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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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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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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山东高院:“康朴”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元诉请——上诉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凯尔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使用“康朴施普乐”标识及“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认定侵害原告康朴深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商标侵权认定1.被诉侵权产品“康朴施普乐”标识的汉语拼音与原告“康朴”商标具有文字、含义、读音的高度相似性,易引起消费者混淆。2.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康朴”商标的知名度,却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二、不正当竞争认定1.被告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中的“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含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康朴”文字,足以误导公众。2.被告虚假宣称其产品由“德国康朴公司”生产,并采用德国技术,且未提供真实的合作协议及技术应用证明,构成虚假宣传。三、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确定1.被诉侵权产品出厂价格:根据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销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平均每吨进货价格为5123元。2.利润率: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攀附商标商誉,可节省宣传成本,采信原告提供的23%平均利润率。3.侵权期间:自2021年11月“德国康朴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至一审立案时间,共计1年9个月。4.销售数量:综合考虑被告宣传的年产量、关联公司产量及全国销售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5.知识产权贡献率:被诉侵权标识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认定侵权获利50%来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凯尔公司侵权获利应不低于500万元。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凯尔公司侵权行为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赔100万赔偿数额做出变更,原告康朴深圳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458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4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张金柱审判员 柳维敏审判员 彭 震法官助理马强书记员宋聪慧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生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二、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肥料产品;三、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四、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实施对产品技术、质量及性能等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六、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七、凯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八、驳回康朴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5万元;四、驳回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再审裁判结果驳回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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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换皮”游戏创收逾亿元!核心研发人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诉手游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核心研发人员突然提出离职不久后一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手游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将老东家的手游源代码应用于新开发的游戏中,游戏“换皮”后上线运营,迅速创收逾亿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核心研发人员李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上线前改头换面“两款游戏玩法基本一样啊?这不是抄的吗?”“这是‘换皮’收割吧!”……在某游戏贴吧里,两款玩法高度相似的游戏引发游戏玩家的讨论。2022年11月,被抄袭的手游公司(下称“A公司”)报案称,这款游戏与该公司已上线运营的手游高度相似,尽管更换了角色形象和场景,但故事情节、游戏机制和核心玩法如出一辙。侵权手游的大肆宣传推广给正版手游的后续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查,这款侵权手游的开发者正是当初正版游戏的核心研发人员李某。2019年,李某经人介绍进入A公司,全面负责一款新游戏的研发。A公司不仅为李某成立了工作室、配备研发团队,更是投入千万元资金支持。从事游戏研发之初,李某和A公司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内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由A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2021年1月,经过长时间打磨,游戏正式上线,很快吸引了大量玩家,也为团队带来了不菲的收入。就在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李某突然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迅速成立了B公司,与C游戏公司合作,在短时间内推出了新游戏。原来,李某在离职时,从A公司的服务器上拷贝了游戏源代码,为规避被发现的风险,其针对游戏角色、场景等进行了改造,由C游戏公司负责上线经营。同年12月,这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便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而李某所在的B公司分得1300余万元。撕开侵权游戏的“画皮”经过“换皮”处理的游戏外观极 具迷惑性——全新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和界面风格让人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其与原作品有关联,而数以万计的核心代码就藏在精心设计的“皮肤”之下。如何穿透这张“画皮”,找到背后“复制粘贴”的代码,进而提取出侵权铁证,成为该案办理的关键。