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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山东高院:判赔600万!直播间"摆真卖假"攀附"斐乐"商标,主观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诉人巨野县铭尚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嘉祥春尚服装店、嘉祥春亿服装店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济南历下璐娜运动服饰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在认定商标近似性时,着重考量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在隔离状态下,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侵权人虽持有注册商标或著作权,但若其实际使用方式将特定标识进行突出处理、弱化其他要素,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形,其所有权或著作权不能成为免责事由。特别是在网络直播带货这一新型侵权模式下,若侵权人通过多个主播进行密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即使被刑事立案后仍继续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认定其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当侵权行为表现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主营业务,通过多平台、多店铺进行大规模销售时,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此类具有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况,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赔偿数额以侵权获利为基础,并酌情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基本案情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系“F”系列商标的独占使用被许可人,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服装、运动衫等。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突出使用“F”等标识,张某晴系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直播并雇佣多名主播开设直播间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还在直播间摆放印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F”系列商标的正品购物袋、鞋盒、拉杆箱等。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6636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巨野县铭某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晴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其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且故意侵权情节严重,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商品销售额达14301102.93元,按30%毛利率计算获利4290330.88元。法院根据侵权获利及过错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总额为8580661.76元,即按获利1倍计算。因该金额已超出斐某体育有限公司主张的6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新类型典型案例。目前,直播带货作为电商新模式持续发展,带动线上消费增长作用明显,正在逐步成为主流销售渠道,但因准入门槛较低、交易实时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监管及维权取证困难,易被侵权人所利用。本案的裁判,准确认定直播销售侵权商品时摆放正品构成故意侵权,丰富了惩罚性赔偿侵权故意的认定情形,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为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1知民初463号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90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刘念波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鞠荣荣书记员葛瑞英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柳维敏审判员 陈庆亮审判员 赵有芹书记员丁艳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巨野县铭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晴。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春尚服装店。经营者:李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祥春亿服装店。经营者:李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济南历下璐娜运动服饰中心。经营者:刘某,男。一审裁判结果一、铭尚公司、张某晴、春尚服装店、春亿服装店、璐娜服饰立即停止侵犯第163332号“”、26933101号“”、322972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铭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春尚服装店、春亿服装店立即停止在抖音店铺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并删除侵权商品链接;璐娜服饰立即停止通过抖音挂橱窗销售和直播带货方式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二、铭尚公司、张某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春尚服装店对其中17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春亿服装店对其中29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三、铭尚公司、张某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斐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3.5万元,春尚服装店、春亿服装店分别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斐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鲁民终90号2026-03-20 -
中安德通 | 吉安中院: 国内首例!进口二手医疗器械冒充“全新”销售构成商标侵权案件生效判决——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案的裁判逻辑围绕商标的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展开。法院认为,商标除识别来源外,还负有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誉的衍生功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重点在于审查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因违反国家进口禁令等强制性规定,导致其品质与消费者预期存在差距。当经营者虚假陈述将依法禁止进口的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以全新名义销售时,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与商品质量的稳定联系,使公众基于虚假陈述的信赖而使用二手产品,从而将二手器械的潜在缺陷归咎于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品质承载与信誉造成损害。此种行为应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制范围,构成商标侵权。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则需独立审查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情节严重等法定要件,证据不足则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日本奥林巴斯公司在华独资企业,拥有"OLYMPUS"和"奥林巴斯"等多项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2024年上半年,原告在东北地区发现被告吉安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哈尔滨太平医院的电子肠胃镜涉嫌侵权。经查证,被告于2021年与该医院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提供全新电子肠胃镜,但实际交付的系在日本国已销售使用过的二手医疗器械,各部件制造编号均能对应日本医疗机构的历史使用记录。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进口二手医疗器械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涉案商标的品质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不正当竞争主张,法院认为其与商标侵权依据的法律事实一致,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共计20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裁判要旨1.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损害认定:商标除具有识别来源的基本功能外,还承载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誉的衍生功能。品质保障功能指商标权人通过加强商品品质管理,使消费者确信贴附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同一性。当经营者以虚假陈述销售依法禁止进口的已使用医疗器械,冒充全新产品,则构成对商标品质保障功能的破坏,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其他损害"情形。2.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虚假陈述并重的商标侵权认定:商品销售违反禁止进口已使用医疗器械等强制性规定,销售方虚假陈述为全新产品,将不符合质量预期的商品流入市场,使相关公众产生质量混淆,破坏商标品质保障与信誉承载功能,应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制范围。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限制: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同时具备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条件。被告若无行政处罚或法院裁判记录,单一侵权事件且无走私等情节严重的证据,则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8知民初4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合议庭审判长 赖苏平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曾 莹 书记员王 政当事人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土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小燕,上海市通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吉安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99528号、第4871211号、第7093417号、第9036041号、第27653604号“OLYMPUS”,以及第99530号、第5047544号、第9035996号“奥林巴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吉安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8知民初4号2026-03-19 -
