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安德通 | 开工厂生产“别人家”的化肥?全链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菌肥团伙被一网打尽2024年6月17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审讯室内,犯罪嫌疑人姚某向民警交代了自己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事实,至此,一起全链条生产销售假化肥案件成功告破。时间回溯到2024年3月下旬,正值春耕,山东省某化肥厂业务员在石河子市开拓市场时,发现已经有门店在销售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假冒伪劣农产品严重侵害农民利益,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与八师石河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通力协作,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中商标侵权、制假售假犯罪事实存在,决定立案侦查。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寻根溯源,迅速摸清了辖区农资店销售的伪劣化肥的来源。一个涉案资金达40余万元,涉及新疆昌吉州、库尔勒市及兵团八师石河子市、七师胡杨河市等地,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为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2024年4月,下野地垦区公安局根据线索,赴奎屯市、第七师125团、昌吉州奇台县等地,在当地警方大力配合下,将此案5名嫌疑人徐某、王某、彭某、李某、姚某成功抓获,查获假冒化肥1379袋,现场扣押制假母版2套、色柱滚筒13个。“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仅用一间仓库和一台机器就可以开办一家化肥厂,玩的是‘狸猫换太子’的把戏,侵犯的却是企业和群众利益,必须严查严处。”秦宝仲介绍。经查,2023年3月,在昌吉州某电商公司销售化肥的业务员徐某,认为工作提成低赚钱少,遂产生与他人合伙生产假冒伪劣化肥的想法,后向王某提供某品牌化肥包装袋样式,由王某联系李某、姚某仿制外观相同的品牌包装袋,并委托彭某雇佣工人生产多个品种的“菌肥”,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混合称重、封装,经徐某向八师石河子市、第六师新湖农场、库尔勒市、奎屯市等地进行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等5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法治日报2025-03-25
-
中安德通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托毕西药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先声药业经营者集中审查诉讼案作出全国首例反垄断诉讼判决书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北京托毕西药业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第三人先声药业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施行以来我国第一例经营者集中审查行政诉讼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托毕西药业的诉讼请求。托毕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本次判决涉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9月依法对先声药业收购托毕西股权交易作出的2023年第42号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交易全面审查后,认定交易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解除独家协议、剥离在研业务、下调药品价格等义务。托毕西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决定。托毕西于2024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诉讼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24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托毕西的诉讼请求。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许可。在此基础上,如果针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的是不予禁止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各申报人而言均未变更或增加其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未影响其合法权益,故各申报人均无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如果作出的是禁止的决定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定了各申报人基于集中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集中后的申报人施加了法定义务,即影响到相应申报人的合法权益,故相应申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2.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关注集中本身带来的竞争问题,而非集中前已经存在的竞争问题。3.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并非应当然直接禁止。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从有效性、可行性、及时性三方面评估该承诺方案,如果评估认为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才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附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24)京73行初5180号原告:北京托**药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第三人: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原告北京托**药业公司与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第三人先*药业公司反垄断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9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托**药业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孔某某,被告市场监管总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詹某,第三人先*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2年6月29日、7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收到北京托某药业公司、某某药业公司提交的先某药业公司收购北京托某药业公司股权案经营者集中(简称涉案集中)申报材料,北京某药业公司、某某药业公司后续分别多次补充了相关材料(简称涉案申报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经评估后认为,涉案集中虽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故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某某药业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简称承诺方案)可以有效减少涉案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附条件批准的情形,因此,市场监管总局作出2023年第42号决定(简称被诉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涉案集中,并于2023年9月22日公告。北京某药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21日,某某药业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市场监管总局予以批准。2024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国市监复议〔2023〕127号行政复议决定(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决定。北京某药业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诉决定;2.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事实与理由:1.被诉决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定听证程序、没有向利害关系人某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严重损害某博有限公司的听证权利。2.被诉决定与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某某药业公司是在北京某药业公司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后由市场监管总局通知申报,不属于自愿申报。