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发现案件的重重难点:该案牵涉多家公司,法律关系与商业合作错综复杂,不仅需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还要突破技术伪装,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不同于那些完全抄袭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侵权游戏经过了部分刻意修改,这给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增加了难度。”在最初审查时,办案检察官就发现对两款游戏代码程序不能简单地根据服务器分类进行比对分析。为全面查明侵权事实,高质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特邀检察官助理、行业专家等对代码鉴定方式等专业问题展开多轮“技术会诊”,明确了重点对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代码进行比对等鉴定逻辑和办案思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游戏代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建议区分核心代码与一般代码。”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具的意见书中提到。厘清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的证据2024年2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方法,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份更充分的鉴定意见。从2000余个代码文件中区分出1000余个影响游戏具体功能的原创性代码,进行重点比对。鉴定意见认为,两款游戏功能代码相似度高达91.39%。其中,决定游戏种类、玩法与运行逻辑的最核心的代码相似度更是高达96.38%。在代码对比中,检察官发现,连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的代码注释以及原游戏程序特有的Bug都被侵权游戏原封不动地复制过来。这些细节成为有力的证据,从不同层面论证了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调查核实,坚持亲历性审查,多次赴涉案游戏公司,逐步厘清游戏从研发到上线的完整路径及错综复杂的商务合作关系,综合判断行为性质。2024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今年4月25日,普陀区检察院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该院在系统梳理著作权权属认定、电子数据取证、代码比对鉴定等实务难点基础上,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等共同发布《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针对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对角色形象、界面设计等“视觉皮肤”的判断相对直观,但涉及核心玩法、规则的源程序代码等技术内核的判断认定面临难题的情况,《指引》通过明确电子证据固定规则、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完善比对认定标准等规范,为解决该类案件诉讼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等实践难题提供检察方案。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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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判赔1340万!八年“傍名牌”纠葛终落幕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随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上海、南京、深圳、海口等多个城市先后成立了上海仁某、南京仁某、成都仁某等企业。在这些城市中,仁某置地打造了一系列高端项目,像“仁某滨江园”“仁某公寓”“仁某置地广场”“仁某河滨城”等。还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勘测中心评定为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五十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6日,虽然相比新加坡仁某置地进入市场的时间稍晚,但在兰州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中也逐渐崭露头角。公司以“生活方式运营商”为经营宗旨,先后开发建设完成了“仁某・国际”“仁某・晶城”两大项目。2015年,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旗下的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发现,兰州仁某公司在当地开发的一系列楼盘,如“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等,使用了“仁某”字样,这一行为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2016年5月,它联合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将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兰州仁某公司辩称自己将企业字号结合其他要素为楼盘命名,这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做法,属于非商标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兰州仁某公司还指出,在自己被核准使用“仁某”字号时,四家仁某公司的“仁某”标识尚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不为兰州市相关公众熟知。自己使用“仁某”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并没有“搭便车”的故意。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法院认定兰州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方面,兰州仁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相关宣传中突出使用“仁某”标志,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兰州仁某公司明知原告在先使用“仁某”字号并具有较高商誉和市场影响力,却仍然将“仁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这种“搭便车”的故意十分明显。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意味着兰州仁某公司不能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仁某”相关的侵权标识,必须停止对“仁某”商标和字号的不正当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40万余元。兰州仁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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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北京高院:维持注册!