中安德通┃最高法改判涉医疗软件著作权侵权案,赔偿227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慧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吴某、江苏万某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任某医院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英某公司系“i-DiaPro 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 V3.0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对侵权行为均属明知,构成共同侵权,任某医院应停止使用被诉侵权软件;一审法院适用 2017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当,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 2250 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 20 万元。案情回顾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i-DiaPro 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 V3.0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开发完成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首次发表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英某公司还拥有该软件V1.0、V2.0、V4.0 版本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英某公司2014 年 5 月将存储软件代码的服务器由 VSS 更换为 SVN,2023 年 3 月就公司服务器下载该软件源代码等文件办理了公证,且 2015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间,英某公司与多家医院签订销售合同,成功出售该软件 V2.0、V3.0 版本。吴某2011年7月入职英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负责透析产品线工作,2016年2月提交离职申请,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中包含“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源码及文件资料”等内容,同年3月吴某正式离职并与英某公司签订《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英某公司的VSS、SVN 服务器记录显示吴某在职期间的账号具备涉案权利软件代码的访问权限。吴某离职后入职慧某公司,担任应用管理服务交付顾问,2021年5月被惠某公司任命为董事,同日被该公司董事会聘用为总经理。2016年7月15日惠某公司成立,万某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出资比例达 58%,经营范围包含医疗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等,同年7月6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选举孙某为公司董事。2016年9月前后,慧某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慧某公司承接血液透析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200万元,有效期至2017年9月3日,附件还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交付物知识产权,该合同实际支付 1000 万元,其中 500万元支付给慧某公司、500万元支付给案外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慧某公司确认该项目组成员为销售人员孙某、技术人员吴某,且项目于 2017 年 9 月前完成交付。2016 年 9月29日、12月2日,惠某公司先后完成 “惠邦血透智能信息管理软件 V1.0”“析之助血透智能信息化 PC 工作站管理软件 V1.0” 的开发,均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主张为原始取得,其中前者的前期开发声明显示开发工作自2016年3月1日起至9月29日完成,开发人员仅高某某一人。惠某公司是“析之助” 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该公众号曾宣传析之助软件为全国23省市超过 500 家医院透析科室提供服务;2017年12月4日,某县中医院发布公告,拟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惠某公司采购析之助管理系统软件,并称除惠某公司外其他公司的同类解决方案报价均在 30 万元以上。惠某公司将2017版 “析之助血透智能信息管理系统” 安装于任某医院,任某医院在2021年之前因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该软件,2021 年 4 月 1 日,英某公司对任某医院电脑中的该软件数据库文件、客户端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保全。2019 年1月7日,惠某公司的代码服务器发生严重故障,工作人员在修复时重新初始化硬盘,导致历史记录被覆盖,该公司因此无法提交 2017 版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慧某公司亦表示无法提交案涉服务合同对应软件的源代码。慧某公司曾就英某公司的SVN服务器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该服务器可以修改代码提交时间、提交用户信息,且修改后的客户端无法反映修改痕迹。英某公司为维权实际支出公证费17922元、律师费75000元,其与律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律师费总额为50万元;惠某公司曾出具201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该年度软件销售收入为零,2019年惠某公司开发完成SaaS架构的新软件,用以替代2017版C/S架构的析之助软件。此外,ifmsoft.com.cn域名为英某公司所有,“ifmsoft”商标亦由英某公司申请,而 “析之助” 商标由惠某公司申请。经多方比对,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呈现出多项高度相似的情形:数据库中部分表的ID 字段值、创建时间完全一致,被诉侵权软件还对涉案权利软件的数据库表名、字段名进行了简单的规避式修改,比如在表名前加字母 “t”、将英文单词改为汉语拼音;可执行文件反编译后存在大量相似代码段,其中包含英某公司特有的 “ifm” 标识、相同的日志记录错误及冗余空函数;两者还存在完全相同的软件界面缺陷,包括用户信息界面按 Tab 键时光标移动顺序无规则、耗材管理模块提示消息存在相同的文字输入错误。同时,惠某公司上述两款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材料,与英某公司涉案权利软件的登记材料也高度相似,不仅用户手册的文字内容完全一致(含相同的文字错误),设置蓝色的代码参数数值也完全相同,而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WebService端代码、运行界面存在一定差异,被诉侵权软件仅有24个数据库表与涉案权利软件存在类似的表名或字段。据此,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英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立即停止侵害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任某医院停止使用侵害英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品;3.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连带赔偿英某公司经济损失2250万元;4.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承担英某公司的维权成本50万元;5.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慧某公司一审辩称:1. 英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不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涉案权利软件代码尚未开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本案根本不具备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和基础;2. 英某公司主张2017版“析之助”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由慧某公司开发,无事实依据,慧某公司与本案无关;3. 英某公司单方制作的软件对比说明,真实性高度存疑,无法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侵害了其著作权。英某公司提交的对比说明中展示的“析之助”软件内容与证据14光盘中的内容存在诸多差异,对比说明中的内容并非来源于本案被诉侵权软件。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慧某公司实施了侵害英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慧某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英某公司在起诉状中针对慧某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一审共同辩称:1. 吴某没有接触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英某公司提供的与SVN访问记录有关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2. 被诉侵权软件为慧某公司独立开发完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针对该软件具有合法来源,侵权行为与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无关;3. 惠某公司系在万某公司与慧某公司的《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成立,惠某公司在此期间的软件销售收入为零;4. 