3.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集中本身就是必须直接禁止的交易,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反垄断法对于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以禁止为法定和首 选的救济方式,仅在特殊条件下才适用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第二,本案涉及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仅有的两个竞争者之间的并购,且集中后会导致独占性垄断,严重损害竞争。第三,某某药业公司通过垄断原料药的方式进行涉案集中曾被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是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承诺方案存在重大漏洞,不能有效减少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不能据此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具体理由为:第一,北京某药业公司提交的经济学者意见证明承诺方案带来的价格降低幅度远远低于竞争所带来的价格降低幅度,可能实际提高巴曲酶注射液的价格,形成独占性垄断,阻碍竞争。第二,备选方案给了某某药业公司独占市场的机会,可能导致巴曲酶注射液的产量减少、质量下降、供给不及时。且承诺方案允许某某药业公司以简单降低价格作为剥离条件的备选方案,使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从市场竞争的维护者变为价格监管者。第三,某某药业公司可以通过操纵原料药成本上升和供应不足最终实现提价目的。第四,某某药业公司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人为地使巴曲酶注射液被列入短缺药清单,从而规避20%的价格承诺要求。此外,承诺方案还规定了“因某某药业公司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意外”,可以作为违反“避免发生托毕西巴曲酶注射液被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终端监测清单”承诺的例外。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的国市监处〔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简称X号行政处罚决定)可佐证某某药业公司可以“人为”影响DSM库存情况,通过断货而逃避监管。第五,承诺方案中“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条款,监管标准不清,不具有可监管性。第六,被诉决定作出以后的一年内,某某药业公司并没有按照承诺方案进行剥离,实际实现了独占市场的目的。此外,仲裁结果和专家咨询意见均不应影响本案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辩称:北京某药业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且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北京某药业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北京某药业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某药业公司述称: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被诉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北京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北京某药业公司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北京某药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中,北京某药业公司、市场监管总局、某某药业公司围绕诉讼理由、答辩意见、陈述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北京某药业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事实北京某药业公司于1993年在北京市设立,该公司股权持有人某博有限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北京某药业公司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生产和销售,是目前中国境内唯 一具有巴曲酶注射液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的企业。某某药业公司于1998年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母公司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药业集团)在中国香港设立,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某某药业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统称为某某药业方)主要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某某药业方正在研发巴曲酶注射液。2016年6月,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某林公司经全球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简称巴曲酶原料药)唯 一供应商瑞士DSMNutritio-nalProductsLtdBranchPentapharm(本判决将该公司与其关联方统称为DSM)授权,取得巴曲酶原料药中国境内的独家代理权。同年12月,北京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某。2017年7月21日,某某药业方与某博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简称集中协议),拟收购北京某药业公司全部股权。2019年3月27日,江西普元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普元公司)与周某某就收购北京某药业公司、某博有限公司100%股权签订协议书,并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控制权交接确认单,2019年5月15日北京某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依据股权收购协议书完成变更。2019年4月29日,某某药业方与DSM签订《合作及供货协议》,成为中国境内市场唯 一可以销售巴曲酶原料药的公司。2019年7月25日,某某药业方以某博有限公司等为被申请人,基于某博有限公司违反集中协议为由,请求某博有限公司等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0年3月27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某某药业方请求某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的主张。2020年9月,北京某药业公司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某某药业方拒绝向北京某药业公司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等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某某药业方的行为构成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责令某某药业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19年度销售额50.367亿元2%的罚款,共计1.007亿元。先声药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个亿2021年4月7日,某某药业方再次以某博有限公司等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某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集中协议,将其对北京某药业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某某药业方。2022年1月1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2]沪贸仲裁字第0195号裁决(简称195号裁决)认定,某某药业方与某博有限公司于2017年签署的集中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支持了某某药业方要求股权转让的请求。某博有限公司不服195号裁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22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博有限公司的申请。后,某博有限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202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博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普元公司不服195号裁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中止执行仲裁裁决。