“永顺炸鸡”商标经长期使用足以与地名相区分——上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情简介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第35434102号“永顺炸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炸肉饼、肉”等商品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永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所含汉字“永顺”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永顺”本身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北京永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永顺”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甲早在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何某甲、何某乙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已逾30年,诉争商标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经营商品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永顺炸鸡”品牌经过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一定商业信誉,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解决注册商标与地名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充分考虑地名所具有的其他含义、商标与申请人经营商品产源指向关系的一致性、品牌发展历史、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商业信誉的积累及相关公众认知的基础上,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判定。本案体现了强化特色品牌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传统韵味、地域文化和群众需求的有机融合,保护和促进具有一定经营历史的特色品牌发展。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1.诉争商标仅有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委会等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证明何先弟最早于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至今何先弟、何东升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逾30年,诉争商标与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经营的商品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宣传报道、所获荣誉、开设门店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永顺炸鸡”品牌经其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相关消费者足以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7400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 曦审判员 姜琨琨审判员 崔树磊法官助理谢伟辉书记员赵静怡当事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琦,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若婷,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泽坤,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侯,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一审裁判结果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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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丨涉案上亿元!黑色链条被斩断——“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告破2022年,在群山连绵、峰峦叠嶂的茶陵县,一起耗时3年,总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案告破。然而,虽然这起案件战果颇丰,但几个问题依然萦绕在公安、烟草部门办案人员心头,涉案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链谜团尚存,案件背后仍有蹊跷。办案人员凭借多年的经验,通过调查发现了端倪: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林某德常年在云南活动,且有多次出入境记录,这条线索成为揭开幕后黑网的关键。深入分析研判后,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部门联合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调查。自此,跟人、追物、查资金,一场纵深挺进、深挖到底的全面追踪全面铺开。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克服地形不熟、语言不通、涉案人员频繁更换手机、使用虚拟号码逃避追踪等难题,通过深度研判林某德的活动轨迹等信息,发现其与一个涉及非法加工、制假售假、走私的庞大涉烟犯罪组织过从甚密。通过株洲公安、烟草部门共同打造的烟警工作平台,办案人员掌握了犯罪集团资金交易、物品流通、活动轨迹等大量重要信息,该犯罪团伙全域犯罪链条的黑幕被逐步揭开。办案民警经过深度研判,发现林某德伙同非法商人,在贵州毕节开设烟丝加工厂,在云南招募两批技术工人,并从广东、河南等地采购滤嘴棒等其他原辅料,再通过跨境物流将假烟原辅料运至境外假烟厂。这场仗,打起来比想象中更难。但是再周密的犯罪活动也会留下痕迹,细致的观察和缜密的思考就是找到突破口的钥匙。2023年9月13日凌晨,湘东门户醴陵市,刚入初秋,空气里透着清寒,一辆货车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据办案人员此前掌握的线索,他们分析判断这是一辆装有涉烟非法物品的车辆。“千万不能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由高速交警以车辆疑似倾斜、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查获涉烟非法物品后,由公安部门将车辆和人员暂扣。一箱装有非法烟丝的木箱暴露于众,该木箱正是来自林某德所把持的贵州毕节的非法烟丝厂。株洲市公安局随即对“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调查,并联合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成立专案组,逐级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报案情。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函督办“9·13”案件。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动员部署会议,一张天网悄悄铺开。半年内,专案组六下毕节、七赴福建漳州,南下广东汕头、北至山东青岛。在毕节市一处民房外,专案组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后锁定制假窝点,并顺藤摸瓜揪出其他非法烟丝加工点7处。一张庞大的制假售假网络露出了冰山一角。▲假烟原辅料窝点专案组历经2年侦查,该犯罪集团成员、架构、窝点等渐次明朗。经查,该犯罪集团分为境外卷烟厂、毕节烟丝加工厂、烟草制品走私等部分。在此过程中,由林某德负责国内烟丝加工、输送原辅料至境外制假烟厂,用于生产国内知名品牌卷烟,再由境外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组织将这些卷烟非法输入境内销售。▲办案人员现场查获违法假烟2023年11月7日,办案民警以雷霆之势在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组织收网,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一举捣毁非法加工烟丝窝点8个,查获烟叶烟丝37.7吨、假烟120万支、烟机3台,涉案金额1.3亿余元。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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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拉菲”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判赔7917万!