惠某公司的代码服务器于2019年1月7日出现严重故障,在进行修复的重新初始化硬盘时,历史记录被覆盖。故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无法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5. 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从WebService的目标代码、数据库备份文件、软件运行界面和用户操作手册文档的比对结果看,两者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软件中有24个数据库表与涉案权利软件存在相同或类似的表名或字段,但前述相同或类似的内容是血液透析管理软件必须使用的有限表达和功能性内容,不具有特征性。英某公司在其软件中设置了“导入汇某通”的功能菜单,并有多个模块直接采用和参考了汇某通软件的内容。综上,请求驳回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任某医院一审辩称:任某医院对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之间的情况及纠纷不知情;在2021年之前因其他原因停止了对被诉侵权软件的使用。争议焦点焦点一:关于英某公司是否为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首先,本案中,英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i-DiaPro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V1.0、V2.0、V3.0、V4.0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相关涉案权利软件的合同、从公司SVN服务器下载的软件源代码等证据,已经足以达到初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著作权人的程度。二审中,英某公司进一步补充提交了四个版本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资料,还对销售给某第三医院的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进行了比对,对从公司SVN服务器中下载的其他近似版本软件源代码进行了比对,进一步证明了其开发系列涉案权利软件的一致性和延续性。其次,关于英某公司SVN服务器中数据的真实性。本案中,慧某公司虽然提交证据证明SVN服务器理论上存在修改的可能,但并未明确指出英某公司SVN服务器中的开发数据存在哪些矛盾之处,而英某公司提供了SVN服务器中1-10000条的日志和与涉案权利软件接近的20个版本的软件代码。因此综合而言,慧某公司的反驳证据并未使得英某公司SVN服务器数据真实性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并不足以反驳英某公司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最后,关于涉案权利软件权利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如前所述,英某公司的举证已初步证明其是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而慧某公司等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结论的反证。对于软件的研发记录、软件代码实际完成时间及内容完整未修改等情况,一审法院在慧某公司等仅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即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英某公司,并要求英某公司证明源代码服务器未经修改这一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当。综上,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英某公司系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的相关举证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存在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焦点二: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1.关于从任某医院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软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可以认定为慧某公司交付给万某公司,并由惠某公司安装在任某医院的软件首先,本案中,英某公司通过第13306号公证书公证了从任某医院获得被诉侵权软件的整个过程,且该软件的安装时间以及其“析之助”的软件名称等都能与本案的其他事实相对应。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均仅是对该公证行为提出质疑,却未能提交任何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其质疑理由亦不足以否定公证证明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该被诉侵权软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次,慧某公司抗辩认为该被诉侵权软件不一定是其交付给万某公司的软件,而惠某公司认为该被诉侵权软件是慧某公司交付的软件。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慧某公司仅是简单否认而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其相关主张缺乏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万某公司支付1000万元委托慧某公司开发血液透析信息系统,在此情形下,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并无必要再重复开发一个功能类似的系统,因此慧某公司的相关抗辩主张缺少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慧某公司还认为英某公司有可能与任某医院合作,提前将修改过的被诉侵权软件放置在任某医院的机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惠某公司并未否认2017年曾给任某医院安装过相关软件,且在一审阶段提交了相关的安装单。另外,2019版的“析之助”软件在任某医院电脑中仍可正常运行,这些事实均可以佐证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软件的真实性,并无必要到任某医院进行现场勘验予以确认,故对于慧某公司到任某医院进行现场勘验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慧某公司对于相关事实仅是简单质疑和否认,却无法提交本应由其掌握的相关软件源代码进行反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第13306号公证书中从任某医院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软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认定该软件是慧某公司交付给万某公司,并由惠某公司安装在任某医院的软件。2.关于吴某是否有接触涉案权利软件的可能性首先,根据吴某离职申请及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中的内容,已经可以确定吴某在英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透析产品线的各类产品和软件。吴某在离职申请中称“当前透析产品线已经基本成熟,实施团队的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以谭某和张某的能力完全可以接替我的工作”,说明其离职前负责透析产品线;在离职工作交接清单中交接内容包括血液透析电子病历系统源码及文件资料、血液净化综合数据管理平台源码及文件资料、透析治疗模型源码及文件资料等,说明其掌握了涉案权利软件及相关的多个系统的源代码和文件资料。其次,英某公司一、二审中提交的VSS、SVN服务器中涉及wuyl用户的记录,进一步佐证了吴某在英某公司工作期间具有接触涉案权利软件源代码的可能性。最后,吴某抗辩称其离职前主要负责客户服务工作,不再接触源代码。对此,本院认为,前述事实,尤其是吴某离职交接内容中包括软件源代码和资料的事实,足以证明其接触涉案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其岗位是否发生变更,不影响前述认定。综上,根据在案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吴某有接触涉案权利软件的可能性。3.关于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从英某公司将涉案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的可执行文件反编译后,抽取其中十个代码文件进行比对的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大量高度相似的代码段,而且在函数名称、日志记录BUG、ifmButton1_Click()空函数等方面均完全一致,已经远超偶然巧合的可能。对于慧某公司提交的《反编译比对说明》及其结论,本院认为,该比对过程仅比较了名称相同但文件内容不相同的86个文件,对于被诉侵权软件中可能通过修改文件名使得名称不一致的文件未进行比对,且比对过程中自行将代码内容分为重要和不重要或固定写法,仅计算重要行的相似度,严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反驳前述比对结论。对于慧某公司提交的《核心代码相似度比对报告》,其中同样存在前述选择比对代码的问题,故对其比对意见及结论同样证明力不足。其次,从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数据库比对情况来看,可以明显看出被诉侵权软件对数据库表名称或字段名进行了人为的规避式修改,如在表名前加字母“t”,将表名或者表中字段名更换为汉语拼音等,具体内容见本院查明事实部分,在此不再赘述。同时,慧某公司提交的《数据库还原比对结果》中还进一步证实有两组表中ID字段的值以及createtime(创建时间)都是完全一致的,而这是只有在两者使用同一个数据库备份文件时才可能出现的情况。再次,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相同的软件缺陷,在Tab键光标移动顺序及提示消息中独特缺陷的文字内容等方面均完全相同,也进一步佐证了两者代码的实质性相似。又次,虽然WebService端及软件界面比对中两者相似度较低,但如前所述,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明显人为的规避式修改,对于较容易修改的WebService端及软件界面进行修改的难度明显低于对软件源代码和数据库结构的修改,因此这两方面的比对结果对于整体比对结果的影响应低于代码、数据库及软件缺陷比对方面的影响。最后,慧某公司、吴某、万某公司、惠某公司对于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的上述明显超出偶然巧合可能的相似点,并未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综上,综合考虑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整体比对情况,可以得出涉案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4.关于其他事实对侵权认定的影响首先,从时间来看。吴某在2016年3月25日左右从英某公司离职,之后不久即到慧某公司工作,而慧某公司与万某公司在2016年9月左右即签订了委托开发血液透析信息系统的标的为1200万元的涉案服务合同。惠某公司于2016年7月成立,在2016年9月和12月即登记了两款血透智能信息化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此时万某公司委托慧某公司开发的涉案服务合同才刚签订,还未到交付的时间。