,而他们使用的机械工艺与之不同。此外,被告还声称已获得内容所有者的版权许可等必要文件,用于复制DVD,且EFM+编码过程已外包给第三方,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尽管三起诉讼分别进行了独立审理,但由于每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基本相同,法院最终以一份共同判决的形式作出了裁决。
法院裁决确认,三名被告不顾多次通知,故意使用了飞利浦的专利EFM+技术。法院驳斥了被告的外包论点,重申他们对侵权行为负有全部责任。它还驳回了飞利浦故意拖延其执法行动的论点,并表示无论时间流逝,该专利仍然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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