某酒庄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某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某酒庄发现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公司)在进口、销售某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某酒庄认为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与其“LAFITE”商标构成近似;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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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外星人电解质水”遭侵权,法院判赔500万元近期,“外星人”诉“遇见外星人”一案在广东迎来终审。法院判定,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等生产销售“遇见外星人”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赔偿元某公司500万元。案情简介:“外星人电解质水”遭遇侵权2020年10月,元某公司推出“外星人电解质水”系列产品,之后完成商标注册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代言合作、节目冠名等方式持续宣传,产品销售额不断上涨,迅速打开市场。多份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该产品在电解质饮料市场份额排名 第一。然而,市场热度催生了仿冒乱象。2023年起,广州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王某甲之妻)联合委托金某公司生产“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并通过微信朋友圈、行业展会等渠道对外销售。发现“遇见外星人电解质水”进入市场后,元某公司于2023年6月向广州唯某公司、江苏唯某公司寄送《关于要求你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函》,并于同年7月将广州唯某公司、王某甲、江苏唯某公司、王某乙、金某公司一同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焦点:使用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遇见外星人”标识与“外星人”注册商标在文字呼叫、元素组成及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似。五被告作为元某公司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悉“外星人”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并在收到侵权告知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元某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故构成对“外星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查明,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造型、文字、色彩、图案等元素均高度近似,仅在部分元素细节、文字内容等处存在细微差异,整体视觉效果高度相似,容易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相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元某公司获赔500万元综合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情节、侵权范围、“外星人电解质水”知名度等因素,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依法适用法定最高赔偿额,判令被告赔偿元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4万元。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期间,广州唯某公司抗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使用的是自有商标,并补充提交“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注册证明书。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区别明显,属于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情形,并非规范使用“遇见外星人”文字商标,不具有合法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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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滴答”不是“嘀嗒”!知名网约车平台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获赔220万元案情简介畅行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1日,其运营的嘀嗒拼车、滴嗒顺风车等网络出行软件,市场占有率较高,用户数量较多,在相关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畅行公司于2014年10月起开始申请“”系列注册商标,并注册运营嘀嗒出行(didachuxing)网站。畅行公司主张滴答公司上架运营“滴答”等APP出行服务平台、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等标识或字样、开通运营“滴答出行”微信小程序,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滴答公司使用“滴答”作为其企业字号、以“滴答出行”作为网站名称、尤其是大量注册“滴答”系列商标并申请无效宣告畅行公司“嘀嗒”系列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喂公司系畅行公司的关联公司,被诉行为发生期间二者的股东存在高度重合,其名下运营的“一喂顺风车”等APP与滴答公司运营的“滴答”等APP的历史订单信息及充值记录完全同步,且在一方软件充值后可在另一方软件进行提现操作。畅行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滴答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滴答公司和一喂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滴答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其提供的网约车、顺风车服务与畅行公司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畅行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责任,要求畅行公司赔偿其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裁判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畅行公司取证情况,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多款出行服务平台产品APP,其主要从事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其服务内容属于第39类的交通运输服务,二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虽然畅行公司提供的运送服务具有居间服务的性质,但并不能否定其将本案主张保护的权利商标使用于运输出行或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被诉侵权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均为“滴答”“出行”“顺风车”是运输行业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描述服务的通用词汇,缺乏显著性。