其次,从开发人员来看。慧某公司陈述,涉案服务合同只有孙某和吴某两人参与,且技术人员只有吴某一人,这与正常的软件开发项目所需人员数量明显不符,与价值1200万元的合同标的也不匹配。而惠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又主张2017年版的软件就是慧某公司交付的软件,即惠某公司并不认可其自行在2017年开发了新的软件,这又与其在2016年即申请了两项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相矛盾。最后,从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的管理情况来看。根据慧某公司与万某公司签订的涉案服务合同的附件约定的内容,双方共享交付物的知识产权,即慧某公司与万某公司均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而对于这一实际已经支付1000万元的软件的源代码,慧某公司陈述吴某离职时未交接,万某公司和惠某公司陈述因服务器损坏被覆盖,此种说法与该软件的价值以及慧某公司、万某公司、惠某公司应有的管理水平相比明显不合常理。综上,基于上述诸多不合理之处,并结合前述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比对的相关内容,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软件并非慧某公司或惠某公司自主开发,而是主要由涉案权利软件简单修改而得。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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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宝马”玩具车遭多渠道仿冒销售“构成侵权,惩罚性赔偿1000万元!对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的赔偿基数确定裁判要旨明知权利人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进行全方位仿冒侵权、收到侵权通知后仍继续生产并通过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侵权人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销售侵权商品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明侵权商品销售数据证据的,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以现有证据显示的侵权商品在电商平台的售价或标价,以及标注的累计销量或评价数计算销售数额,并根据合理确定的侵权利润率计算赔偿基数。案号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初588号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沪民终15号案件概要原告宝某公司系著名车企,在我国注册了核定使用于第12类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寶馬”“BMW”“”等系列商标,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注册了“宝马”“BMW”“”等系列商标,从2011年开始许可我国企业在童车、玩具车等商品上使用。被告贝某公司经营童车,在厂房内宣传图片上介绍“宝马”“梅赛德斯奔驰官方授权”等,在生产、销售的多款儿童电动四轮车、摩托车及宣传中使用了“”“BDQ-Z4”等被诉侵权标识,其中一款四轮车的车型与宝某公司Z4敞篷轿跑车基本相同。宝某公司向贝某公司发送侵权律师函后,其回函认为不侵权。此后,宝某公司进行取证,发现贝某公司线下厂房以及包括贝某公司数家网店在内的大量电商平台网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被告炎某公司经营的某店铺销售了其中2款摩托车。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消除影响,贝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15万余元,炎某公司就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贝某公司在儿童玩具车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炎某公司销售贝某公司生产的部分被诉侵权商品,均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贝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儿童四轮车模仿宝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Z4敞篷轿跑车的车型,构成不正当竞争。贝某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原告的主张,以证据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价格及合理的利润率计算赔偿基数,支持原告主张的二倍惩罚性赔偿倍数,据此确定贝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酌情支持合理开支。对炎某公司适用法定赔偿,根据其侵权情节酌情确定其对前述赔偿数额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贝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宝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炎某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宝某公司、贝某公司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来源:上海高院2026-03-17 -
中安德通 | 案例 | 7年开200家“乐高”店全是假的!判赔3500万!品牌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妄图通过“傍名牌”走捷径,最终却自食恶果。一家叫“滕谷”的公司,胆子有多肥?它自己压根没得到乐高官方授权,就敢在全国疯狂开起了200多家“乐高活动中心”。而且这,一开,就是整整7年!靠着乐高的名头招商加盟,骗了无数家长和投资人。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在于其侵权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更在于其恶意之明显。滕谷公司明知未经授权,却仍故意使用乐高的商标和名称,以此吸引消费者和加盟商,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公然挑衅。上海法院重拳出击!认定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赔偿乐高公司350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滕谷公司的严厉惩罚,更是对所有试图“傍名牌”企业的有力震慑。2026-03-16 -
中安德通 | 北京精雕VS深圳创世纪,给制造企业老板敲响的警钟,3.82亿天价赔偿!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及其前员工田某,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163亿元,并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这个数字,几乎相当于深圳创世纪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80%。这起被称为“建国以来发生在高端机床装备领域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数量最多、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数量最多、侵权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制造业从“模仿跟随”到“自主创新”转型阵痛期的一个缩影。01案件始末:从图纸窃取到天价赔偿北京精雕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精密数控机床领域的领军者之一。截至2023年底,公司拥有员工5100余人,其中技术人员占比超55%,累计获得400余项国家专利。其自主开发的精雕高速加工中心系列产品具备微米级加工能力,市场保有量超12万台。2017年2月至3月间,北京精雕的原产品经理田某,在离职前窃取了公司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这些图纸涵盖了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数控机床,包括玻璃机、雕刻机/雕铣机、加工中心等核心产品。田某于2017年3月26日从北京精雕离职,仅四天后便入职深圳创世纪,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并使用化名“仝某”开展工作。创世纪公司随后利用这些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数控机床产品,并申请了大量专利。2018年12月,田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羁押,并于2019年1月被逮捕。2019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事判决并未终结这场纠纷。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初索赔9200万元。2022年2月,北京精雕将索赔金额提高至3.82亿元。2023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田某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123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合计1280万元。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北京精雕认为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深圳创世纪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随后双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全额支持北京精雕的索赔请求,判令田某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3.82亿元。深圳创世纪后续发布公告称,该判决预计影响当期净利润约2.79亿元,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相关技术生产产品,具备赔偿款项支付能力,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02行业现状:智能制造的知识产权困局智能制造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相对滞后。许多企业仍存在“重研发、轻保护”的思维定式,认为技术领先就是市场优势,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令人担忧的是,行业内普遍存在“模仿创新”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快速抢占市场,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复制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埋下了法律风险的种子。北京精雕与深圳创世纪的案件,正是这种行业现象的集中爆发。03深层警示: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命线3.82亿元的赔偿判决,为各市场主体上了一堂代价高昂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开课。