2023年2月、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普元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和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普元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普元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2024年4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执恢256号执行裁定,裁定北京某药业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某某药业公司名下。2024年4月9日,某某药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股东决定,免去熊国庆、程军、余恕林、熊国煌、王艳坤、陈燕怡等人的董事及监事职务,同时委派余庆祝、杨杨、唐天桂、茅婷婷、王 丹丹、侯志伟等人担任北京某药业公司董事及监事,其中余庆祝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某博有限公司以195号裁决履行期限不明确、某某药业方尚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北京某药业公司股权执行回转至某博有限公司名下。2024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博有限公司的申请。某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4年6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2024年7月10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基于江西普庆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禁止北京某药业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2024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终702号上诉人北京某药业公司与上诉人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药业公司拒绝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该裁定认定:“本案争议现实际发生在北京某药业公司与其独资股东某某药业公司以及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药业公司之间,以上主体均为关联公司,都已知悉某某药业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变更北京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庆祝的事实,均非对此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因此,在本案中应当以某某药业公司作为北京某药业公司的唯 一股东所作出的股东决议为准,认定北京某药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余庆祝,余庆祝代表北京某药业公司撤回上诉应认定为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某药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药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上述裁定作出后,北京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庆祝表示不需要再次开庭,不提交书面意见,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涉案集中申报相关事实2022年6月29日、7月20日,北京某药业公司、某某药业公司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2022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涉案集中申报作出立案通知书,并于次日向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送达。2022年1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并于同日向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送达。2023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向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通报涉案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竞争关注,并要求申报人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告知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某某药业公司表示尽快提交承诺方案,北京某药业公司认同竞争关注,并继续提交意见。2023年3月19日,经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涉案集中审查期限延长至2023年5月17日,并于2023年3月19日向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送达。2023年4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决定,并于2023年9月21日继续计算审查期限,相关决定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9月21日向某某药业公司、北京某药业公司送达。2025-03-24
-
中通德通 | 这个制假售假团伙被端、涉案2000余万元!3月16日,记者从自贡市公安局获悉,自贡公安近期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干粉灭火器),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生产、存储窝点6处,现场查获生产原料干粉(磷酸二氢铵)16吨,各类伪劣干粉灭火器21000余具、各类封装机、灌装机、试压机、丝印机等设备33台,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4年2月,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其从成都购买的1100具4种不同规格的干粉式灭火器,在检查验货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灭火器有漏粉现象,为安全起见,暂不销售该批产品,并把4具不同规格的灭火器送到江苏某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4具不同规格灭火器质量均未达到国家标准。接报后,大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经两个多月的调查,一个集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为一体的制假售假团伙浮出水面。经查,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族、黄某艺、黄某运等人为降低干粉灭火器生产成本,从郑州、贵阳、绵阳等地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药剂用于生产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并销售到全国各地,累计销售金额达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自贡网2025-03-24
-
中安德通 | 真假“好太太”案在鄂宣判、赔偿1000万元!对于许多曾经装修过房子的消费者来说,“好太太”晾衣架并不陌生。但你家里的“好太太”产品,不一定是正宗的“好太太”品牌。3月14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获悉,该院近日对涉及“好太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案情回顾驰名商标“好太太”遭遇“Haotaitai”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最初主要从事生产晾衣架业务。2017年,企业登陆A股上市,有“晾衣架第一股”之称。2000年6月,广东好太太公司获核准注册第1407896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1类晾衣架,有效期至2030年6月。2005年以来,该商标多次被官方认定为驰名商标。2012年4月,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木制品、家居装饰用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等的销售,以及装饰工程施工。2014年7月,该公司注册12068437号“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光板、非金属注模、发光辅助材料。除此之外,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还接连注册“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智慧好太太家居馆”等商标,使用类型包括兽医用制剂的销售、混凝土建筑构件,以及可视电话、电锁、电子监控、电门铃等装置。经查实,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的登记监事为丁某娟。2015年7月至2020年4月,江苏好太太投资公司、江苏好太太科技公司、苏州好太太公司相继成立。三家公司成立后,先后获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授权,使用含有“Haotaitai”“好太太”文字的商标。