虽然“滴答”与“嘀嗒”二者文字构成存在差异,但发音完全相同,含义相近,且畅行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通过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权利人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割裂了涉案商标与畅行公司的联系,影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容易导致混淆,且实际上已经导致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畅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嘀嗒”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滴答”作为其企业字号,并擅自在后将与“嘀嗒出行”相近似的文字“滴答出行”注册为公司网站,在经营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律制度赋予了商业主体取得和维护其商标权益的程序安排,但商业主体必须依法正当行使其相关权利。此外,畅行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杭州某企业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以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方,二公司对被诉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两者构成共同侵权。综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20万元。一审宣判后,畅行公司、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畅行公司的涉案商标权,以及在变更企业名称时使用与畅行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滴答”作为企业字号,并以“滴答出行”作为网站名称注册其官方网站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滴答”系列商标及申请宣告畅行公司注册商标无效的行为,均属于向行政机关提出商标授权确权申请的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生产经营行为。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面对新类型的服务模式,《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更新具有相对的滞后性,仍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网约车、顺风车等是近年来基于对传统运输服务不断发展创新而产生的服务模式,二者的消费群体存在较大的重叠,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看,均是由司机或车主驾驶车辆,为乘客提供从一地点送至指定目的地的出行服务,在此过程中,出行平台提供的信息撮合等服务的对象亦指向运输服务,两种服务最终的目的和内容基本相同,构成类似服务。2.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宣告他人商标无效均是商标授权确权的制度性安排,《商标法》对此设置了商标申请、审查、异议、无效、复审和行政诉讼等具体程序,商标的效力均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在商标民事侵权诉讼中对于批量申请注册商标和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的行为,不能不加区分地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能与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处理结果产生冲突。3.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诉讼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故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全部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典型意义移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各类创新的商品和服务模式层出不穷,也随之衍生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本案系一起涉及互联网出行服务类别中对注册商标维护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典型案例,涵盖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多类型侵权行为形态,涉及互联网平台、网络出行新服务模式等商业场景,案情错综复杂,法律争点丰富多样。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对于移动互联网业态下新服务类别与传统服务类别近似的判断规则,划分了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标准,有力地保护了移动互联网对服务模式的创新,同时对于批量申请商标注册和宣告他人商标无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归责原则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具有重要的类案参考价值和典型意义。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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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全国首例!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因认为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原神》游戏新版本上线前,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米哈游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缤纷公司、多彩公司侵害《原神》游戏元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提前泄露未公开版本游戏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案情简介米哈游公司诉称,其系《原神》游戏的开发、运营商,并享有该游戏元素的完整著作权,该游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米哈游公司发现,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披露、宣传新版本更新内容,包括新人物角色、武器、怪物、地图、剧情和活动任务等各类元素,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上述元素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作为游戏行业的经营者,故意获取、披露、传播他人尚未公开的新版本游戏内容,亦构成不正当竞争。缤纷公司辩称,涉案网站仅是资讯共享平台,米哈游公司主张的前述讯息仅系二被告对消息人士提供的讯息以及互联网上的公开讯息进行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关于涉案游戏的资讯报道,二被告并非上述讯息的来源主体;前述讯息还起到了对《原神》游戏的宣传推广效果,有利于米哈游公司的游戏收入提升,且二被告未因该行为获取任何利益,故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多彩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白术”“迪卢克 殷红终夜”“掣电树”“猎人之径”“乐园遗落之花”等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皮肤、怪物、武器、道具形象均以平面造型艺术形式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依法应受保护,二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及其他自媒体上对之进行发布的行为,侵害了米哈游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二被告在明知其所发布的文案内容均系涉案游戏未公开版本的游戏内容,仍然予以整理并长期、持续传播,且冠之以“内鬼”“爆料”“曝光”等字样,明显具有不正当性,以及攀附涉案游戏热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宣判后,缤纷公司、多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再次确认了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可以单独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肯定了游戏厂商可就未公开游戏内容享有竞争利益。