结合该案裁判精神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事前防范:构建技术秘密全流程防护体系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前防范的重要性远高于事后维权。其一,建立技术秘密分级管控机制:对图纸、工艺文件等核心技术资料按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层级资料的管理责任人与使用权限,在PLM、ERP等系统中设置批量下载预警功能,对离职前30天的员工自动下调系统权限。其二,完善人事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管控:员工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与职务成果归属协议;离职时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访谈,核查是否携带核心技术资料,签署离职后保密承诺书。其三,规范研发档案管理: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版本迭代记录等资料需实现“日清月结”,形成完整的时间戳证据链,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技术权属无法举证。事中管控:防范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该案侵权行为的核心诱因是核心员工离职携带技术秘密,企业需重点防范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在招聘竞争对手离职员工时,开展知识产权背景调查,要求其签署《不携带前雇主商业秘密承诺书》,并合理分配工作岗位,避免其从事与前雇主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员工权限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高权限员工的系统操作记录,避免出现“单人掌控全部核心技术资料”的风险漏洞。此外,对外合作过程中,需提前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技术成果归属与保密义务,防范合作交流中的技术秘密泄露风险。事后应对:构建“刑事+民事”协同维权体系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应采取理性、高效的应对策略,避免维权不力。该案中,北京精雕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固定田某非法获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侵权获利,构建了“刑事固证+民事索赔”的协同维权模式,该模式具有较强的实务借鉴价值。同时,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需完整留存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凭证,作为索赔合理开支的举证依据。此外,若企业被诉侵权,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完整提交研发底稿、技术来源证明等证据材料,避免因“举证妨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04结语: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但无论如何,3.82亿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向所有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知识产权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资产。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未来。在中国智造的道路上,创新与保护,缺一不可。2026-03-13 -
中安德通 | 米哈游重拳出击的一年:累计追责2388人,获3700万判赔金3月9日,米哈游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黑灰产工作报告,披露了过去一年在打击侵权、泄密、外挂、私服及盗版周边等方面的多项进展。2025年,米哈游共推进刑事手段维权22起、行政手段维权21起。在民事维权层面,全年涉及被告2388人,相关案件累计判赔金额超过3700万元。与此同时,平台侧侵权治理也在同步推进——全年共下架侵权链接109242条,封禁988个违规侵权账号,并关停3622个店铺。根据报告,2025年米哈游依托玩家提供的线索,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涉案人员2388人,累计判赔及和解金额超过3700万元,共有1240名侵权人公开致歉。同时,公司对游戏泄密、外挂、私服及盗版周边等行为采取了法律行动。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曾活跃于玩家社区的账号因发布侵权内容被追责。昵称为“潇潇枫汐”的账号运营者因持续发布侮辱性音视频内容,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此外,“番鼠鉴赏家”、“自由人米八”等账号因涉嫌传播涉米哈游产品的不实信息,同样被追究相关责任。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被纳入维权范围。拼多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上线《原神》主题任务,并招募短视频博主进行虚假宣传以吸引流量。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相应判决。针对游戏泄密行为的法律追责出现个案高额赔偿。网络博主“韭菜XXX”因多次发布《原神》未公开内容,被法院判令赔偿55万元,成为单个侵权人赔偿金额较高的案例之一。另一昵称“流莹XXX”的徐某某因利用未公开内容牟利,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挂与私服仍是打击重点。过去一年,米哈游协助警方侦破4起规模性外挂案件,打击售卖外挂店铺503个。其中,店铺“雨沫代练工作室”因利用外挂提供代练服务,法院判其赔偿300万元。该案被认定为全国首例利用外挂从事代练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此外,传播“大世界消除”外挂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在私服领域,执法部门捣毁5个规模化运营的私服,涉案金额超300万元。其中两人因运营《原神》私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万元,同时经法院调解赔偿米哈游12万元。另一起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私服被抓获,关停7家店铺,涉案总流水超过260万元。周边产品侵权方面,米哈游协助执法机关打击销售盗版周边的店铺2288个,侵权店铺赔偿金额超1400万元。其中,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因冒用官方名义举办漫展、销售盗版周边,被判赔偿50万元。另有一家公司因销售盗版《原神》毛绒玩具,在米哈游多举措维权下赔偿80万元,并受到行政处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案件落地。米哈游此前协助江苏扬州警方捣毁一个涉嫌盗取公民信息、非法租售游戏账号的团伙,查获被盗用的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万元。米哈游方面表示,过去一年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挑战较多的一年,感谢玩家提供的线索与支持。未来公司将继续跟进侵权线索。2026-03-12 -
中安德通 | 福建高院:“天猫”猫头图形商标首次认驰,与文字商标知名度可互相辐射——上诉人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陈某滨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形商标可以基于与文字商标的稳定对应关系,产生知名度的互相辐射。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第21774503号商标“”已经达到驰名条件。而且,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第21774503号图形商标与“天猫”文字商标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二者的知名度可以互相辐射。因此认定第21774503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于法有据。2.电商场景下,在商品展示页和详情页上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详情页、产品宣传图等突出使用了被诉侵权“”图样,还同时使用了多枚商标,包括“牧沃”“MUWO”等。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图样的使用,同时具有装潢设计用途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属于商标使用行为。3.在刑民相关联的商标案件中,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民事损害赔偿的依据。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在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上亦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仅以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侵权获利作为民事案件中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行为人获利的当然依据。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特别是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时,在认定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范围上,权利人的商誉损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维权费用支出等因素均应当予以考虑。4.出借资质证书给直接侵权人的行为,若对侵权行为产生前置性/关键作用,则属于帮助侵权。本案中,法院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足以认定陈某锐、陈某虹通过所控制的广盛通公司、金宝积公司共同实施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陈某滨将其所持有多田电器配件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偿提供给前者使用,为前者实施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产品提供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2民初403号二审法院/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3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吴广强书记员冯 珊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杰,该公司董事、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虹。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洺,广东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滨。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新,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涛,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授权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陈某滨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21774503号、第15535897号、第22338787号、第22338829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被告陈某滨对其中的10%,即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361号2026-03-11 -