而丁某娟同时担任这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登记监事。2022年12月,广东好太太公司委托取证人员,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家居批发城内的店铺内,购买一把价格为1600元的智能门锁。其包装盒上标有“Haotaitai”“智慧家居我有好太太”等字样,以及江苏好太太公司的企业名称。该门锁及所附门卡上均有“Haotaitai”标识。而在登记主办单位为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主页网址为“www.haotaitai-lock.com”的网站中,大量使用了“好太太”和“Haotaitai”标识。该网站首页顶部位置则标有“20年专业致力于智能门锁行业”文字。此外,网站的品牌荣誉栏目中,则出现了“好太太在家居建材市场十多年的耕耘……这一切都让好太太无论推出晾衣架,还是……”等表述。据此,广东好太太公司认为,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江苏好太太”故意与“广东好太太”相关联一审中,广东好太太公司主张被告赔偿1000万元。但一审法院依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条款,判决江苏好太太方面赔偿400万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原告广东“好太太”认为一审法院判赔400万元过低;被告江苏好太太方面则坚持否认其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好太太”方面提出,智能锁与晾衣架并非类似商品,购买案涉智能锁的消费者不会将其与广东好太太生产公司及其晾衣架产品混淆。对此,湖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指出,智能锁和晾衣架均属于家居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此外,种种证据显示,无论是在商标标识的使用,以及各关联公司网站的宣传语中,江苏好太太方面都存在将自身与驰名商标广东好太太相关联的故意。二审法院查明,江苏“好太太”及其关联公司注册的“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等商标,均已在电锁等相对应的产品类型上,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查明,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于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包含“Haotaitai”“好家好太太”诉争商标在内的305件商标,其中包含“法拉蒂”“得力”“史丹利”“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高科”“清华紫光”“方太”“北大方正”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这一现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学龙指出,对于攀附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予以坚决打击。法官说法二审全额支持原告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而言,积淀了更多的劳动付出,凝结了更高的‘商誉’,具有更高的价值。”湖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案涉恶意注册行为,直接造成广东好太太公司损害再次扩大,且该损害无法通过商标法相关救济程序根本解决,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二审期间,广东好太太公司主张有关赔偿的证据,来源于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销售任务合同、订购合同、销售发票,该合同和发 票销售金额一年累计超过5000万元。按销售额的20%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其一年内的侵权获利赔偿基数至少为1000万元。而江苏好太太方面的侵权行为,已持续多年。因此,二审法院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广东好太太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此外,湖北高院判决江苏好太太方面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中,江苏好太太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对此,湖北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释,知识产权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来进行管辖。就本案而言,武汉显然在好太太品牌的市场范围内,且侵权行为在武汉确有发生,理论上,广东好太太公司可以在有侵权行为发生的任一个城市提起诉讼。近年来,湖北法院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努力打造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早在2017年2月,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设立,是全国首批、中部首 家跨行政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机构。2020年以来,湖北高院审理的小米公司对美国IDG公司提起的禁诉令案、香港米其林诉上海米芝莲商标侵权案等案件,在业内引起极大反响。来源:极目新闻2025-03-20
-
中安德通 | 现场扣押300件假冒“迪士尼”童装!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震惊!随处可见的“米老鼠”“唐老鸭”有可能是侵权商品?近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在辖区某创意产业园的一家隐蔽仓库查处一家涉嫌销售侵犯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公司。经查,该店铺在未获得迪士尼官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售卖印有迪士尼经典卡 通形象和商标的服装。这种行为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初步估算,涉案金额高达十余万元。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进货、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现场封存扣押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0余件涉案商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维权打假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2025-03-20
-
中安德通 | 从现金交易到跨省印刷!斩断300万盗版黑产!品牌方必看的版权保卫战2月27日象山县公安局破获一起侵犯著作权案成功斩断一条盗版图书违法产业链条据悉,此次行动抓获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现场查扣盗版书籍2万余册,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4处,扣押印刷设备10部,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盗版图书产业链浮出水面2024年中旬,象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收到举报——”买到的盗版书“。了解情况后,经侦大队立即启动重点出版物保护机制,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线索,警方发现有多家店铺以低廉的价格出售未经授权的盗版图书。深入研判,发现其背后竟有一个非法制售盗版图书团伙。斩断分销触手 擒获代理商经过前期的分析研判,警方初步掌握了这个制售盗版图书团伙的框架,该团伙通过注册、购买店铺,利用广告投流等方式,依托不法书商、代理商,用低价大肆销售盗版图书。该团伙成员拥有较强的反侦察意识,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线下接头、现金交易的方式进行,给警方带来了许多考验。面对这个复杂、隐蔽的制售产业链,警方对其运营手法、作案方式等海量信息进行了详细调查,经过2个多月的分析研判,终于锁定了该团队的分销窝点。2024年9月5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联合捣毁销售窝点,成功抓获嫌疑人王某(化名)。捣毁源头工厂,全链条打击随后,警方循线追踪,不断打开突破口,一个以李某(化名)为首的犯罪产业链逐渐显现。经调查,李某通过一家印刷工厂,以影印的方式大量印刷网络热门书籍,随后大量出售,形成了⼀条涉及多省、分工明确的制售盗版图书的黑色产业链。2024年12月24日,经过前期缜密侦查,周密部署,最终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捣毁了存放盗版书籍的“窝点”仓库,并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捕归案。在随后的深挖扩线中,警方顺藤摸瓜,经过多次排摸终于锁定了位于外省的地下印刷窝点,并于2月7日实施精准打击,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化名)、张某(化名)等3人。至此,整个盗版图书违法产业链条被连根拔起。来源:宁波象山公安2025-03-19
-
商业秘密保护2024-08-11
-
不正当竞争2024-08-11
-
专 利2024-08-11
-
著作权2024-08-11
-
商标纠纷2024-08-11