认定游戏资讯网站泄露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结合该行为是否为权利人所禁止、行为人对其发布的内容系游戏未公开版本内容以及上述内容并非获取自游戏官方的情况是否知悉、该行为对游戏原有生态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游戏新版本更新可以给游戏公司带来可持续的经营收入,同时为玩家带来更佳的游戏体验,二被告的行为方式和手段不正当地利用了涉案游戏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扰乱了游戏厂商的宣发计划,且可能使得尚处于开发过程中的、不完整的游戏内容提前披露,导致玩家对新版本游戏内容产生片面评价,影响涉案游戏的口碑和声誉,进而损害游戏厂商的经营利益;而二被告却能够借此吸引用户关注,获取流量收益,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其行为难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在游戏产品的推广过程中,产品、用户和媒体三者处于相辅相成的状态,产品上架后用户通过自身体感或者媒体报道反馈产品的优劣,厂商则根据各渠道反馈推动产品的更新迭代,继而吸引更多用户。在这一良性循环中,各方主体均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法创新、诚信竞争,合力共促游戏产业和网络生态的平稳健康发展。来源:海淀法院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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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警惕!十大电商销售假冒烟机灶具热水器案一、电商销售假冒热水器涉案金额3300余万2023年,警方根据用户提供线索深入侦察,成功打掉售假冒伪劣燃气热水器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涉案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该团伙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的热水器,有用户在使用时发生自燃。据了解,该团伙在广西进行组装,采购燃气热水器火排、水箱等配件,贴上知名品牌商标,通过电商网购大肆销售,其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全国29个省市。二、电商仓库4365台烟机灶具消毒柜不合格2025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市场监管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部门及属地社区,对该地区一个“电商销售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据了解,该仓库内的24批次7390台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与消毒柜产品中,送检后发现有14批次4365台产品检测不合格,涉案金额高达170余万元。三、网店销售2000余台假冒燃气灶具2024年,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森林分局收到用户报警,帮助用户鉴定网购的燃气灶具真伪,经过该品牌厂商鉴定该产品属于假冒。经过警方侦察在广东省中山市抓获多名嫌疑人。据嫌疑人交代,该制售假冒燃气灶具的团伙累计制造2000余台,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四、6个网店销售假冒燃气灶9600余台2024年,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破一起假冒品牌燃气灶具大案。据了解,该制售假冒品牌燃气灶具的团伙,在电商网购平台上,通过开设6个网店,累计销售假冒品牌燃气灶具9600余台,其销售的假冒品牌燃气灶具产品覆盖20余个省。五、警方捣毁两个电商售卖假冒烟机灶具窝点2023年,上海杨浦警方查处了两个制售假冒燃气灶具的窝点。有两个用户分别在两个网店购买了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产品。一个用户发现其购买的吸油烟机产品,其能效标识与品牌商标印刷与字体粗糙模糊。另一个用户刚网购的燃气灶具,仅用了几天就打不着火。经过咨询地区的实体店发现,他们网购的产品虽然比官方价低一半,但可能是假冒产品。经过地区警方向网购产品的品牌公司鉴定发现,这些产品都是假冒的。随后警方跨省抓获嫌疑人三人,查扣90台假冒吸油烟机与燃气灶具产品。又一个电商网店制售假冒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具团伙被成功捣毁。六、网店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2000余台2024年7月,全南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通过赶往广东省佛山市、中山市湖北省荆州市等多地区调查取证,成功捣毁了一个制售假冒燃气灶具团伙。捣毁四处加工存放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的仓库,现场查扣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200余台。据了解,该团伙是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远低于知名正品的价格廉价销售。该团伙累计制造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2000余台,假冒燃气灶具产品销售金额高达100余万元。又一个电商销售假冒燃气灶具产品的网店被连根拔除。七、封停16家涉案网店涉案金额3160余万2024年,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成功侦破一起特大假冒注册商标大案。据了解,警方会同多省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制假窝点和仓库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以及查扣了燃气灶具、吸油烟机、消毒柜和燃气软管等涉案产品。令人震惊的是,该制售假冒燃气灶具团伙累计销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多达1.7万台,涉案金额高达3160余万元。更值得关注的是,涉案网店多达16家,全部被警方依法封停。八、查扣200余台假冒燃气灶涉案10余万元2024年,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到群众报案,怀疑自己网购的燃气灶具产品是假冒伪劣的。随后于7月赶往广东省中山市收网。抓获嫌疑人两名,捣毁一处加工存放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的仓库,查扣200余台假冒伪劣燃气灶具产品。据了解,该制售假冒伪劣燃气灶具的团伙,通过网络销售假冒燃气灶具,涉案金额高达10万余元。九、假冒热水器网店被警方捣毁2023年,东凤公安捣毁一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热水器的网店。查获225台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其假冒热水器均为侵权知名热水器品牌,涉案金额高达30多万元。据了解,这些假冒伪劣热水器产品均通过网店销售。又一个销售假冒热水器的网店被捣毁。10、网店销售假冒名牌燃气灶具2000余台2023年,丽水松阳警方发现电商平台一家网店,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燃气灶具产品。随后在湖北抓获该网店店主,又在广东佛山抓获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的团伙。据了解,该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燃气灶具产品的团伙累计销售2000余台,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