中安德通 | 知产聚焦 专利诉讼成“商业武器”;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池建设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5日上午开幕,3月12日下午闭幕,会期8天。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4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月11日上午闭幕,会期7天。时值“十五五”开局之年,2026年的全国两会备受期待,知产前沿编辑组将持续整理各代表关于知识产权的发言与建议,供读者学习参考。贾宇代表:专利诉讼成“商业武器”?贾宇代表:建议加强规制恶意诉讼“碰瓷起诉”“诉讼牟利”……当新质生产力遇上“内卷式”竞争,有的企业甚至将专利恶意诉讼当作“商业武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活力。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提出关于“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关注到,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近日,贾宇代表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相关行为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贾宇说。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明知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却仍先后四次提起侵权诉讼,甚至在撤诉后再度起诉——某仪器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上海法院以司法裁判为导向,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纠纷,既重拳出击治“已发”,也源头防范控“未发”。但要想真正做实事前预防、防范损害扩大,还需各部门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由此,贾宇建议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同时,贾宇建议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此外,贾宇还建议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并建议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贾宇认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来源:上海高院马一德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技术调查官制度至关重要。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快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的建议。马一德在建议中指出,随着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立法依据、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短板逐步显现,亟需加以系统完善。为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马一德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强化立法保障。加快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纳入法定程序体系之中,同时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作出原则性衔接规定,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协调配合的制度格局。二是优化运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或修订完善操作规程,提升制度公信力。三是健全选任管理。完善全国统一选任标准,丰富和优化人才库建设,健全职业保障与监督制度,建立案件评价反馈机制,打造专业队伍。四是强化资源统筹。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广“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共享协同体系。“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司法供给侧改革。”马一德表示,建议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司法屏障。来源:人民法院报陈保华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健全医药专利制度,完善参比制剂政策“我国制药产业正处在由‘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关键跨越期。本土创新药企崛起,同时原料药与仿制药产业亟须突破国际市场壁垒以维系全球供应链地位,对专利制度的国际适应性与产业支撑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指出。同时,他关注到,我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产新药研发与上市数量快速增长,行业正从“跟跑”向“并跑”迈进。然而,目前参比制剂目录收录的国产新药数量增长缓慢,与批准速度严重失衡,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未能充分释放。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陈保华建议健全药品专利领域的制度瓶颈,增设药品专利权补偿期“出口豁免”、增设“期末放弃”、完善“BOLAR例外”规定、规范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此外,他建议加快完善国产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推动参比制剂回归提升药品质量与可及性的本质功能,避免异化为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助力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持续关注药品专利制度作为医药行业的一线实践者,陈保华持续关注药品专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4年。陈保华认为,现行《专利法》所确立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纠纷早期解决等制度,在实施中已显现出若干制度层面的矛盾与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在制度设计的平衡性、适应性和国际协调性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尤其在药品专利领域,关键制度瓶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出口豁免”规定缺失,严重削弱我国原料药及仿制药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二是对通过“显而易见改进”不当延长保护期的“专利常青化”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三是药品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适用范围过窄,脱离研发服务产业实践;四是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权利义务配置有待优化,影响制度运行效能。基于此,陈保华认为,亟须对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与完善,他建议增设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间的“出口豁免”规定、增设“期末放弃”规定、完善“BOLAR例外”规定、进一步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规范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陈保华此前已连续三年建议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在此基础上,今年,他建议在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规定: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在该补偿期内,直接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外,他建议在现行《专利法》第九条增设第三款“期末放弃”规定。在他看来,中国专利制度不应允许申请人通过显而易见的微小改进不当延长保护期,不应让“伪创新”挤占真正的研发资源,更能引导企业将研发投入转向具有价值的原始创新,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国产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我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产新药研发与上市数量快速增长。根据国家药监局日前公布的数据,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史新高。其中,获批上市的47个化学药品中,38个为国产创新药;23个生物制品中,21个为国产创新药。针对当前参比制剂目录收录的国产新药数量增长缓慢与批准速度严重失衡,陈保华认为,两大现象亟待关注与反思。其一,国产创新药本应以专利期保护作为创新成果保护机制,但部分原研药企在专利到期后,并未积极推进国产新药纳入参比制剂目录,而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尽量不列入参比制剂,作为其延缓产品的生命周期、长期独占市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以获得更高的定价权和更多的利润空间。其二,部分疗效不佳的独家产品,由于缺乏参比制剂,长期独占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违背了以医疗效果为最终目的的原则。“上述两种由于没有参比制剂无法仿制、造成长期独占市场的情况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一方面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研发创新的动力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优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进程和药品可及性的提升受到严重影响。”陈保华分析。若任其蔓延,将会影响我国医药产业已经形成的良好创新氛围和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的转型步伐,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在医保控费的大背景下,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成为重要任务。然而,由于参比制剂缺失,原研药和部分国产新药长期垄断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这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医保支出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患者对质优价廉药品的迫切需求。对此,陈保华建议,针对专利到期的国产新药,采取行政与法律相结合的强硬措施,明确规定要么将其列为参比制剂,要么责令相关产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再评价工作,若再评价结果显示其质量和疗效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则予以淘汰,避免其长期垄断市场。“参比制剂的遴选与确定,其核心目的在于为仿制药的研发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基准,以保障仿制药在质量与疗效上与原研药具有高度一致性,进而推动医药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行业的健康发展”,陈保华强调。“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的这句话,如春风几许,不仅拂动了在场所有浙商的心,更让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这位深耕时尚服装产业多年的“老兵”,对自己行李箱里沉甸甸的建议,有了更足的底气和更深的思考。来源:21经济网张江平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张江平:建议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建议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张江平代表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直播销售发展迅猛,已成为服装产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然而,在蓬勃发展的线上市场背后,服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了严峻的挑战。电商平台(尤其是直播电商)凭借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供应链响应迅捷的特点,使得原创设计或品牌极易在短时间内被抄袭,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规模向线上转移。原创企业面临着侵权链接分散、取证成本高等现实困难,无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有侵权问题。因此,电商平台投诉机制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仅淘宝平台每年受理的服装类知识产权投诉就高达数百万件,凸显了完善平台维权体系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普遍存在不健全、不统一、效能弱化等问题,未能形成有效震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强制规定,导致各平台在投诉规则、审核标准和处置措施上差异显著。权利人投诉时常遭遇材料烦琐、流程漫长、认定门槛高、处罚力度轻等障碍,甚至出现因平台对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理解不清而错误驳回投诉的情况。机制上的缺陷实质上降低了侵权成本,助长了投机行为。”张江平代表表示,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平台“私权力”不断扩张,而外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在平台治理中被边缘化。头部平台凭借其规模和影响力,其内部规则已构成平台内商业活动的“准法律”,行使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可操作的细化规定,平台在行使此类“准司法权”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加之平台往往基于自身商业利益配置资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置力度远不及对政治敏感或涉黄赌毒等内容的治理,形成“选择性执法”局面。这一现状反映出外部强制性规制与监督的严重不足。为避免仿冒行为借助流量红利持续侵蚀原创企业与设计师的创新投入及合法利润,损害我国时尚等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与升级潜力,张江平代表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协同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强制性规则。建议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承办,广泛听取原创企业、设计师、平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服装设计专家及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意见,制定部门规章或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处罚规则。建立官方或专业第三方强制介入机制,如电商平台对侵权投诉处理不及时或结论难以令投诉人信服,应由官方或权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建立强制介入机制。推动电商平台与专业第三方协作,针对平台人员知识产权专业认知有限、行业了解不足及投诉高峰期人力紧张等问题,鼓励头部电商平台与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合作,建立咨询培训机制,接入重点知识产权信息库并可委托其承担部分审核工作。来源:贝壳财经高纪凡代表:全国人大代表高纪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池建设 光伏产业是落实“双碳”战略、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载体。当前,我国光伏产业全球领先优势显著,但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短板,侵权维权成本高、专利转化效率不足、协同保护体系待完善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快专利池建设,既是破解行业“内卷”、规范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支撑产业“高水平走出去”的战略举措。高纪凡建议,加快光伏产业专利池建设落地,筑牢产业协同保护根基。紧扣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行业创新主体整合优质核心专利资源,组建专业化光伏产业专利池,推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规则,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为我国光伏技术与产品出海提供坚实知识产权支撑。针对产业维权痛点难点,高纪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维权保障。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专项维权支撑体系,组建行政维权专业机构;加大对恶意侵权、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明确处罚细则、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优化专利无效裁决流程,建立专项快速审查通道,压缩审查周期;同步构建“调解优先、仲裁衔接、诉讼兜底”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时效,树立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鲜明导向。面向“十五五”开局之年,高纪凡表示,企业将加快推进钙钛矿量产化商业化进程,助力能源强国战略;积极推动绿电智算融合,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力提升储能全场景构网能力,推动绿电制氢氨醇、零碳园区、绿色矿区规模化落地;持续深化行业自律,提升“反内卷”成效,实现以需定产,加强上下游协同,提升行业整体利润,与全行业携手共创健康可持续发展新格局。2026-03-10 -
中安德通 | 最高院:“JPRS”案终审落定!商标显著性的动态变化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认定——再审申请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再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首先,通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政府公示及招投标文件等证据,审视相关行业对"JPRS保温板"的理解和认知情况,判断其是否被行业广泛用于指代经某种工艺制作的保温板产品。其次,在确认该术语具有行业普遍认知基础的前提下,通过考察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场景与呈现方式,包括字体、大小、颜色与周围文字的一致性,以及与"保温板"的连用关系,来判断是否构成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接着,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态度与行业地位,若其长期经营相关领域、在该领域具有知名度,且明确标注自有注册商标,则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最后,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因此产生来源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基于行业内的理解和认知,相关公众不会因为空格而将其误认为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基本案情海润公司系第47304040号“JPR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日为2020年6月,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7类(保温材料)。在申请注册前,海润公司已将“JPRS保温板”作为描述特定挤塑工艺保温板产品的术语,写入其发布的多项企业标准,相关内容亦被纳入山东标准化协会、山东节能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并在行业内广泛使用。随后,海润公司以欧克斯公司在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及施工现场板材上标注“欧科JPRS保温板”字样为由,指控其侵害“JPRS”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侵权成立。二审认为,在“欧科JPRS保温板”字样中,三词之间存在较大空格,突出显示了“JPRS”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遂维持原判。欧克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提审查明:在涉案商标申请前,“JPRS保温板”已作为行业通用术语被多方主体广泛定义和使用,并不唯一指向海润公司;欧克斯公司使用时字体颜色无显著突出,且在产品上明确标注自有商标“欧科”,系对产品工艺特点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来源混淆。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海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裁判要旨1.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结合商品与服务的类别,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将该标识识别为商品来源,并发挥了区分功能为标准。2.描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描述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描述性使用,需综合考量行业认知、使用场景、主观意图等,以是否造成混淆为标准。若商业标志已被行业普遍用作商品名称或型号来描述属性,且使用人无攀附恶意、未作区分来源标识、客观上不造成混淆,则属正当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3.已通用化商业标志的商标权限制:商标注册不能禁止他人在注册前已形成的行业通用含义上的正当使用。若注册前该标志在商业活动中已普遍被理解为特定商品称谓,则商标权人无权垄断或阻碍他人对其的描述性使用。裁判文书摘要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88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合议庭审判长 白雅丽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马秀荣法官助理包 硕书记员焦 媛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洋,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裁判结果一、欧克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海润公司所有的第47304040号“JP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欧克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三、驳回海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8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2026-03-09 -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汇总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摘录【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知识产权、科技创新部分的内容如下:“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一年来,我国发展向新向优、彰显蓬勃活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机器人、量子科技等研发应用走在世界前列,芯片自主研发有了新突破,天问二号开启“追星”之旅,北斗规模应用全面拓展,雅下水电工程开工建设,首艘国产电磁弹射型航母福建舰正式入列,国产大模型引领全球开源生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4%、9.2%,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分别增长28%、10.9%,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6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突破2000万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1%,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前沿领域体系化布局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8%,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10.8%。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现代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聚焦重点领域制定修订583项国家标准。持续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行动,行业应用加快落地,新型智能终端不断涌现。数据要素潜力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0.5%以上。2025 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经济总量实现新跃升,国内生产总值连续跨越110万亿元、120万亿元、130万亿元、140万亿元台阶,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科技和产业创新取得新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件,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连续16年保持全球第一,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一)主要目标充分考虑研发投入增长趋势和企业投入能力,提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与“十四五”规划目标保持一致,确保研发投入力度不减。(二)重大任务着眼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5%。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拟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持续支持“两重”建设、“两新”工作等。拟发行特别国债3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4万亿元,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和自审自发试点,重点支持建设重大项目、置换隐性债务、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充分挖掘释放有效投资潜力。聚焦新质生产力、新型城镇化、人的全面发展等重点领域,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今年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安排8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两重”建设,分类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鼓励央企国企带头开放应用场景,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培育发展未来能源、量子科技、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未来产业。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培育独角兽企业。高效用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要带头做耐心资本,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扩能提质服务业。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促进软件服务价值提升。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扩大重点领域服务业投资。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十”,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实施超大规模智算集群、算电协同等新基建工程,加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支持公共云发展。加快发展卫星互联网。打造“5G十工业互联网”升级版。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比例。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常态化实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完善统计、财税、考核等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来源:政府工作报告2026-03-06 -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将加大惩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力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的“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知识产权检察厅成立后,持续深化综合履职,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利益兼顾,服务创新发展与守护民生民利兼得。一是依法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聚焦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化用品、服装箱包、汽车配件、农资种子、教辅图书等制假售假多发领域,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香水案,非法经营数额达1.2亿元,起诉21人均获有罪判决,累计追赃挽损8200余万元,各被告人共被判处罚金5200余万元,让违法犯罪者受到严厉法律制裁。二是加强新兴领域民生保护。聚焦社区团购、网络电商、直播带货、数字版权等新兴领域,以及文创产品、“剧本杀”等新类型作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有效服务数字经济、“谷子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去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泡泡玛特”知识产权犯罪16件,涉“哪吒”知识产权犯罪21件,重点加强知名IP的商标和版权司法保护。三是综合履职提升保护质效。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山西检察机关就假冒老陈醋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追索惩罚性赔偿金350余万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如一居民因与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抗诉后协同法院开展调解,化解了10年纠纷,既解“法结”,又化“心结”。 刘太宗表示,新的一年,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加大惩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让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成效更好为群众可感、可触、可享。(来源:新华财经)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